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网上突然流传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部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然而可能是因为尚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讲,却是意义非凡的,其重要程度远超《94公告》《924通知》。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可能每篇都会很长),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虚拟货币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会议纪要》的第87条。
01《会议纪要》第87条原文
【判项及执行问题】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02《会议纪要》第87条解读
本条可以说是《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的六条中,重要程度仅次于第83条(承认了虚拟货币的价值)的一条。
虚拟货币类的案件办理起来难,不光是难在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难在即使胜诉了也很难执行。在过往几年以来的虚拟货币类案件中,也不乏有很多法院支持原告返还虚拟货币的案例,但除了一些具备特殊情况的案例外(如双方事先约定了违约条款等),没有一例常见情形下的普通案例(公开案例中没有)是可以执行到位的。
本条的发布,虽然也并不能快速的去解决虚拟货币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但至少也打开了虚拟货币执行类案件的局面,为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执行铺好了大前提。
为什么说没有根本上解决虚拟货币的执行难问题呢?我们先看原文前半截:“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
首先,在“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这一点上,就有太多的方式可以做到“不具备”了。例如存在去中心化钱包的虚拟货币忘了私钥和助记词;又例如钱包被黑客“盗”了,还进了混币器。这些就是最简单的方式(只是举例,不是教大家如何规避执行,更复杂的在完全公开之前就不举例了,别被坏人学去)。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难确认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而且,根据目前的法律逻辑和过往案例来讲,法院也不会强迫被执行人再把虚拟货币买回来用于执行(对此感兴趣的可以留言,另外写一篇分析文章)。这样一来,不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法院也只能“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了,至于什么是合理诉求,可以参考《会议纪要》第83条的规定,但“合理诉求”中是否包含让被告返还等额的法定货币,则没有直接写明。郭律师猜想,这大概还是怕法院沦为“交易所”吧。(倒也无可厚非,也只有国家正式开放经营交易所才能解决这些根本矛盾了,但这一天猴年马月呢?)
我们再来看第二截:“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这句话虽然也没有讲的很明白,法院会直接去注册在海外的交易所执行吗?这要打个问号(让法院去国内认为是非法存在的交易所执行?正当性满足吗?合法性满足吗?所以没有讲的很明白),不过却直接赋予了虚拟货币可执行性了。民事执行的程序,无非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是在某安某易等交易所的话,还是有可能实现的,郭律师相信,各大交易所们也是乐于配合法院去执行的(法院都认可的交易所,大家当然更放心,公信力是交易所的成败关键)。不过小交易所就不一定了,毕竟很多二三线的交易所,已经连1000万U的现金流都拿不出来了(键盘侠们就当我是在吹NB吧)。
03对《会议纪要》第87条的总结
综上所述,这一条其实也无法根本解决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执行难。但相对于以往来说,确实已经是很大的司法进步了。针对这一条,郭律师并没有什么修改建议。因为社会不是非黑即白的,立法也不是张口就来的,当前较为模糊的规定,反而可以为未来的法律规定带来更充分、更可行、更切合实际的实践依据。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7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