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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本周香港加密新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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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 1.允许散户交易符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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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且纳入准则并非只有一条 2.稳定币监管将在 23/24 年实施,在此之前不开放零售交易 3.持牌平台不得参与质押等业务 4.重申并加强对涉嫌洗钱相关的监管限制 本周香港对加密相关政策方向的动作可谓频繁,不仅证监会在 23 日召开发布会发表对虚拟资产的相关总结,同时也在昨天于宪报上刊登了多个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指引,对于散户交易、稳定币、洗钱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与说明,以下是Odaily星球日报整理总结的详细内容。 散户交易 证监会于 23 日的回应中提及了对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的相关消息,其回应如下: 本会注意到,回应者对容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表示大力支持。本会将落实有关容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建议。 正如咨询文件所解释,本会赞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向零售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前,应遵从一系列涵盖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管治、披露以及代币尽职审查和纳入的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我们亦认同零售投资者必须了解虚拟资产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在作出任何类型的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了解相关特点和风险,并做好接受损失的准备。证监会批准某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某虚拟资产以供零售买卖,并非推荐或认可该虚拟资产,亦非对该虚拟资产的商业可取之处或表现作出保证。证监会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针对投资者进行有关虚拟资产及其交易各方面的教育工作。 同时,证监会也支持开放零售业务的持牌交易平台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保护一般投资者,其具体回应如下: 本会乐见回应者普遍支持施加与零售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规定。 关于个人专业投资者应否就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规定获豁免一事,建议适用于个人专业投资者的该等规定,与中介人在为个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无一例外地适用有关衍生工具知识评估和合适性的现有规定是一致的。鉴于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规定乃遵循合适性的精神而设计的,我们依然认为个人专业投资者应享有与零售投资者相若的保障。 本会已妥为考虑有关在若干情况下放宽与零售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特定规定的建议。然而,我们认为零售投资者一般不大可能了解虚拟资产的条款、特点及风险。加上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买卖是自动进行的,即使某项交易属不适宜,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亦无能力介入,故在与零售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极为重要。只有全面落实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建议规定,方能达到这个目的。举例来说,建议规定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是现有合适性规定的重要部分。由于大部分虚拟资产均附带高风险,虚拟资产一般只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因此,即使零售客户具备对虚拟资产的认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亦不应被豁免进行风险承受评估。 鉴于在容许零售投资者买卖虚拟资产前,必须确保他们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全面评估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风险的了解,当中可包括评估该投资者过往曾接受的虚拟资产培训或课程,该投资者现时或过往与虚拟资产有关的工作经验,以及该投资者过往与虚拟资产有关的交易经验。我们因此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作出了相应的修订。由于知识评估规定同时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其他中介人,我们亦会作出相应修订使所有中介人都受到划一的规管。 证监会充分知悉回应者要求我们就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规定提供更多指引。我们将以常见问题的形式发布进一步指引(例如关于如何评估客户对虚拟资产的风险承受及风险承担能力)。虽然本会明白业界可能希望获得更加确切的指引,例如就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水平各有不同的投资者指明风险承担限额,但由证监会订明此方面的指引未必恰当,原因是平台营运者(而非证监会)是最能够根据在“认识你的客户”过程中尽力取得的资料来施加限额。 虚拟资产及稳定币 此外,对于何种虚拟资产准予纳入散户交易,证监会也给出了相关的意见,并同时修订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证监会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正如咨询文件所解释,在传统证券市场,向香港广大零售投资者发售的投资产品须遵守投资要约制度及招股章程制度。零售产品一般在产品层面上受到证监会规管。有关产品在公开发售前须已得到证监会审核或审阅其要约及推广文件。有关规管并不适用于非证券型代币;诚然,大部分(如非所有)非证券型代币均不在产品层面上受到任何地方的监管机构的规管。这解释了为何证监会需要在代币可获纳入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供零售买卖前进行审批。 因此,我们建议在代币可被零售投资者买卖前,对代币实施额外的最低准则。建议准则是基于以下的相关原则:零售投资者可买卖的代币应较不容易受到操纵市场活动(不单是在平台营运者所营运的平台上,更是就整体的虚拟资产市场而言)所影响,因为全球大部分(如非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目前都不受规管,或只是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受到规管。我们的建议规定因此要求,如要符合资格被零售投资者交易,代币必须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即其已获纳入由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当中。 我们感谢回应者就获接纳的指数及指数提供者的独立性提交意见。我们同意指数提供者应妥为组成及管理指数,包括确保指数的质量及稳健性。用作厘定某指数是否属于获接纳的指数的准则乃按照相关原则制定,而引入一个指数提供者应在发布传统证。市场的指数方面具有经验的额外规定,则是为了提高可靠性。我们同意,如部分回应者所提出,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能的利益衡突问题将对指数的稳健性构成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进一步规定在发布传统证券市场的指数方面具有经验的指数提供者遵守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财务基准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Benchmarks)乃属恰当,以使相关指数提供者设有合适的内部安排来保障旗下指数的稳健性并确保其质量。两个指数提供者除应彼此独立外,我们亦将规定,它们应独立于虚拟资产发行人及平台营运者。我们认同,就虚拟资产而言,大的市值并不自动意味着其拥有高流动性。证监会希望重申,获纳入两个获接纳的指数并非纳入某虚拟资产的唯一准则。实际上它只是一项最低准则。这强调了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尽职审查的重要性。 平台营运者须根据平台的代币纳入准则进行进一步尽职审查,并确保获纳入以供买卖的代币符合相关准则。在代币获纳入以供零售买卖的情况下,平台营运者亦须确保代币具有高流动性。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获纳入的代币持续符合相关代币纳入准则。由于代币的可接纳性及持续可供买卖的资格取决于平台营运者进行的尽职审查,由证监会发布有关合资格可供零售买卖的虚拟资产、获接纳的指数或指数提供者的名单并不恰当。 对于稳定币的回应如下: 我们注意到,稳定币带来的风险引发了国际关注,市场上有声音要求规管稳定币,以确保(其中包括)稳定币储备得到妥善管理,从而维持价格稳定,并使投资者能够行使赎回权利。相关风险对稳定币的稳定性有根本性影响。无法维持其挂钩功能或在赎回时无法返还投资者资金的稳定币不可被称为稳定。这种因此而扩大了的挤提隐忧会严重影响稳定币的流动性,使其普遍不适合零售投资者。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在 2023 年 1 月发布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总结,稳定币的监管安排预计将于 2023/24 年实施。在稳定币于香港受到规管前,我们认为稳定币不应获纳入以供零售买卖。 交易平台 顺应时势,不少平台都在最近推出了香港站/港版平台,而对于牌照申请的相关问题和细节,证监会的回应如下: 本会接获许多要求厘清多种技术事宜的请求。举例来说,有回应者就《打击洗钱条例》所界定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范围提出疑问,包括是否涵盖场外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及虚拟资产经纪活动。 关于双重牌照安排,回应者询问是否需要同时取得《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牌照,特别是因为部分平台营运者或未必打算提供证券型代币的买卖。鉴于非证券型代币可能会演变成证券型代币,回应者亦表示,平台营运者可以终止该特定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或只允许客户减持其在该代币中的持仓,因而无需《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就双重牌照安排而言,回应者亦问及,获双重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须设有两名或四名负责人员,以及因应兼具虚拟资产及传统证券经验的人才短缺,可否在评估胜任能力(包括负责人员的相关行业经验)时采取务实的方针。 关于外部评估报告的规定,所提出的问题包括已草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的政策及程序并提供系统实施意见的商号,可否在第一阶段报告和第二阶段报告中担任评估专家;第一阶段报告是否可以无须连同牌照申请一并提交;有意申请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可否在提交外部评估报告前向证监会提交自选的外部评估专家的能力声明;以及如属已建立并正在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否只提交第二阶段报告。 对于“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范围,《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将涵盖营运方式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的传统自动化交易场所相若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此类平台通常会运用可配对客户交易指示的自动化交易系统向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并会随同该等交易服务提供附加的保管服务。故此,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例如场外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及虚拟资产经纪活动)但没有自动化交易系统及附加保管服务者,将不属于《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的涵盖范围。 正如我们在咨询文件所解释,鉴于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可能随时间而演变,某一虚拟资产的分类或会由非证券型代币变为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为免违反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其业务得以持续运作,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申请批准,是审慎的做法。本会注意到有意见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仅暂停并最终撤销已演变成证券型代币的某特定代币的交易服务,而非取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我们对此十分关注。从根本上,移除已获纳入以供买卖的代币未必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更只应用作最后手段。只允许客户减持其在某特定代币中的持仓的这一说法亦是基于误解,因为某客户发出的任何减持盘均会与另一客户发出的买盘配对。 我们将采用简化申请程序,使双重牌照申请只需提交一份综合申请表格。在负责人员方面,该人员可能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获核准,因此获双重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无须设有四名不同的负责人员。对于业内可能缺乏兼具虚拟资产及传统证券经验的人才,我们愿意采取务实的方针,详情将透过更多指引予以补充。 如咨询文件所述,提出有关外部评估报告的规定是为了简化申请程序,特别是业界未必完全了解我们的监管预期。我们期望外部评估专家能够在实质上协助申请人,例如透过就申请人的政策和程序提供意见或草拟该等文件,就系统实施提供意见,以及当发现政策、程序、系统及监控措施的设计、实施或成效存在缺失时,建议改进或纠正措施。因此,外部评估专家在第一及第二阶段报告之前及期间已参与有关工作,是可接受的做法。(外部评估报告的范围(亦附于谘询文件)及在适当情况下,进一步指引将于证监会网站公布。) 由于预计外部评估专家将参与申请牌照的早期准备阶段,以及第一阶段报告规定是为简化申请程序而引入的,因此第一阶段报告应连同牌照申请一并提交。此外,鉴于业界暂时未必完全了解我们的监管预期,故已建立并正在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仍须提交第一阶段报告。我们鼓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不确定拟委聘的外部评估专家是否充分符合资格,应事先与证监会金融科技组讨论。 鉴于所接获的问题范围广泛,我们将就与《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新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有关的常见问题,以常见问题、通函及发牌手册的形式发出进一步指引。 外部评估报告的涵盖范围(亦已包含在咨询文件的附录)及额外指引(如适当)可于证监会网站取览。 而对于持牌平台的相关业务范围,证监会亦有做出详细解释: 我们同意,与所有其他中介人的情况一样,平台营运者不应提供与买卖特定虚拟资产相关的馈赠。这项原则构成了规定平台营运者不应登载有关特定虚拟资产的任何广告的依据。鉴于所接获的意见,我们目前已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明确禁止馈赠(费用或收费折扣除外)。证监会亦希望藉此机会提醒平台营运者,它们有责任确保其所登载,不论是在平台上或以外,任何有关特定产品的材料是基于事实、持平及不偏不倚。 证监会现时并无就进行其他受规管活动(包括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中介人的零售客户施加开户后冷静期。由于平台营运者须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过程中确保合适性,任何已建立业务关系的零售客户应已由平台营运者评定为适合买卖虚拟资产。交易后的冷静期亦不可行,因自动化交易服务涉及配对客户的交易,而解除或取消交易将影响平台的另一名客户。 一般来说,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的风险与传统金融市场中有关客户资产的保管风险相类似(即被僱员挪用及欺诈)。我们注意到,传统金融机构的客户没有就客户资产损失获得全面的保险保障,故认为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的保障门槛有下调空间,尤其是因为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受《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多项有关私人密钥管理及保管的规定所规限,而这些规定旨在(除其他事项外)降低僱员互相串通的风险。然而,由于以在线及其他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的风险(主要是遭黑客攻击及其他网络保安风险)并非传统金融市场中通常与保管客户资产有关的风险,因此我们仍然认为,以在线及其他储存方式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应全面获得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补偿安排保障。 由于客户虚拟资产不会就损失获得全面的保险保障,我们认为,若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以通常不存在遭黑客攻击及其他网络保安风险的线下储存方式持有,便会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因此,在 98% 的客户虚拟资产须继续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的基础上,我们准备将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的保障门槛降低至 50% 。我们注意到,鉴于平台营运者需在无法就在线及其它储存方式取得保险保障时拨出其本身的资金,故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亦可能倾向于以在线及其它储存方式持有少于 2% 的客户虚拟资产。 关于甚么资产类别可构成补偿安排的一部分,我们同意银行担保及以活期存款或将在六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资金都是可接受的。就虚拟资产而言,我们认为,持有与须获补偿安排保障的客户虚拟资产相同的储备虚拟资产,其好处是可以减少因虚拟资产的波动性而引起的市场风险。 我们注意到回应者对是否为补偿安排订立代管安排,或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否被允许持有被拨出的资金,意见不一。我们认为,这两项安排均可接受,前提是被拨出的资金从平台营运者及其集团公司的资产分隔出来,且是以信托方式拨出并指定作有关用途。由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持有的资金应在认可金融机构的独立账户内持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已作出相应的修改。 我们同意,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亦应可灵活地共同或单独以保险人的形式设立资金池,以就其客户资产的损失提供保障。《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已就上述灵活性作出规定。 最后,我们亦同意,构成补偿安排的一部分的虚拟资产应从平台营运者及其集团公司的虚拟资产分隔出来,及由其有联系实体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这是因为有联系实体受《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多项有关私人密钥管理及保管的规定所规限,但第三者保管人的保管标准则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或甚至有所不足。 我们认为,为确保稳妥保管客户资产,线下与在线储存的比率不应降低,而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应以通常不存在遭黑客攻击及其他网络保安风险的线下储存方式持有。我们亦希望提醒平台营运者,它们应实施适当的虚拟资产提取程序,及向其客户披露这些程序。特别是,如平台营运者并非实时执行客户的提取要求,它便应在其网站上具体帮助在收到客户的提取要求后,将虚拟资产转帐至客户的私人钱包通常需时多久。 关于自营交易,我们同意交易平台上的流动性对客户来说十分重要。因此,证监会允许由第三者庄家进行庄家活动。然而,现时禁止自营交易的规定是全面性的,并实际上甚至禁止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集团公司拥有任何虚拟资产的持仓。因此,我们已修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的规定,容许有联系者透过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外的渠道进行交易。 就程序买卖而言,证监会希望澄清,虽然平台营运者被禁止向其客户提供程序买卖服务,平台的客户可就透过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使用其本身的程序买卖系统。 关于虚拟资产市场上其他常见服务(例如收益、存款及借贷),证监会不允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这些服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7.26 段已涵盖了这一点。归根结底,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担任代理人,及为客户的买卖盘提供对盘的途径。任何其他活动均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及需要额外的保障,因此,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现阶段不得进行此类活动。 洗钱 新规中强调最多也最深的无疑是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相关事宜,对此,证监会在《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中对虚拟资产转账做出一定的规定,并对相关问题做出回应: 转帐规则是对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金融机构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一项主要措施,因为有关规则提供在进行制裁筛查和交易监察以及其他风险纾减措施时所需的基本资料。这亦有助预防为不法分子和指定人士处理虚拟资产转帐,及在有关转帐发生时加以侦测。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重申,各司法管辖区需要尽快实施转帐规则,因爲在主要司法管辖区经营的所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金融机构均遵守转帐规则之前,“日出问题”是无法得到解决的。 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例如美国、新加坡、英国及欧洲)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转帐规则 9 。如延迟在香港实施转帐规则,获我们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竞争力将会受到影响,因为在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经营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金融机构将会为了风险管理的疑虑而不能或不愿与它们进行交易。 然而,开发系统以利便向收款机构立即提交所需资料可能需要时间,纵使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已清楚知道,特别组织过去几年来都在提倡遵守转帐规则。 考虑到近年来科技方案和转帐规则网络的积极及迅速发展已逐渐减轻在机构之间交换所需资料的困难,有关回应者就立即提交资料的疑虑将可随着时间过去而得到解决。再者,愈来愈多在海外经营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金融机构将会受转帐规则的规限。 若不能立即向收款机构提交所需资料,证监会经顾及转帐规则在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实施状况后,认为于虚拟资产转帐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所需资料是一项可接受的的临时措施,直至 2024 年 1 月 1 日 10 。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由 2023 年 6 月 1 日起遵守第 12.11 至 12.13 段的所有其他转帐规则及相关规定,包括在采取上述临时措施同时,安全地向收款机构提交所需资料。第 12.11 段已作出修订,以反映上述情况。 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某些客户可进行非托管钱包的虚拟资产转帐往来。此举之所以可能带来较高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是因爲通常没有中介人对非托管钱包的拥有人执行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 因此,我们在第 12.14 段列出规定以管控非托管钱包的转帐往来。这些规定与转帐规则相类似甚至更为严格。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向客户取得所需资料,及进行制裁筛选。此外,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在考虑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及相关钱包地址的筛 查结果以及有关非托管钱包的拥有权或控制权的评估结果后,只接受与获评估为可靠的非托管钱包的虚拟资产转帐往来。请同时参阅本总结文件第 106 至 109 段的讨论。 转帐规则已于美国及新加坡实施,并将在 2023 年 9 月 1 日于英国生效,及预期将在 2025 年 1 月于欧洲生效。 这意味着第 12.11.10 及 12.11.13 段将在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如所需资料无法立即提交予收款机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采纳上述临时措施。证监会将发出常见问题,以厘清本会在这方面的监管要求。 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只在适当的情况下且没有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怀疑时,以及在考虑虚拟资产转帐对手方尽职审查以及对虚拟资产交易和相关的钱包地址进行筛查的结果后,才退回虚拟资产。此外,有关虚拟资产应退回至汇款机构的账户,而非汇款人的账户。第 12.11.22 段提供了额外的指引。 同时, 5 月 25 日的宪报也已刊登了对监管洗钱/恐怖分子筹集资金相关的指引,详情可查询特别行政区政府官网 5 月 25 日的宪报。 有关 5 月 23 日发布会的全文,可参考以下官网链接。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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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26
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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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即将终结?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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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部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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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然而可能是因为尚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讲,却是意义非凡的,其重要程度远超《94公告》《924通知》。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可能每篇都会很长),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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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会议纪要》的第87条。 01《会议纪要》第87条原文 【判项及执行问题】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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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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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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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02《会议纪要》第87条解读 本条可以说是《会议纪要》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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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六条中,重要程度仅次于第83条(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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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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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案件办理起来难,不光是难在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难在即使胜诉了也很难执行。在过往几年以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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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件中,也不乏有很多法院支持原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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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例,但除了一些具备特殊情况的案例外(如双方事先约定了违约条款等),没有一例常见情形下的普通案例(公开案例中没有)是可以执行到位的。 本条的发布,虽然也并不能快速的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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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但至少也打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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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类案件的局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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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件的执行铺好了大前提。 为什么说没有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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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难问题呢?我们先看原文前半截:“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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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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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 首先,在“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这一点上,就有太多的方式可以做到“不具备”了。例如存在去中心化钱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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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私钥和助记词;又例如钱包被黑客“盗”了,还进了混币器。这些就是最简单的方式(只是举例,不是教大家如何规避执行,更复杂的在完全公开之前就不举例了,别被坏人学去)。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难确认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而且,根据目前的法律逻辑和过往案例来讲,法院也不会强迫被执行人再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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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来用于执行(对此感兴趣的可以留言,另外写一篇分析文章)。这样一来,不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法院也只能“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了,至于什么是合理诉求,可以参考《会议纪要》第83条的规定,但“合理诉求”中是否包含让被告返还等额的法定货币,则没有直接写明。郭律师猜想,这大概还是怕法院沦为“交易所”吧。(倒也无可厚非,也只有国家正式开放经营交易所才能解决这些根本矛盾了,但这一天猴年马月呢?) 我们再来看第二截:“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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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这句话虽然也没有讲的很明白,法院会直接去注册在海外的交易所执行吗?这要打个问号(让法院去国内认为是非法存在的交易所执行?正当性满足吗?合法性满足吗?所以没有讲的很明白),不过却直接赋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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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执行性了。民事执行的程序,无非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是在某安某易等交易所的话,还是有可能实现的,郭律师相信,各大交易所们也是乐于配合法院去执行的(法院都认可的交易所,大家当然更放心,公信力是交易所的成败关键)。不过小交易所就不一定了,毕竟很多二三线的交易所,已经连1000万U的现金流都拿不出来了(键盘侠们就当我是在吹NB吧)。 03对《会议纪要》第87条的总结 综上所述,这一条其实也无法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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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件的执行难。但相对于以往来说,确实已经是很大的司法进步了。针对这一条,郭律师并没有什么修改建议。因为社会不是非黑即白的,立法也不是张口就来的,当前较为模糊的规定,反而可以为未来的法律规定带来更充分、更可行、更切合实际的实践依据。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7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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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26
从 BRC-20、ORC-20 到 SRC-20:这些创新实验会是比特币的未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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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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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本文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行为进行推广与背书,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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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26
香港打击洗钱指引: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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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内容 如何判别相关洗钱 DeFi 格外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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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就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以及为应对该等风险而设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和标准提供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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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26
美加密货币政策或在2024年总统大选中迎来新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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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了提名总统候选人的愿望,并表达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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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看法。 我认为应该扩大比特币的使用范围。如果我成为总统,我承诺捍卫使用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自由。 2024年总统大选的共和党候选人德桑蒂斯被广泛视为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亲密盟友,深受特朗普支持者的推崇。长期以来,他一直对加密货币持积极态度。 此外,在 2021 年 5 月,我们将签署一项法案,在州法律中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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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允许个人无需获得许可即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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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佛罗里达州认为企业应该能够为加密资产纳税。这些措施为佛罗里达赢得了加密货币行业友好社区的美誉。 批评 CBDC DeSantis 支持比特币等私人加密货币,但对政府发行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 (CBDC) 持批评态度。 DeSantis 周三表示,佛罗里达州目前正在制定立法以禁止该州的 CBDC。他对政府加强对人民经济的控制表示担忧。 例如,如果政府对公民处以罚款,数字美元可以立即提取(从该人的账户中)而无需正当程序。 换句话说,政府对其公民的经济独立性拥有巨大的权力。 他还提到了 CBDC 可以监控人们金融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美联储 (Fed) 或美国财政部单方面引入 CBDC,它将在佛罗里达州被禁止。 通过这样做,我们希望确保人们的经济独立,避免成为每笔交易都被当局抓住的金融监管国家。 DeSantis 还评论说,有些人想要摆脱加密货币,因为他们无法控制它们,这与拜登政府有关。他们还声称他们想要引入可控的 CBDC 而不是加密货币。 小肯尼迪支持加密货币 2024年美国总统大选的候选人正在行动。DeSantis 并不是唯一一位表示支持加密货币的候选人。 宣布竞选民主党提名的小罗伯特·F·肯尼迪 (Robert F. Kennedy Jr.) 19 日宣布,他将接受比特币竞选捐款。他表示,如果当选总统,他希望确保自己拥有和使用比特币的权利不受侵犯。 2024年总统大选的主要候选人包括前联合国大使妮基·黑莉、前副总统迈克·彭斯、生物科技企业家维韦克·拉马斯瓦米和奥巴马领导下的第82届司法机构,其他还包括担任秘书的埃里克·霍尔德等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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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Goldcoin 基金会即将启动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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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迪拜、香港基金会、全球头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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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池为领投Goldcoin,即将上线私幕期。 Gold首期获得3亿美元投资 ,旨在全球收购金矿开采企业及参与原矿石冶炼 ,作为Gold价值底层资产进行1:1锚定 。将Gold作为数字货币之间的桥梁 ,从而在剧烈波动的市场中发挥资金避险、交易中介、支付结算等作用,Goldcoin首期发行2亿,上市后将逐步锚定黄金结算价格。 5000万Gold将由私募期空投 ,其中技术团队占0.5% ,Gold自治基金会占0.5% ,推特等媒体占0.5% ,头部交易所占0.5% ,全球多个国家/地区/社区/俱乐部参与Gold私募 ,私募价格为0.1美金 ,锁仓期为720天。 财经记者在香港启动基金会对Gold项目进行了采访,基金会表示:“随着香港成为全球Web3中心,来自全球的区块链领域创业者聚集在香港,为项目孵化、市场环境、项目前景、专业合规创造了适合的土壤。Gold项目自2021年提出以来,一直走在市场前沿,我们认为现在是前所未有的好时机,推出Gold项目解决区块链领域的痛点,打通传统资产与创新资产的壁垒,提供结算通道,为实体赋能,为新金融落地。” 据悉,Gold项目天使轮拥有私募地址1600个,天使轮白名单地址可以活动1000-3000不等的Gold。预计私募期地址将达到2万个,同时将在全球头部数字货币交易所上线,Gold路径图显示,Goldcoin将于2023年底至2024年初上线二级市场,同步开启合约。 对于Gold1:1对应黄金结算价格,项目方表示了信心,我财经频道将持续关注,期待在下一轮牛市前,见到更多优质的项目,也期待香港政府即将在6月1日发布的监管细则,是否大力支持稳定币或者资产锚定币的孵化。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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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Goldcoin基金会即将启动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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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迪拜、香港基金会、全球头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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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池为领投Goldcoin,即将上线私幕期。 Gold首期获得3亿美元投资 ,旨在全球收购金矿开采企业及参与原矿石冶炼 , 作为Gold价值底层资产进行1:1锚定 。将Gold作为数字货币之间的桥 梁 ,从而在剧烈波动的市场中发挥资金避险、交易中介、支付 结算等作用,Goldcoin首期发行2亿,上市后将逐步锚定黄金结算价格。 5000万Gold将由私募期空投 ,其中技术团队占0.5% ,Gold自治基 金会占0.5% ,推特等媒体占0.5% ,头部交易所占0.5% ,全球多个国家/ 地区/社区/俱乐部参与Gold私募 ,私募价格为0.1美金 ,锁仓期为720天。 财经记者在香港启动基金会对Gold项目进行了采访,基金会表示:“随着香港成为全球Web3中心,来自全球的区块链领域创业者聚集在香港,为项目孵化、市场环境、项目前景、专业合规创造了适合的土壤。Gold项目自2021年提出以来,一直走在市场前沿,我们认为现在是前所未有的好时机,推出Gold项目解决区块链领域的痛点,打通传统资产与创新资产的壁垒,提供结算通道,为实体赋能,为新金融落地。” 据悉,Gold项目天使轮拥有私募地址1600个,天使轮白名单地址可以活动1000-3000不等的Gold。预计私募期地址将达到2万个,同时将在全球头部数字货币交易所上线,Gold路径图显示,Goldcoin将于2023年底至2024年初上线二级市场,同步开启合约。 对于Gold1:1对应黄金结算价格,项目方表示了信心,我财经频道将持续关注,期待在下一轮牛市前,见到更多优质的项目,也期待香港政府即将在6月1日发布的监管细则,是否大力支持稳定币或者资产锚定币的孵化。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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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ATMA去中心化惠普平台——将掀起层层时代新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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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交易处理时间。与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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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这使得ATMA 生态货币能成为真正的大规模交易媒介,而不仅仅是一种储存财富的方法。 此外,ATMA生态货币的共识机制允许其以低廉的成本并行处理较小金额的交易,从而使其适用于各种规模的支付和交易。 无法封锁的加密货币 其他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以太币虽然去中心化,但是流量特征明显, 没有节点选择,非常容易被封锁。 ATMA生态使用一系列已有的审查规避技术改善与全球互联网的连接, 通过使用点对点技术在国内传输更多流量,减少对全球互联网连接的依赖。 ATMA生态将灵活使用反审查工具,可插拔式传输协议,点对点网络,分散节点,代理网络轮换,网络节点渗透等方法,提升了抗审查能力, 让ATMA生态的货币无法被封锁。 ATMA始终紧随Web3.0的发展步伐,构建以用户的需求和利益而发展的去中心化金融,最终普惠用户,真正做到“人人皆可触及的Web3.0”,势必会在加密数字市场掀起“全民掘金”狂潮,助力万亿数字货币投资者实现资产翻倍,开启财富焕新时代!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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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中国香港与新加坡争夺金融新赛道:谁能成为Web3.0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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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来自新加坡金管局官网 但近年来,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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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崩盘或相关交易平台申请破产保护,Web3.0的发展也面临着如何监管的严峻问题。 对此,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表示,要稳慎推进虚拟资产行业在港发展。“推动Web3的发展,前提都是不能损害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投资者保护。适当监管是必须的,这样才能造就‘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让大家有更理想的发展空间。在这个大前提下,香港积极拥抱Web3的发展。” 就Web3的发展,香港将会成立虚拟资产发展专责小组,并将在今年6月首先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同时,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香港金管局”)也在研究对稳定币等的监管,确保虚拟资产行业可持续和负责任发展。 新加坡金管局局长梅农则强调,“赞成数字资产创新,拒绝加密货币投机”。新加坡早在2016年就推出了针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沙盒,并将对加密资产的监管纳入到《支付服务法》下。对于想要提供加密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来说,新加坡金管局有一个严格而漫长的许可程序。MAS还对加密货币的散户投资发出了强烈警告,并一直在采取越来越强有力的措施来限制散户对加密货币的访问。 监管沙盒框架示意图。图片来自新加坡金管局官网 “针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面,中国香港和新加坡都意识到了保护金融体系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拥抱Web3.0的发展,但二者在监管方面存在差异。”于佳宁表示,香港在推进虚拟资产行业发展时,强调稳慎推进,并将虚拟资产的监管纳入到监管框架中,这种有序的监管措施有助于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提高投资者的信心。新加坡在虚拟资产监管方面的优势在于其早期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监管举措,监管沙盒和严格的许可程序等措施都有助于筛选出具备良好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参与者。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法制都比较健全,也都是国际金融中心,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胡捷表示,Web3的发展可以全面借鉴传统金融的监管逻辑,结合Web3相关新技术的特点,创造性地落地合理的监管措施。“有人认为Web3的金融逻辑与传统金融完全不一样,我不这样认为。恰恰相反,Web3金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金融史上都遇到过,只不过Web3的物理技术不一样,因此监管的逻辑是一样的,监管的技术可以调整。” 于佳宁则认为,Web3.0的发展需要秉持着负责任创新监管的关键原则,以一种适当的监管模式在鼓励金融的创新性、灵活性、透明度及消费者保护中寻求平衡。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制定灵活而具体的监管政策,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市场秩序。监管应强调合规性、透明度和风险管理,并鼓励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建立健康而有活力的Web3.0生态系统。 分别探索数码港元与数字新加坡元 央行数字货币或将是Web3.0竞逐中的另一个重要战场。 在央行数字货币方面,5月18日,香港金管局宣布启动“数码港元”先导计划。包括中国银行(香港)、恒生银行、Alipay Financial Services(HK)Limited等在内的16家来自金融、支付和科技界的入选公司,将于今年内进行首轮试验,深入研究“数码港元”在六个范畴的潜在用例,包括全面支付、可编程支付、离线支付、代币化存款、第三代互联网(Web3)交易结算和代币化资产结算。但目前尚未就会否正式推出“数码港元”作出决定。 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在活动致开幕辞,启动“数码港元”先导计划。图片来自香港金管局官网 去年9月20日,香港金管局曾发表题为《“数码港元”——迈出新一步》的政策立场文件,阐述金管局对零售层面央行数码货币(即“数码港元”或e-HKD)的政策立场及未来发展路向。 更早之前,香港金管局在2017年就央行数字货币进行研究,并于2019年与泰国央行共同启动Inthanon-LionRock项目。这一项目的研究重点是开发区块链跨境走廊网络,连接香港(LionRock)及泰国(Inthanon)各自的央行数字货币区块链,促进港元—泰铢在批发(非零售)层面的跨境外汇交易同步交收(PvP)的流程。 Inthanon-LionRock央行数字货币模型。图片来自香港金管局官网 新加坡金管局则在2016年启动了Ubin项目,旨在探索区块链技术和央行数字货币,并继续与业界就批发CBDC的潜在应用进行合作。另一方面,新加坡金管局也在仔细研究零售CBDC(数字新加坡元)的成本和收益,并启动了试验,以测试潜在应用,但尚未就此做出决定。 万向区块链首席经济学家邹传伟向澎湃新闻分析称,香港金管局的LionRock项目与新加坡金管局的Ubin项目都属于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取得的进展和成果是相当的,但香港金管局的LionRock项目在国际上影响更大。2019年,香港金管局与泰国中央银行在开展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的跨境同步交收(PvP)试验中,提出了走廊网络概念。这个概念被国际清算银行(BIS)所采纳,成为国际清算银行在全球范围内一系列关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试验的基础,其中包括新加坡金管局与法国央行合作的MAS项目。这充分体现了香港金管局的创新实力。 “在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方面,香港金管局的进展快于新加坡金管局。”邹传伟表示,新加坡金管局于2021年11月发布关于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报告,但认为目前在新加坡推出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的迫切性不高。香港金管局则于2021年10月发布数码港元的技术白皮书,2022年4月发布从政策和设计视角对数码港元的讨论,2023年启动数码港元的先导计划。港元的联系汇率制为数码港元创新提供了很大空间。比如,香港金管局考虑了硬币模式、纸币模式和总结余模式等数码港元3种可能的发行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的研究、开发和试验也能为数码港元提供借鉴。 此外,胡捷表示,央行推出数字货币有象征意义,表现了央行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认可和拥抱,对于鼓励Web3的其它应用,有正面的推动作用。“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货币体量太小,各自推出央行数字货币或稳定币,对于市场的影响太小,更多是象征意义。” Web3.0时代下央行数字货币有何作用? 从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发布的《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来看,中国香港对Web3.0的理解主要针对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在资产登记、交易和清结算等方面的应用,包括虚拟资产、稳定币和绿色债券代币等,而以数码港元为代表的央行数字货币可作为衔接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之间的“骨干”和支柱。 在这个语境下,邹传伟认为,央行数字货币在Web3.0时代主要有两方面作用。 一方面是创新引导。央行数字货币享有政府信用背书,具有最高等级的安全性,适用最广阔的应用场景,围绕央行数字货币的创新成果能溢出到分布式分类账技术的其他应用方向,从而通过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创新引导市场在应用层面的创新。数码港元在全面支付、可编程支付和离线支付等方面的用例是这个方面的代表。 另一方面是作为法定货币与数字资产之间的桥梁。央行数字货币属于法定货币,但与数字资产使用相同或相近的技术,因此可以作为两者之间的桥梁。数码港元在第三代互联网(Web3)交易结算和代币化资产结算等方面的用例是这个方面的代表,但需要研究数码港元能否改善数字资产市场的出入金问题,能否兼容现行的“了解你的用户”(KYC)、反洗钱(AML)和反恐怖融资(CFT)等要求,以及能否支持货银两讫(DvP)。另外,数码港元在代币化存款方面的用例,则反映了一个逐渐浮现的共识——商业银行的代币化存款比科技公司发行的稳定币更安全。 “中国香港也在考虑以央行数字货币为储备发行稳定币的可行性,这比稳定币的储备资产托管在商业银行更安全。”邹传伟说道。 于佳宁认为,在Web3.0时代下,央行数字货币可以起到的重要作用还包括提升支付效率、促进金融包容性、支持金融创新等。同时,央行数字货币的管理难度更低,可以有效降低公司在线业务财务管理、账目核验等方面的成本和风险,较之传统的支付方式更容易和互联网业务深度结合。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都是国际金融中心,拥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和创新生态系统,跨境支付和结算一直是重要的需求。”于佳宁表示,通过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和应用,两地不仅可以巩固其在金融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吸引更多创新者和投资者,还可以提升跨境支付的效率和便利性,加速资金流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与此同时,央行数字货币的引入涉及复杂的技术架构和安全保障。于佳宁强调,确保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的稳定性、防止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是重要的挑战,需要全面考虑技术和安全方面的风险。央行数字货币的成功还依赖于公众和市场的接受度和理解。推广和普及央行数字货币需要教育用户和投资者,解决对新技术的认知和信任问题。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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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央视也报道香港加密新闻 6月会迎来山寨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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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了! CCTV报道香港6月1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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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这对币圈多大的利好,香港人有钱,那种大户,散户冲刺的往币圈来,钱全部到二级市场,说真的大牛都可能来,让我们埋伏好,到位直接干!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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