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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冻结应该怎么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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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 张某某合同
诈骗案
等 核心优势: 在多起刑事案件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症结,为当事人争取缓刑,达到了理想的辩护效果。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案件类型多样化,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擅长从证据角度入手,找出案件关键辩点所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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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6
加拿大过圣诞:小心路过的火鸡和这13种
诈骗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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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省海岸的强风和节日期间层出不穷的
诈骗
手段。 图源:IG@kmackay.jpg (2021年12月1日) 圣诞节火鸡占领多伦多 在圣诞节看见火鸡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毕竟它们总是作为美味佳肴出现在很多家庭的圣诞大餐里,然而,打开门看见一群火鸡大摇大摆从你家门口路过却是不多见的。 火鸡似乎并不希望自己只是圣诞节餐桌上的焦点,在这个假期,它们走进了多伦多居民的生活里。 在多伦多的 401 高速和 Warden Avenue 附近,一位居民像往常一样等待着红灯转绿,谁知道他今天有了一个“特殊的同伴”:一只火鸡,毕竟火鸡过马路也需要注意来往的车辆。 另一边,在 Woodbine 和 Danforth 地区也有火鸡被人不断偶遇,在本周五更是被拍到了它沿着 Greenwood Avenue 一路狂奔的画面,难道火鸡也忙碌于节日采购吗? 图源:BlogTo(2023年12月22日) 自从有人开始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偶遇的火鸡后,许多的多伦多居民都忍不住晒出了“摄影大作”,更是有人开玩笑:如果还有人不知道圣诞节该吃点什么,Scarborough 有很多游荡的火鸡供你选择。 图源:BlogTo(2023年12月22日) 然而,这些火鸡并不总是满足于出现在人们的摄影框里与他们擦肩而过,已经占领多伦多的他们不仅被人目睹戏弄警察,追赶邮政工作人员,甚至造成交通混乱。 当然,加拿大人对这些总是非常熟悉,毕竟加拿大鹅以在加拿大“横行霸道”而闻名。 野生火鸡们却在捣乱上更让人头疼,他们不仅追着人跑,还可能会无情啄破一些车的轮胎,这足以证明他们的攻击性和破坏力不容小瞧。 对此,专业机构建议受到火鸡攻击的人应该尽可能让自己显得比较大只把他们吓跑,因为如果你只是逃跑,他们会追得更起劲。 也许有人会好奇,这些火鸡是不是有人运到多伦多附近后让他们逃了出来? 事实相反,他们是一群长期光顾多伦多的老朋友了。 这些野生火鸡生活在安省,多伦多是他们非常青睐的栖息地,也许这证明了多伦多的自然环境是非常优秀的。 不过,那些奔跑在路上的野鸡也不一定总是野生的。 就在去年感恩节,1,500 只人工养殖的火鸡并不甘心沦为人们的盘中餐,逃蹿出来的它们在 401 高速上狂奔以享受这得来不易的自由,并导致该高速公路关闭了一段时间。 BC 省强风袭来警告 而在另一边,生活在加拿大西岸的人们虽然不用担心自己或轮胎被一只路过的火鸡袭击,加拿大环境部却警告人们强风会在圣诞节的这个长周末袭来,BC省北部和中部的沿海地区,Haida Gwaii 以及温哥华岛北部都会受到影响,阵风将达到90 至 120 公里/小时。 因此,环境部警告生活在这些区域的人要小心强风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包括停电,吹倒树木,吹飞一些放在外面不稳固的物品,这些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节日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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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期 即使逃过了火鸡的袭击和强风,生活在其它地方的人还需要注意圣诞节的“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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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和在中国大家会提醒过年前要更小心小偷一样,加拿大的圣诞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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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峰期,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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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和陷阱层出不穷,五花八门。 根据加拿大反欺诈中心(Canadian Anti-Fraud Centre, CAFC)发布的列表,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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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 网购 由于人们在圣诞节前后总是有更多的购物计划,
诈骗者
们往往趁着这时候通过冒充卖家,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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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CAFC 建议消费者们应该保持警惕心,如果对方是私人卖家,选择安全的地方(比如警察局附近)进行线下交易或者使用信用卡付款会减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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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 2. 秘密圣诞老人 很多人喜欢通过网络来交换礼物,让节日拥有更多惊喜,但这样的活动有时候也会是收集个人信息的骗局,甚至以此来进行非法传销,需要仔细辨别。 3. 礼品卡 礼品卡是很受欢迎的圣诞礼物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礼品卡时需要小心买到被人使用过的礼品卡。 有些
诈骗者
会刮掉礼品卡的涂层,获得安全码后重新补上涂层,并售卖给不知情的消费者们。 4. 冒牌网站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那我选择可靠的网站来购物是不是就安全了?
诈骗者
也抓住了人们信任官网的心态,会制造一些冒牌网站并用让人心动的折扣吸引消费者,因此 CAFC 提醒消费者购物时需要确认浏览的网站是否是官方网站。 5. 慈善
诈骗
节日期间是很多慈善活动的高峰期,然而,
诈骗者
们会利用人们的善心,用虚假的慈善机构或其它相关机构来诱骗人们捐款。 CAFC 强调大家需要在捐款前向律师询问慈善税号,以及在加拿大税务局官网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html或致电 1-800-267-2384 确认该慈善机构是否注册。 6. 浪漫骗局 节日的氛围和假期促使很多人想要发展一段浪漫关系,但在寻觅爱侣的同时,也要提防对方是否只是贪图金钱或者个人信息。 7. 卖家陷阱
诈骗
不仅会发生在消费者身上:CAFC 提醒卖家们应该在面对一些阔绰的愿意以高出标价价格支付的买家时保持怀疑和警惕心,在寄出商品之前也要确认对方是否真实支付。 8. 虚假奖品 这是一种“传统”的
诈骗
方式,受害者们往往会接到一通电话,通知他们中了大奖,但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和支付一些费用后才可以领取奖品。 对此,CAFC 强调在加拿大,对于涉及奖金的奖品,相关费用会在奖金中扣除,无需中奖者支付。 更重要的是,无缘无故的中奖发生概率非常小,如果你没有参加抽奖或活动,还是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啦。 9. 身份盗窃 节假日期间,出门购物输入密码时应该警惕来自他人的窥探,同时,也不要和别人分享自己的密码和其它个人信息。 如果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出现不属于自己的消费,收到陌生的账单或者未经授权的信贷申请,需要尽快联系自己的金融机构和信用机构。 10. 手机运营商
诈骗
在接听那些声称来自手机运营商的电话时也需要保持警惕,如果想要购买手机等产品,尽量亲自拨打运营商的官方号码。 11. 网络钓鱼信息 这类网络钓鱼短信或电子邮件通常声称自己是一些信誉良好的机构,例如金融机构,电信公司或快递公司等,如果他们要求提供或确认信息,同样需要确认对方是否是官方账号。 在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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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常也会包含一些恶意链接。 12. 紧急情况 冒充亲朋好友向受害者寻求“金钱帮助”是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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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CAFC 建议在收到此类消息后保持冷静,主动联系“求助者”来确定身份。 13. 加密货币骗局 加拿大的加密货币
诈骗
近期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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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会引诱他人投资,在做出决定前,务必亲自询问有关信息和确认负责团队的可靠性。 在http://www.aretheyregistered.ca/也可以查询该公司是否注册。 在享受假日的同时,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也非常重要,在这里也祝大家圣诞节快乐,平安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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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乐活网
2023-12-25
假冒知名铭文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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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很多的同名账户。而这也是下面这种
诈骗
套路常用的。 02假冒知名铭文套路 不仅交易所和钱包能够假冒,铭文本身也能假冒,我在某Web3钱包中搜索同样的字段,却能够看到很多同一个名称的铭文,比如在某网站上搜DOGI这一热度较高的铭文,能够找到四个看上去一模一样的结果,多少有点傻傻分不清楚。这是因为平台通常只抓取特定的字段在前展示,
诈骗者
利用此规则进行碰瓷或
诈骗
。 如何预防?首先是找一些大公司旗下的钱包或者交易平台来进行,比如目前业内做的比较知名的某KX的Web3钱包(不做任何产品推荐!),其在产品前端会进行一定的识别,同时为了避免意外事件发生,在交易前对比确认其铭文格式和协议是否正确。 03声东击西型套路 二级市场交易不过瘾,直接参与打铭文才能暴富。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对新鲜铭文的参打需求,开始有团伙搞山寨铭文来圈钱了,只是这圈钱模式是铭文让你随便打,它只惦记你的手续费。通常情况是骗子团伙构造欺诈性 Mint 合约,并通过各种方式诱导用户参与打铭文,打铭文的朋友在支付了超高的Gas费后,将收获一张毫无价值的铭文图片。 如何预防?在参与任何Mint活动前,多少花点时间研究和验证合约的合法性,并特别注意合约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费用结构。 04盗取钱包私钥套路 在打铭文过程中,难免会创建多个钱包。嫌手抄助记词过于麻烦,不少朋友会直接将私钥助记词复制粘贴保存在记事本或者微信对话框。或者在参与一些野鸡项目方的质押或者空投活动时,被引导点击了不知道是啥的链接,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被黑客获取私钥信息,神不知鬼不觉的将你钱包中的虚拟货币转走,就在撰写这篇小文章的时候,看到某社交平台上一个参与打铭文赚了几十万的网友,资产被全部盗走的悲剧。 如何预防?对于在网络上看到的任何 Mint 信息,必须进行核实。尤其是对于一些在电报群和推特上的好心网友发过来的活动和下载链接,千万不要瞎点。 05结语 围绕打铭文还有很多有趣的安全和法律问题可以聊。比如铭文之所以成为爽文的小主角,是大家觉得铭文没有发币方,是“公平发射”,参与打铭文的网友们都是有Gas代价的,但与此同时红林律师也看到了另外一种套路,那就是搞一个山寨的铭文,然后庄家疯狂打出后,在推特和电报上再搞个热门的社群进行CX,等铭文打完后就不断的拉高价,让更多的朋友们在山顶来接盘。这种情况下,看似没有构成ICO(币毕竟没有打到项目方的钱包里,而是给了矿工),但你认真品味下,多少觉得还是有点不对劲。 后面红林律师还会持续跟大家聊关于铭文的法律小作文,如果觉得喜欢和有用,欢迎点个在看和关注! 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 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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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4
华润集团再次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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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并郑重警告正在冒用华润集团名义进行
诈骗
及其他违法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一切非法行为; 三、请广大群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开展金融类投资请到正规金融类机构进行办理,切勿相信犯罪分子的畸高回报率承诺,防止个人财产受到损失。如已遭受损失或发现相关情况的,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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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4
公安部部长:扎实做好岁末年初维护安全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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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王小洪要求,要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
诈骗
等突出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集中整治社会治安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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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4
华润集团:有不法分子冒用“华润智慧医疗”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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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并郑重警告正在冒用华润集团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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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违法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一切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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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3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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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
诈骗
、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 禁止虚拟货币兑换业务。 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3)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2021.09.15:《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 出台背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
诈骗
、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主要内容: (1) 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3) 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服务的境内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021.09.03:《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出台背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 主要内容: (1)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2)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进行监管,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排查整治工作。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4)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02涉虚拟货币案件法院会怎么判? 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在中国各地法院审判过程中却常成为一门玄学。有的时候合同有效(上海青浦法院链游侵占案),有的时候合同无效(北京朝阳法院比特币挖矿案),有的时候法院支持虚拟货币归还(上海宝山法院虚拟货币借贷案),有的法院不支持虚拟货币归还(深圳法院矿机投资返还案)。 1、涉币类案件审判立场 原文: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认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防控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人民法院审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 律师解读: 政治正确是第一步。响应政策号召,法院统一思想,再次重申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社会影响力」: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 危害人民群众安全。 虚拟货币在中国三大负面清单:(1)虚拟货币不能当钱用;(2)在中国不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在中国经营或者面向中国公民经营都不行);(3)在中国不能ICO、IEO等面向公众的代币融资 对虚拟货币的案件审判,不能偷懒,不能事后诸葛亮的一刀切,要跟着不同时期的监管政策来判定案件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这对币圈的朋友们来讲,可谓是还了公道。毕竟在没有政策出来前的行为,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你情我愿的原则,自然应当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2、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 原文: 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虽然虚拟货币不能当钱使,但毕竟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民间历来有欠钱没钱时,用物来抵账的习惯,这点对于虚拟货币来说也适用。因此,如果双方因为其他合法的事项产生了支付报酬或者给钱的义务,但又没钱给,这个时候双方约定用虚拟货币来抵账,合法有效。 举个例子来理解这条规定的应用场景:名义上为了帮员工省税,实际是为了帮项目方老板省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很多区块链公司对于员工工资的发放,是采取发放USDT(甚至自家项目Token)等方式,如果员工跟公司有矛盾,闹到法院,法院说你这肉身打工虽然很辛苦,但要工资这事因违反政策不受法律保护,估计打工人是绝对不乐意的。所以:币圈打工人,该签的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该讨的工资可以大胆地讨。 如果法院要判决支付虚拟货币,但对方没有虚拟货币怎么办?法院可以采取「合同签订时」、「受益一方」所获价值来进行折算。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还以发工资为例:某项目方和员工约定,月薪为10万人民币等额的USDT,如果公司后面不愿意/不能给员工USDT了,那么公司应该给员工10万人民币。 3、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 原文: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律师解读: 2017年9月4日前,签署的炒币协议有效。 2017年9月4日后,签署的炒币协议无效,因为要防范金融风险、炒币暴富有违公序良俗。 如果炒币协议中约定了行业比较常见(搞加密基金的竞争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诺、保底条款有没有效力?如果对方炒币的水平稀巴烂,或者技术总出问题币都亏完了,作为投资人,能不能让对方赔?答案是:看情况。法院可各打若干大板,由双方分摊。 所以,涉币投资类合同,不论签署日期,但凡有亏损,听红林律师一句劝:死马当活马医,万一法院能支持一点呢?拿回一点是一点。 4、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原文: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解读: 挖矿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签约时间点」+「诉讼发起时间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因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同无效。不论是纯挖矿协议,还是变着花样的矿机买卖+托管服务。 虽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违反国家政策等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利好矿场投资人,但不利好矿工。因为如果挖矿赚钱,投资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挖矿不赚钱想退场,可以利用这个规则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 原文: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律师解读: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交易所恶意拔网线、挪用自己虚拟资产等行为导致自己亏损的,维权有望;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惨,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议你去走刑事控告。 涉币类被割韭菜项目,选择相信人民警察,是维权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这点我们团队在实操中屡试不爽。 6、判项及执行问题 原文: 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律师解读: 涉虚拟货币项目,判决时要看下被执行人钱包里面有没有虚拟资产,并将查明情况写在判决书(调解协议)里头。这点要点赞,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如果法院查明过程中,发现对方钱包里虚拟资产不够,可以暗示双方折算为人民币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来执行,省得你们后面再来法院闹,这点参考了2022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的执行案,上海还是够先进。 如果法院查看后,对方虚拟资产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书里头约定:归还虚拟资产。对方不给怎么办?可以强制执行。比如可以冻结/划转在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做过KYC的账户里的资产?但查询到账户有资产,但法院没有私钥怎么办? 7、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 原文: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 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法院也一样。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画风不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上述这条也是给了法院踢皮球行了个方便,法院内心狂喜。潜台词: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给公安,我就暂停审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诉公安。 03中国Web3.0合规创业方向在哪里? 2022年我曾在这篇文章《元宇宙很远,NFT很近》中阐述过一个观点:区块链合规应用是NFT,NFT合规应用是数字藏品。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关于中国Web3.0合规创业方向在哪里,首先要弄清楚这三个问题: 1、在中国,虚拟货币并不等区块链。 如何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中国对于虚拟货币在中国的限制与否定和对区块链技术的鼓励发展并行,这是理解区块链创业在中国很重要的一个前提。 很多朋友对区块链的理解都是狭隘在虚拟货币,会认为中国对虚拟货币的否定便是对区块链的否定。然而虚拟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发展初期的一个场景而已。 与区块链大概念相关有很多可以去创业的地方,和区块链在商业社会的应用场景有很多。 2、中国为什么不欢迎虚拟货币 (1)思想不正确。很多虚拟货币打的是要取代央行,由公司或者机器来发行货币,这事是任何脑子正常一点的央行都不会答应的,要知道,印钞机多挣钱啊。 (2)骗子人太多。骗子是这个世界上最勤奋的人,最新的东西永远都是他们在追赶潮流,以便浑水摸鱼。虚拟货币这个东西,非常方便资金盘或CX盘来行骗。这事国家当然不欢迎。 (3)外汇不好管。众所周知,中国是有十分健康和完备的外汇管理制度,每人每年能够跨境的资金是十分有限且实名登记的,区块链这个东西跨国界转移资产太方便了,国家怎么能忍? 3、区块链创业机会在哪里? 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04Web3.0的未来在中国 强者从不抱怨环境,机会总是眷顾有准备的人。10年后区块链行业会怎么样?我有几个大胆的猜测,很不负责任的那种: 1、2023年行业的大机构和当红炸子鸡项目可能都挂了,正如1995年北京的瀛海威。 2、比特币要么成为另类资产配置的常规标的,价格缓慢增长到10万刀以上,要么就彻底归零。(不构成投资建议!) 3、稳定币会成为跨境贸易、跨境汇款的首选,主流社交媒体和金融机构陆续推出自己的稳定币系统,Web3.0时代的全球货币大战会继续博弈。 4、证券型代币已经成熟,只不过路径不是Token成为证券,而是证券成为Token,主流证券交易所会选择使用区块链来作为底层的技术支撑,RWA对应的债权型Token层出不穷。 5、东西方都会有加密金融中心推出监管沙盒,以注册制的方式允许区块链创业团队发行Token来募资/发债,但会对募资金额和投资人进行限定,参与认购和交易的是合规基金或者合规投资人。 6、功能性代币会成为绝大多数Web3.0应用的标配,正如Web2.0时代的钱包与积分那样。功能型代币不存在募资的功能,只是用于用户激励和网络数据流通使用。跨项目、跨链的功能性代币流转会成为趋势,无论是政府主导的,还是第三方商业机构发起的。 7、NFT会成员线上社交、线上游戏、电商的标配,不会再刻意的强调NFT的以虚促实,看得见摸不着的数字商品会成为日常消费品极为正常的存在。 8、更重要的是, 以上的这些猜想,大概率还是可以发生在中国。 为什么坚信Web3.0的未来在中国 1、中国Web2.0时代积累了全球遥遥领先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无论是软硬件还是O2O,互联网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很是完备,Web2.0的时代红利中国政府显然是尝到了甜头,互联网的全球第一梯度的领先身位中国断然不会拱手让人。 2、中国有全世界最优秀的互联网产品经理和运营人才,你说勤奋也好,内卷也罢,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绝对数量领先的优秀互联网人才在产品设计、用户体验、流量获取、商业变现各维度绝对是全球遥遥领先。 3、中国14.12亿人口,移动互联网的用户规模就有12亿。这样的统一大市场,多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项目者的羡慕嫉妒恨,更何况这统一大市场还有一道无形的墙予以保护。 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分工不同 1、中国内地区块链是要跟产业结合,以数字经济促进传产业的发展,以区块链要降本增效,促进消费。 2、中国香港走的是虚拟资产金融中心,是以虚促虚。 3、对于中国的区块链创业者来说,要想明白自己要做的事情是什么?如果是要跟实体产业结合企业,如果你的客户在中国内地,那就安下心来在中国内地发展,不要想着发币的事情。如果是想做海外市场,做虚拟资产相关的事情,不要犹豫,香港逐渐开放的监管政策在等着你。 本文是我11月参加Conflux树图「北斗计划·大学生区块链科普」课程内容,正好与近期热点契合,与大家分享,欢迎讨论。 本文作者: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上海市律协青工委委员、市律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科技委员会委员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 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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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3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依法受理处置一批仿冒企业
诈骗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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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为诱饵,诱导网民访问非法网站或下载
诈骗
App、骗取个人敏感信息、引诱打款转账,进行
诈骗
活动。这些仿冒
诈骗
网站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损害网民利益。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及时受理网民相关举报线索,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切断仿冒企业
诈骗
网站传播链条,切实维护企业和网民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现公布一批仿冒
诈骗
网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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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2
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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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避免为网络赌博、网络
诈骗
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单次交易发生之日起的2年。 第二十五条【游戏币发放及交易企业规范】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放及交易规范】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发放或者变更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应当及时在该网络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发放和购买标准要透明合理。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将用户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网络游戏币交易规定执行。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发放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币购买或者兑换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随机抽取】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得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禁止为违法游戏提供支付服务】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法网络游戏和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支付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提供支付服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宣传推广规范】为网络游戏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游戏广告。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网络游戏的宣传推广不得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第三十条【发现违法违规内容处理与报送】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对用户在游戏内发布的信息内容须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审核、违法信息屏蔽过滤等制度措施,发现网络游戏中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报告。 对网络游戏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用户,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网络信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通过网络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公开专门的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用户协议和网络游戏规则】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规则、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纠纷处理】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的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信用制度】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建立网络游戏信用制度,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列入警示名单,实施前置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处罚机制,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约束。 第三十六条【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应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的落实主体】保护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用户,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版主管部门、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出版主管部门监督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落实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惩处违规行为,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进行预防和干预。 第三十九条【时段时长和消费要求】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 (二)对容易导致沉迷的、存在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的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登录; (三)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第三方服务;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取服务; (六)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情况; (七)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不得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游戏经营行为。 第四十条【防沉迷制度】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提供面向用户的防沉迷举报受理服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未成年人身份核验】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第四十二条【适龄提示】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 第四十三条【监护人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同时应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游戏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社会各界责任】学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引导学生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沟通配合,预防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网络游戏的时间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监护人、学校履行相关职责提供便利。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成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参与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出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网络游戏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对网络游戏出版实行前置审批; (四)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管理; (五)对转借、出租、买卖、套用、违规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批准文号、出版物号以及私服、外挂、侵权盗版等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与网络游戏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管辖分工】各级出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注册地或者单位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单位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或者网络游戏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或者网络游戏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四十七条【年度报告】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有关网络游戏管理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绩效情况,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的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相应许可撤销】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出版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网络游戏产业保障与奖励】出版主管部门保障、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五十条【鼓励精品原创游戏】鼓励研发和推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科技进步,具有创新价值,有利于身心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 第五十一条【鼓励国际合作】鼓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开拓海外市场,加强网络游戏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二条【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从事游戏服务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或网络游戏币发放、交易等活动,或者上线运营未经批准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视情况予以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的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游戏,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网络游戏内容违规处罚】出版、运营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网络游戏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网络游戏广告推广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六条【出借、出租等许可证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规变更许可内容、擅自中止等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擅自中止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超过180日的; (三)网络游戏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未成年人保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实名注册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网络信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网络游戏,责令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其他违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实行内容自审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引导网络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作好信息标识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履行相应核验义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发放和交易网络游戏币和虚拟道具的; (八)违反本办法及出版主管部门关于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定义】【网络游戏出版】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网络游戏运营】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出版后,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在线交互使用,并向用户收费或者以广告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技术测试】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技术测试是指面向非特定公众开放网络游戏内容,对游戏性能、缺陷以及服务器负载等进行多方面测试的行为。 【网络游戏币】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发放,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是指由用户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或者在游戏内通过游戏方式获得的,存在于特定的游戏程序之内的虚拟物品。 【网络游戏币发放】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发放是指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以销售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币,并在该网络游戏内提供该网络游戏币使用服务的行为。 【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行为。 【私服、外挂】本规定所称“私服”“外挂”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三条 对无故事情节、玩法简单、无充值消费的国产小程序网络游戏的管理,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网络游戏服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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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2-22
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及其规范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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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不高却被推手炒到天价,可能涉嫌
诈骗罪
;数字藏品的权益份额化交易,可能违背金融监管法规或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法律风险的忧虑使头部平台的流转模式单一,平台盈利有限,藏品短期升值空间不大,很难使行业长期受买家热捧。多数平台不大可能有能力持续大量发行具有高度创意、引起公众关注的热门文化IP藏品,长期以往,市场萎缩乃情理之中。 通常,数字藏品具有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基因,信息不能被篡改,有很高技术可信度与安全性,链上信息公开透明,藏品交易与流通信息可追溯,但这只是基于公有链一般状况而言。而国内数字藏品多依托联盟链或私有链。藏品发行数量和流转信息等关键信息缺乏透明度。基于联盟链或私有链的数字藏品,其数据多被托管于中心化服务器,面临两大风险:第一,如果服务器所属特定公司停止运营,数字藏品指向内容可能不复存在,特定数字藏品可能一文不值,数字资产的权利失去依凭的基石;第二,中心化服务器上的元数据易被修改,导致数字藏品映射的可能不是权利人原本期望拥有的数字作品,侵犯了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对小平台而言,这种风险格外突出。此外,在缺乏外部监管,链上信息不透明的前提下,数字藏品发行数量与交易存在暗箱操作。有的平台通过内幕交易,热炒特定藏品。一些平台的创始人或员工持有部分数字藏品,或利用信息优势参与买卖∕拍卖,或通过与第三方联合,哄抬特定藏品的价格,将价格推高后抛售砸盘,获取巨额利益。 一些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价格暴涨暴跌,买家在平台的资金无法提现,平台未严格核实用户真实姓名,诱发一些买家借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收益,实现洗钱意图。一些数字藏品价格缺乏价值支撑,沦为投机工具。“庄家”通过早期交易及其它手段囤积数字藏品,拉高出货,严重危害市场公平。通过调研发现,一些平台存在典型的非法集资或欺诈嫌疑:平台联合所谓的“团长”,这种“团长”有自己所维护的用户群,为特定平台导流,平台据数字藏品销售额给“团长”分成。这类小平台联合“团长”“割韭菜”后跑路,存在欺诈嫌疑,值得关注。这类平台借数字藏品之名从事传销或
诈骗
,影响行业整体声誉。 数字藏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举措 其一,要加强数字藏品知识产权保护,妥善处置侵权纠纷。当前海外OpenSea等平台的数字藏品多通过以太坊等公有链“发行”,国内数字藏品的发行则多在平台自己搭建的私有链或联盟链上,个别平台的技术甚至与区块链无关。联盟链信息透明度低,但相对可控。国内平台发售或拍卖数字藏品前,应事先承担审查创建者的数字藏品来源合法性义务,可设置发行人保证金制度,对数字藏品创建者采取实名认证制度,强化事后追责机制,使数字藏品“发行权”被有效控制,减少数字藏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当发生数字藏品侵权纠纷后,可考虑采用“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智能合约能为解决“适用规范”和“执行依据”问题提供有效方案。当前,数字藏品相关法律或政策还相对空白,基于共识机制和算法信任的智能合约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借助一般性常识和基本合同法原理,高效低成本地解决法律关系不复杂的链上争议。在处理纠纷的裁决作出后,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将触发智能合约的执行条款,自动执行裁决。这种机制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同时也避免了私人治理领域强制执行存在的正当性争议。 其二,监管机构应鼓励各平台的中心化数据存储向多中心存储机制转换,减少中心化存储机构单点故障的可能性。目前国内各平台多源于各自开发的联盟链,各自为政,名为联盟链,但互不联通,实质上近似私有链。未来可经国家出台产业政策,激励各链跨链互联,形成网络节点更广泛的联盟链,实现多中心化存储和多节点治理。未来区块链监管政策可适度调整,监管机构进一步推动联盟链同以太坊等知名公链对接,明确加密资产与加密货币的性质,助力国内数字藏品与国际接轨。基于联盟链或私有链发行的数字藏品,信息公开范围有限,难以充分起到数字作品版权公示效果。单一机构控制的联盟链或私有链易发生单点故障,无法保证藏品买家的权益。鼓励不同平台共同参与创建“公共的联盟链”,有助于改善这一现状。 其三,国内数字藏品为自2021年以来的新生行业,市场规模小,用户数量少,已发行数字藏品的知名艺术家和现象级IP有限,为激励数字藏品赋能数字作品创作,可择机探索推动二级交易市场,及时推动行业配套监管政策的制定,鼓励平台探索数字藏品多场景应用,而非让买家仅限“查阅JPG格式的图片”。缺乏二级交易市场,行业失去活力,难以成长。不支持数字藏品流转的平台对许多买家而言缺乏吸引力,平台没有流转手续费的收入,利润有限。也有一些平台进行寄售功能内测,平台充当提供交易服务的角色,每一次转售平台收取一定手续费。在当前法规空白期,此类平台近似变相成立交易所,游走于法律边缘。因此,行业稳健发展亟需政策与法规明确加持。 其四,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应持续提示风险,推动投资者风险教育,严厉打击欺诈等违法行为。当前数字藏品买家多为行业新手,新入场者很容易存在非理性消费,只关注数字藏品价格涨跌,忽视其内涵与价值。比如,一些买家购入“数字复刻文物”类型的数字藏品时,对特定文物的出土时代、属性、用途及其在历史中的意义并不关心,购入的意图多是以更高价格卖给下家。衡量数字藏品的价值,买家需要关注对数字藏品所映射的数字作品享有何种权利,辨析其底层权利的内涵,正确衡量数字藏品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识别其稀缺性和独特性。如果没有合理的权利或价值作为数字藏品的基础,单纯炒作不可持续。数字作品原著作权人授予了数字藏品持有人部分著作财产权,但其著作财产权的限制程度各有不一。近年海外热门项目“无聊猿”允许数字藏品持有人使用、复制和展示其所购买的特定艺术作品,创作基于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如生产和销售展示艺术作品的T恤等。与“无聊猿”广泛授权不同,有的数字藏品原著作权人可能仅授权买家享有访问特定数字作品的有限权利。数字藏品可以作为链外数字作品真实性的证明,在数字作品交易中则可以作为版权证明。但是,版权证明仅意味着该数字藏品所映射的数字作品是正版作品,持有这种数字藏品相当于合法持有作品真实性确认证书,取得访问正版数字作品的资格。原著作权人(或项目方)授予买家权利的大小与数字藏品的市场价格存在直接的相关性。监管者与自律组织对于初入场的买家而言,尤应普及这方面的投资者教育,规避投资风险。 其五,确认数字藏品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鼓励平台深挖数字藏品多重应用场景。国内数字藏品的商业生态尚处于早期,远未成熟。多数平台热衷简单销卖数字藏品,买家则是单纯拥有藏品。“无聊猿”在世界范围内破圈,既有诸多名星追捧,也有知名公司合作。其版权开放原则打破了传统IP的独家授权衍生观念,商业机构或个人可以购买一款“无聊猿”NFT头像,进行自己的商业开发。在数字藏品用户基础改善和流量效应加持下,一些中国商业公司积极拥抱以无聊猿为代表的数字藏品,以之打造品牌形象。有的新平台开辟艺术家IP专区,为艺术家提供创作平台、社群运营,在创作者和用户之间形成更强的IP粘性和价值赋能。在挖掘IP方面,一些专注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的平台开始出现,诸如“海豹数藏”推出鲁派内画、扑灰年画等山东传统文化藏品。数字藏品行业当前虽然遭遇各种问题,但正面确立其法律属性,借助规范发展之路,行业创意将带来令人瞩目的远景,激发文创领域数字化的动力。 【注:本文获中央财经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金融系统安全与区块链监管科技”(批准时间:2021-03)资助】 【参考文献】 ①袁康、唐峰:《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及其监管因应》,《财经法学》,2021年第6期。 ②吴云、朱玮 :《虚拟货币的国际监管 :以反洗钱为起点走出自发秩序》,《财经法学》,2021年第2期。 ③邓毅丞:《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标准体系重构——以利益转移罪的认定为中心》,《当代法学》,2022年第5期。 ④刘红臻:《宏观经济治理的经济法之道》,《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 ⑤王江桥:《NFT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财经法学》,2022年第5期。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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