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BlueSky及其台湾分公司、趋向科技的资金往来、资金最终用途等情况;(2)向陈梦云、PeterHongXiao(肖宏)、周家春拆出/拆入资金的原因、用途、拆出资金流向及还款资金来源,发行人就有关资金拆借事项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有效;(3)引入外部股东王英、陈江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新相微回复称,2020年下半年,陕西高技术考虑到其自身内部投资管理的需要,计划退出对发行人的投资并回收资金,并向西安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智信”)推荐了这一投资机会;西安智信在对发行人进行调研后决定投资。2020年9月,陕西高技术和西安智信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约定陕西高技术以5,000万元的价格向西安智信及其指定第三方转让新相微有限9.6862万美元注册资本,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9月30日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 在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后,西安智信将众联兆金作为投资平台并由西安智信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而后,随着《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有效期届满,众联兆金仍存在约2,000万元资金缺口,短时间内筹措资金存在一定压力,因此西安智信与新相微有限实际控制人PeterHongXiao(肖宏)沟通了上述困难,希望PeterHongXiao(肖宏)帮忙寻找有意愿的潜在投资者。PeterHongXiao(肖宏)向亲朋好友及部分产业链合作伙伴询问了入股意向,王英和陈江通过发行人客户沛宏实业和澜浩鸿光电了解到本次投资机会后积极与PeterHongXiao(肖宏)和众联兆金进行了联系,并确定了入股事宜。 根据王英的个人银行流水,王英对上海尧玖的出资款均来自于自有资金;根据王英、沛宏实业及沛宏实业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其不存在通过任何个人或机构以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持股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根据陈江和陈小郭的个人银行流水,陈江对上海尧玖的出资款均来自于对其表姐夫陈小郭的借款,陈小郭对陈江提供的借款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根据陈江、澜浩鸿光电及澜浩鸿光电实际控制人陈冬发确认,其不存在通过任何个人或机构以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持股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综上,王英和陈江通过众联兆金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BlueSky及其台湾分公司、趋向科技的资金往来具有合理的原因和资金用途; 2、发行人向陈梦云、PeterHongXiao(肖宏)及周家春拆入/拆出资金具有合理的原因、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发行人已就有关资金拆借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资金拆借均已清理,已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均健全有效;3、发行人引入外部股东王英和陈江具有合理的原因,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关于天利半导体仲裁事项,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有关预付款支付给发行人而非股权转让方NewVision(BVI)的合理性,重组终止后,相关预付款未予退回而是转为借款的背景,委托天利半导体研发的具体内容,研发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发生调整的原因,公司购买数据库价格的公允性及产品用途,天利半导体对产品瑕疵进行赔偿的具体情况;(2)天利半导体与PeterHongXiao(肖宏)、发行人的关系,注销的具体原因,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说明PeterHongXiao(肖宏)曾担任其董事是否可能影响其在发行人处的任职,针对仲裁请求中涉及研发费用的事项,与天利半导体就解决方案是否已达成一致,是否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3)结合前述说明事项,分析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天利半导体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特殊约定,各方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新相微回复称,2014年之前,天利半导体和新相微有限曾合作研发了两款显示芯片产品,上述产品为QCIF和QQVGA分辨率产品,主要应用于功能手机领域。后因天利半导体与新相微有限的重组失败,双方签署《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约定天利半导体和新相微有限均有权以自有专属品牌将上述两款产品推向市场,双方各自不得以对方的品牌销售上述两款产品。 而后,天利半导体向新相微有限提供了存在瑕疵的产品数据库,具体情况参见本题回复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有关预付款支付给发行人而非股权转让方NewVision(BVI)的合理性,重组终止后,相关预付款未予退回而是转为借款的背景,委托天利半导体研发的具体内容,研发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发生调整的原因,公司购买数据库价格的公允性及产品用途,天利半导体对产品瑕疵进行赔偿的具体情况”之“2、与天利半导体合作研发的具体内容,研发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发生调整的原因,公司购买数据库价格的公允性及产品用途”之“(2)研发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发生调整的原因”因上述两款产品为2014年之前研发,产品性能相较目前市场内主流的性能需求已较为落后,报告期内上述两款产品已不再能够为发行人实现销售收入。 《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中约定的新相微有限应向天利半导体支付的300万元研发费用确定依据为产品前期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资金情况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后调整为100万元的原因系天利半导体为推动新相微有限提前归还《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中转为有息借款的1,342万元,约定在新相微有限提前归还部分有息借款的前提下,天利半导体同意将新相微有限应付的300万元研发费用调整为1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1月,各方签署《资产重组终止协议》,其中约定新相微有限需就与天利半导体合作研发的两款产品向天利半导体支付300万元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的确定依据为前期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资金情况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新相微有限向天利半导体支付150万后,天利半导体向新相微有限提供两款产品对应的完整数据库之一,付完余款后,天利半导体再向新相微有限交付另一个数据库,新相微有限需在协议生效后24个月内支付上述款项。如果新相微结清研发费用后,发现天利半导体提供的数据库有误,且天利半导体后续不能提供完整正确的数据库,天利半导体应赔偿新相微支付的费用外加50%的罚款。 2014年2月,天利半导体为推动新相微有限提前归还部分已转为有息借款的1,342万元预付款,各方签署《资产重组终止协议补充协议》,其中约定若新相微有限在2014年2月21日前支付50万元现金或等值晶圆,2014年3月10日前再支付50万元现金,用以归还上述有息借款,则天利半导体同意新相微有限在本协议签署的12个月内以各50万元获取两款产品的完整数据库,新相微有限付清合计100万元两数据库的购买款后完成对天利半导体应付的所有研发费用。 新相微有限分别于2014年2月21日和3月10日前按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天利半导体支付了约定的现金及晶圆,享有以各50万元购买上述两个数据库的权利。而后,新相微有限于2014年10月向天利半导体支付了20万元,并于2014年12月与天利半导体签署了《数据库购买协议》,约定2014年12月15日前新相微有限应向天利半导体支付剩余的30万元以完成其中一个数据库的付款,天利半导体应在收到新相微有限30万元付款后的2天内提供完整的产品数据库。2014年12月15日,新相微有限向天利半导体按期支付了《数据库购买协议》中约定的30万元购买款,天利半导体也向新相微有限交付了一个产品数据库。 随后,新相微有限在使用产品数据库的过程中发现天利半导体交付的数据库并不完整,向天利半导体要求重新提供,天利半导体于2015年2月4日再次向新相微有限提供产品数据库,但经新相微有限使用后发现数据库仍存在问题。2015年5月8日,天利半导体向新相微有限出具《数据库声明》,其表示天利半导体目前已无工程师能够对该产品数据库提供支持,愿意按原合同赔偿新相微有限的损失。鉴于天利半导体当时也无工程师能够对产品数据库提供支持,新相微有限因此未向天利半导体支付用于购买另一个产品数据库的50万元。 根据2020年11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091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厅认为:(1)针对新相微已向天利半导体支付的用于购买一个产品数据库的50万元,在其收到50万元用来购买一个产品数据库的研发费用后,向新相微有限提供的数据库存在瑕疵,根据《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中“如果新相微有限结算研发费用后,发现天利半导体提供的数据库有误,天利半导体后续不能提供完整的正确的数据库,天利半导体应赔偿新相微有限支付的费用外加50%的罚款”的约定,天利半导体应向新相微有限退还50万并支付50%的罚款。(2)针对新相微有限未向天利半导体支付的用于购买另一个产品数据库的50万元,由于天利半导体在《数据库购买协议》履行后期已经人员流失,再作全面履行原来合同已经没有可能,天利半导体向新相微有限主张的50万元购买另一个产品数据库的研发费用不能得到支持。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上述款项在天利半导体本案仲裁请求的其他款项中抵扣的条款,新相微有限在本案中也未提出相关仲裁反请求,双方应另案解决。 因上述数据库相关事项金额较小,若新相微有限针对上述事项提出另案仲裁主张需新相微有限投入一定的精力和费用,经新相微有限内部评估后决定不再就数据库产品瑕疵事项对天利半导体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且不再就该事项对天利半导体提起诉讼或仲裁。2021年12月,天利半导体已完成注销,其主体资格已完全灭失。 产品数据库系芯片产品流片时的设计成果,具体包括模拟电路设计的电路图、版图设计的版图、数字电路设计的RTL(寄存器传输级)代码、验证环境、综合脚本和布局布线版图等。公司向天利半导体购买数据库价格的确定依据为两款产品前期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资金情况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价格公允。研发费用对应的数据库为天利半导体和新相微有限合作研发的两款产品的研发参数和支持数据,上述两款产品的用途为功能手机。后续过程中,天利半导体向新相微有限提供了有瑕疵的产品数据库。 报告期内,新相微有限与天利半导体合作研发的两款产品因技术和产品性能已不符合目前市场主流需求,已不能为发行人实现销售收入。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天利半导体未就提供的数据库瑕疵对发行人进行赔偿。如上述“(2)研发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发生调整的原因”回复中所述,虽然仲裁裁决认为天利半导体需返还新相微有限已支付的研发费用并额外支付50%的罚款,但当时新相微有限考虑到天利半导体已进入破产程序,偿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罚款的可能性较低,且提出仲裁主张需新相微有限投入一定的精力和费用,上述事项天利半导体需退还新相微有限的金额及赔偿金额合计75万元,金额较小。经新相微有限内部评估后决定不再就数据库产品瑕疵事项对天利半导体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且不再就该事项对天利半导体提起诉讼或仲裁。 仲裁裁决虽认为天利半导体需返还研发费用,但当时新相微有限考虑到天利半导体已进入破产程序,偿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罚款的可能性较低,且提出仲裁主张需新相微有限投入一定的精力和费用,上述事项天利半导体需退还新相微有限的金额及罚款金额合计75万元,金额较小。因此,经新相微有限内部评估后决定不再就数据库产品瑕疵事项对天利半导体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且不再就该事项对天利半导体提起诉讼或仲裁,双方就该事项也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发行人除上述与天利半导体的仲裁纠纷外,不存在其他仲裁和诉讼事项。2021年12月3日,天利半导体因破产程序终结已完成注销,其主体资格已完全灭失,因此发行人与天利半导体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PeterHongXiao(肖宏)与上述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PeterHongXiao(肖宏)与天利半导体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仲裁、诉讼等纠纷情况,并且发行人与天利半导体之间的仲裁已完结,发行人已按照仲裁结果向天利半导体支付了相应款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天利半导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特殊约定,各方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