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她是使用从 MetaMask 和 crypto.com 的加密货币交易中赚取的钱购买的永久产权的顶层公寓。这与她之前声称她的 MetaMask 账户完全未使用的说法相反。Ho 女士没有提供她的 MetaMask 和 crypto.com 地址,也没有提供账户交易声明。据 Ho 女士说,她失去了访问 crypto.com 账户的权限,因为它是注册到她的个人邮箱的,由于未知原因,这个邮箱已经被禁用。同样,她无法访问她的 MetaMask 账户,因为她在 2022 年 10 月购买了一部全新的手机,无法从她之前的设备获取必要的密码。我还注意到,与披露命令相反,Ho 女士最初未能披露她所有的资产,如她的银行账户,这需要 ByBit 进行进一步的问询。 17. 同时,Ho 女士申请并获得了对 Jason 进行替代服务的许可。奇怪的是,Ho 女士在她的支持宣誓书中声明,是 Jason 在她告诉他她已被送达起诉状后,删除了他们的文本对话历史。Jason 在这个诉讼中没有出现。 18. 2023 年 3 月 30 日,ByBit 提出了这项申请以获得简易判决。Ho 女士没有根据 2021 年法庭规则第 9 条规则 17( 3) 提交任何反驳申请的宣誓书。2023 年 4 月 18 日,在听证会之前,Ho 女士接管了她自己的辩护。何女士没有出席我之前的任何听证会,也没有提交意见书。 19. 为了完整性,ByBit 也申请修改他们的索赔,并提交进一步的意见书,我指定在 2023 年 5 月 19 日前提交。ByBit 最初是主张 Ho 女士以补救建设信托的方式持有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因此,ByBit 寻求修改,以便提出一个基于机构建设信托的备选论点。我允许 Ho 女士就修改提出意见,并为她延长在 2023 年 5 月 26 日之前就简易判决提交意见的期限。和之前一样,Ho 女士没有提交任何意见,也没有反对修改申请。 20. ByBit 提交说,修订只是澄清性的,并没有引入任何新的事实。诉状已经明确指出是 Ho 女士错误地导致了异常交易,而 Ho 女士的辩护不会受到修订的影响。相反,修订使得真正的争议问题能够被确定,Ho 女士不会受到任何不能通过成本补偿的损害。 21. 我同意,拟议的修订是澄清性的,基于已经陈述的事实添加机构建设信托的替代法律结论,使得真正的争议能够被完全和最终确定。因此,我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允许了修改,并根据 ByBit 的起诉状(第 2 次修订),开始了简易判决的申请,该起诉状于 2023 年 7 月 5 日提交。 当事人案件 Ho 女士的案例 22. 如前所述,Ho 女士的主要观点是责任应完全由 Jason 承担(见前文第[ 15 ]条)。从宣誓书来看,Ho 女士似乎声称她没有办法确定 Jason 的身份,也不知道他的个人信息或住址。此外,Ho 女士认为是 Jason 访问了她的工作和个人电子邮件,发送了然后删除了声明四个地址的电子邮件(见前文第[ 11 ]条)。Jason 未经她的授权就这样做,Ho 女士否认删除了这些电子邮件。此外,何女士声称,她在 2022 年 10 月 4 日接受采访时暗示自己对 ByBit 撒了谎(见上文[ 13 ])。据 Ho 女士说,ByBit 严厉警告她的行为具有犯罪性,并一直坚称她对异常交易负责。Ho 女士之所以这样回应,是因为她想保护与她关系密切的 Jason,也因为她需要赶去照顾生病的两岁儿子。由于儿子的病情,她拒绝在面试后签署单页确认书,因为她没有时间查看其内容,也拒绝参加后续的面谈会议。 23. 至于法定资产,Ho 女士表示,她在准备法定 Excel 文 件时,不小心将自己的数据输入到另一个员工的数据中,导致了错误的付款。 ByBit 案例 24. ByBit 提出,根据 2021 年法庭规则第 9 条规则 17( 1)(a),其有权得到简易判决,因为它已经证明了一种初步的案情,并且 Ho 女士对索赔没有辩护。ByBit 的陈述重点放在加密资产上,因为 Ho 女士接受她以信托的方式持有 ByBit 的法定资产。 25. 首先,ByBit 提出“Jason”是完全的虚构。Ho 女士没有证据支持 Jason 的存在,她对事件的描述本质上是难以置信的。与异常交易同时进行的,Ho 女士也进行了一场令人怀疑的奢侈消费狂欢。Ho 女士花费了大约 362, 000 美元购买新车, 30, 000 美元购买 Louis Vuitton 产品,并突然取消了她现有的预售 HDB 公寓,购买了价值约 370 万美元的顶层公寓。此外,ByBit 从与地址 1 关联的钱包的服务提供商那里获得了犯罪信息。这证明 Ho 女士拥有钱包,并包括 Ho 女士的身份证和自拍照,这些都是她在账户注册过程中提供的。公开的交易记录也与流入地址 1 的异常交易相匹配,某些日期转账的金额似乎表明转入地址 2 和地址 3 的 USDT 很快就被转移到了地址 1 。这证明 Ho 女士拥有并控制与地址 1 关联的钱包,并可能拥有和控制与其他地址关联的钱包。 26. 其次,ByBit 提出,加密资产由选项构成,因此是可以成为信托标的的财产。这是因为 USDT 赋予 Tether Limited 的认证客户以法定货币等价的权利兑换 USDT。ByBit 提出,地址 3 关联的是自我保管钱包,这意味着 Ho 女士可以直接访问相关的私钥,因此直接控制地址 3 和其中的 USDT,这可以作为选项的方式被持有为信托。对于地址 1 , 2 和 4 ,它们关联的是保管钱包。在保管钱包的情况下,访问私钥的权限由服务提供商保管,而不是保管钱包的用户。相反,保管钱包的用户有合同权利指示服务提供商转移加密货币在地址之间。ByBit 将这类比为银行账户,其中在保管钱包中声明的加密货币余额(相当于账户余额)是对服务提供商(相当于银行)的选项。因此,相关财产也是选项,即指示服务提供商关于 USDT 信贷余额的权利。 27. 第三,ByBit 提出,Ho 女士以建设性信托的方式持有加密资产和法定资产,或者,Ho 女士在加密资产和法定资产的总和上被不公正地丰富了。ByBit 提出,Ho 女士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加密资产,因为她操纵了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从而错误地导致 ByBit 将加密资产支付到 Ho 女士控制的四个地址,从而产生了机构建设信托。或者,ByBit 提出,应该在这种情况下承认补救性的建设性信托,因为已经有了欺诈或不法行为,Ho 女士的良心已经受到影响。因此,ByBit 提出,我应该授予追溯令,因为 Ho 女士在违反冻结令的情况下交易了加密资产和法定资产。对于不公正丰富的后备索赔,ByBit 依赖于事实错误的不公正因素,即 ByBit 被误导认为加密货币支付应该支付给其在四个地址的员工。因此,ByBit 提交,它有权对加密资产的价值进行赔偿。 待确定的问题 28. 这个案件需要确定的问题有两个: (a) USDT 是否可以作为财产被信托持有; (b) ByBit 是否有权得到简易判决。 问题 1 :USDT 是可以作为信托持有的财产 29. 尽管加密资产具有新颖性,但它们不仅已经被以价值转移,而且在被公司持有时也出现在它们的资产负债表上,因为会计行业正在制定如何估值和报告这些资产的标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最近发表了一份关于修改支付服务法规的建议修订案的咨询文件,这将实施针对数字支付代币的隔离和保管要求:MAS,“对数字支付代币服务的提议监管措施的公开咨询回应” 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发布。这些提议的修订反映了在实践中可能识别和隔离这样的数字资产的现实,因此支持了这样的观点:它们应该可以被合法地持有为信托。 30. 此外,法院规则对加密货币作为财产给予了普遍的认可。在 2021 年法院规则的第 22 条中,这与判决和命令的执行有关,O 22 r 1( 1) 将“动产”定义为包括“现金、债务、存款、债券、股份或其他证券、俱乐部或社团的会员资格,以及加密货币或其他数字货币” [强调]。因此,加密货币被明确地认为是一种可以成为执行命令的主题的财产形式。尽管制定 2021 年法院规则的人并没有指定执行此类执行命令的具体方法(参见民事司法委员会报告(2017 年 12 月 29 日)(主席:郑永光法官)),顺便指出,向拥有或控制动产的个人或实体送达扣押通知的程序 (O 22 r 6( 4)( b)或登记无形动产所有权的个人或实体(2021 年法院规则 O 22 r 6( 4)( g ))在逻辑上可扩展到加密货币或其他数字货币。 31. 加密资产不被归类为实物资产,因为我们不能像持有汽车或珠宝那样持有它们。它们没有固定的物理身份。然而,加密资产确实在物理世界中显现出来,尽管人类无法察觉。私钥与公钥的组合解开了之前的密码锁,并将加密资产的未花费交易输出锁定到区块链上持有者的公开地址。Kelvin Low 教授认为,私钥持有者通过持有私钥所拥有的权利“正确地被概念化为对加密资产的未花费交易输出(UTXO)在区块链上被锁定到持有者的公开地址的狭义权利”:参见 Kelvin FK Low, “Trusts of Cryptoassets” ( 2021) 34( 4) Trust Law International 191 。这种在数字位和字节级别的物理表现并不是永久的,每一次交易都会改变。尽管如此,我们识别出正在发生的事情是特定的数字代币,有点像我们给河流命名,尽管河床中的水在不断地改变。 32. 虽然有些人对加密资产的价值持怀疑态度,但值得记住的是,价值并非固有于物品之中。尽管我们说某些材料昂贵,比如黄金比木头更有价值,但这是由人类的集体思维作出的判断。这也是一个随着环境变化的判断。在沉船的船上,能够漂浮的木椅比黄金宝座更有价值。 33. 关于加密资产的这种描述表明,现代人类可以定义和识别它们,使它们能够被交易和作为持有物进行评估。它们无疑符合威尔伯福斯勋爵在国家省级银行诉安斯沃思案(1965 年, 1 AC 1175 , 1248 页)中经常被引用的格言: 在权利或利益可以被纳入财产的范畴,或者影响财产的权利的范畴之前,它必须是可定义的,可以被第三方识别的,性质上可以被第三方承担的,并且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或稳定性。 34. 接下来的问题是 USDT 是否可以被归类为动作事物的范畴。关于加密资产不应被归类为动作事物的论点,基于这个范畴的起源是通过诉讼(在法庭中)对人强制执行的权利,例如有权获得支付的金钱或债务,或合同权利。没有单独的对手方对加密持有者的权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动作事物的范畴已经扩大,包括了无形财产权的所有权文件,以及最终的无形权利,如版权:参见 W.S. Holdsworth,《“Choses”在普通法下的处理历史》(1920 年) 33( 8) 哈佛法律评论 997 。正如 Holdsworth 他权威性的文章的引言中在 998 页所指出的: 显然,被归入动作事物范畴下的事物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动作事物的各个类别的法律事件的多样性。实际上,它们的法律事件的确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不同的,所以在法院和立法机构的处理上也必然有所不同。不可能全面地处理动作事物的法律;动作事物的各个类别通常不是在这一个总体的范畴下进行处理,而是在它们更适当的法律分支下进行处理。例如,如果我们想了解关于票据和票据、股份、版权或专利的法律,我们不会在动作事物的论述中寻找它,而是在商业法、公司法的书籍中,或者专门针对这些特殊事物的专著中寻找。 35. Holdsworth 的历史调查展示了被归为动作事物的无形财产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表明动作事物的范畴是广泛的,灵活的,而且并非封闭的。正是这些特性解释并证明了弗莱法官在 Colonial Bank 诉 Whinney 案(1885 年, 30 Ch D 261 , 285 页)中经常被引用的格言:“所有的个人事物要么是持有的,要么是行动的。法律不知道这两者之间的第三者。” 36. 因此,我的结论是,原则上,加密资产的持有者拥有一种普通法可以识别为动作事物的无形财产权,因此可以在法庭上得到执行。虽然有人可能会说这个结论有循环论证的元素,因为也可以说在法庭上执行的权利是使其成为动作事物的原因,但这种推理方式与法律对其他社会结构的处理方式并没有显著的不同,比如货币。只有因为人们普遍接受贝壳或珠子或不同印制的纸币的兑换价值,它们才成为货币。货币的接受是由于集体的互信行为。这反映在曼斯菲尔德勋爵在 Miller 诉 Race 案(1758 年, 1 Burr 452 , 457 页)中的著名观察中,他指出,被“全人类普遍接受”为货币的东西,“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被赋予“货币的信誉和流通性”。 37. ByBit 还依赖于 USDT 当前的服务条款,该条款规定了赎回的合同权利。第 3 条包括了关于赎回权利的以下规定: Tether 发行和兑换 Tether 代币。Tether 代币可以在线使用、保留或交换,只要有人愿意接受 Tether 代币就可以。Tether 代币由 Tether 的储备金 100% 支持。Tether 代币以一系列法定货币计价。例如,如果你购买了 EURT,你的 Tether 代币将与欧元 1: 1 挂钩。如果你发行了 100.00 欧元的 EURT,Tether 将持有价值 100.00 欧元的储备金来支持这些 Tether 代币。用于支持 Tether 代币的储备金的组成完全由 Tether 控制,并且完全由 Tether 自行决定。Tether 代币由 Tether 的储备金(包括法定货币)支持,但 Tether 代币本身并不是法定货币。Tether 不会为由数字代币(例如,比特币)构成的考虑因素发行 Tether 代币;只有在发行时才会接受货币。为了使 Tether 直接发行或兑换 Tether 代币,你必须是 Tether 的已验证客户。这个规定不会有任何例外。拥有 Tether 代币兑换或发行的权利是你个人的合同权利。如果由于 Tether 持有的任何用于支持 Tether 代币的储备金的流动性不足、无法获得或丧失,使得延迟兑换或取款 Tether 代币成为必要,Tether 保留延迟兑换或取款 Tether 代币的权利,并且 Tether 保留通过对储备金中持有的证券和其他资产进行实物兑换来兑换 Tether 代币的权利。Tether 对是否将来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网站上交易 Tether 代币,甚至是否可以在网站上交易 Tether 代币,不作任何表示或保证。 38. 服务条款受 BVI 法律的管辖。ByBit 提交了一份来自 BVI 合格律师 Sam Goodman 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根据 BVI 法律,Tether Limited 的“认证客户”持有的 USDT 可以通过对 Tether Limited 提起诉讼来执行赎回 USDT 的合同权利。ByBit 依赖这一点来支持其主张 USDT 是动作事物的论点。 39. 在我的分析中,USDT 的这一特性可能构成 USDT 持有者可能拥有的另一种动作事物,但是其存在并不是我得出 USDT 所代表的权利本身就是动作事物的结论所必需的。 问题 2 :ByBit 有权获得判决 40. ByBit 提交,它已经建立了一个初步的案件,已经越过了为了获得全球冻结令而需要证明有一个好的可争辩的案子的难关。相反,Ho 女士不能证明有一个公平或合理的可能性的真实或真诚的辩护。 Jason 不存在 41. 我接受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是 ByBit 试图从所有证据中得出的推论,即 Jason 不存在(或者至少没有像 Ho 女士所说的那样扮演他的角色)。确实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显示 Ho 女士欺诈性地将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转移到了自己名下。如上述[ 25 ]中所述,有直接的证据表明 Ho 女士拥有与地址 1 关联的钱包,以及她无法解释的挥霍行为的间接证据。利用她在 WeChain 的就业关系,该公司被聘用来处理 ByBit 的工资账户,并滥用了对她的信任,Ho 女士操纵了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窃取了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 推定信任 42. 在盗窃资产时产生了机构性的建设性信托,而对于被盗资产,可以使用公平追索的补救方法。正如 Browne-Wilkinson 勋爵在 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Isling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 [ 1996 ] 1 AC 669 at 716 中指出的那样: 我同意被盗资金可以通过股权追踪。但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所强制执行的专有利益是在推定信托而非结果信托下产生的。尽管很难为该命题找到明确的权威,但当通过欺诈股权获得财产时,就会对欺诈接受者产生推定的信任:该财产是可追回的,并且可以在股权中追踪。因此,通过欺诈获得财产的婴儿有义务归还财产:Stocks v. Wilson [ 1913 ] 2 KB 235, 244 ;R. Leslie Ltd. v. Sheill [ 1914 ] 3 KB 607 。从银行账户被盗的资金可以在权益中追踪: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 [ 1980 ] 1 WLR 1274, 128 2C-E。另见 McCormick 诉 Grogan ( 1869) LR 4 HL 82, 97 。 43. 我还应该补充的是,即使 Ho 女士将 USDT 与其他在线托管钱包的余额中的 USDT 混合,或者将法币资产与她银行账户中的其他钱混合,建设性信托也可能生效:Foskett v McKeown [ 2001 ] 1 AC 102. 44. 鉴于我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我宣布对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设立建设性信托。ByBit 是加密资产的法定和有益所有者。鉴于我基于机构建设性信托的救济授予,我不需要处理补救性建设性信托和不正当得利的替代基础。 45. ByBit 根据其调查寻求了一系列的财产和个人命令,我现在授予,如下: (a) 对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宣布建设性信托; (b) 命令 Ho 女士立即向 ByBit 支付 647, 880 美元(即钱包 3 和 4 中的加密资产价值); (c) 命令 Ho 女士立即向 ByBit 支付 117, 238.46 新加坡元(即法币资产); (d) 命令 Ho 女士立即将钱包 1 中剩余的所有款项转给 ByBit,直至总额达到 3, 561, 840 美元(即转入钱包 1 和 2 的加密资产的价值); (e) 对于在扣除上述 (d) 中转账金额后转入钱包 1 和 2 的剩余加密资产(即价值 3, 561, 840 美元的 USDT)(以下简称“剩余金额”): (i) 命令 Ho 女士对剩余金额,或其已经拥有或接收的代表剩余金额价值的钱或资金,或任何代表他们或按他们的命令收到的人的账户; (ii) 关于剩余金额或其任何部分的追索令,以便 ByBit 追索和恢复已被转换的资产或其收益(如有); (iii) 在清算账户后,由 Ho 女士向 ByBit 支付所有被认定为应给 ByBit 的款项的命令。 46. 我还将自 Ho 女士转移问题资产的日期起至判决日期的标准年利率 5.33% 计算利息,这些资产在[ 45(b)]和[ 45(c)]中支付。 结论 47. 在对 Ho 女士作出 ByBit 简易判决后,我还判给 ByBit 45, 000.00 美元的费用(考虑到所争论问题的法律新颖性以及在寻求临时救济时所做的工作,其中费用已包含在内)和支出 11, 500.00 美元。 Philip Jeyaretnam 高等法院法官 Quek Wen Jiang Gerard、Kyle Gabriel Peters、Ling Ying Ming Daniel、Mato Kotwani 和 Chua Ze Xuan(PDLegal LLC)为原告代理; 第一至第六被告缺席且未被代表。 来源:金色财经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