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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江帆建议: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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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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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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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置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江帆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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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制度。 “近年来,由于受到诈骗、敲诈勒索、洗钱以及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的青睐,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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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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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涉案财产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江帆指出,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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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财产属性不同,现有的制度规定、侦查措施和财产处置方式无法应对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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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保管、变现等活动的现实需要。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办案机关处置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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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则与程序等关键问题语焉不详,一些办案机关迫不得已,往往容易采取主观推定的方式推进涉案财物处置的工作进程,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货币处置出现了法律适用缺失、强制措施不完善、变现程序存疑等现实难题。 “针对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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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国家缺少统一的制度规定。”江帆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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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使得交易难以追踪和监管,增加了调查和取证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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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跨境特性要求各国监管机构进行跨国合作,但目前国际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增加了扣押、冻结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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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波动较大,需要确保在扣押、冻结期间的资产安全,避免价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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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隐蔽性、虚拟性,要求完善保管方案、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经办人员管理,以防止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者出现转移、私分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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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禁止流通与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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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变现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未能调和。”江帆指出,刑事案件中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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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现其实可以顺应多方主体的利益需求,其背后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可以弥补刑事案件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给予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从而获得量刑上从宽处理的机会。 然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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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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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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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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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交易活动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由此给司法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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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置带来很大的障碍,司法机关难以通过合法、权威的渠道对查扣、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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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变卖、拍卖,进而导致了当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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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的模糊、灰色地带,也埋下了多重隐患。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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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我国当前并无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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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处置规范性文件,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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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置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流程等尚未明确规定。”江帆指出,实践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解决司法办案难题,司法机关大多是委托民间科技企业代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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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处置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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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在扣除服务费后将变现所得交给司法机关。然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合法性依据不足、变现成本过高、处置过程难监管等问题。同时,处置程序缺乏公开、透明,由此极可能导致寻租、赚取差价、贪腐等问题发生。 “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首先要明确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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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的法律依据。”江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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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其财产属性已为民法典所认可,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对此,江帆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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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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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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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依据的基础上,还需构建完备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江帆认为,首先要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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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建议由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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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扣押、估价、保管等程序以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形式进行专门规定,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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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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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扣押、估价、保管和变现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刑事诉讼流程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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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的管控,并提供专业的金融领域的建议配合办案机关工作。 “其次,要构建公正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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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机制。”江帆认为,经相关部委审批设立特许经营权主体,要明确其特许经营范围为虚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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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数字货币、加密资产、加密金融产品等的司法评估与处置,合法合规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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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业务;同时,要明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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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规范涉案货币的先行处置程序,完善先行处置的审批模式,在本人同意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基础上,引入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审查模式,强化对侦查机关先行处置的监督力度。 “同时,还要搭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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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的信息公开机制与监督机制。”江帆认为,要通过处置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明确交易资金来源,实时对交易进行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同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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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实时了解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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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去向和当前的状况。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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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09 10:06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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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税了?——上海市税务局发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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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区》,其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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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于是币圈又炸了,不少朋友来问,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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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是不是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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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在我国交易合法了?国家是不是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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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那税务局会查我之前的账吗?我要补缴多少税款? 甚至还看到了这种让人笑掉大牙误导公众的营销文。 所以邵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帮助大家分析一下,上海税务这篇文里到底说了个啥? 01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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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让币圈朋友激动不已的上海税务发布的原文如下: 误区三:个人通过网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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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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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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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邵律师解读 首先,时间上,原文中一问一答所对应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9月28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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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比特币是什么时候有的?——2008年11月1日由中本聪提出,2009年1月3日诞生。 从时间维度上看,很显然,草拟该规定的人当时不会知道比特币,泰达币这些新鲜的概念。 其次,内容上,“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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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这里指的是游戏平台中玩家的游戏币,游戏币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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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朋友忘了吗? 所以,该批复的意思是说,买卖游戏币所得收入属于个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是要征税的。和大饼没啥关系。 税务局肯定在想,你们币圈是想干嘛,碰瓷是吗?如果你们真的这么想的话,倒也不是不可以考虑……? 02 距离大饼征税,还有多远? 虽说本次是闹了个大乌龙,但邵律师认为,此后国家对加密货币(为和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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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区分,以下均表述为加密货币)征税是迟早的事儿。主要理由为以下几点: 1、对加密货币征税,有依据么? 自2013年至今,我国相关部门针对加密货币有一系列的发文。其中,根据2013年12月的五部委通知,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虚拟商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根据2017年94公告,未禁止个人之间进行加密货币的交易。此后的发文中,也从未否定过这两条观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以下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个人之间进行加密货币的交易,例如U商低买高卖赚差价,或者是普通的炒币者,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可不就是个税法当中的财产转让所得么。 而且据一些小道消息称,国内某些大户已经被税务部分要求稽查个人所得税。 2、对于我国而言,如果要征税,有哪些利弊? 国家在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之前,必然会全面充分的考量这一决定的利弊。那么对于我国来说,加密货币征税有哪些好处和坏处?——这决定了将来会不会在国内实施加密货币征税。 邵律师暂且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A 征税的好处: 当然是国家的钱更多啦,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有了更多的钱,就可以利用税收政策,调节经济结构,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另外,征税也能够有效填补一些高收入人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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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的漏洞。 B 征税的坏处: 结合目前的政策来看,税务部门还真不能“轻举妄动”,根据我国既往政策,打击ICO,整治挖矿,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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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等等,若税务部分突然来了个对加密货币征税,那岂不是各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打脸了么,岂不乱套? 征税,社会公众们朴素的理解就是,国家承认加密货币合法。那会不会演变成了公众认为国家鼓励交易加密货币,引发全民炒币等蝴蝶效应,那到时候可能真的会影响到人民币在我国的法币地位(即使到时候再怎么主张加密货币不是货币,仅是商品)。炒币也会让外汇对敲(以加密货币为工具非法买卖外汇,可参考邵律师此前的文章《介绍换汇,判刑8年(上)》《介绍换汇,判刑8年(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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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资产等不法行为更猖獗。——为了收税,会不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这些必然是立法者会考虑的问题。 C 征税会面临的挑战: 虽说加密货币在2008年就有了,但至今对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是新兴事物。目前来看,想要对加密货币征税,技术难度很高。加密算法,智能合约,分布式账本,这些概念连警察叔叔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都头大,想要做一个加密货币版的“金税四期”?目前显然并不具备相应条件。 3、其他国家对加密货币的认识如何? 棘手的问题,不妨看看其他人是怎么处理的。要不要征税,也可以参考一下别国的做法。 早在2014年,美国国税局发布的 2014-21 号通知中,就明确了加密货币的征税方式。2017年4月,日本政府修订了《资金结算法》,承认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支付方式,并为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则。2021年2月22日,据韩国企划财政部介绍,韩国政府将从明年开始对1年内超过250万韩元的加密货币等虚拟资产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但似乎至今未落地)。 总而言之,加密货币的价值已被很多主流国家所认可,只是定性上有不同区分,例如,被定位为商品、数字资产,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凭证,货币支付方式,证券等等。征税问题,部分国家也已制定相关方案。 写在最后: 加密货币会不会征税,邵律师认为:在不确定的将来某个时间,会。但收多少,怎么收,可能要解决一系列的复杂问题之后,在各部门协调的基础之上,税务部门才会出台真正能够落地的方针政策。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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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09 09:16
为什么投资者热衷于20万美元的比特币看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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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热衷于20万美元的比特币看涨期权,锁定资金达2000万美元,押注加密货币价格将大幅上扬。深度虚值期权(OTM)吸引了对减半后价格上涨预期的投资者,他们视其为买彩票一样,具有低投入高回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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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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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3:59
看到币圈滚仓大法有心脏狂跳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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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T价格暴跌超90%,直接带崩了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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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从11月9日凌晨12点起,FTT价格一路下探,在不到3小时内,其价格从17.71美元的高位降至4.6美元,跌幅达74%。这就是FTT币滚仓做空的最佳时机。 还有就是牛市比特币最后的冲高阶段又快又猛是最佳的滚仓做多时机。再就是牛顶冲高的回落阶段,是最佳的滚仓做空时机。 很多友友还不知道什么是滚仓,重复一下。 滚仓定义为“小资金,高杠杆,原地梭哈,爆仓止损,浮盈加仓”,一般选择用10倍杠杆,最高点跌10%爆仓。 优点在于在单边行情里,最快实现百倍神话,使用滚仓后不再恐惧价格,因为牛市顶只有一个,不管回调多少都会涨上来。 缺点在于九死一生,仅在单边行情里有效,一定要用小资金,亏起来不疼,主要看机遇,仅有少量有悟性的朋友能大获成功。 难点在于机遇来的时候考验胆识和心态。 为什么最近才开始介绍滚仓大法,是因为滚仓大法在牛市单边行情有效。币圈凉兮519一夜暴富,最后才明白,是单边行情成就了他,非单边行情却毁了凉兮,时势造英雄,同样的方法,在不同的行情会有天壤之别。风来了,猪站在出风口都会飞,风一旦停了,摔死的都是当时会飞的猪。 滚仓大法若干疑难解答。 滚仓适合多少资金?答日滚仓适合采取小资金,一般选择自己能接受亏损的钱,最好不要超过本金的10%。 滚仓适合哪些品种?答日一般适用于只涨不跌、不容易操纵的大市值品种,例如比特币、以太坊、美股股指等,玩山寨风险较高。 滚仓选择多大杠杆?答日一般选择10倍杠杆,最高点跌10%爆仓,杠杆越大,风险越高。 币圈滚仓如何操作?答日一般选择合约全仓模式,有浮盈就可以作为保证金加仓,选择逐仓模式需要盈利平仓后再梭哈继续开仓。 滚仓什么时候需要提现?答日有较大盈利的时候,可以先提现本金,后面利润更大的时候,可以提现部分资金。 滚仓有多大威力?答日一般来说,一段流畅的单边行情上涨50%,滚仓最高可以盈利100倍。 要记住,滚仓大法是最快的暴富途径。但仅在单边行情里有效。尤其是对小资金的散户来说。是最快实现翻身和阶级跨越的方法。如果韭菜们想学习。不妨拿出100油去试一试。学会了终身受益。学不会也仅亏一点点。 滚仓大法,这个确实可以一波暴富,但难度也很大,需要非常能把握住机会的高手。否则杠杆控制不好,一个回调全部爆仓。 滚仓通俗点的解释就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若滚仓失败一次,就是凉凉。不管前面赚多少,只要失败一次就是凉凉,关键是滚仓还会让自己一次一次击垮自己的心态。难就难在,对于大行情的判断。滚仓字面意思就是,把你的仓位不断的滚动下去。 友情建议,判断行情不错的情况下。滚仓也要少用,滚个2到3次,见好就收了。我们经常听到说“浮赢加仓”,后面往往还跟着一句“一把亏光”。这里的浮赢加仓并不是无脑滚仓,而是在关键时机做滚仓。 滚仓大法,简单来说就是“小资金高杠杆原地梭哈,爆仓止损,浮盈加仓”,滚仓大法是九死一生,绝大多数玩家用了都会快速亏光,但在单边行情里,滚仓大法是实现一百倍最快的方法,就是那九死一生中的生门,是所谓的时势造英雄。 但滚仓大法实际运作起来并不容易,需要胆识,更需要把握时机,更要自己领悟,切记要点,用小资金来滚,多用试错机会,杠杆就用十倍,翻倍后先提现本金等等。 空闲的闲暇时光,拿起《股票大作手回忆录》,又开始认真研读交易书籍,研究什么才是最正确的操作手法,什么是看起来正确,实际上是错误的,每个操作手法各有何利弊,由此打造出一套属于自己的适合币圈特点的交易系统。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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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08 21:20
律师提醒:签借条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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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要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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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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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由央行发行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因此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外,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也不应当支持虚拟币与法币之间的变相兑付交易。法院据此认定,甲以转让虚拟币代替交付钱款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甲乙借贷的上述操作中,可以看出两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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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法币流通是有认识的,并有意识的采取了防控措施规避法律风险,即约定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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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成法币,然后再完成借款交付。可惜的是,甲实际上并未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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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成现金(无论虚拟币买家是乙还是其他人)、再将现金交给乙。事实上甲图省事,直接将价值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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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给了乙,作为甲履行交付50万借款的替代行为。换言之,甲是把7万枚USDT当成50万元人民币直接使用,并据此认为有权依据借条要求乙还钱。但是,在法院看来,如果因此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等于承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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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钱用的行为是合法的。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借贷资金、出借方实际交付的是其他易变现财物,如等价的紧俏货物、短期债券、不记名股票等,均可认为出借方已经按约把钱借出去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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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物,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交换价值。如果法院认可将虚拟币转账代替金钱给付的行为有效,那么这种司法背书,是与我国当下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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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法币流通的大前提是相违背的。 出借虚拟币打借钱欠条,或者借条上写着借钱实际上交付虚拟币的情形,实践中愈发繁多。基于现实中涉币类民事立案、刑事报案较难,出借人往往以为,只要在借条中标明借的是钱且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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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字眼,那么有了借条就有了保障,自以为万无一失。可是他们不晓得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需要综合多方事实,以判断借贷有无实际发生——借方请求还钱,除了要拿出借条,还得举证证明实际履约“出借资金”了,才有权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下要求还钱。 03 出借方如何要回自己的币? 如前所述,甲拿着借条、USDT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钱,等于是按着法院承认以虚拟币替代金钱给付是合法的,当然不会获得司法裁判支持。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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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当钱用”,所以甲转账给乙USDT的行为,不能视为甲已经按约出借资金,故乙才会抗辩既然甲没有“借钱”,因此乙也用不着“还钱”了。 甲虽然没有“出钱”、乙没有“收到钱”,但是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甲实际转出虚拟币、乙已接收虚拟币的事实。甲之所以转出价值50万元的虚拟币,是基于履行借给乙50万元的借款义务,既然法院认为甲出币行为不能替代借钱行为,那么乙接收、据有7万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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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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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可以合法持有的虚拟商品,也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对象,故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条款,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虚拟币。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公民投资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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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担,不受法律保护。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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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中规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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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是,这种认为观点是不成立的——一方面,上述通知中损失自担的范围本就存在争议,另一方面,上述部委规章不应与上位法规定的行为无效后财产返还原则相违背。具体分析科参照过往文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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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投资款能否退还?》。对于没有法律根据却取得虚拟币的情形,应该与虚拟币误转、被盗窃的情形一样,乙应当将虚拟币物归原主,甲有权请求返还。试想下,甲要求乙返还没有合理依据占有的虚拟币,如果法院以所谓“风险自担”为由放任不管,等于在支持乙这种“借钱收币不用还”的白占白拿行为。 04 曼昆律师建议 1.涉币类民间借贷中,尽量不要存在“以出币替代借钱”的情形。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抖机灵操作,反而会适得其反。出借虚拟币时,借条上直接写明是虚拟币即可。 2.直接将虚拟币转给借方,是可以避免收到黑钱、减少交易成本以及T+1之类的时间成本,但拿虚拟币直接当钱用,法律风险会更大。 马德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马德林律师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工科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与民刑交叉类疑难诉讼案件。善于从证据可采性、实体法论证角度解决问题,致力于为当事人谋求权益最大化。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Web3.0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新经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核心优势: 马律师成功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凭借其扎实的法学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不同复杂性的案件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多个政府部门、新经济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涉及合同审查、合规风控等 马德林律师致力于Web3.0法律领域研究,以确保在这一新兴领域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背景和对新技术的深刻理解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帮助客户预防和解决潜在的法律纠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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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08 11:51
重磅!香港金管局展开批发层面央行数字货币新项目 聚焦“代币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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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启动了批发央行数字货币(wCBDC)试点,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代币化存款、资产和央行货币的此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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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neLim
03-07 19:26
比特币概念股 超越"狂飙"的比特币?|每日财经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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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比特币币价一路高歌猛进,在2月的表现尤其亮眼。短短一个月内,比特币的价格从42000美元开始,屡次突破关键价位,至月底已涨破60000美元,录得45%以上的涨幅。与此同时,市场回暖吸引投资者重新关注与加密货币相关的股票,诸如Coinbase Global、Marathon Digital以及MicroStrategy等与比特币关联的公司受到市场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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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莹
03-07 17:22
区块链游戏创业哪些法律问题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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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直接在交易所中变现的,但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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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禁止发币,禁止ICO,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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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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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兑换业务等等。 相关政策如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警惕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将直接或间接投资NFT及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作为了禁止性事项。 这些都使得在国内进行Web3游戏创业受到严格的政策监管。 三、一款Web3游戏上线,必须取得游戏版号吗? 这个问题要区分是在国内还是国外。 如果是在国内发行Web3游戏,根据《游戏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需要取得游戏版号。但国内游戏版号有多难拿,游戏从业者都懂的。 若在国内无版号或套版号上线游戏Web3游戏,轻则存在行政处罚风险,重则会判处非法经营罪。虽说游戏未取得版号即上线,是否构成严格意义上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邵律师认为仍存在较大争议,但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已经存在游戏商被定非法经营罪的诸多案例,相关法律分析可参阅→《链游Gamefi没有游戏版号就上线,可以吗?》,本文不再赘述。 如果是在国外发行Web3游戏,那就不受我国法律规定的版号限制了。例如,项目方将Web3游戏上架至Steam,Steam作为一家美国公司推出的游戏发行平台,并没有国内的版号限制。那么会有不少咨询者进一步提问,上架至Steam上的游戏面向国内玩家,合法吗?相关法律分析可参阅→《无游戏版号上架Steam发行游戏违法吗?》,简而言之,从合规角度考虑,无论上架至Steam上的游戏是否锁国区,在宣发方面,还是建议低调行事,不要在国内进行宣传推广。 四、在宣发层面,需要警惕传销风险! 无论将Web3游戏服务器搭建在国内还是国外,在游戏上线前后的宣发引流层面,都要防范推广拉新过程中的传销风险。常见的拉新模式一般为A用户可以在产品海报中生成自己的专属二维码或链接,通过分享二维码或链接,若B用户进行注册的,则A可获得平台的相关奖励。这个奖励(或者说老玩家的佣金收益),一般是按照新玩家入场后的消费进行提点。按照加入游戏的先后顺序,形成类似金字塔般的等级结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涉赌,是Web3游戏创业者需要关注的最重要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明确表示,“涉嫌赌博的应用软件,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相关的提现功能。”Web3的玩赚模式,天然存在涉赌风险。 例如Fomo3D,就是一款以太坊上的一个赌博游戏,游戏玩法是,它设置了一个24小时的倒计时,只要有人买KEY(游戏内代币),倒计时就会增加30秒,KEY的价格随着奖池越大,会变得越贵,最后一个购买KEY的玩家在游戏结束时可以赢得巨额奖金。另外,持有KEY的玩家还会有相应比例的分红收益。 如果游戏当中设置有概率类玩法,玩家通过玩游戏可以获得游戏道具或代币奖励,这些奖励又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变现的,例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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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中进行交易,游戏厂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玩法回收游戏道具/代币的,则具备了赌博犯罪的上下分特征。更为详尽的分析,可参阅→《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 六、国内Web3游戏,为玩家开设二级交易市场的法律风险 上一条中提到,若平台为玩家的游戏代币、道具最终变现提供了直接/间接帮助的,则游戏存在涉赌风险。那么很多创业者会问,能否开设二级市场,让玩家们自行交易? 首先,如果是游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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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2023年12月22日《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是以往的游戏法相关规定,都提到: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另外,2017年的94公告也明确规定国内禁止ICO,因此代币交易还会存在被认定为变相发行代币的法律风险。 其次,如果是游戏内玩家的NFT资产,能否开二级(寄售市场)让玩家之间进行交易呢?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分析,可参考国发〔2011〕38号(简称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简称37号文)两份文件的规定,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Web3游戏平台开设NFT相关的二级市场的法律风险可参考数字藏品平台,邵律师已办理了不少数字藏品平台方的刑事案件。若平台开设二级,引发用户投诉,公安部门展开调查,导致经营者被刑拘的案件还是不少的。 七、Web3游戏平台沦为了洗钱工具? 在不法分子眼中,Web3游戏平台也可沦为其犯罪工具。我们以元宇宙第一股Roblox平台(面向儿童和青少年的在线游戏平台)为例进行说明。 2021年,元宇宙平台Roblox在纽交所敲钟上市,此前在该平台的一场集体诉讼中发现,平台中有超过300名用户可能涉嫌利用Roblox平台进行洗钱活动。这些用户“似乎利用Roblox平台向彼此转账,通过购买假物品来实现,这是一种非常低效和昂贵的转账方式”,如某用户在一个月内用平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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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ux(约合1.25万美元)来购买同一个卖家的同一个物品、某用户一天内花费折合6250美元来购买自己出售的物品。 如果平台在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将会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对于平台自身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若平台设立在国内的,根据《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互联网用户在进行网络注册、登录和使用互联网服务时需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清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互联网公司在提供资金交易相关业务时,需要建立和执行有效的KYC制度(Know Your Customer),确保客户身份验证、风险评估、交易监测等环节得以有效落实。 八、当Web3游戏创业者被指控“诈骗” 作为一名深耕Web3行业的刑辩律师,本人所代理的平台涉刑案件往往案发于用户投诉。在平台上玩游戏亏损的玩家,往往会有几种维权方式:(1)小部分激进的维权用户往往是你正常讲道理是讲不通的。我在你平台上玩亏了,平台就是诈骗,诈骗我就要报案。(2)还有一部分理性用户会选择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一般会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部分用户也转而去派出所报案。(3)大部分用户会选择打12345投诉至市场监管局等行政部门。以上用户的数量累积起来,就会引起公安部门的重视,平台经营者大概率就会接到警察蜀黍的“喝茶”邀请。 因此,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客户对平台服务的满意度,有效安抚用户情绪,积极沟通,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九、Web3游戏平台需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根据上文提到的2022年《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有些不法分子编造元宇宙相关游戏制作等概念,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等特征。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一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早期Web3游戏的经济模型存在一个重大缺陷,老玩家的盈利是靠新玩家的入场来维系的。一旦老玩家大量抛售游戏内代币,市场上的用户陷入「fomo情绪」,就会导致用户不断萎缩,最终让游戏陷入「死亡螺旋」,若玩家视角中的项目方因此“摆烂”或“跑路”,没有任何调控措施的,根据邵律师的办案经验,部分司法机关会将平台以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罪名立案。 十、Web3游戏内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游戏内的NFT等数字资产,对于已登记作品,应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版权证明等文件,对于未登记作品,平台应取得原权利人签署的版权声明及相关承诺书等,避免侵权作品上链。若平台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铸造NFT用于经营行为的,根据《著作权法》,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更严重者,根据个案情况还有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刑事罪名。 写在最后: 随着市场的回暖,Web3游戏又开始有了新的热度,新的开发团队也在不断涌现。但对于Web3游戏创业者来说,在我国会受到游戏法律规范和区块链相关政策的双重约束。邵律师梳理出Web3游戏创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这十大高频法律问题,希望能对行业内的朋友有所帮助。 推荐阅读 最新律师解读 l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区块链游戏Gamefi创业,法律合规怎么做? 无游戏版号上架Steam发行游戏违法吗? 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 链游在我国能做吗?有什么法律风险? 链游Gamefi没有游戏版号就上线,可以吗? 火爆全网的“大逃杀”小游戏,消耗的碎片构成抽水吗? 凭借『大逃杀』玩法爆火,潮玩宇宙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测评|链游龙之岛大逃杀玩法,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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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4:44
Web3游戏搞挖矿有法律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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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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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不让挖矿了。之后,链游火起来了。这两者是否有什么关联性?有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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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是机器挖矿,区块链游戏是人肉挖矿,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那么,在国内禁止挖矿的背景之下,开发区块链游戏平台是否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01 玩链游是在挖矿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了解2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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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和流动性挖矿。 1.什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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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 区块链中 “挖矿”的概念,是指一种对于区块链矿工的奖励行为。为了激励大家进行数据维护,区块链设置了一个奖励规则,数据处理的最快、最好且得到系统认可的人,可以获得相应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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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规则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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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就是“挖矿”,参与数据处理的人就是“矿工”,负责进行交易确认和数据打包。 2.什么是流动性挖矿(Yield Farming) 流动性挖矿是一种在DeFi(去中心化金融)中的应用,指用户提供代币资产支持DeFi项目的流动性,从而获得收益的机制。例如用户在Compound借贷平台上存入或借出代币,让资金池流动性变得更好,从而获得COMP治理代币奖励。流动性挖矿本质上是一种代币分发机制,让DeFi应用变得更加好用,促进用户参与DeFi业务中。 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存入代币即可获得收益,称作“挖矿”,是沿用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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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的概念。流动性挖矿的收益包括了治理代币和手续费。 举个例子,新开了一个银行,储户来存款,会获得银行提供的利息收益/手续费,银行为了提高资金的流动性,除了利息以外,还给储户提供银行发行的股票。银行越做越大,储户手里的股票就越值钱,银行干垮台了,储户手里的股票就一文不值了。只要你的银行卡里有钱,就是给银行的存取款业务提供了流动性。只不过在币圈,这个概念叫做流动性挖矿而已。 3.玩链游,和挖矿有什么关系? 上面两个概念搞清楚了之后,我们来看看,区块链游戏到底和挖矿有什么关系呢? 市面上绝大多数链游项目,都是需要玩家“氪金”才能参与的,氪金也有一定的门槛,首先需要注册一个虚拟币钱包(如MetaMask),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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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中购入USD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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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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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链游平台的游戏代币,进入游戏后,根据游戏类型的不同,通过升级打怪、繁殖宠物等方式,获得更多的游戏代币或道具,这些游戏代币或道具又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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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中进行交易,兑换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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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买入卖出链游平台的游戏代币/道具,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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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观上,是因为玩家想通过玩游戏实现边玩边赚,客观上,为交易所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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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兑换提供了流动性。 例如成立于2020年的Mobox,就是一个以 DeFi 流动性挖矿为核心的链游平台,Mobox平台的一个核心玩法,就是利用流动性挖矿,用户通过在PancakeSwap(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上提供Mobox代币和BNB代币交易的流动性,并将收取的LP代币质押在Mobox上,就可以获取空投的Mbox代币。 图片来源:YouTube 02 国内开发链游平台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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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流动性挖矿、以及区块链游戏中的play to earn模式的共同特征,就是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获得工作量证明,进而换取收益。那么文首提到的21年《通知》,是否限制链游“挖矿”呢?答案是不限制。 因为通知中整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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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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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需要购买大量挖矿机和电脑显卡,消耗大量电力。在实践中,如比特币挖矿,更多的是触犯盗窃罪(盗窃电力),流动性挖矿和链游,虽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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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存在原理上的相似,但实质并不存在耗费大量电力,浪费国家能源的情况。 (矿机) 没有《通知》中相关政策风险的限制,那是不是就没有法律风险了呢?对于链游开发者来说,有两类高频法律风险需要注意:开设赌场罪和非法集资类犯罪。 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分析可参考邵律师以往的文章《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今天主要讲一下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特定罪名,在刑法当中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罪名可总结为具有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 公开性和不特定性是任何链游项目都会具有的特征,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用户吸收资金。即使是一些项目使用邀请码等有一定门槛的方式才能参与游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具有公开性并不存在障碍。 所以,如果链游平台希望尽可能规避涉嫌非吸的风险,在平台玩法上对于“非法性”和“利诱性”需予以杜绝。展开来说,“非法性”指的是,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国内禁止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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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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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诱性”是指,在游戏宣发过程中,向用户承诺保本保息或给付收益回报。 第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集资款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隐匿、逃避返还资金等行为的。虽说区块链游戏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征的一类应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内做链游,不可能完全的去中心化。公链,私链,联盟链中,只有公链是高度去中心化的。私链在有限的节点内,理论上确实存在组织者与多个恶意玩家合谋损害其他玩家的可能。 03 写在最后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得出结论,链游“挖矿”,不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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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的政策风险,链游平台创业者更多需要关注的是非法集资类法律风险。平台玩法上的“非法性”和“利诱性”,建议通过合规的宣发及玩法设计予以规避,并且,合伙人内部也需要签署相关协议,防范因部分股东损害平台及玩家利益,进而殃及其他股东的情况发生。 推荐阅读 Web3游戏创业者,最应关注的10大法律问题 区块链游戏Gamefi创业,法律合规怎么做? 人在国内搞Defi,会有啥刑事法律风险? 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 链游Gamefi没有游戏版号就上线,可以吗?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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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1:44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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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 打官司的法院选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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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结识了深圳的B先生,A有意向B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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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以下简称“U”)。两人谈好价钱后,决定先交易一把熟悉下情况。双方约定在上海线下碰头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U。A与B在沪如约会师后,交谈甚欢、相逢恨晚,彼此感觉都很融洽,于是决定开展后续交易。双方交易规模也不断升级,从最初的几千U上升到数十万U。一次,A像往常一样如约从北京赶赴上海与B交易,B则从鹏城姗姗来迟。B解释他的冷钱包刚刚被盗了,可能要等几天才能凑齐U交给A。A表示不打紧,并将现金预交给B,B则出具收款单。此后,A多次向B询问出U事宜,B均表示目前手头缺U,还得缓一缓,要不只能把钱先退给A。A察觉到B有异样,经多方打听,才了解到由于时下USDT看涨,B不想按约交付,于是一直借口拖延。A得知真相后大怒,心想B这玩意忒不是玩意儿,赖账赖到自己头上了,不能忍!于是A激动之下,决定起诉B,要求其如约交付USDT。但是,A先生对于去哪儿告B更有胜算拿不准,于是找到曼昆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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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有纠纷后,去哪儿打官司更有把握,就是在考虑如何选择争议解决地更有利。此时需要同时考虑两个问题:一方面,案子能立得进去,即管辖问题;另一方面,法院接案后诉请能获得支持,即审理问题。两者必须同时妥善解决。否则,立不进去案子,或者受理后被驳回扔出去了,等于还在法院外转悠;案子被受理了,但法院的裁判态度不予支持诉请,也是管挖不管埋,同样白瞎。简言之,法院接案受理与法院支持诉请是两回事,要想告得赢,需要两手抓两手硬。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涉币纠纷受理问题,主要针对国内币圈玩家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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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纠纷,不涉及虚拟币客户与平台之间,特别是涉外平台相关的涉币纠纷。 02 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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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纠纷的受理 目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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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纠纷,在管辖与审理上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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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十部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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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特别是法币与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被坚决予以取缔。 因此,涉币类纠纷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去打官司法院经常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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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是非法的、法院不管。即使案件被受理了,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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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卖合同,也经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至于交易无效后相关财产的返还,法院的处理标准也并不统一,以涉币投资款的返还为例,就有全额退还、对半分担以及不予退还三种裁判倾向。 虚拟币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包括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在内的大部分法院,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也存在部分地方法院认为涉币交易有效。如上海一中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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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作为虚拟财产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可交换性,因此对虚拟币交易持有更为肯定的态度(上海一中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2020)沪01民终12524号判决书,上海地区类似判例还有浦东新区法院(2022)沪0115民初16440号)。北京市高院也有判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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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属性,当事人之间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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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并非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故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北京高院(2020)京民终747号判决书)。但是,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对涉币交易的认定态度也不一致。如北京房山法院对虚拟币交易合同的效力,持肯定态度,与北京市高院同频(北京房山区((2019)京0111民初21131号判决书),而北京三中院、朝阳法院则认为虚拟币投资相关的委托合同无效((2021)京03民终10254号、(2021)京0105民初97473号),可能是由于案涉合同签订在“94公告”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所以法院认定委托合同无效。 因此,对于虚拟币玩家而言,能否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事先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键就在于合同纠纷在哪里受理:如果按照事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涉币纠纷归上海或者北京有关法院管,那么法院大概率会在认定虚拟币交易有效的基础上,按照当事人事先约定分配彼此的义务与责任;否则,涉币纠纷更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何?就看各地法院五花八门甚至互相掐架的裁判倾向了。因此,相比于虚拟币买卖合同获得司法认可后,交易双方能够更安心地进行高卖低买、追涨杀跌,涉币交易被认定为无效以及无效后法律后果则不确定,会使得交易双方有种“与阎王爷打牌、跟上帝玩骰子”的不安感。 03 一般规则:根据约定或者法定确定管辖地 如何确定涉币纠纷的争议解决地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币纠纷的管辖,也遵循“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的规定。具体言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约定的按协议管辖,无约定的按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一是要书面;二是约定的管辖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能随便约定一个与双方交易八竿子打不着的地方作为管辖地;三是不能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 当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此时,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收钱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为管辖所在地;双方争议标的是出U相关的,由承担出U义务的卖方所在地管辖。涉币交易即时结清的,由交易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裁定书)。简单而言,不是一涉及到要钱,就通通认为是由收钱一方,即卖家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是要考虑要钱的具体依据:如果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要钱,此时由收钱一方所在地管辖,如果因合同无效或者违约引起的金钱返还赔付,则不能据此武断地认定由收钱一方所在地管辖。 04 具体分析:涉币纠纷争议解决地的选择 根据上述两部分分析可知,涉币交易争议地的选择,可谓得地利者得天下。关于涉币纠纷争议地如何选择,答案也就呼之欲出了。如果交易时约定了管辖地在上海,或者虽无管辖协议但可以在上海起诉,则从立案到确认涉币交易有效相关的诉请,一路生花、畅通无阻;相反,如果根据约定或者法定,管辖不在上海或者北京等地,那么从立案到诉请,就像是开了法律盲盒一样,一路荆棘、脑袋开花。如前所述,鉴于目前涉币纠纷实务现状,如果约定管辖所在地在上海或者北京(具体法院所在地一定要明确!如浦东新区、闵行区,北京房山区等),则不仅能顺利立案,而且主张虚拟币交易有效的相关诉请会获得法院支持。相反,如果约定管辖地在京沪之外,则要么在立案环节就磕磕绊绊,即使千辛万苦地立进去了,法院也会大概率会认定虚拟币相关的交易无效。虚拟币交易无效,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后果。但交易无效后,涉币交易相关的财产返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当然不能说,京沪之外对虚拟币投资交易活动都是“一刀切”地“以禁代管”,如河北省沧州市中院有判例认为:“……上述文件虽然禁止发行机构及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否定了‘比特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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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普通民众在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具有持有和交易的自由”(河北沧州市中院(2020)冀09民终4997号,广西也有判例持有类似观点(2021)桂06民终1365号)。而在上海部分法院,认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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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场币)涉及非法公开融资,相关的委托理财行为无效(上海宝山区法院(2020)沪0113民初2912号)。但是不可否认,根据目前京沪之外大多数法院的裁判倾向,如采取诉讼方式处理涉币纠纷,在立案、效力确认以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更大的诉讼风险。“京沪外交易需谨慎”呐!不得不感慨,只有北京上海这样的全国比较大的城市还是那么地拉轰,勇立潮头,在虚拟财产交易相关的认定上领风气之先,堪称币圈灯塔、炒家乐园,涉币纠纷诉讼的管辖首选。 如果无约定,那就依据法律确定管辖法院了,即根据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定管辖下,如果管辖法院有上海或者北京,那就恭喜了,赶紧立案别控制,要百分之一百锁定!因为一旦管辖地有多个时,如他人抢先一步在京沪之外的法院起诉且被受理了,那么一般就不能在京沪重复受理了。涉币纠纷在上海、北京之外的法院受理的,从立案到买卖效力到法律后果,都存在法律风险,此时可谓步步维艰:立案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时,要上诉;案件受理后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判定投资者自担风险、完全担责,还得上诉…… 当然,在对涉币交易持消极态度的法院起诉或者应诉,也不能完全逆来顺受,而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仅要考虑法院法对涉币交易的裁判倾向,同时还要据理力争说服法官,让法官认识到个人之间买卖虚拟币应该是有效的。即使涉币交易被认定为无效,也要争取投资交易款全额退还的最好结果。关于合同无效后应全额返还的主张,详见过往文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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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投资款能否退还?》。 多谈一句,有条件的炒币玩家,也可以将交易纠纷的管辖地约定在香港,在香港获得胜诉结果后,再通过内地与香港相互司法协助的安排,在内地法院寻求强制执行。这种策略主要基于两点现状:一方面,香港在立志成为加工港、贸易港、金融港、数码港后,如今又致力于打造世界Web3.0中心,因此在涉币投资相关的纠纷上,港府司法机构将会更加开放包容。另一方面,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24年1月29日起正式施行,因此在涉币纠纷中这种“香港诉讼,内地执行”的安排,可以非常巧妙地保障炒币玩家的合同权益。至于具体的法律适用与管辖选择,可参见律所其祂大神的文章《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落实,对Web3.0行业有何影响?》。 05 曼昆律师建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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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管辖最好约定在上海或者北京,如无约定则尽量安排在京沪实际交易。力争无论是根据何种管辖,都能够将纠纷解决地锚定在这两地,使得涉币交易相关的诉请能够获得司法支持。此外,还可以将涉币交易的管辖约定在香港,通过“香港裁决,内地执行”的安排规避涉币纠纷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权益。 2.如无法控制管辖地的选择,则涉币纠纷存在法院不受理或者认定交易无效的诉讼风险。此时可以尝试将涉币纠纷,转化为民商事上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交易中存在打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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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幌子,行盗骗抢夺之实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尝试采取刑事报案的途径获取退赔。 3.鉴于涉币纠纷难以立案、立案后极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交易无效的财产返还不确定等诉讼风险,需要当事人不仅要在虚拟币买卖前事先确定管辖地,更要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只有结合法院裁判倾向并据理力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马德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马德林律师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工科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与民刑交叉类疑难诉讼案件。善于从证据可采性、实体法论证角度解决问题,致力于为当事人谋求权益最大化。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Web3.0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新经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核心优势: 马律师成功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凭借其扎实的法学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不同复杂性的案件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多个政府部门、新经济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涉及合同审查、合规风控等 马德林律师致力于Web3.0法律领域研究,以确保在这一新兴领域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背景和对新技术的深刻理解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帮助客户预防和解决潜在的法律纠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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