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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必读 | 香港证监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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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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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色观察 | 香港证监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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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监管 它最关心的10大问题 2023年2月20日,香港证监会官网发文就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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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规定展开谘询,就一些事项征询市场意见,特别是: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提交意见书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点击阅读 2.金色观察 | 版税面临消亡 对NFT是福还是祸 创作者版税濒临消亡——这对NFT来说是福还是祸?真相虽然残酷,但你需要尽快知道。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昨天发生了什么。点击阅读 3.金色观察 | 比特币NFT大火烧到Stacks 代币2天翻倍 创始人解读什么是Stacks 众所周知,最近一段时间比特币上的NFT Ordinals大火。很多市场人士分析认为,作为比特币智能合约L2的Stacks将是这波BTC NFT热的受益者。点击阅读 4.2023年 Layer2 Top4的战争将如何发展? 以太坊Layer2发展迅猛,Optimism与Arbitrum的处理交易量甚至超过了以太坊主网,而以太坊网络则自10月以来已下降了约33%。尽管未来的以太坊将启用分片技术来降低Gas费,但对终端用户来说,真正低廉的Gas费(甚至0 Gas)更有可能发生在Layer2上。点击阅读 5.元宇宙退潮?相关大厂纷纷调整布局战略 在近期人们疯狂执迷 AI 之前,市场追逐的还是元宇宙的前景,不过一些最新进展显示,各企业对元宇宙的期待已呈现退潮之势。点击阅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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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0
哪些加密货币会被SEC定性为证券?一文读懂「豪威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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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 Gensler多次表示,大多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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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证券。 其以 1990 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 Thurgood Marshall 一份判决意见书为佐证:当有人从大众募集资金,且大众参与其利润,就属于证券。 SEC针对这些被认为是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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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管,包括要求发行者遵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和注册要求,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此外,SEC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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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存在的欺诈和操纵行为进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Staking是证券吗? Coinbase认为Staking不符合豪威测试的四个条件。 第一, 质押服务不构成金钱投资,质押者完全保留其资产的完全所有权。 第二, 质押服务的提供者不是普通企业,整个过程是在去中心化网络上通过智能合约执行的。 第三, 质押奖励是对区块链验证提供者的工资,而不是投资回报,不属于“合理的利润预期”。 第四, 质押服务的提供者仅使用公开的软件和计算机执行验证服务,不执行任何管理工作,这些是IT服务,而不是投资服务,所以不是依据“他人的努力”支付奖励。[3] 证券法的目的是纠正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质押中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因为所有参与者都在公开透明的区块链上,有对相同信息平等的访问权限来验证交易。试图将证券法强加到质押这样的环节对用户一点帮助都没有。相反,不必要的激进授权将阻止用户访问基本的加密服务,并将他们推向离岸、不受监管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张超.证券型通证发行的法律性质与监管范式转变——以美国数字资产投资合同分析框架为视角[J].财经法学,2020(01):85-100. [2] 肖风《区块链:分布式商业与智数未来》,中信出版社2020年. [3] Paul Grewal.Coinbase’s staking services are not securities. And here's why. https://www.coinbase.com/blog/coinbases-staking-services-are-not-securities-and-heres-why, 2023-2-10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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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0
拥抱香港 法币直接买卖加密币 超越币安ok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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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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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的建议展开咨询。香港证监会表示,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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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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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的建议展开咨询。 证监会表示,根据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销自己的集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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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都需要获得证监会的牌照。 请关注重点,开展香港业务需要持有香港牌照,那就是alchemy pay 香港第一批合法化拿牌照,法定货币直接买卖加密货币! 将是香港乃至中国,加密合法化进入加密的第一渠道,直接法币买卖加密货币,这是超越币安,ok的存在! 一起来看几个我看好的标: ach币安上了cfx合约,下一个就是ach,纯正香港代币,Alchemy Pay 在香港 POW'ER 发表演讲。 亚太地区增长和社区负责人 Vincent Cheng 代表 Alchemy Pay 出席了 Power 2023 香港 Web3 创新者峰会。在一个团队的参与下,我们与香港 Web3 社区建立了很多联系。 香港阿尔法:lat 阿里巴巴集团& HashKeyGroup 中国顶尖的区块链实验室万向区块链,香港为中心的Web3计算网络,最纯正的香港代币,最顶尖的中国集团,中国最顶尖的web3会议:万向区块链会议, 肖风的区块链帝国。 binance未上市 HashKeyGroup:是作为资产服务集团旗下旗下公司公司,品牌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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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为专业投资人提供服务。 Mdt这是一家总部位于Hk的公司,他们的联合创始人获得了香港理工大学的全球首个金融科技博士学位 同时他们是一家Ai,Bigdata的区块链公司 港交所考虑收购数据分析的区块链公司,而 Mdt 支持他们的业务 新加入的Ceo来源于彭博社,待了七年,而收购的消息来源来自彭博社,同时有业务潜在支持。不得不想很多 每一次 mdt 在这里停留都会冲很高这一次是否可以重复我不知道,DYOR为自己负责 香港很热,Ai很热! 拥抱香港 拥抱中国 拥抱加密 拥抱世界 中国人中国梦中国心! 中国加密一切得益于伟大的一国两制, 祖国伟大,中国伟大! 全世界关注香港,拥抱香港!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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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0
金色观察 | 香港证监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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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监管 它最关心的10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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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香港证监会官网发文就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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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规定展开谘询,就一些事项征询市场意见,特别是: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提交意见书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香港证监会表示,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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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香港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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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谘询文件显示,香港证监会主要向行业相关机构和人士谘询10大问题。金色财经汇总了这10个问题,下面引用文字为“香港证监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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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 问题 1: 你是否赞同,持牌平台营运者在採取所建议的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应获准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请说明你的看法。 A. 有关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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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的建议 23. 当证监会于 2018 年引入《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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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仍相对较新。鑑于发牌框架属崭新概念,证监会当时认为,即使该制度已设有保障投资者的妥善防护措施,但为求更加审慎,应至少在初步阶段限制《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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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仅可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24. 就此而言,证监会留意到在应否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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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这问题上,公众意见纷陈不一。有意见认为,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该等服务或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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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理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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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并容易受到大幅波动及市场操纵等问题所影响。然而,不少人认为,拒绝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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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可能会变相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理由是此举或会驱使他们转用可轻易在网上接触而不受监管的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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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来进行交易;而任何这些不受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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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一旦倒闭,零售投资者将难以追讨任何损失。此情况在近期多家不受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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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倒闭事件中可见一斑,涉事的投资者均无法提取他们的资产,并蒙受重大损失。 25.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已实施数年,目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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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共有两家。数年来,证监会先后制订了多项虚拟资政策,逐步容许零售投资者有限度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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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2 年 1 月,证监会首度容许零售投资者接触在传统交易所买卖的少数受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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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衍生产品。随后在 2022 年 10 月,证监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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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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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ETF)设立了认可制度,而至今为止,证监会已根据该制度认可了三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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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ETF。因此,零售投资者在香港已能透过受规管产品以间接方式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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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与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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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形势大幅转变。现时有更多国际金融机构及服务提供者(例如传统保管人)已涉足这个领域,并正为此建立机构级的基础设施。在香港,多个持牌经纪行及基金经理现时亦在证监会的监督下,向投资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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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服务。随著金融机构进场,它们正透过引入与主流金融领域的做法相若的政策及程序、制度及监控措施,逐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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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27. 基于上述因素,并经权衡为零售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保障的重要性,证监会建议容许各类投资者(包括零售投资者)使用由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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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的交易服务,但前提是有关平台须遵从下文第 28 至 52 段所载列的一系列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 问题 2: 对于有关一般代币纳入准则及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III) 代币的尽职审查及纳入准则 38. 时至今日,活跃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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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数以千计。就此,证监会希望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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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并不受证监会的监管,意即证监会从未审核亦未曾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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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约及推广文件。这与向公众发售的传统金融产品大有分别,因为传统金融产品通常会受到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的认可或注册制度所规限。有鑑于此,证监会拟採取更审慎的方针,即引入持牌平台营运者在釐定可否向零售客户提供某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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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须遵从的一系列客观准则。 39. 若持牌平台营运者(不论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或是《打击洗钱条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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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制度获发牌)就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券”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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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香港公众作出的要约,可能构成违反香港证券法例下的投资要约制度17或招股章程制度18,持牌平台营运者便不应作出该要约。 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 40. 证监会希望强调,持牌平台营运者对于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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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买卖之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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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符合代币纳入准则方面,负有最终责任。持牌平台营运者亦应持续地监察获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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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保它们持续地符合有关准则。平台营运者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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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买卖时应考虑下列非详尽无遗的一般因素: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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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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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及其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责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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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绩纪录(例如已发行至少 12 个月,惟不包括证券型代币),其他平台营运者是否亦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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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交易,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定货币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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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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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司法管辖区可供买卖;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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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层面,包括其区块链规程的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络的大小(特别是对常见攻击(例如 51%攻击)的抵御能力),共识算法的类型,及与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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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支援区块链的代码缺陷、违规事项和其他威胁有关的风险,或适用于它们的作业手法和规程; e) 发行人所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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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材料,其内容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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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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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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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高度集中或由少数个人或实体所控制、价格操纵和欺诈,及较广泛或较狭窄採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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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风险的影响; h)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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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其发行、分销或使用有关的任何待决或潜在的民事、监管、刑事或执法行动;及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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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崭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术、结构或加密经济创新是否看来具有欺诈或极为不当的成分。特定的代币纳入准则 41. 除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外,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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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应确保所挑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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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合资格的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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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 42. 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为持牌平台营运者纳入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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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零售买卖时所需符合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份条件,亦不能是唯一基准。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遵守上述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当中载列了有关纳入代币的较广泛考虑因素),并须履行下列的其他尽职审查。 合资格的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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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合资格的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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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19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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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获接纳的指数”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标的指数,以衡量在市场上最大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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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现,并且符合以下准则: a) 该指数应是可供投资的,意味著有关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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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充足的流通性。 b) 该指数应以客观方式计算,并以规则为本。 c) 指数提供者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资源,以便建构、维持和检讨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 d) 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应以文件妥为记录,而且贯彻一致及具备透明度。 45.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在两个指数中至少有一个由在发布传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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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指数方面具有经验的指数提供者所推出,例如曾推出获证监会认可指数基金跟踪的指数的指数提供者。 46. 证监会明白,获持牌平台营运者纳入以供买卖的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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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或有可能不再属于上文第 44 段所述的获接纳的指数内。若获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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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是获接纳的指数内的成分,持牌平台营运者便应评估应否继续容许零售客户买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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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而言,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考虑是否有任何重大不利消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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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否出现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的流通性问题和是否有其他考虑因素,以致必须中止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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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卖,或限制零售客户只可出售他们的持仓。证监会希望强调,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持续地履行监察所有获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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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47. 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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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第 7.6 段,以了解合资格的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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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符合的详细代币纳入准则。 问题 3: 如证监会有意允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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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那麽从投资者保障的角度来看,你认为应要实施甚麽其他规定? 须进行的其他代币尽职审查 48. 在纳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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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买卖前,持牌平台营运者除了需要遵守一般及特定的纳入准则之外,亦应针对下列范畴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 a)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本身的内部监控措施、系统、技术和基础设施21能够支援及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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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任何特定风险。 b)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对附设智能合约分层22的区块链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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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智能合约审计,除非该平台营运者证明其依赖独立核数师进行的智能合约审计是合理的,则作别论。有关审计应重点审视智能合约分层是否存在任何安全缺失或隐忧。 c)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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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予专业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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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取得并向证监会呈交以法律意见或备忘录的形式出具的法律建议书,并确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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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 49. 详情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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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第 7.7 至 7.9 段。 50. 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但不符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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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零售投资者买卖,便应向证监会提交一份建议书以供讨论。在审阅有关建议书后,证监会可因应个别个案决定是否允许该等未获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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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卖。 (IV) 披露责任 51.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披露足够的产品资料(如以下非详尽无遗的清单所列),使客户能够评估其投资的状况: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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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平台上的价格及成交量,例如过去 24 小时的价格及成交量; b)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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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团队或开发者的背景资料;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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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日期; d)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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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款和特点的扼要描述;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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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的连结(如有);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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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审计报告的连结(如有);及 g)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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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投票权,持牌平台营运者将如何处理这些投票权。 52. 详情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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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第 9.28 段。 问题 4: 对于允许结合使用第三者保险及持牌平台营运者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旗下法团拨出的资金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你是否有任何其他建议? 问题 5: 对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如何划拨该等资金,你是否有任何提议(例如,拨入持牌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帐户,或设定代管安排)?请详细说明你所建议的安排,及有关安排所提供的保障如何能提供与第三者保险相同的保障水平。 问题 6: 对于哪些技术方案能够有效地纾减与保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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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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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风险,你是否有任何提议? B. 关于保险/补偿安排的建议规定 53. 目前,《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时刻都有投购保险,当中的保障范围必须涵盖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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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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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23。 54. 然而,本会得悉,业界人士在遵守这些规定方面面对实际困难,原因是许多保险人不愿就线上储存方式所涉及的风险提供保障,而纵有保险人愿意提供有关保险,所需保费在商业上亦非持续可行。部分人士亦表示难以遵守“时刻”都有投购保险这项规定,原因是他们所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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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持续转变,而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都是固定,并不会频密地作出检视。 55. 鑑于上述原因,证监会建议修改现行保险规定,详情如下: a)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设有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就与保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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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风险(例如平台遭黑客攻击的事件,或持牌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繫实体违约)提供适当程度的保障。有关安排应包括第三者保险,或持牌平台营运者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以信託方式拨出并指定作有关用途的资金,或两者兼备。 b)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每日监察其所保管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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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值。如持牌平台营运者察觉到所保管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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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值超过证监会所核准的补偿安排下的保障额,而该营运者预计这个情况会持续出现,该营运者便应通知证监会,并尽快採取补救措施,确保遵守有关的补偿规定。 c) 持牌平台营运者如为遵从有关规定而拨出自身的资金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金,便应确保该等资金乃以信託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关用途。该等资金亦应从持牌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繫实体或与持牌平台营运者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产分隔出来。 56. 证监会亦欢迎业界人士就关于保险/补偿安排的建议规定发表意见,另外本会亦欢迎业界人士就如何能够在技术层面上纾减与保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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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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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风险作出提议。 57. 详情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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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第 10.22 至 10.26 段。 问题 7: 如持牌平台营运者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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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交易服务,你会建议採纳哪一种业务模式?你建议推出哪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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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供投资者买卖?目标将会是哪类投资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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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的交易 58.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持牌平台营运者不得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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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进行销售、交易或买卖24。 59. 证监会理解,业界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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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兴趣渐浓,尤其是希望可向机构投资者销售。证监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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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作为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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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与传统金融市场之间连繫的介面,有著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能让机构投资者更有效地对冲风险。 60. 儘管如此,证监会希望透过是次谘询,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能首先採取的业务模式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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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种类,以及市场需求,继而进行独立检讨并据此制订政策。 问题 8: 对于如何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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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中的其他规定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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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内的同时对其加以改良,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D. 拟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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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内对现行规定的其他调节 61. 证监会亦已考虑业界就现时以发牌条件的形式对《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所施加的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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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而提出的意见,并建议在纳入有关规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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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时作出下列调节: a) 证监会不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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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当中有关“证券型代币”25的规定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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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内。根据该项规定,只有符合以下说明的证券型代币才可被平台纳入以供买卖:(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个月的发行后往绩纪录。该项规定在 2019年实施时,原意是防止平台将具欺诈性的首次代币发行的代币(与传统证券投资相类似,这些代币常以相关项目的利润或回报作为招徕,从而利诱投资者)纳入以供买卖。鑑于市场状况已显著改变,尤其是代币化证券的出现,该项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已不适用。因此,证监会建议移除该项规定。日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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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以及证监会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的证券型代币分销指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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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第 7.5 段)。 b) 目前,《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须利便客户行使因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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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享有的投票权26。证监会明白,如要遵守这项规定,在运作上有所困难。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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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订明,持牌平台营运者只须向客户披露其会如何处理有关投票权(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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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第 9.28(g)段)。 c) 持牌平台营运者无须再就拟供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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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交以法律意见或备忘录的形式出具的法律建议书,除非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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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售予零售投资者,则作别论27(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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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第 7.9 段)。 d) 我们建议就自营交易规定订下例外情况,即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进行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28或证监会因应个别个案而准许的少数情况下的自营交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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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第 13.2 段)。 e) 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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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售予专业投资者,持牌平台营运者只须于计划在其交易平台上加入或移除有关产品前预先通知证监会即可,而无须徵求证监会批准。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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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售予零售客户的,便会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就有关计划预先徵求证监会批准,然后才可纳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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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买卖(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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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第16.3 至 16.4 段)。 问题 9: 对于《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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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第 12 章当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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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的规定或任何其他规定,你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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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 62. 整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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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涵盖所有规管持牌平台营运者操守的规定。如同我们将对持牌法团及其有联繫实体施加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分别制订独立的指引一样,我们建议持牌平台营运者应遵从独立的指引,当中就规管因持牌平台营运者的业务活动而引致的所有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而订明了规定。就此,证监会已就现行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指引》)草拟一个独立章节(第 12 章)。有鑑于此,《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指引》将更名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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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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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有联繫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亦会予以修订,以同时涵盖持牌平台营运者的有联繫实体。 63. 鑑于持牌平台营运者面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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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有特点而引致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它们除了需要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指引》所载的现行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之外,亦应遵从在第 12 章中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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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纳入的额外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当中条文乃以《打击洗钱条例》及特别组织所颁布的最新标准和指引作为参考30。我们亦参考了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及新加坡)目前或建议实施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下文详述第 12 章所载的部分重要规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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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 64. 特别组织于 2019 年开始提倡以经调改的形式将特别组织第 16 项建议所载的电传转帐规定应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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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上(即转帐规则)的重要性。首要目的是使不法分子和指定人士无法任意以电子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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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以及侦测滥用行为。特别组织亦重申,各司法管辖区需要尽快实施转帐规则以解决“日出问题”31。 65.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2 第 13A条所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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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打击洗钱条例》所界定的“金融机构”32)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证监会已在第 12 章中载列详细指引,说明其在该项法定规定方面的监管要求,当中包括: a)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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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的汇款机构身分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所需汇款人及收款人资料,并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机构提交该等资料(见第 12 章第 12.11.5至 12.11.16 段); b)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收款机构的身分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由汇款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所需资料(见第 12 章第 12.11.19 至 12.11.20 段); c)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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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对手方(即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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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的汇款机构、中介机构或收款机构)进行尽职审查,藉此识辨及评估当中牵涉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以便应用风险为本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见第 12 章第12.13.1 至 12.13.13 段);及d)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非託管钱包3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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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往来时,应从客户(可以是汇款人或收款人)取得所需资料并将之记录下来,以及採取合理措施来减低及管理与该等转帐有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详情请见第 12 章第 12.14.1 至 12.14.3段)。 66. 第 12 章第 12.7.6、12.8.1 至 12.8.3 段亦载有关于识别可疑交易及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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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的所有相关人士进行制裁筛查的规定。 67. 另外,本身并非持牌平台营运者的持牌法团在经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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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业务时,亦可能会面对类似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而它们亦可能经营会引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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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业务。在该等情况下,它们应参照第 12 章中的相关规定。 问题 10: 你对《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 68. 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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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指引》及《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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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外,我们亦会发布适用于《打击洗钱条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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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制度的《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而其文本载于附录D。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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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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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的建议展开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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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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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规定展开谘询。 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注1),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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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 证监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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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所建议的监管规定乃建基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现行制度中的监管规定(注2),并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相若(注3)。证监会亦藉此机会,建议对现行制度中的某些规定作出修改。 在是次谘询中,证监会特别就以下事项征询市场意见: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注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 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女士表示:“一如我们自2018年以来所秉持的理念,本会依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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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监管建议多项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注5)。鉴于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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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近期动荡不稳,加上部分主要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倒闭,各地监管机构达致了明确共识,认为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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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进行监管,以确保充分保障投资者,并有效管理主要风险。” 计划申领牌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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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包括原有平台(注6))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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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本会欢迎有意者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www.sfc.hk),或以电邮(VATP-consultation@sfc.hk)、邮寄或传真((852) 2293 4004),向证监会提交意见。 完 备注: 根据《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任何人如经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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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业务(即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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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或显示自己经营该业务,便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证监会在2019年就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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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引入了监管框架。请参阅证监会在2019年11月6日发出的《立场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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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 有关规定涵盖妥善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利益冲突、网络保安、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以及预防市场失当行为等范畴。 除了有关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规定外,其他的主要建议关乎代币的尽职审查、管治和披露。 证监会早于2018年起已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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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不限于洗钱,还包括投资者保障方面的隐忧。请参阅证监会在2018年11月1日发出的《有关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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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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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营运者如在2023年6月1日前于香港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便会被视为“原有”平台。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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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Octopus Global全球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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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香港财政司发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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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政策宣言》,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已经成为全球Web3.0人才和数字资产爱好者的聚集地,Octopus未来将立足香港,服务全球用户,积极申请香港MSO、SFC、ETF期货牌照,寻求更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通过合规牌照铺平全球化道路。开发交易所现货、借贷、钱包、咨询、社区直播、IDO等功能,打造一站式综合交易服务平台。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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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边界智能独家区块链技术支持 「第十届港股 100 强颁奖典礼」即将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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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 投资机遇」「 Web3.0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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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等四大主题论坛,广邀政、商、学界同仁,共同探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转型新机遇,助力企业通过数字化工具重塑自身价值,获得新增长动能出谋献策,也为数字化转型成功的标杆企业与提供数字化服务的科技企业提供展示舞台。边界智能创始人兼 CEO 曹恒女士也将作为企业嘉宾出席大会「 Web3.0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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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论坛,并发表精彩演讲。 据了解,「港股 100 强」评选活动始于 2012 年,活动以专业、客观、公正、准确为宗旨,利用大数据和一系列科学、公允的评价指标对上一年度香港上市公司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与计算,评选出香港主板上市公司中发展良好及拥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为港股投资者树立投资标杆,促进香港资本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评选活动举办至今,参会人数及支持机构不断增加,影响力逐年扩大,目前已是香港财经界与金融界年度盛会之一。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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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a16z 监管系列新文:Web3 监管框架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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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base 和 Gemini)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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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商(如 Transak 和 Moonpay),要求他们核实将资金带入链上的用户的身份。这些信息允许私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调查人员收集通过这些机制进行交易的用户的归属信息,包括通过去中心化交易所执行的任何交易。 其次,为提供去中心化交易所协议的应用程序的用户体验增加新的重大摩擦,可能会破坏该《条例》的所有三个政策目标,将用户从受监管和合法合规的应用程序推向不合规或完全不受监管的应用程序。正如本系列第三部分所讨论的,这种不受监管或不合规的应用程序的出现是建立开放和无许可的互联网协议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因此,需要设计有效的监管来激励用户使用受监管的应用程序。要求所有应用程序实施 KYC 措施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区块链的透明性对用户保护自己的隐私起到了非常强大的激励作用 -- 收集个人身份信息(PII)的各方意外(漏洞或黑客)或有目的的披露可能导致破坏性的影响,揭露用户的整个交易历史,使他们成为犯罪活动的潜在目标,包括身份盗窃、抢劫和绑架。因此,用户被激励着向尽可能少的交易方提供 PII。逃避 KYC 要求的动机和机会危害了《条例》的成功,有可能使用户面临更大的风险,增加非法资产的交易,并阻碍创新。此外,对某些应用程序适用 BSA 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宪法挑战的可能性。 第三,阻碍创新的问题因 BSA 义务将给初创企业带来的成本而变得更加复杂。特别是,合规程序和数据隐私成本可能被证明对经营新生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应用程序的企业来说是不可逾越的,从而抑制了企业家创建和经营这些应用程序的积极性。这将减少用户可用的应用程序的数量,并减少竞争,而这可能会引入中心化风险。例如,由于能够遵守的营利性应用程序将从缺乏竞争中受益,这些应用程序将能够对基础协议施加更多的影响。最终,这可能会导致协议的网络效应实际上归属于这些强大的应用程序(例如,随着更多的用户寻求使用网络,他们将被引导到营利性的应用程序),这将使他们能够从用户那里获得更大的收益。这种动态与区块链技术旨在实现的目标(自由、开放和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截然相反。这种反创新的环境将鼓励企业家在其他地方建设,并可能导致美国执法的透明度降低。 第四,在《条例》中增加 BSA 要求可能会破坏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包容性优势。例如,去中心化交易所是基于区块链的金融系统的一个关键支柱,它有望使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和保险,提供给比目前银行系统更广泛的人群。KYC 要求将缩短这一承诺,减少包括难民在内的贫困和弱势人群利用这一技术的可能性。 总结来说,美国的现行法律将大多数应用程序和协议排除在 BSA 之外是有道理的。正如 FinCEN 在其 2019 年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那样,非监管性的、自我执行的代码或软件本身不会触发 BSA 义务,因为软件供应商不是货币传输者。FinCEN 规定,那些提供“货币传输者用于支持货币传输服务的交付、通信或网络接入服务”的人不属于货币传输者的定义。[31 CFR § 1010.100 (ff)(5)(ii)]。这是因为工具(通信、硬件或软件)的供应商是“从事贸易而不是货币传输”。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没有在《条例》或我们对其应用的分析中纳入任何与《银行保密法》有关的要求。 应用《条例》 现在我们将展示该《条例》(没有任何 BSA 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具有不同特点的应用程序,从中心化交易所一直到简单的区块资源管理器。我们在下表中总结了我们的分析,该图表针对所分析的各种类型的应用程序绘制了相对风险、用户数量和监管需求。 此外,我们还评估了《条例》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和 web3 协议和应用程序的开发者的适用性。附表 A 列出了我们的分析结果。 中心化交易所 《条例》的注册要求和持续合规义务应适用于任何经营交易设施的企业,该设施通过专有软件而不是通过使用去中心化交易所协议直接促进数字资产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决定客户可以交易哪些资产,作为客户之间的可信中介,并作为客户资金的保管人 -- 而所有这些服务都是为了盈利而提供的。交易所的中心化性质引入了《条例》(和其他现有的金融法规)所要针对的遗留风险。因此,我们希望《条例》的每一项要求都能适用于中心化交易所。然而,鉴于中心化交易所使用专有软件运作,而不是通过部署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代码审计要求将提供很少的好处 - 交易所内的交易将完全由交易所控制,其交易的执行将受到《条例》的其他要求。 去中心化交易所 基于我们在本系列第一部分讨论的原因,该《条例》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适用于任何 web3 协议,无论它们是否直接促进数字资产的交易。很简单,协议不可能符合这样的规定。例如,软件不可能做出遵守上市规则所需的主观判断。即使可以,它也没有办法遵守每个司法管辖区试图实施的相互冲突的上市规则。在不损害我们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讨论的协议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将《条例》适用于协议。也就是说,协议必须是开源的、去中心化的、自治的、标准化的、抗审查的、无许可的。 然而,如果 web3 协议被豁免于该《条例》,那么什么是“协议”的定义就很重要。如果该定义过于宽泛,那么中心化的企业可以通过使用部署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而不是链外的专有软件来简单地规避该《条例》。如果它的限制性太强,那么没有任何协议有资格被排除在外。 构成“协议“的法定定义应从协议的基本原则中得出,并与《条例》的政策目标相平衡。然后,豁免符合这些原则的协议将成为一种自我强化的激励机制,促使其他协议采用这些原则,并为开放、自由和可信中立的互联网作出贡献。 特别是,直接促进代币交易的协议,如去中心化的交易所协议(DEX),要想获得豁免,应具备以下一些或全部特征: 开源:协议应该是开源的,因为这可以确保协议的网络效应归属于其用户,而不是支持协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使协议开源还可以确保它们可以被竞争对手分叉,这有助于防止协议获得普及,然后寻求从其用户那里获得巨大的收益,这种做法在 web2 的中心化和专有系统中一再上演。 去中心化:同样,协议不能被任何个人或集中的相关人员控制,因为这种控制会危及协议的可信中立性。保持可信的中立性对于最大化协议的网络效应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对第三方建立在协议之上并发展协议网络的有力激励。 自主性:协议一般应尽可能地自主运作。在软件协议的运作中加入人类中介,会大大削弱协议的效用,并带来某些风险,即这些中介可能利用协议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去中心化交易所协议的情况下,应该做出某些有限的例外,以便能够暂停或中止交易,在协议被滥用的情况下减轻用户的潜在风险。此外,允许对协议的某些参数进行调整可能是有利的,例如从特定流动性池中产生的费用。然而,任何此类权力都不应使协议的管理者能够实质性地改变协议的主要目的或控制用户的资金。 标准化:协议应尽可能地利用标准或建立标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潜在的可组合性。例如,使用代币标准,如 ERC20 和智能合约标准,可以确保协议的可组合性更强,更安全,并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更广泛地受益。 抗审查性:协议必须不具备审查个人或交易的能力。虽然审查的权力可能看起来很有吸引力,但这种权力会危及协议的可信中立性和效用,包括容易被不良行为者滥用。例如,一个 DAO 拥有改变协议以审查用户的权力,可以充分激励个人寻求对 DAO 的控制,以审查其竞争对手。可以想象,如果电子邮件协议 SMTP 有能力审查某些供应商,那么像谷歌这样的大型电子邮件服务供应商可能会寻求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来获得对 SMTP 的控制,并审查微软或苹果等竞争对手的电子邮件服务。此外,审查的能力危害了协议的自主性,并可能使协议受到全球冲突的监管计划的影响,而这些监管计划是不可能遵守的。 去许可:同样地,协议必须是去许可的,以保持其可信的中立性。与审查制度一样,有许可的协议可以被不良行为者用于恶意目的,他们可以试图阻止其竞争对手使用协议。此外,协议的去许可性质对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在的网络效应至关重要,这与协议的效用直接相关。如果开发者在建立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许可,那么他们将更有可能在不需要这种许可的地方进行建设。因此,一个管辖区对协议施加许可要求的效果将鼓励建设者在允许去许可的管辖区简单地进行开发。 去中心化交易所应用程序 在第二部分中,我们提供了一个框架,用于评估某项法规是否应适用于使用某项协议的应用程序。该框架分析了监管的目的,评估了要监管的应用程序的特点和风险(包括它们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以及它们的主要目的是否旨在直接促进被监管的活动),并审查了应用该监管的宪法意义。 在将该框架应用于《条例》的许多规则和要求时,似乎有可能将所有的规则(除监管规则外)以这样一种方式制定,即促进访问 DEX 的应用程序将能够遵守。例如,应用程序应该能够遵守有关上市、记录保留和利益冲突的规则。最终,只要这些规则不要求应用程序控制或支配底层 DEX 协议的运作,理论上就应该可以遵守。然而,根据该框架,监管规则不应适用于任何非监管的应用程序 -- 这种监管规则要解决的风险只有在应用程序接受监管时才会出现,因此将这种规则适用于不接受监管的应用程序没有意义。 接下来,我们可以考虑适用《条例》的政策目标,并预测这些目标将根据要监管的应用程序的具体特点而有所不同(例如,与应用程序的功能、是否为盈利而运营等有关的特点)。这些特征揭示了哪些地方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中心化风险,或来自交易环境规模和影响的市场诚信风险。此外,这些特征表明在哪些地方促进创新的愿望可能超过监管,新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非营利性应用程序,以及一般的区块探索者的需要。 为了说明监管如何适用于使用去中心化协议的非托管应用程序,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四类:(i)成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ii)新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iii)旨在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非营利性应用程序,以及(iv)不是旨在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非营利性应用程序。 成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 将《条例》适用于经营通过DEX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应用程序的成熟企业,是最有力的理由。首先,如果《条例》不适用于这些应用程序,那么《条例》的政策目标很容易被破坏。在没有合规负担的情况下,这些应用程序可以提供较低的交易费用,并从中心化交易所吸引用户以规避《条例》。其次,鉴于这些应用程序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们可能会引入某些利益冲突的风险(与交易信息的展示、收费或交易路线有关),类似于中心化交易所的风险。最终,监管应该是技术中立的--不使一种技术(去中心化交易所)比另一种技术(最喜欢交易所)受益--除非它们有不同的风险状况,或者有压倒性的政策目标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 支持豁免成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的一个论点是,促进创新的政策目标超过了保护用户免受风险和限制非法资产交易的目标。我们在本系列的第二部分中指出,鉴于web3的去中心化协议有效地成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类似于SMTP/电子邮件),促进创新的理由在web3中得到了支持。因此,减少利用DEX基础设施的应用程序的合规性负担,有助于激励此类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发展。然而,这些应用程序是成熟的(它们有大量的用户和/或高交易量),豁免它们的监管可能会增加上述风险的整体权重,再加上大量监管套利的风险,使得促进创新的目标不太可能超过《条例》的其他政策目标。 鉴于上述情况,这些应用程序可能会受到与中心化交易所相同的要求,除非它们不从事特定活动(例如,如果它们不保管用户资产)。此外,它们应受制于针对其独特风险的要求。例如,我们希望这些应用程序受到代码审计要求的约束,因为它们利用了部署在可编程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这些审计要求也可以涵盖应用程序与智能合约的整合,以保证应用程序提供商不从事欺骗性活动,如在用户交易前进行交易或向用户报出稍高的价格并保留差额。虽然这些行为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连带看到,但这些犯罪行为留下的错误证据可能不足以确保用户免受此类活动的影响。另外,这种活动可能会被《条例》的其他内容所禁止,这些内容不涉及协议的运作更为合适。因此,代码审计可能是更合适的要求。 结论:须遵守《《条例》》的注册要求,不包括保管要求,但包括代码审计。 新生的营利性应用 对于新生的或小型的营利性应用程序,上述创新与竞争力政策目标的平衡可能更倾向于促进创新。例如,如果应用程序低于与用户数量、交易量或交易佣金有关的门槛,用户的风险量和非法交易量将大大减少。同时,对新生的或小型的营利性应用程序适用繁琐的监管进入壁垒或监管规模经济的成本很高,可能不利于 web3 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发展的早期阶段。如果适用,该《条例》可能有效地成为护城河,扼杀竞争。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促进创新的政策目标可能会超过该条例所要解决的风险。一个“监管沙盒”或“安全港”使这些应用程序免于《条例》的要求可能是合适的。 然而,即使监管机构认为新生的营利性应用程序被豁免,消费者保护法规,如披露要求,也有助于告知用户使用 DEX 的风险。代码审计要求也可以保护应用程序的用户免受 DEX 的智能合约故障的影响,同时确保应用程序的功能与宣传的一样。因此,审慎的做法可能是将这些应用程序免于注册的条件放在其遵守前期风险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上,或者在风险状况或代码发生变化时持续要求。这种平衡将有助于保护客户,同时不会给新进入者带来过重的负担和扼杀竞争和创新。 结论:可能免于《条例》的注册要求,但须遵守前期或持续的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 非营利性应用程序,专门用于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 如果 web3 应用程序不是由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运营的,那么该条例的政策目标的相对权重应该更有利于促进创新。非营利性应用不太可能出现营利性应用的许多风险,特别是在利益冲突方面。此外,如果没有人获利,就很少或根本没有产生利益冲突或鼓励经营者为非法交易提供便利的动机。 然而,通过继续适用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还是可以实现最低水平的保护。这些应用程序要么是以向用户提供访问 DEX 的具体目的而开发的,要么是旨在引导用户访问特定的 DEX,因此,它们应该负责向用户提供前期的风险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或者在风险状况或代码发生变化时持续要求。这两种要求都可以很容易地得到满足,这意味着它们不太阻碍创新,但又能为用户提供有意义的保护。 结论:可能免于《条例》的注册要求,但要遵守前期或持续的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 非营利性应用程序,非专门用于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 如果一个应用程序只是一个区块资源管理器或其他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协议互动的通用工具,那么它就不应该受《条例》及其要求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条例》将类似于直接监管底层协议,会扼杀创新。监管软件与企业之间的界限需要得到保护,这一点在这里最合适。即使是上面讨论的披露和代码审计要求也不应适用于这种通用应用程序,其中许多是能够与特定区块链上存在的每个协议进行交互的工具。因此,代码审计和披露要求将是不切实际的,甚至是不可能遵守的。 结论:被排除在《条例》的所有要求之外。 去中心化交易所 DAO 如果维护和管理 DEX 事务的 DAO 能够从通过 DEX 执行的任何交易中获利,那么 DAO 将有效地被激励促进和鼓励通过提供最宽松和监管最少的交易环境的非注册交易所进行交易,包括在资产上市方面。这将大大破坏《条例》中有关保护用户和遏制非法交易的政策目标。因此,为了确保《条例》的政策目标能够实现,任何 DEX 的 DAO 可能需要接受某些额外的保障措施(包括不允许 DAO 从不合规的应用程序发起的交易和其他交易中收取佣金)。对于《条例》,这种保障措施可以建立以下限制: 负责开发、运营、管理或维护任何 DEX 的去中心化组织应被要求(i)利用合理设计的机制,防止直接或间接向 DAO 收取和分配通过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应用程序发起的交易的费用和/或佣金,这些应用程序未根据和遵守本条例注册;(ii)放弃主要目的是促进或鼓励通过直接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应用程序执行交易的活动,这些应用程序未根据和遵守本条例注册。 这些保障措施将确保 DAO 不能从未注册的应用程序发起的交易中获利,从而激励 DAO 鼓励和促进通过注册的应用程序进行交易,并消除 DAO 可能鼓励和促进使用这种未注册的应用程序来规避条例的任何动机。 去中心化交易所开发者 不应该对开发或发布软件的个人或企业进行直接监管。这样的限制会带来巨大的成本,而且没有任何好处。为成功遏制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和发布而对个人自由的过度侵犯将受到挑战,并以宪法为由被击败。然而,在这种限制最终在法律上被击败之前,这种限制的提出和批准将对其在塑造我们集体的数字未来中的作用产生持久和不可弥补的影响。 结论 对 Web3 的有效监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去中心化和自主的全球软件的存在使这一任务更加复杂。然而,与其说我们要监管这个软件,不如说我们必须专注于为在其上运营应用程序的企业量身定做类似《条例》的法规。如上所示,这一过程必须从建立明确的政策目标开始,并包括根据要监管的应用程序的特点对这些目标进行动态加权。此外,它并不要求消除 Web3 技术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的可能性,但也确实要求采取旨在减少非法活动风险和抑制非法活动的措施。此外,有必要采取保障措施,以确保 DAO 不被用作漏洞,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对开发者本身进行监管。 最终,对 Web3 技术的适当监管可以释放其潜力,并为互联网增加许多新形式的本地功能。这一新的网络层将充当公共基础设施,数百万新的互联网企业将建立在其之上。 附表A:《条例》合规要求总结 *这些规则的适用将取决于《条例》背后政策目标的相对权重。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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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代币化债券潜力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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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在比特币和非同质化代币(NF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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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央行数码货币(CBDC),但DLT的应用远不限于此。将DLT应用到金融市场的现有产品与流程,例如债券发行及交易,就是很好的例子。 简单而言,债券代币化就是在DLT分类帐上记录有关债券的实益权益,而非采用传统的电脑记帐方法。这不只是改变证券记帐的方式,其突破在于将债券以至其他与交易相关的金融工具、参与方及活动汇聚于单一数码平台,从而促进彼此间的互动,大幅度减低相关成本及促进全过程自动化,长远而言,更可能令现有的市场运作方式出现根本性的变化,并让投资者掌握更大的主导权。 让我们看看这次代币化发行如何体现DLT的好处。 按照传统的发行模式,每只债券均有纸本票据作为「出世纸」,该纸本票据会存放于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在香港即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债券的持有及转让均经过CSD的记帐作纪录。与此同时,债券交易的款项经由另一个渠道——即时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现金及债券的转帐要同步进行,才能顺利交收,确保任何一方都不会因另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蒙受损失。这一过程称之为货银两讫(DvP)。流程颇为复杂,对运作系统有很高要求。 代币化发行可省却上述大部分步骤。在所谓「数码原生」的发行中,债券「出生」于相关平台。同样道理,现金亦以CBDC等现金代币的形式存放于平台。交易只是简单涉及DLT平台上买方与卖方的钱包之间交换债券与现金代币,更可即时同步进行,消除任何交收延误及交收风险。 今次发行的代币化债券保留了传统发行模式的部分元素。例如债券首先存放于CMU并以传统方式诞生,然后才在数码平台进行代币化。此举是为审慎起见,同时亦因为全面实行数码原生发行的若干环节尚未具备条件。即便如此,我们仍然显著提升了整个流程的效率,将传统债券发行一般需时5个营业日(T+5)的交收程序大幅缩短至1个营业日。如非市场惯例的需要,例如让买方有时间安排资金以完成交易,交收程序还可以进一步缩短。 这种运作上的改进并不只限于发行环节。世界其他地方此前进行的个别数码发行基本上针对一级发行部分。香港这次发行的代币化债券则更进一步:涵盖整个债券的生命周期,包括二级市场买卖的交收、息票派付以至期满赎回都在平台上处理,并有潜力使用可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进行,进一步提升效益。 细心的读者会留意到,效益提升及自动化的关键在于将所有程序都集中在平台上进行。因此除了将债券代币化外,支付环节(即现金)亦需要代币化。 这次发行中,银行提供法定现金,以换取由金管局「铸造」的港元现金代币,方便在平台上进行一级发行及二级市场交易的交收,以及息票派付与期满赎回。 这些现金代币与批发层面的CBDC类似。目前,金管局在跨境CBDC支付平台「mBridge」与国际结算银行创新枢纽(BISIH),以及中国内地、泰国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中央银行合作,在这次交易中,现金代币的发行与赎回与金管局在「mBridge」中所采用的机制相若。未来,资产代币化与金管局在CBDC方面的举措之间可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例如,我们将在下一阶段进一步研究,在代币化资产平台与「mBridge」平台之间建立联系,或可促进跨境债券交收与投资。 既然代币化有诸多好处,大家自然会问:为何业界仍未踊跃采用? 原因之一是基建方面需要不少投入。建立及管理DLT节点成本高昂,在技术上亦有一定程度的要求。其二是标准与兼容性方面亦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近年一些商用代币化平台面世,这些平台在其各自(通常是私有性质)的DLT网络上运作,容易令产品市场与资金池都出现割裂的情况。 最后还有运作或制度安排等非技术环节的问题。举例说,作为代理人的银行可能需要在平台上为发行人提供前所未有的支援。另外,除非终端投资者基本上都能接入平台,否则行之多时的托管安排可能需要更新,让托管机构可代表投资者持有数码证券。由此可见,要代币化普及,投资者需要采取行动,为迎接DLT这项新技术做好准备。 这些问题并非无法解决;应用程式界面(API)等具成本效益的方案已经出现,可以解决某些问题。不过,与许多其他新科技的应用一样,要有足够多的人转用有关科技,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因此,包括金管局在内的公营机构或可发挥示范、协调作用,鼓励业界使用。 面对种种挑战,我们将如何开拓DLT的巨大潜力? 金管局的代币化之旅始于2021年的「Project Genesis」,这是我们与BISIH辖下香港中心合作进行的一项概念验证研究。这次发行在该项目的基础上迈出一大步,将有关科技应用到实际交易中。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与业界合作,测试其他可提高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市场以至整体资本市场的效率及透明度的创新功能。其中一个可能是实时追踪及汇报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从募集资金所支持的资产直接收集数据加以整理并传送至DLT平台,让投资者可随时容易获取有关资料。另一个可能是在平台上甚至跨平台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我们亦希望鼓励其他发行人考虑进行代币化发行。我们正撰写白皮书,总结这次发行的经验,希望为其他感兴趣的发行人提供参考。 同时,我们必须确保香港的生态圈能配合代币化的更广泛运用。这次试点发行证明香港的整体法律及监管制度具有弹性,能配合支持代币化债券。然而,我们似有空间做得更多更好。部分海外地区已为DLT上数码原生的证券,以至在非传统CSD上创设的数码证券提供法律确定性。我们会研究这些发展,并在白皮书中详细说明我们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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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0
徐可重出江湖 会在Web3加密世界掀起怎样的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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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种可持续的经济模型。例如游戏中的
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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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Game-Fi中的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这可以帮助用户赚取更多的虚拟货币或其他数字资产,同时也为开发者和平台提供了收益来源,完美实现三方共赢。” 小编认为,徐可说的很有道理,元宇宙下一步的发展方向极大可能会像徐可说的这样,与Game-Fi结合,且元宇宙以后会成为一个开放且包容的平台。 听完徐可此次的推特Space直播,小编已成为徐可的铁粉,关于徐可能掀起怎样的风浪,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聊聊。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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