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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今年可能达不到5%的增长目标?!经济放缓之际,房地产低迷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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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并暗示将提供更多政策支持。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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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人意料地下调了关键利率。 但这些举措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见效,而且迄今为止还不足以提振市场信心,尤其是在令人担忧的新闻开始出现之际。 牛津经济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Louise Loo说:“8月份,对房地产开发商和信托业违约风险蔓延的担忧也压低了市场人气,为刺激措施的有效性设定了更高的门槛。” Loo表示,更坚定的政策转变可能在第四季出现,届时将召开被称为“三中全会”的高层会议。 曾经健康的大型开发商碧桂园现在处于违约的边缘。在本月的其他新闻中,据万得资讯获得的披露信息显示,中融国际信托未向三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付款。 中融没有立即回应CNBC的置评请求。其网站在8月13日的一份通知中警告称,有不法分子伪造该公司公章、公函等文件,冒用该公司名义,以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发送清退公告、建立专项退还小组为客户进行退返等形式,诱骗客户访问非法网站、加入QQ群等实施诈骗。 花旗首席中国经济学家Xiangrong Yu在一份报告中说,即使中融的6300亿元(865亿美元)资产——加上杠杆——都陷入了困境,对于中国21万亿元的信托业和315万亿元的银行体系来说,这“不是一个系统性威胁的数字”。 他补充说,该信托公司及其母公司“与包商银行和安邦集团等之前的案例相比,在金融体系中的关联要小得多。 经济增长VS国家安全 中国当局最初在2020年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打击,是为了遏制它们对增长的高度依赖。北京今年强调,化解金融风险是其首要任务之一。今年,该国还在重组其金融监管机构。 荣鼎(Rhodium) 6月份的一份报告显示,由于地方政府债务居高不下,现金水平有所下降。报告指出,地方政府已经花钱购买土地,以满足曾经来自开发商的需求。 荣鼎分析师说:“目前地方财政的疲软使北京无法利用财政政策来支持经济。” 对许多人,尤其是海外投资者来说,长期明显的不作为可以肯定,中国政府已经坚定地改变了工作重点。 咨询公司Teneo的董事总经理Gabriel Wildau周二在一份报告中说:“对房地产市场不冷不热的反应表明,最高领导层减少了对经济增长的重视,转而重视国家安全和技术自给自足等优先事项,这比我们预期的影响更深远。” Wildau说:“我们的基本预测是,政策制定者将在未来几个月大幅加大房地产刺激力度,从而在年底前改善销售和建筑量。” 中国最近的许多问题未必是新出现的。多年来,中国一直在努力提高经济的长期可持续性,从对投资的依赖转向对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等领域的依赖,并转向消费。 牛津经济研究院的Loo说:“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挑战是,一方面要调整刺激措施,避免经济硬着陆,另一方面又要使房地产和投资平稳过渡到刚刚开始的下行趋势。” Loo说:“未来几年,随着中国向新的增长动力转型,中国新兴的战略行业——包括绿色经济、数字经济、先进和半导体制造业——将继续成为关注的焦点。” 她指出,高科技制造业今年迄今平均同比增长7.4%,超过了工业生产约3.8%的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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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启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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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350亿元 支持做好6省(市)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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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和8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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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增加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福建、重庆6省(市)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350亿元,支持这些受灾严重地区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加强对受灾地区的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养殖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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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中国市场逼近严峻里程碑!负面情绪回荡,疲软态势仍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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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策,他们越来越担心经济。” 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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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采取行动提振脆弱的市场人气,将人民币中间价上调至高于预期的水平,并向金融体系注入了自今年2月以来规模最大的短期资金。 央行的任务是在保持货币稳定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这两个目标往往是相互冲突的。人民币疲软可能会降低中国资产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而考虑到与美国等市场的巨大收益率差异,中国企业可能不愿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 随着世界各地的投资银行纷纷下调对中国2023年经济增长的预测,中国经济增长前景正变得黯淡。摩根大通团队将全年增长预期下调至4.8%。就在5月初,该行还预测中国经济将增长6.4%,是预测值最高的银行之一。 周三,最新数据显示7月份房价再次下跌,进一步打击了市场人气。鉴于房地产行业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以及对家庭财富和金融体系的影响,房地产行业的动荡一直是中国经济问题的核心。 盛宝资本市场的市场策略师Charu Chanana说:“中国负面的情绪一直在市场上回荡,中国央行的降息再次表明,要求大规模刺激的呼声可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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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涌
2023-08-16
本周,中国突然暂停公布青年失业率 还有哪些数据被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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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中国的许多外汇储备没有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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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官方账簿上,因为它们隐藏在“影子储备”中,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实体的资产中。 尽管中国的贸易和经常账户盈余不断增长,但人民币一直保持稳定,这表明其中一些资金可能被用于干预外汇市场。 债券交易 甚至一些来自私营部门的数据也无法获得。今年3月,债券市场陷入混乱,原因是固定收益经纪商停止向交易员长期依赖的数据供应商提供债券综合报价。在暂停两天之后,交易从一天到第二天暴跌了30%到60%,一些媒体说,这是由于监管机构试图解决数据安全问题。 2022年5月,在中国20万亿美元的债券市场出现创纪录的资金外流后,面向外国投资者的主要债券交易平台悄然停止提供交易数据。 一些公司注册数据也不再提供给海外客户。与此同时,北京方面一直在调查帮助全球投资者了解中国的顾问和研究人员。 新冠死亡人数 中国财经媒体财新网7月份援引浙江省发布的官方数据报道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浙江省的火葬量同比激增72.7%。 这让人们对政府去年12月突然放松新冠限制后的死亡率有了罕见的了解。然后数据消失了。官方声明后来从网上被撤下,财新网也删除了对该声明的报道。 目前尚不清楚在去年年底开始的退出浪潮中,有多少人死于新冠病毒,当时该国放弃阻止所有感染的努力。政府报告说,在疫情爆发的前五周,有近6万人死于与新冠病毒有关的死亡。 学术信息 自4月1日起,热门学术数据库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NKI)的部分海外访问已停止。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在一份在线通知中表示,这意味着外国学者不能再访问中国的论文、专利、统计数据和会议记录。 其他报告说,获得统计年鉴和中国人口普查数据也将受到影响。根据中国数据提供商的一份声明,访问权限的变化是为了遵守2022年关于跨境数据传输的法律。 政治家的简历 更难获得的不仅仅是经济数据。高级政治家和官员的官方简历已经缩水,新格式的简历只提供几句话的基本个人信息,而不是以前常见的详细简历。 此外,中共至少有三个月没有公布其最高决策机构的数据.政治局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并发布一份声明,其中包含讨论内容的一些细节。去年11月、1月或5月都没有发生这种情况。 今年7月,在从公众视野消失一个月后,中国外交部长秦刚也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突然被免职,加剧了中国精英政治中的信息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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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涌
2评论
2023-08-16
中国进一步动用工具箱!除了直升机撒钱,似乎没什么很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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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报社(香港)讯 周三(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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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行动改善脆弱的市场情绪,加大了近期对人民币的支持力度,并向金融体系注入了现金。 央行在下调一系列货币工具的利率一天后,注入了自2月份以来规模最大的短期现金。在增加流动性的几分钟前,中国央行还通过每日人民币中间价向交易员提供了自去年10月以来最有力的指导。 对中国金融市场的信心日益恶化,从零售销售到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系列经济数据显示,中国经济复苏乏力。在岸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跌至16年来最低水平,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中国股指可能抹去7月底一次关键政策会议以来的涨幅,该会议曾引发市场对出台更多刺激措施的希望。 与此同时,中国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面临违约风险,一家管理着1万亿元人民币(1380亿美元)的金融集团未能支付投资产品,引发了人们对危机可能蔓延的担忧。 然而,中国央行出人意料的降息未能恢复市场乐观情绪,市场走势表明,交易员正在寻求更积极的支撑措施。分析人士表示,中国需要的是更多的财政刺激,以及进一步放松货币政策,比如下调银行存款准备金率。 周三,中国政府通过7天期逆回购操作注入了人民币2970亿元的现金,并设定了一个比彭博社对交易员和分析师调查的平均估计高出783个基点的中间价。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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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告,为对冲税期高峰、政府债券发行缴款等因素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2023年8月16日人民银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2990亿元、7天期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1.80%。今日有20亿元7天期逆回购到期,实现净投放2970亿元。 “很难轻易地提振经济,否则成本非常高,”渣打银行中国宏观战略主管Becky Liu说,她提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需求疲软和脆弱的房地产行业。“除了直升机撒钱之外,似乎没有什么非常有效的措施,因此需要采取更积极的行动来避免这种下行势头。” 冲突的野心 中国央行的任务是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同时引导借贷成本降低,以提振经济——这两个目标往往相互冲突。人民币疲软可能会削弱中国资产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而考虑到中国与美国等市场之间巨大的收益率差异,中国企业可能不愿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 海外债券投资者似乎正准备退出。官方数据显示,全球基金减持中国国债的幅度为上月2月以来最大。 期权市场对人民币的看跌情绪加剧,离岸一个月美元-人民币隐含波动率徘徊在3月以来的最高水平附近。周二,在岸人民币在每日中间价设定的2%区间低端的0.5%范围内交易。 这些进一步的迹象表明,如果支持人民币的额外政策行动不能迅速到位,看跌的押注可能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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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具 三位交易员说,在一些中国国有银行在在岸和离岸市场抛售美元之后,人民币收复了周三的多数跌幅。由于没有获得公开发言的授权,三位交易员要求不具名。其中一人表示,在岸市场的抛售规模并不大。 中国央行的其他工具还包括注入美元流动性,或对远期市场上做空人民币的人增加惩罚性成本。 “需要货币政策和财政支持相结合,才能持续提振市场人气,启动复苏周期,”新加坡华侨银行的利率策略师Frances Cheung说。“对信贷的需求,而不是可用性,是一个更紧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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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启
2023-08-16
央行就《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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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我国征信市场发展和业务实践,更好地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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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了《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形成《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快捷、高效履职的基本原则,在现行《规程》框架基础上,结合征信投诉形势发展变化和投诉办理业务实践,针对信息主体关心的焦点问题和基层央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较多的难点问题,系统梳理并优化征信投诉办理工作流程,规范投诉办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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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应收账款质押若干问题研究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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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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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2021〕第7号)采用下定义与列举范围的方式对应收账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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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2021〕第7号),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简而言之,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就法律性质而言,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资产系基于合同产生的普通的金钱债权,如借贷债权、买卖或租赁合同对价、服务或劳务报酬等。 就法律关系而言,应收账款质押包含双重债权,即被担保的主债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其实质是用一种付款请求权担保另一种付款请求权的实现。 就标的种类而言,包括现有的应收账款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现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已经有合同基础的应收账款,即使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存在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等情形,均不影响质权设立。将有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二是针对不特定主体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经营性收费债权。三是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即签订质押合同时,尚不具备合同基础但未来确定能够通过签订合同而成立的应收账款,如出租人将租金债权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但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尚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等[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二)形式要件 应收账款质押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即:一是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及方式等内容。二是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或受其委托的主体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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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中心(下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下称“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出质登记。征信中心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相比,应收账款出质登记仅具有警示和确定优先顺位的功能,不具有保真性作用。 (三)与保理业务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业务在要式合同、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法律约束效果、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等方面具有共同点,但亦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法律性质方面,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系为保障主债权实现的从权利,随着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保理业务的核心属于债权让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是相对独立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无效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二是法律关系方面,应收账款质押涉及质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包括应收账款基础合同、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人不发生改变。保理业务涉及受让方、转让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包括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受让方和转让方的债权转让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人由转让方变更为受让方。 三是生效要件方面,应收账款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是否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及生效,实践中通常会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以实现对其法律约束。保理业务适用债权转让规定,即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是否办理登记不影响保理的设立及生效,实践中通常会进行登记以实现权利公示作用。 四是权利实现方面,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被担保的主债权届期且出质人未予清偿时,质权人可按照一般的担保方式行权,实践中也存在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清偿的做法。在保理业务中,当应收账款届期,受让方作为应收账款新的债权人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清偿,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转让方。如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受让方还可要求转让方回购应收账款或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如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受让方需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无权要求转让方回购或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实践问题 实践中,影响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因素很多,如质押标的是否真实、有效且未被清偿、能否被合理识别、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出质决策是否有效、行权程序是否可行等。 (一)关于应收账款的核实确认方面 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且未被清偿,是质权存续的根基。如应收账款存在自始不存在、无效、已被清偿、清偿条件未成就等情形,质权将面临落空风险。 1.质权人未有效落实审查义务。 应收账款系纯债权性利益且具有相对特性,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前需严格审查确认质押标的,确保应收账款能够特定化且能为其实际支配。如质权人疏于审查确认,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抗辩,造成行权障碍。如(2019)最高法民终1445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满孚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应收账款客观真实存在,该行应自行承担在设立案涉应收账款质权时疏于核实该应收账款客观真实性的风险,对该行主张对无法确定客观真实性的应收账款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质权人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 质权人并非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当事方,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需依赖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认同和协助。应收账款质押适用通知对抗制度,即质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通知了质押事实及履行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再向出质人清偿,只能向其清偿;应收账款债务人未接到该等通知而向出质人清偿将导致质权消灭。因此,通知行为虽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会影响质权的实现。如(2021)京74民初306号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周志龙等合同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认为,国民信托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质押合同签订后通知彦鸿公司向其履行债务,彦鸿公司在不知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下向北京银行还清贷款并无过错,彦鸿公司无义务向国民信托清偿,对国民信托要求确认其对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彦鸿公司直接向其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抗辩阻碍行权。 应收账款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履行产生的抗辩权,如关于货物或服务瑕疵的抗辩、款项已付的抗辩、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抵销权抗辩等,如质权人未能预先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相关抗辩权的书面承诺,将可能影响质权的实现。如(2021)京民终631号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应收账款已满足支付条件,都匀财政金融局、惠水管委会对出质人清水江公司、濛江园公司所负的债务未确定,尚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对华融信托要求都匀财政金融局、惠水管委会清偿案涉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案涉应收账款满足支付条件后,华融信托公司可另行主张。 4.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规定,法院根据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区别分配举证责任,即:一是质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确定了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如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自始不存在,其需证明质权人明知该等情况;如其主张应收账款已经消灭,其需证明消灭的事实,以及其并未接到质权人变更履行对象的通知、即其向出质人履行债务的正当性。二是质权人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如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自始不存在,质权人需举证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不能以已办理出质登记为由主张行权;如其主张应收账款已经消灭,其需对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2021)津民终9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应收账款债务人金风科技公司否认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情况下,质权人大唐租赁未能对于案涉应收账款办理出质登记时真实存在尽到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对大唐租赁关于行使应收账款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方面 质权人作为出质登记的责任主体,须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如因登记信息有误、相关描述无法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导致不能准确公示担保权利的,质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出质登记信息不准确。 出质登记应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内容保持一致,反之,将影响质权实现。如(2020)粤0307民初18102号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光勘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广豪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质押登记信息没有如实反映主合同信息,质押财产描述一栏对于应收账款对应合同编号、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及实际付款状况等均无记载,且关于应收账款合同名称、债务人、金额、到期日等信息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后附的《质押标的清单》完全不一致。据此,质押登记未明确出质权利来源依据,也无法证明《质押标的清单》中的应收账款与第三人对广豪洋公司、大光勘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具有同一性。质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足以证实其对案涉项目工程款享有应收账款质权的不利后果。 2.出质登记未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登记对应收账款可采用概括性描述,但该等描述须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即能够将质押标的应收账款与出质人的其他财产相互区分,实现出质标的特定化,反之,将影响质权实现。如(2020)粤03民终2462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质押登记描述仅笼统罗列对三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列明具体的销售合同,无法判断深圳索菱公司对何公司何时的应收账款、是基于何种基础法律关系、应收账款的金额和还款期限等信息,既没有以合同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也没有特定的应付债务对象,无法确认相关权利确实存续或具有合理期待性,应收账款质押因缺少明确具体的质押标的物而不能成立。 3.未及时办理展期登记对质权效力的影响。 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生效判例认为未办理展期登记引发质权失效的法律后果,如(2017)最高法民申1400号四川省蜀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质权人平安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前申请展期,根据2007年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的规定,质权因登记期限届满后失效。但鉴于前述办法已经失效,现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未有相关规定,且质押登记期限与质押担保期限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其存续与消灭均从属于主债权,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时质权方得消灭,若无法定情形,则质权不消灭。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质押登记期限失效并不等同于质权失效,即未及时办理展期登记并不影响质权效力。如(2020)赣民再89号宋威、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质押登记属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生效)要件而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权的失效要件,质押登记仅起到对外公示的作用,应收账款质权不会随着质押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其仍旧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时应收账款质权方得消灭。 (三)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交易安排方面 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在决策程序、资金监管方面出现瑕疵或未预先作出安排的,可能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1.内部决策程序瑕疵影响质权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权利,出质人应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有效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的,还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能满足前述要求,可能引发行权不能的后果。如最高法民终303号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担保行为涉及公司及股东的重大利益,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合同仅有应收账款债务人时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质权继受方中泰创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订立案涉质押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以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查,故无法认定原质权人植瑞公司构成善意,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合同无效。 2.应收账款回款监管不力影响质权行权。 为确保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应设定专属账户对应收账款回款进行特别管理。如未能有效监管应收账款回款,或发生应收账款回款与出质人其他财产混同的,可能引发行权不能的后果。如(2018)甘民终270号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能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张掖新建街支行的银行账户系日常结算账户,国银公司未能对该账户进行特定化、区分及控制,进入该账户的电费等款项已经与其他资金混同,形成中能公司的一般财产,国银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或者通过特定化中能公司的银行账户间接占有质物,已丧失对该部分电费享有的质权。 (四)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行权方面 1.常规行权路径。 质权人可以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确定质权后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权益。以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原则上应先就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的,再对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2.要求现有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直接清偿的可行性。 现行法律仅对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规定了设定特定账户并先就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行权方式,对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未有同等规定,那么能否类推适用呢?业务实践存在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回款支付至特定账户直接向质权人清偿的做法,司法判例亦有支持的,如(2020)浙民终1408号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故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而无需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之方式。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3号指导案例,应收账款质权人亦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支付所涉应收账款。 3.特别程序行权的实践障碍。 从法律赋权角度,应收账款质押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基础交易结构复杂、存在实质性争议、管辖法院争议等问题面临着无法立案的实际障碍。如(2021)津民终9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大唐租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该法院以被申请人龙马重科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是否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主债权及担保物权应当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为由,裁定驳回大唐租赁的申请。 4.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担保权利行权的可行性。 质权人能否对质押标的的担保权利行权?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予以支持的裁判案例,如(2020)京民终318号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国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发展公司对环湾公司支付的回购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发展公司和环湾公司对回购款的债权人负有相同的还款义务,负有同等的还款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恒宇天泽公司因实现质权成为回购款的债权人,则发展公司应当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就环湾公司回购款的支付向新债权人恒宇天泽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应收账款比例质押可能导致无法行权。 应收账款质押标的为金钱债权,无法按比例分割,同一应收账款上根据主债权金额进行比例质押,在具体执行中,质权人可能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协助执行款项包含在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收账款内,而无法阻却在先执行申请人或首封债权人,致使质权存在落空风险。如(2017)京02执异330号李河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国开行主张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权仅占全部应收账款金额的部分,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最终实现质权的范围。申请执行人北银公司在执行中与金安桥公司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院向云南电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从每月应支付给金安桥公司的电费中扣划2000万元给付北银公司,程序合法无不妥之处。因国开行未提交证据证明要求协助执行的电费包含在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收账款内,对其所提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6.同一应收账款存在多重保理、质押和转让的问题。 结合《民法典》第76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之规定,同一应收账款存在多重权利,即同时存在保理、质押和转让的,各权利人按以下规则确定行权顺位:一是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二是均已登记的,根据登记时间顺序,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三是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权利人优先;四是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需注意的是,如出质登记顺序在先但通知时间在后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根据先到达其的通知向其他权利人清偿的,将导致质权消灭,质权人无权再向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此,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前应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实确认拟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负担,审慎评估在先权利对拟设立的质权行权的影响,并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就拟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转让、质押、保理等事项及已在先对其通知的情形进行书面确认。如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及时就质押事实及履行要求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 (五)关于破产程序下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责任承担方面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是担保物权,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不同主体的破产对质权实现的影响是不同的。 1.出质人破产的情形。 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论主债权或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到期,质权人依据别除权以及破产程序加速到期制度均可对质押标的主张优先受偿权,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管理人催收回款的范围内实现质权。 实践中,可能存在如下情形:一是在申报债权时,应收账款已回款至特定账户的,即担保物已变现,质权人可就该账户内款项优先受偿。二是在申报债权时,应收账款已回款但未归至特定账户的,因回款未特定化,在破产程序中,质权人可能存在无法请求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按照普通债权受偿的风险。三是在申报债权前,应收账款未变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对此,需要注意:一是及时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数额及专属账户管理事宜,如对破产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数额及优先受偿范围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维护权益。二是若应收账款回款超出所担保的主债权,超出部分将纳入出质人的破产财产;若应收账款回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未清偿部分将转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同类债权进行受偿。 2.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质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并未直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如应收账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应收账款债权不论实际期限均视为届期,现行法律并未赋予质权人直接申报债权的权利,需借助出质人实现债权申报。如出质人怠于行权损及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如何维权呢?此种情况能否适用代位权规定,即当出质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责任,损害或可能损害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代替出质人依法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或行权。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质权人可尝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若未能得到认可,再向法院提出诉请,但可能面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 需要注意:一是交易初始预先安排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履行清偿责任。二是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代位权条款,严格限定行权条件并谨慎行权,防止发生侵权事件。三是如被担保的主债权尚未到期,不能确定是否产生质押责任,此时质权人应督促出质人申报债权并约定将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提存或提前清偿主债权,并应注意回款账户的特定性和专属性。四是如被担保的主债权已届期,质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以对出质人实际享有的债权金额为限,并在相应债权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应有的表决权及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建议 从公司业务实践来看,不论是传统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还是可能涵盖新增投放的实质性重组业务,都可能会涉及应收账款质押。鉴于应收账款质押存在标的资产真实性核实难度大、涉及的主体关系复杂、回现容易失控、虽为司法确权仍面临无法清偿等风险,建议在展业中以该等措施作为辅助性风控安排为宜,且对同一应收账款采取完整质押方式,不接受分割质押或比例质押,以免在执行中引发行权障碍,并提出如下实施建议: (一)加强对质押标的的尽职调查 强化对质押标的的尽职调查,切实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是质权人权利保障的第一步。虽然现行法律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举证规则采用了“禁反言”原则,但司法实践对专业的金融机构赋予了更为严苛的审查和审慎注意义务,如仅凭应收账款债务人书面确认而未进行充分的审查尽调,极易被认定存在过失,面临质权落空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审查基础合同相关信息,包括合同文本信息,如双方主体、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有限制转让或质押条款、是否附有合同生效条件或期限以及相关条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是否附有解除条件以及条件满足的可能性等;合同签署主体的授权材料、合同签字及印章的真实性;合同签署、审批及备案(如需)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出质人是否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主合同期限内续签情况等。 2.关注特殊情形的应收账款质押:一是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特殊主体为出质人的,应审慎评估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设定质权,确保质押标的适格。二是非营利性主体以非公益事业产生的收费权提供质押的,鉴于各地政策与做法并不统一,建议提前查询是否存在地方性、行业性特殊规定并按要求办理登记、备案、审批手续等,确保质权合法有效。 3.审查基础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营范围、资质、经营规模、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诉情况等;财务报表中有无体现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可能涉及的各类税费、汇率波动损失等;银行付款流水单、发票、交付单据、货运单、入库单、出库单、验货证明等;出质人是否履行有效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相应决策文件,如涉及上市公司出质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4.审查应收账款权利负担、时效期限。核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在先的质押、保理、转让、司法查封、异议登记等。核查应收账款履行期限是否已届满:如已届期,核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已还款;如未届期,且被担保主债权早于应收账款期满的,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的抗辩或要求其放弃期限利益的可能性。 5.审查多层嵌套交易中的底层交易,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具体项目,在交易结构上采用了SPV模式(设立合伙企业或信托计划),如基于回购SPV持有的股权产生的回购款类应收账款,应遵循穿透审查原则强化对底层交易相关要素的尽职调查,有效识别和防范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风险。 (二)落实合同签订、出质登记、通知送达等环节 妥善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形式要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就质押事宜进行沟通确认是应收账款质权行权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有效落实合同签订和出质登记相关细节。 质权主张的依据主要是质押合同,因此,以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建议合同尽可能详细记载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信息、发票号、基础合同及履行程度、与被担保主债权合同相关联的违约责任、质权人加速到期及代位权的权利条款等。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初始可能无法确定相关信息,可采用能够达到“合理识别”标准的概括性描述,如以收费权质押,应明确描述收费项目、范围、期限、收费许可证名称和编号(如有)等内容。 妥善办理出质登记,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基础合同相关材料上传至统一登记系统,登记描述尽量提高特定化程度,如应收账款合同相关要素、发票编号(如需)、产生债权的特定标的信息(如特定具体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商业物业的起始点、范围或细至坐落、权利证明文件等)、产生债权的特定期间、专属账户信息等,明确禁止或限制转让应收账款的内容。需要注意:一是登记要素应为公众可知悉、查询的信息,不包括如内部管理编号等信息。二是如后续新增应收账款,应及时更新质押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先行排他性查询,确认应收账款在首次登记后、变更登记前是否存在其他质押登记,避免因变更登记导致丧失在先权利。 2.及时完成应收账款质押事宜的通知确认。 为有效核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预先设置质权的保障措施,可通过三方协议或询证函等形式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做好确认工作:一是通知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事实,确认质押法律关系中相关要素。二是核实应收账款相关要素,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三是明确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指定账户清偿,不得再向出质人或者第三人清偿。四是明确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如下承诺:放弃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瑕疵抗辩、可变更或可撤销抗辩、履行抗辩、解除权或时效抗辩,以及基础合同的不得质押或转让等抗辩)及抵销权;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变更基础交易合同及相应违约责任。五是明确异议时间,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和回复,如逾期未确认和回复视为其认可。 需要注意:一是通知应具有及时性,并保存相关文件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证据。二是关于应收账款真实性、权利放弃的内容,建议由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积极确认而非消极确认。三是考虑到意思表达的准确性、印章真伪风险等因素,建议尽可能采用三方协议形式,并注意协议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用印情况、签字代表授权等细节,留存面签相关证据。四是如采用询证函形式,建议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或抄送相应确认回执。 此外,如应收账款存在担保权利的,从风险防控角度,在设立质权时,除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外,还应一并通知应收账款的担保人,并注意监控应收账款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情况,以防该等主体届时提出抗辩。当然,对应收账款担保人追诉的前提是,应收账款已届期且在诉讼时效与担保期间内,即处于可主张担保权益的状态。 (三)强化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监管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最终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债权的清偿,有效监管回款是质权实现的终极保障。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设定专属账户并实施有效监管。 应收账款一旦被清偿,将导致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不复存在。为最大化防控风险,建议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对回款做好相应安排,设立专属账户,要求回款均归集于该账户。如应收账款债权早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则回款用于提存或提前清偿主债权。如应收账款债权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均届清偿期,且出质人未能履行清偿义务,质权人可以主债权额度为限直接以账户内资金清偿。 如应收账款债权晚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可通过司法确认对应收账款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一是专属账户内资金必须严格限定为应收账款回款,如账户内部分资金并非来源于应收账款回款,可能会阻碍质权人行权。二是专属账户应区别于出质人的日常结算账户,且质权人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三是为有效解决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权效力是否及于专属账户内款项的问题,质权人可以在应收账款质押的同时,叠加回款保证金质押的担保方式,确保实现担保交易目的。 2.持续跟进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大多数情况下,应收账款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质权人需持续跟进应收账款的产生及回款情况,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关注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权的回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与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并保留相关文件。二是如出质人仍负有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待履行义务并影响应收账款产生的,质权人应督促出质人积极履约,并对出质人未履约导致应收账款无法产生的情形设定相应违约责任。三是如初次办理出质登记时无法明确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人及金额,建议定期确认相关信息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作者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潘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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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中国承认了?上半年房地产投资骤降8.5%!国家统计局:房企龙头债务暴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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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旨在阻止经济下滑。” 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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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意外下调一年期中期借贷便利利率15个基点,7天期公开市场操作逆回购利率下调10个基点。 高盛亚洲中国经济学家Lisheng Wang表示,此举被广泛视为降低融资成本、提振市场情绪的举措,但也被视为远远不足以促进经济增长。 他最后提到,目前人们对未来几个月中国将采取更多宽松措施,包括货币、财政、住房和消费等方面的预期越来越高,尽管刺激的幅度应该小于之前的宽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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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辞
2023-08-16
中国危机!青年失业数据暂停公布,人民币逼近历史低点 刚刚又一疲弱数据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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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的1,000亿美元基础上再添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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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oc)或许终于拉下了利率操纵杆,但它对汇率的冲击达到了预期。离岸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跌至今年最低水平1美元兑7.30元,目前正接近去年11月创下的1美元兑7.35元左右的历史低点。 将中国与日本(周二公布的第二季度GDP数据颇为可观)和美国(周二公布的数据显示零售销售激增)进行对比。亚特兰大联邦储备银行(Atlanta Fed)的GDPNow模型预计,第三季度折合成年率的增长率为5.0%。 全球股市、华尔街和新兴市场周二都受到债券收益率上升、美联储利率预期“在更长时间内走高”以及美元走强的拖累。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亚洲(不含日本)指数连续第4天下跌,在过去11个交易日中仅上涨两次。周二亚洲股市跌幅最大的股指之一是香港内地房地产指数,该指数下跌1%,今年迄今累计跌幅达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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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
2023-08-16
民银研究:年内第二次降息加快落地,稳增长信号积极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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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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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告称,为对冲税期高峰等因素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8月15日人民银行开展2040亿元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和401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 ,充分满足了金融机构需求,1年期MLF中标利率从2.65%下调至2.5%,7天逆回购利率从1.90%下调至1.8%。 随后,常备借贷便利(SLF)各期限利率也下调10个基点。其中,隔夜期下调10个基点至2.65%,7天期下调10个基点至2.80%,1个月期下调10个基点至3.15%。 继6月政策利率全面下调10bp之后,8月15日,7天逆回购利率、MLF利率再分别下调10bp和15bp,SLF各期限利率(利率走廊上限)也跟随下调10bp,实现三个月内两度降息,且此次MLF利率下调幅度更大,表明当前经济面临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亟需各领域政策加快协同发力,以强化逆周期调节,全力稳定经济增长。 本次降息的时点和力度均超预期,释放了积极的政策信号,有助于引导市场利率中枢下移并传导至实体经济,降成本、提信心、稳预期,推动经济回升向好。后续LPR报价跟随调降、全面降准、存量房贷利率下调等政策均在预期之中,并将适时落地,共同为国内经济的稳固回升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年内第二次降息加快落地的动因 (一)经济修复的内生动力还不强、有效需求仍不足,降息有助于强化逆周期调节、全力稳增长 二季度以来,随着经济修复动能转换,“经济内生动力还不强、需求仍然不足”的矛盾凸显,PMI、物价、出口、房地产、投资、消费、就业以及信贷社融等指标均显示当前我国经济复苏势头放缓,经济环比下行压力不断加大。 从PMI看,我国制造业PMI自4月以来已连续处于50%的荣枯线以下,非制造业PMI增速也呈逐月下降态势。历史上来看,当PMI 连续两个月低于荣枯线时,央行基本上会降准降息。伴随PMI指标整体走弱,在6月政策利率调降之后,降息再次启动。 从物价看,7月CPI同比由上月持平转为下降0.3%,核心CPI涨幅虽扩大、PPI降幅收窄,但持续低迷的物价也使得实际利率水平偏高,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压力。 从外需看,按美元计价,7月我国出口、进口同比增速分别下降14.5%和12.4%,在美欧加息进程尚未结束、去库存周期仍在持续,叠加全球产业链重塑带来的负面冲击下,未来我国出口形势仍不容乐观,内循环的动能潜力和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升。 从刚公布的经济指标看,7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7%,较6月回落0.7个百分点。7月社零同比增长2.5%,较6月回落0.6个百分点。1-7月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4%,较上半年回落0.4个百分点。其中,基础设施、制造业、房地产投资分别同比增长6.8%、增长5.7%、下降8.5%;民间投资同比下降0.5%,仍处于负增长区间。7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3%,较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各主要指标压力均加大。 尤其是近日公布的7月金融数据超季节性回落,结构不佳。其中,新增人民币贷款3459亿元,在去年低基数基础上,同比大幅少增3498亿元,为2009年11月以来的单月新低,且票据融资和非银贷款成为主要支撑;新增社会融资5282亿元,比上年同期少2703亿元,为2016年7月以来的最低水平。M2、M1增速全面回落,M2-M1剪刀差继续扩大,企业内在经营活力不足,企业投资动力降低,居民消费端低迷。特别是7月社融口径下的人民币贷款7月仅增加364亿元,同比大幅少增3892亿元,创下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新低,表明实体融资需求明显偏弱,促内需、稳增长压力增大。 去年在7月社融数据远不及预期的背景下,8月降息落地。今年,面对同样收缩的经济和金融数据,也亟需通过加快降息等举措来降低私人部门资产负债表衰退、风险偏好不断下降的风险,全力强化逆周期调节、支持实体经济稳固回升。 (二)实体融资成本调降仍有必要,降息有助于扩投资、促消费和增强债务的可持续性 当前企业盈利整体低迷,企业中长期贷款拐点到来,对信用扩张和经济修复的支撑力度边际下滑。7月企业中长贷增加2712亿元,虽仍有一定支撑,但同比少增747亿元,自2022年9月央行开始密集出台一系列稳信贷工具以来,首次出现同比少增,预计对公经营贷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企业中长期贷款是驱动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内生修复的重要力量,其增长出现边际放缓,对经济的支持作用减弱。 同时,居民端信用整体收缩(7月住户贷款减少2007亿元,同比少增3224亿元,居民短贷和中长贷均呈现负增),政府债务付息压力不断加大,降成本、扩投资和促消费仍为重要任务。 为此,央行通过调降SLF(利率走廊上限)、OMO和MLF利率,可以带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尤其是中长期信贷市场利率的下降,引导市场利率中枢下移并传导至实体经济,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以刺激投资和消费,稳定就业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助力房地产市场复苏回暖;并加强货币与财政政策的配合,增强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提升经济循环速度,为下半年国内经济的稳固运行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三)降息有助于推动信心修复、稳定市场预期,提升经济运行效率 当前,信心不足仍是制约经济修复和运行效率提升的关键因素。 短期内降息再度落地,也预示着后续维稳经济政策持续加码值得期待,其释放的稳增长信号,对于提振信心、稳定预期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扭转企业和居民部门的投融资偏好,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畅通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四)国内物价保持低位,美联储加息接近尾声也为降息提供了空间 7月我国CPI同比下降0.3%,PPI同比下降4.4%,CPI同比从年初的2.1%到目前转负,显示终端需求不强,货币政策的第一要务仍在稳经济增长。随着CPI转负,实体融资的真实利率水平也在提升,降息的必要性加大。 同时,伴随通胀数据高位回落、非农就业人数连续低于预期,美联储加息周期或接近尾声,外溢影响有望减弱。 二、MLF小幅加量续作,后续再度降准仍可期 15日,央行开展了2040亿元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和401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因本月有4000亿元MLF到期,MLF实现小幅加量续作10亿元,逆回购单日净投放1980亿元。 (一)MLF小幅加量+OMO放量,对冲税期和地方债发行对资金面扰动 15日为纳税截止日,16-17日税期走款。伴随税期临近,14日资金利率整体上行,尤其是R001、DR001较11日上行幅度分别达到34、35bp。同时,伴随7月24日政治局会议提出加快地方专项债的发行和使用,2023年新增专项债或于9月底前发行完毕。8-9月政府债发行高峰时段,期间月均净融资规模预计在1万亿元以上,也会回笼一定的流动性。 为此,本月MLF小幅加量续作,尤其是短端OMO加量投放,有助于对冲短期税期高峰和债券集中发行对资金面的扰动。 (二)资金面延续宽松、机构杠杆率高企和MLF需求降低下,MLF大量超额续作的必要性也不强 本月MLF小幅加量续作10亿元,加量逐步降低,也主要源于在当前信贷投资节奏放缓、大行资金融出力度加大等因素影响下,资金面延续宽松,资金利率整体低于政策利率中枢运行。8月1日-11日,R007、DR007利率中枢分别为1.79%和1.72%,均低于7天期逆回购利率水平。 8月初以来,票据利率整体延续下行态势,8月11日,1M、3M、6M票据贴现利率分别为0.95%、1.3%和1.19%,处于相对低位,或预示着8月信贷投放可能仍偏弱。信贷节奏趋于平稳、同业存单到期量下降,均使得银行资负错配压力减轻,叠加降息、存款利率调降等,促进近期同业存单利率延续下行,8月14日1年期AAA存单到期收益率降至2.26%,与MLF的利差扩大至39bp,也使得银行对MLF续作的需求降低。 此外,在货币政策维持稳健偏松预期下,当前机构加杠杆热情高涨,8月以来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成交量均值在8.3万亿元,处于历史高位水平。高企的杠杆率会加剧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的脆弱性,导致资金利率的大幅波动。为此,8月MLF小幅加量续作,在给市场释放继续呵护资金面合理充裕的预期下,也可给机构加杠杆行为降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三)年内再次降准可期,置换MLF仍有必要 在降息再次落地之后,年内(尤其是四季度)仍有望实施一次全面降准,幅度或在0.25-0.5个百分点。 一是下半年经济稳固回升需要一定过程,通过降准向银行体系提供长期流动性、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引导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是应有之义。 二是下半年MLF到期量大,政府债发行提速,为保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降低负债成本,存在以降准置换MLF的必要。7月末MLF余额已达到5.2万亿元,处于历史较高水平。8-12月合计有2.8万亿元MLF到期,各月依次有4000、4000、5000、8500、6500亿元。考虑到MLF余额、到期压力以及政府债加快发行和缴税等造成的流动性缺口分布情况,在OMO和MLF适时加量续作之外,不排除在四季度实施一次0.25-0.5个百分点的降准予以置换,达到政策协同、稳流动性和降成本的多重目的。 三是受再度降息、LPR下调和存量房贷利率逐步调整等影响,银行净息差将进一步承压,也需要通过降准来继续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并在流动性稳健宽松下维持低成本的市场利率,缓解其净息差持续收窄的压力。 四是伴随一揽子化债举措推进,隐性债务将显性化,亦需要维持宽松良好的金融环境来降低债务成本,予以配合支持。 五是在结构性流动性短缺框架下,为给银行体系定期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每间隔大概半年左右,央行一般也会通过降准来深度释放一次流动性。在3月底降准后,四季度再次落地概率较大。 三、MLF再度降息后,本月LPR报价将同步下调 MLF利率作为LPR报价的锚定利率,其变动会对LPR产生直接有效的影响。在本月MLF利率大幅下调15bp的情况下,8月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报价或将实现15bp的调降。 为稳增长、降成本、提信心,在政策利率和LPR报价再度下调下,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行空间打开,存款利率继续引导下调也在预期之内。 但从今年上半年的利率演变也可以看出,3月新发放的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较年初下调2bp、12bp,6月二者利率则分别较3月下调0bp和3bp,企业贷款利率有所企稳,个人贷款利率下行幅度明显收窄。考虑到收益和成本的平衡,稳息差、优结构和防风险等因素,后续新发放贷款利率的降幅整体有望放缓。 存量房贷利率下调成为重要方向,但预计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调落地过程不会一蹴而就,落地模式有待探索,并充满差异性。在实施路径上,预计仍需央行进一步引导制定相关的政策落地细则,国有大行先行,中小银行跟进。在操作方式上,商业银行可能下调个人按揭房贷的“加点”利率,基准利率仍将参考LPR基准利率的走势;也可能将部分存量商业抵押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通过商贷与公积金贷组合的方式,起到推动存量房贷利率下降的作用。 四、降息再度落地对市场的影响 1年期MLF利率和7天逆回购利率作为重要的政策利率,其调整具有风向标意义,对信贷市场、债券市场、汇率市场等均会产生影响。 债市影响:央行降息消息公布后,债市出现明显上涨,银行间主要利率债收益率大幅下行,10年期国开活跃券“23国开10”收益率下行5.8bp,10年期国债活跃券“23附息国债12”收益率下行5.5bp。从历史上看,降息落地后的T+5、T+10期间,10Y国债和国开债收益率的最高降幅接近15bp,T+10日的多次变动均值在-3bp附近。在利率中枢整体下移、流动性宽松、经济复苏进程缓慢和前期踏空的债券投资资金加速进场等因素叠加作用下,债市利率或“易下难上”。 汇市影响:央行宣布降息后,在岸、离岸人民币汇率分别下跌至7.28和7.31附近,日内贬值逾300点,汇率贬值压力加大。此次降息也显示出央行在兼顾“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目标中,以我为主,将内部均衡置于优先位置,以实现稳增长、扩内需目标。但降息并不意味着人民币必然贬值,后续仍主要取决于国内经济恢复情况及国际流动性环境变化。 股市影响:从历史上看,降息对A股市场短期走势影响有限,有利于与利率密切度较高的顺周期产业及保险、券商;对商业银行而言,息差有望减少,能否实现以量补价还有待观察;对于中小市值股及科技成长股而言,其与市场流动性相关性较强,未来降准有利于高科技成长股表现。 房市影响:降息有助于5年期以上LPR调降,会对房地产融资链条起到一定改善作用,但具体改善幅度,仍需持续观察和其他配套措施综合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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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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