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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被立案:财达证券集合资管计划重仓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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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顾问业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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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其它业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合规负责人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旗下集合资管计划重仓被证监会立案、业绩承压的公司,财达证券合规风控是否存在漏洞?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 版权声明:本作品版权归面包财经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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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财经
06-12 10:49
如何低成本布局“AI+金融“长期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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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百分之十,定期开放基金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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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时,您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您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特殊类型产品风险揭示:请投资者关注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ET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醒您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您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六、以上基金由银华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申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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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注册。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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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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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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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6-12 10:05
ETF复盘日报|“科特估”来了!百亿资金猛攻,芯片股全线爆发,信创ETF基金(562030)劲涨2.29%!券商止跌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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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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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基金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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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6-11 20:07
“科特估”来了!百亿资金猛攻,芯片股全线爆发,信创ETF基金(562030)劲涨2.29%!券商止跌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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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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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基金投资需谨慎。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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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6-11 19:57
证券之星ESG观察|华安证券: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助力实现金融报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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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国民金融素养和防范金融风险意识。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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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号召,华安证券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要指示精神,与宿松、利辛、霍邱、岳西、临泉等 5 个县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围绕教育帮扶、金融帮扶、产业帮扶、生态帮扶、消费帮扶、医疗救助等六个方面,2023 年共投入乡村振兴各类帮扶资金805.82万元。 总结 2023年,华安证券在不断提高机构自身环境、社会、治理领域表现的同时,积极传导ESG投资理念,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展望未来,华安证券将全面践行ESG理念,以“四同”文化为公司发展蓄势赋能,坚持把自身发展融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大局,与国家同频、与时代共进、与民生相融,与员工同行,以稳中求进、以改促进、以进促稳的工作基调,不弃微末、不舍寸功、笃行实干,携手各利益相关方创造可持续共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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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06-11 15:07
晚间公告全知道|齐翔腾达上半年净利同比预增536%-634%;永泰能源核心管理人员计划第六次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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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ST亿利公告,公司6月10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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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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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公司立案。 运达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获深交所受理 运达股份公告,收到深交所出具的通知。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建车B:收盘市值已连续16个交易日低于3亿元 可能被终止上市 建车B公告,截至6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87港元/股,按深证综指采用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5月31日外管局对外公布的汇率中间价100港元兑人民币90.927元计算,公司股票6月7日收盘市值为人民币2.03亿元,已连续16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根据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交易,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业绩 益生股份:5月白羽肉鸡苗销售收入环比增长28.51% 益生股份公告,公司5月白羽肉鸡苗销售数量5083.98万只,销售收入1.9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8.17%、18.21%,环比分别增长15.22%、28.51%。公司5月种猪销售数量3533头,销售收入866.65万元,同比分别增长526.42%、366.87%,环比分别增长12082.76%、5992.35%。公司种猪产能逐步释放,二元种猪已上市销售,故5月公司种猪销量和销售收入同比大增;出于生物安全考虑,客户计划将购买的种猪一次性集中运走,4月的订单推迟至5月发货,故5月公司销售种猪数量和销售收入环比大增。 环旭电子:5月合并营业收入46.42亿元 同比增加1.28% 环旭电子公告,公司2024年5月合并营业收入为46.42亿元,同比增加1.28%,环比增加0.73%。公司2024年1月至5月合并营业收入为227.42亿元,同比增加2.76%。 王府井:全资子公司新燕莎控股签署续租合同 王府井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燕莎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世纪金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就北京金源新燕莎Mall经营场地续租事项签署《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北京金源新燕莎Mall经营场地租赁期限将由原2024年9月30日延续至2025年3月31日。 博实股份:签订8499万元包装码垛成套装备销售合同 博实股份公告,公司收到与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合同标的为包装码垛成套装备(含嵌入式软件),合同金额8499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的2.93%。该合同为公司智能制造装备领域的产品销售合同。 二连板赫美集团: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 赫美集团公告,公司股票于2024年6月6日、6月7日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增持 永泰能源:核心管理人员计划第六次增持公司股票 永泰能源公告,公司有关核心管理人员在前五次增持公司股票基础上,将进行第六次增持公司股票。预计此次增持股票总量在1200万股至1400万股之间。其中,公司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低于1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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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6-10 20:29
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连发重磅!16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程序化交易管理细则出炉,高频交易监控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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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为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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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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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罚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截图) 裁量阶次明确涉及六方面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具体来看,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等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违法主体消灭的,免予处罚。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这些情形从重处罚 根据《裁量基本规则》,存在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的;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的;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的;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对于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抢夺、隐藏证据材料;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等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裁量基本规则》还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情形,如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从轻处罚情形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主观过错较小;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等。 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裁量基本规则》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在立体追责方面,《裁量基本规则》指出,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 在行刑衔接方面,《裁量基本规则》明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沪深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为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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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2024年6月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为落实《证券法》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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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部署下,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建设持续稳步推进。2021年2月、2023年9月上交所分别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建立起沪市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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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发布了《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此次,为推动《管理规定》落地见效,上交所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研究形成《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会员、公募基金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义务。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依法合规交易,不得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三是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二)报告管理。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本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三是明确本所的报告管理职责。本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三)交易行为管理。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四)信息系统管理。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本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二是要求会员应对本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本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五)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六)沪股通管理。一是明确本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沪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二是明确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沪股通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给本所。三是规定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按照沪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七)监督检查。一是明确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二是明确对违反《实施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本所可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八)附则。明确从事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会员,适用本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规定,并规定了释义、解释及实施条款。 6月7日,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聚焦程序化交易风险防控,明确本所在异常交易监控、技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规定本所可对程序化交易合规情况开展检查,并对违规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为压实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测监控,建立报告核查机制,协同本所做好交易行为监管,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 《细则》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会员、公募基金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义务。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依法合规交易,不得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三是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二)报告管理。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本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三是明确本所的报告管理职责。本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三)交易行为管理。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四)信息系统管理。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本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二是要求会员应对本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本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五)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六)深股通管理。一是明确本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深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细则》进行管理。二是明确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深股通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给本所。三是规定深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按照深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七)监督检查。一是明确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二是明确对违反《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本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八)附则。规定了《细则》的释义、解释及实施条款。 沪深交易所加强对高频交易监控 上交所本周对退市园城、退市同达等退市整理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测监控,对10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1起。 上市公司监管 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7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监管工作函43份,其中监管问询函18份、监管工作函25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4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书面警示5单、纪律处分措施4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6单。 市场交易监管 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7日,上交所对119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对退市园城、退市同达等退市整理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测监控,对10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1起。 深交所本周共对118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测监控;共对1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一、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4年5月31日-6月6日) 5月31日至6月6日,对8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7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1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本周发出关注函4份,年报问询函58份,其他函件8份。 二、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24年6月3日-6月7日) 6月3日至6月7日,本所共对118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测监控;共对1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三、会员监管动态(2024年6月3日-6月7日) 本周,针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本所对一家会员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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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6-08 15:55
*ST金一(002721.SZ):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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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公布,2024年6月7日,公司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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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查明,金一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润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2023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一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金一文化时任董事长王晓峰和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刘丹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蒋学福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晓峰、王晓丹、刘丹丹、蒋学福是金一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二、对王晓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三、对王晓丹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四、对刘丹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五、对蒋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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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06-07 21:08
隆基绿能(601012.SH):越南电池工厂临时性停产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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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本次公司债券拟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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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后二十四个月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实际融资金额和实施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审慎确定具体融资金额。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部分短期内无需对外支付的自有资金用于短期理财,从而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收益和股东回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200亿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该上限额度主要是在预留一定短期营运资金的情况下,结合未来应付款项的结算进度确定。公司2023年实际购买的理财产品全部为期限三个月以内的短期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公司本次将2024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由200亿元增加至300亿元,主要是因为部分存款协议条款变化,将部分原以银行存款等方式存放的自有货币资金调整分类为委托理财产品,系现金管理的分类调整所致,实际并未新增现金管理的金额。本次公司调增理财额度与拟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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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06-07 19:18
证监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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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等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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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日消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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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是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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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 主要内容《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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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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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裁量阶次划分 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根据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一般按照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动10%的比例,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一)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二)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三)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违法主体消灭的,免予处罚。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三)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五)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三)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五)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二)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三)主观过错较小;(四)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五)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二)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三)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四)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五)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七)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二)主观过错较大;(三)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四)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五)抢夺、隐藏证据材料;(六)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七)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因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七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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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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