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至正股份公告,上交所对公司以及原实控人、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时任总经理李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同时,深圳证监局也对至正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下发警示函的措施。
2020年4月11日,至正股份原实控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与公司、潘某鹏三方签署《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约定借款总额为1670.37万元,由公司向潘某鹏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此后,侯海良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剩余部分未归还。潘某鹏将侯海良、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793.87万元及利息16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至正股份在2024年11月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材料才获悉上述担保事项。上述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至正股份2024年11月发布的公告,侯海良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和解款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终结,原告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公司对原告的违规担保情形已经消除。
在收到上交所的纪律处分后,时任董秘章玮琴提出异议:一是其对违规担保事项不知情,未参与商议和操作;二是其负责公司公章保管及使用,2020年4月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外借公章归还时,其已询问是否有用印文件,侯海良回复没有,故其未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做相应记录;三是其知晓违规担保事项后第一时间汇报,配合处置并督促消除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外借公章违规实施关联担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公章管理人,对公章外借可能导致的相关违规风险未予以充分关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规行为发生,未能勤勉尽责,对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用章人未告知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其事后汇报、配合处置等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至正股份原董事长曾多次收到监管警示函。
2022年1月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65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侯海良、李现春、迪玲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6号)。
2022年3月14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23号),对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侯海良、总经理李现春、财务总监迪玲芳予以监管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至正股份主营业务为线缆用高分子材料业务及半导体专用设备业务。该公司已经连亏多年,据其最新发布的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35亿元到3.79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3.3亿元到3.73亿元。
至正股份预计2024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到-25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600万元到-3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