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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资讯媒体创业 如何预防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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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权人的侵权通知后移除相关内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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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政策 币圈的资讯媒体同样需要遵守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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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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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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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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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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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在运营网站时,币圈资讯媒体需要避免涉及到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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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例如,在发布内容时,需要避免宣传、推荐、评价、预测等涉及到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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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的内容;在提供服务时,需要避免提供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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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的平台、媒介、工具、技术等服务;在出租广告位时,需要避免与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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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合作。 同时,还需要对用户进行风险提示和教育。例如,在首页或者显著位置,需要公示相关政策文件,并提示用户注意防范风险;在发布内容时,需要注明内容来源,并提示用户自行判断真伪;在提供服务时,需要提示用户谨慎使用,并免责声明。 特别地,在运营网站时,需要注意区分项目代币和项目积分。项目代币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发行的具有价值属性的数字凭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项目积分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发行的不具有价值属性的数字凭证,如积分、优惠券等。根据监管政策,项目代币是禁止发行和交易的,而项目积分是可以发行和使用的。因此,在运营网站时,如果要为用户提供一些激励机制或者增值服务,可以发行自己的项目积分,但不能发行自己的项目代币。 03 数据合规和隐私保护 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依法公开。 币圈资讯媒体在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需要明确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同意。同时,还需要制定并公布隐私政策,并按照隐私政策规定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例如,在用户注册时,需要向用户展示并获取用户同意隐私政策;在用户登录时,需要向用户展示并获取用户同意使用cookie等技术收集用户数据;在用户发表内容时,需要向用户展示并获取用户同意使用敏感词过滤等技术审核用户内容。 在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需要遵守最小化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例如,在存储用户数据时,需要加密或者脱敏用户数据;在传输用户数据时,需要使用安全的协议和通道;在共享或者转让用户数据时,需要评估风险并征得用户同意;在发生数据泄露或者损毁时,需要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 特别地,在处理用户的实名认证时,需要注意区分游客和注册用户。对于游客,可以不要求实名认证,但针对发帖的用户,需要进行实名。需要注意的是,去中心化钱包不能等同于实名认证,因为去中心化钱包也是匿名的。因此,如果要求用户使用去中心化钱包登录或者绑定,还需要要求用户提供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手机号、邮箱、身份证等完成实名认证要求。 04 结语 运营媒体是一项需要高度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的工作,币圈资讯媒体也不例外。币圈资讯媒体在力求以客观、公正、专业的态度为广大用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也要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本文作者: 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上海市律协青工委委员、市律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科技委员会委员。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 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金鉴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金鉴智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国际经济法和商法硕士),执业以来一直专注涉外法律纠纷、复杂公司纠纷以及大型投融资项目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的商事法律服务经验,使其能够围绕客户的商业诉求提供可行性强的解决方案。 主攻业务领域: 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Web3.0投融资合同纠纷、新经济领域企业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公司纠纷 参与日本著名商事上市公司与台资⻰头⻝品企业集团采购合同纠纷的商事仲裁,最终成功获得上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参与领先区块链服务器⼚商与其供应商软件采购合同纠纷,就其软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展开充分论证、激烈辩论。 代表国内某⻰头重型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就其在欧洲某工程建设纠纷设计全套解决方案,最终以客⼾满意的⾦额庭外和解结案。 知产纠纷 参与日本跨国化⼯上市公司与国内知名化⼯设计单位专利侵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成功启动法院现场勘验,极⼤解决知产案件“举证难”问题 投融资项⽬ 代表国内领先不动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州某城市更新项⽬,该案涉及⼟地历史遗留问题众多、政府部⻔政策模糊等多重难点。 代表国内领先不动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海地区某⼤型综合商业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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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13 09:08
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 如何避免成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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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获得游戏内代币,代币可兑换为泰达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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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大部分链游用户也并非为了玩游戏,实际就是为了将链游中的代币低买高卖套现赚钱。 那么,根据上述最高检的描述,是不是说链游的“玩赚”模式,就天然的具备了赌博特征?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01 链游涉赌案例 Fomo3D,诞生16天吸金7千万,是一款基于以太坊网络的游戏,核心玩法是“竞拍”,玩家每次的加价行为会刷新游戏倒计时,最后一位出价者,会获得奖金池48%的以太币。这款“大鱼吃小鱼”的游戏,据传1个月流水1.7亿。 Biggame——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赌场案,国内人员开发的一款app,用户安装柚子币钱包,将人民币兑换为柚子币之后,app提供多种赌博游戏供玩家下注。 02 什么样的游戏是赌博? 关于何种网络游戏会构成赌博犯罪,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法规政策中进行梳理总结。 根据2020年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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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的通知,普通竞猜类网络游戏、含宣扬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和网络赌博游戏的主要区别如下: 从该表格中可以总结,若一款网游涉赌,应同时具备3个要点: 1、参与前提:用户需要付费购买平台内的道具/游戏币 2、表现方式:玩法具有偶然性,用户通过“以小博大”的方式参与游戏,且具有亏损可能性 3、收益结果:用户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提现,获得法币 03 链游是否涉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综合上述3个要点,我们结合链游的特征进行分析。 1、付费购买平台内的道具/游戏币。 绝大多数链游平台,都需要用户通过付费的方式购买平台内道具或代币。具体方式为:先通过交易所(Binance、OKEX等)等方式,用法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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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下载钱包(TokenPocket、MetaMask等),将所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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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到钱包中;在链游中连接钱包后,可以通过钱包在平台内购买道具或代币。 即使一小部分链游在一开始宣称免费,也是为了吸引用户所做的推广,之后为了有更好的游戏体验,用户仍需要氪金。 2、可直接/间接提现,获得法币。 国外的链游项目,用户在平台内的NFT或游戏代币,可以在交易所中提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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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在国内,由于我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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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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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偿性,是一种虚拟商品,以及根据游戏相关法律规定[1]:“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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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 因此,国内做链游,对于游戏内发行的代币,若支持兑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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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分),那么结合上述特征第1点(上分),则具备了赌博犯罪的上下分特征。 3、玩法:偶然,以小博大,亏损可能性。 目前链游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养成类,模拟经营类,沙盒类,卡片类,挖矿类,竞技类等,类别的不同无法区分游戏是否涉赌,具体还是要看平台的具体玩法。 例如盲盒,抽奖等玩法,用户的胜败与否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若用户付费抽奖所获得的游戏道具价值具有较大差异,具有亏损可能,则涉赌风险高。 04 律师建议 由于国内对于区块链、元宇宙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且相关政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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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等持消极态度,项目方若计划在国内上线链游产品,务必在产品上线前后都要做好严格的法律流程风险把控。 在上线前,需要对游戏机制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防范涉赌风险; 在上线后,需要定期监测产品数据,防范用户利用平台漏洞进行赌博; 另外,要重视用户投诉举报,一旦发现相关涉赌行为,要对产品及时做出优化改善。 [1]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文号:公通字〔2007〕3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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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12 20:19
律师测评|链游龙之岛大逃杀玩法 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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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010年原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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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的规定来概括, 通常来说,只要一场活动或游戏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就有涉嫌赌博的风险: ①付费投入:付费包括现金、付费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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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的游戏道具等直接或间接的付费; ②随机玩法:如果产出的最低或最高价值大幅超出投入金额,则带有一定“以小博大”的性质; ③现金/实物产出,即相关功能/玩法直接或间接产出现金。 以游戏行业中的赌博禁令为例: 根据2010年原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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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宣扬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直接或变相投入法定货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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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采用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获得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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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向用户提供含有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赌博形式或内容的游戏;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直接或变相投入法定货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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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赠予积分供用户使用,并利用该积分采取抽取、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获得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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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中规定: 不得收取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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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 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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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结合上述规定,“恶龙洞窟”的活动规则存在被认定为涉赌的可能,具体分析如下: (1)付费投入:若要参与游戏,用户需具备巨龙,龙蛋,龙精,龙魂等材料,这些材料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取,也可以通过参与活动,孵化产出,合成等经历较长链条的投入过程后获取。但是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和精神,该行为或被实质认定为用户有付费投入的行为; (2)随机玩法:用户投入材料,赌恶龙出现在哪个房间,赌赢了的人可瓜分赌输了的人投入的材料,从输赢所对应的后果来看,活动带有一定“以小博大”的性质; (3)现金/实物产出,用户获得的材料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变现,App中的寄售交易平台为用户将材料兑换为法定货币提供了渠道。 (图片来源为网友贴出的变现截图) 基于现有的司法裁判环境,从实质性而言,以法币购买的游戏道具兑换碎片/材料参与活动,与真金投入差异不大,即只要行为满足“付费投入——随机玩法——现金/实物产出”这一模式,行为有可能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行为要件。 04 合规建议 除了【恶龙洞窟】游戏,平台内的幸【运转盘】,【海拉竞速】等游戏也都是“赌概率”类游戏,同样存在涉赌风险。平台需要调整活动机制,打破“付费投入——随机玩法——现金/实物产出”链条,才能大幅降低风险。 另外,若平台游戏类型为智力竞技,体力消耗等,避免胜负的“随机性”,也能够降低涉赌风险。 自2023年1月初龙之岛1.0上线运行后,基于共识热度,平台曾在短时间内宠物价值暴涨10倍,但不到半年后,由于游戏机制本身的设置、经济模型存在的问题等原因,导致宠物价值又大幅下跌。 但不可否认的是,龙之岛利用了区块链技术,将巨龙作为数字藏品,其品牌形象具有稀缺性和收藏价值。平台丰富的玩法,例如孵化巨龙,阵营对战,大大增加了链游的可玩性,可以让用户更深入的参与到游戏本身中来。如何设立一个更为长久的经济模型,让用户能够持续稳定的留在平台当中,而不是类似去年部分数藏平台“老用户割一波就跑,新用户成韭菜”,可能是平台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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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12 17:50
警惕日本“黑天鹅”随时飞出,日元升值将助涨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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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风险投资(VC)将能够投资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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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日本Web3公司筹集资金和开展业务的门槛将降低。 此前,日本风险投资公司无法直接投资加密资产,日本政府预计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向国民议会提交LPS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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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哥说市
03-12 15:48
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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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挖矿中的要点问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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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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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3通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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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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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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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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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 ” 01 出海挖矿,签署的协议有效吗? 挖矿,行业内又称“显卡健身房”,93通知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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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们选择将目标转向海外市场(如美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地),出海挖矿。 为规避国内相关政策及法律风险以及语言、地域不便等方面的原因,投资者会选择与有相关资源的中国公司或个人签订矿机设备的买卖及其托管服务协议,委托他人在国外代自己“挖矿”。那么此类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因为合同履行地在海外(海外合法,但国内禁止)受到影响?本篇文章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1. 挖矿常见交易模式 为规避国内监管政策,中国投资者与国内的公司或个人签署《矿机设备买卖合同》及其《设备托管服务协议》,在该类交易模式项下,买方向卖方购买矿机,并由卖方为买方进行设备托管(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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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服务,运行矿机,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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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无需将设备交付给买方,而是将矿机放在国外某处矿场,雇佣当地人员进行矿场管理。买方向卖方支付矿机设备款及电费,收到卖方为其挖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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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的利润主要来源于电费的差价。 若合同相对方都是国内机构或个人,合同履行地在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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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属性,挖矿活动合法的海外国家,合同又约定争议解决的机构为国内法院,那么此类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如果矿机买卖及托管协议签订在93通知印发(2021年9月3日)之前,合同效力是否有影响? 2. 中国法能管境外事吗?要解决上述疑问,要从法的域外适用开始谈起。国内法域外适用指的是国家将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适用于其管辖领域之外的人、物和行为的过程,既包括国内行政机关适用和执行国内法的行为,也包括国内法院实施司法管辖的行为,但不包括国内法院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选择的国内法律规则,或者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争端的行为。此过程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1]。 目前,现行域外适用规则的法律责任以刑事责任为主,如《刑法》第6条就规定,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本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外。此类条款,是以属人或属地原则为连接点,确定了我国《刑法》的适用规则。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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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挖矿行为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有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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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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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等。前述规定在效力级别上,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且也并未明确若中国公民在海外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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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的,是否适用该规定。因此,前述规定并不能限制中国公民投资海外矿场矿机进行挖矿的行为。 3. 从合同目的的角度出发 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基础上。从合同目的来看,中国公民购买矿机在海外挖矿,是为了让矿机产出比特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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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是为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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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定货币的兑换,直接获取法定货币体系下的利益,最终达到其投资目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下,相关部门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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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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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矿机及其托管合同的双方主体,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从事挖矿活动。若买卖双方因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无外乎是卖方不能/不愿再提供设备的购买、交付或挖矿服务,卖方起诉买方支付欠缴的电费,买方要求返还设备、设备款或要求卖方支付挖矿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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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这些当事人所追求的权益与我国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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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及其挖矿活动的政策是相违背的。 小结 因此,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的角度,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认定合同无效的主流的裁判倾向。因我国自2013年起即制定相关政策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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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服务,所以,矿机类买卖及托管合同是否签署在2021年9月3日之前或之后,并不会对法院认定合同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02我国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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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合同效力认定 上文中已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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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合同纠纷,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还是占据绝大多数。并且,随着我国相关部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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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相关业务自2013年起不断发文,严厉打击相关政策的态度,司法裁判倾向和我国不断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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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的态度上,总体来说是保持一致的。 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检索可以发现,虽然大部分法院认定此类案件合同无效,但也不乏有相关案例认定合同有效,且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所在地区以北京和上海地区为主,这些地区的司法实务经验一直以来都在全国处于带头和借鉴示范作用。 接下来,本文分享两则案例,看法院是如何论述此类案件合同有效性的。 案例一[2]基本案情: 张某向何某约定购买矿机和BSN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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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N币”,原被告均表示该币未上线即已下架),且张某于2019年9月13日起,向何某陆续支付矿机款和BSN币款。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以收到的矿机无法使用以及未收到BSN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何某退款计60余万元。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1)BSN币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理由:根据2017年9月实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应当立即停止,现虽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上述投/融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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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但上述非法代币发行融资行为确已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所明令禁止,因此,应对该类行为以及此后延伸的买卖行为予以禁止。 (2)矿机买卖合同有效。因矿机本身具有财产属性,且并非仅能生成BSN币,不能排除也能产生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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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 本案一审由上海闵行法院审理,后原告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 (1)BSN币买卖合同有效。虽然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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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中张某向何红某购买BSN币以及矿机,试图挖取更多的BSN币获利,并不属于公告中的情形。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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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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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矿机买卖合同有效,理由同一审。 律师解读: 本案有两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矿机买卖合同,一个是虚拟币买卖合同。 对于矿机买卖合同,两审法院均承认了矿机的财产属性。93通知发布于2021年9月,二审判决日期为2021年12月,因此法院判决并未因93通知的发布而对本案审理产生实质影响。 对于虚拟币买卖合同,两审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其中的关键,在于两审法院对94公告的理解不同。94公告内容所指向的是ICO(首次代币发行),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一审法院对该公告的内容做出了扩大解释,将“融资”行为扩大到“个人之间的虚拟币买卖”行为。而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该对公告内容扩大解释,并且事实上,我国也未禁止个人之间持有或买卖虚拟币,因此,认为虚拟币买卖合同有效。 对于原告指出的矿机存在质量问题(灯不亮,无法使用),因其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法院判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最终以是否交付为标准,判断货款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二[3] 基本案情: 杨某得知某公司拥有存储设备节点,公司承诺运行该存储设备节点可在即将上线发行虚拟币的服务器进行挖币获取收益。2021年5月15日,杨某与xx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存储设备销售托管合同》,杨某支付硬件服务器价款后,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兑现承诺的收益,承诺上线发行虚拟币的可供挖币的服务器没有上线,即便购买公司的存储设备,亦无法进行挖币;公司亦未兑换同等价值的FIL矿机给予杨某)。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在93公告之前,故合同有效。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故相关款项应予以返还。 律师解读: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理由过于单薄,通过对各地区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检索可以发现,无论合同签署在93公告发布前还是后,并不影响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因此,虽然该案系北京地区法院审理,但该案仅能视为个案,不具有普遍性的说理意义。 03挖矿合同无效,投资款能否追回? 若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站在买方视角,能否要求卖方返还款项,能够返还多少?己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站在卖方视角,如果自己为履行合同已经付出相关成本,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是否仍应向买方返还相关款项?这些是需要解答的问题。 1. 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案件会如何处理? 从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会有4种可能的处理结果: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前两种是仅从程序上审查后(未经实体审查),直接作出裁定;后两种是实体审查后,法院作出判决。但是前三种处理结果,对应起诉方(通常是买方)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法院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任何实质上的处理。 根据我们检索的19篇案例,法院不予受理的有1例,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例,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有10例。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即便矿机类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也存在一定程度上法院不处理该案的可能性,且该可能性并不小。 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的说理理由为:上诉人所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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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机”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方面与法律法规所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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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系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理理由大体为: (1)节能减排。“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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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挖矿”行为也进一步衍生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相关金融风险,危害外汇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社会稳定。 (3)在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宣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优化产业结构的情况下,双方本应对此有警惕,但双方仍继续就购买“矿机”达成交易,对于出现目前情形,双方均有过错,由此引发的损失双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法院在判决双方承担相应责任时,认定合同无效的说理理由,其实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理理由也基本一致。 2. 合同无效,对于买卖双方会产生什么后果? 若法院对于该类纠纷进行实体审理,那么案件处理结果可细分给三种: 情形一:驳回诉讼请求 认为双方均应自担风险,那么对于买方来说,就应当承担已支付款项全部无法追回的风险。对于卖方来说,比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为买方挖币,但买方不支付矿机运行所产生的电费,卖方已付出的垫付电费的成本,同样无法追回。 情形二:认为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不就过错责任进行划分 该情形下,法院认为,在93通知出台的背景之下,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不去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若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损失,也应自行负担。【13304】 情形三:认为即使合同无效,进一步的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相较于情形二,情形三是对双方当事人更为公平合理的。跟情形之下,法院审查的会更加仔细,查明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过程,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国家政策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个人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为此付出的成本等因素。但遗憾的是,此种情形的案例较少见。在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10例判决文书中,仅占3例。 3.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三[4]:合同无效,但不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所对应的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购买矿机,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原告支付12万余元。被告将原告所购矿机交由案外人托管并签署《设备托管服务协议》。原告因后续(仅签订合同时的前3个月能够查看)无法在app上查看矿机挖矿所获得的积分,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返还12万余元货款。 律师解读: 该案例中两审法院的判决思路即对应了上述情形一和情形二。 此案历经两审,有关认定合同无效,两审法院意见均一致。但由此产生的后果,两审法院的判法却截然不同:一审认为原告应自担风险,驳回了原告诉请;二审认为被告应当将货款返还。 根据我们的大数据案例检索,简单粗暴的直接驳回原告诉请确实是法院判决方式的一种,但毕竟矿机类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各地、各级法院对此的认识程度并不相同,对买方而言,若诉请被驳回,考虑上诉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二审法院均未载明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以及也未评判因合同履行,双方(尤其是对于被告而言)已付出的成本。根据判决书,双方对于矿机运行过一段时间是不持异议的,那么这段时间,被告为此必然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和案外人签署《设备托管服务协议》),这部分成本为多少?双方应该按照怎样的比例负担?设备后续因为什么原因停止运行?因停止运行又导致被告产生了什么成本?被告是否对于设备停止运行有过错?若法院进一步的考虑各方按照过错比例负担相应责任,那么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案例四[5]:合同无效,法院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责任分担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双方签署《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台矿机并让被告托管三年,并支付费用19.8万。被告应在21年7月13日开始运行并提供BZZ挖矿服务。被告虽然为原告的服务器做好了机房上架、系统调试等前期准备工作,但至今未实际产出过BZZ币。被告也未将案涉设备交付给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19.8万款项及设备中断运行损失。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双方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对应原告主张的设备运营损失,因合同无效,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为3万,考虑矿机仍由被告控制(据此划分双方过错程序),故被告承担2万,原告承担1万,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8.8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虽然仅签署了一个合同,但实际存在矿机买卖及托管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在【案例一】中,法院对于两个法律关系的效力进行了分别认定,但绝大部分案例都不会进行详情区分,本案也是。法院认为,《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的目的是双方企图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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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获利,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合同无效。 法院裁判的思路分三步走。 第一步,为履行合同,已产生的损失有多少; 第二步,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第三步,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但是第一步中,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实际损失的情况来认定,而是考虑各项合理性因素后(这也是实务中法院的通常做法)进行综合认定,(例如本案例中,原被告实际损失远不止3万),同样,第二步也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的审理情况,酌定两方的过错比例。 总体上来看,在检索到的19份有效案例当中,该案例的裁判结果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4. 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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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纠纷的合同类型以买卖合同和(设备托管)服务合同为主。合同纠纷对应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二级案由,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对应在三级案由。换句话说,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作为《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有其特别的,更为细致的规定。 但是,若此类合同被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则不会进一步适用有名合同的特别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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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纠纷合同无效的案件而言, (1)若法院认为合同未履行、或者合同已履行但当事人自身有过错,应自担风险,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2)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履行情况如何),应当恢复原状,则判决支持原告(买方)返还全部货款; (3)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且各方均有过错,应按比例分担过错责任,则判决部分返还原告(买方)货款。 但目前比较尴尬的处境是,即使对于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审理法院可能会有以上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我国司法实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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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纠纷的认识,可能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04挖矿合同纠纷涉及到的其他法律问题 1. 挖矿合同签订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93通知的发布及生效日期为2021年9月3日。 在合同签署于2021年9月3日之前的案例中,(2022)京0115民初9524号判决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在93通知之前,故合同有效。但这是19个有效案例中唯一一例以此理由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其余均认定合同无效。 在合同签署于2021年9月3日之后的案例中,均认定合同无效。 由此可得出结论,合同的签署时间,基本不会影响法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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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合同效力的判定。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自2013年以来,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就不断发文,禁止比特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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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相关平台的兑付和交易。 93通知虽然时间上发布于2021年,但通知的内容和此前我国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内容是一脉相承,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政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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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不断认识和不断完善的阶段。由此,司法机关对于合同效力的认识,也是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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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政策的宏观背景之下作出的判断。 2. 投资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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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支付,能否要回来? 先说结论:有争议。 判决不予返还的理由大体为:双方之间给付的“款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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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判决支持返还,如(2020)浙011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基本案情为: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矿机托管给第三方运营,由被告代收矿机产生的比特币奖励,但被告代收后未给付原告,原告起诉。法院认为,我国并未明令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比特币仍可以作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比特币相对应的人民币折价款。 3. 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在笔者统计的19份案例中,除去原告诉请中未涉及利息请求的以及法院连本金(矿机款)都未支持的(更别提本金所对应的利息)案例后,还剩下11个有效案例。其中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占6例;支持的占5例中,再扣减判决日期在93通知发布之前的2例后,仅存3例。 判决不予支持利息的理由有:利用“挖矿”行为获取收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6],原告在合同无效中亦存在过错[7],投资者应自担风险[8],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已包括利息,不得重复主张[9]。 判决支持利息的理由有:合同有约定(且合同有效),合同有约定(注: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原告主张利息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笔者对此判决持异议)。合同无效但法院认可存在资金占用损失[10]。 以上就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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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合同纠纷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梳理。司法实务中,因该类型案件仍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各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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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的合同纠纷的裁判口径并不相同,甚至同一案件,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思路也存在较大差异。 由于我国监管政策的特殊规定,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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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争议的解决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若最大限度的维护矿机设备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具体认定。 注释: [1]廖诗评:《国内法域外适用及其应对——以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为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 [2](2021)沪0112民初15465号,(2021)沪01民终11624号 [3](2022)京0115民初9524号 [4](2021)粤01民终22072号 [5](2022)湘0104民初1613号 [6](2022)粤01民终19334号 [7](2022)陕0103民初8275号,(2021)粤01民终22072号 [8](2021)湘0182民初13304号 [9](2020)浙0112民初2997号 [10](2022)京0115民初9524号 [11](2022)浙0108民初552号 [12](2022)湘0104民初1613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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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14:30
网红KOL发币让粉丝来分享红利 这事合法吗? 看Friend.tech Time Store如何玩转粉丝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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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就是同质化代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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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质化代币的特点,是每个币的作用大小、价值都一样,均可实现互换。而NFT在每个合约地址上只能产生一个,不能互换,其可以作为存储艺术品等现实资产的载体,也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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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在2022年4月《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也提到,“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 Friend.tech和Time Store两个平台的玩法,在Web2的世界里其实很常见,例如刘润老师的进化岛之类的付费问答社群,缴纳会员费,就可以进入社群圈子,围观大佬们的发言。 但升级到web3领域,两个平台通过让用户/KOL发币让粉丝购买的方式,将社交价值代币化。 但我国相关政策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发行代币,作为NFT本土化产物的数字藏品,也主要强调其作为数字艺术品的收藏价值,防范其金融属性。 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如果市场出现虚假言论引导舆情,给用户心理造成恐慌,那么某些KOL的价格可能会迅速下跌,从而导致崩盘。对于较早时间购买的用户,可能会伺机在价值高位卖出,但对于后期加入的用户则可能被套牢,产生较大的资金损失。 若某些KOL通过炒作,欺骗,价格操纵等方式,引导大批用户购买其NFT,但实际无法为用户提供持续稳定的优质服务,抬高价格后,为获取高额收益而抛售NFT,也会导致大量用户资金亏损。 在此类交易模式下,若引发大量用户投诉,KOL及平台均会涉及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刑事风险。 05 开发团队在国外就没事? 据了解,Time Store宣称全员出海。那么问题来了,项目及人员均在海外,但主要面向中国用户注册使用,能否规避我国刑法管辖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 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 06 律师提示: Web3的世界,可以做很多内容的创新,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于区块链、元宇宙等的原因。从工信部和网信办2021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也可以看出,我国对此也是持鼓励支持的态度,但自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有关监管部门持续发文,对虚拟币的发行与交易,挖矿等均持否定态度。因此,Web3创业者在进行各种内容创新的同时,要切记勿触碰监管红线,否则可能会身陷囹圄。 [1] Friend.tech:浅析SocialFi赛道新贵 - LD Capital - Medium https://ld-capital.medium.com/friend-tech-%E6%B5%85%E6%9E%90socialfi%E8%B5%9B%E9%81%93%E6%96%B0%E8%B4%B5-203d43b61acb [2] friend.tech 投研报告:投资逻辑、价值评估与潜在风险 - Foresight News https://foresightnews.pro/article/detail/41588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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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14:30
投资香港比特币ETF有何条件:将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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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期货比特币 ETF 监管政策、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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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 ETF 现状以及香港、新加坡投资比特币期货 ETF 的税务政策,多方呈现当下香港比特币 ETF 发展环境,关注香港对现货比特币 ETF 态度,探讨未来香港加密货币 ETF 的发展趋势。 1. 香港期货比特币 ETF 监管政策 2022 年 10 月 31 日,香港政府发表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阐明政府为在香港发展具有活力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系统而订定的政策立场和方针。同时,香港证监会发布关于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通函,考虑授权主要通过期货合约在香港公开发售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ETF)规定。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的《有关证监会认可基金投资虚拟资产的通函》取代并更新了《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文件中具体明确了,虚拟资产占比超过 10% 的公募基金产品,在管理公司、投资虚拟资产代币、对虚拟资产认购和赎回、投资策略、资金托管、现货虚拟资产估值以及服务供应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1.1 召集发行的条件 ①发行人资质:在管理虚拟资产基金(虚拟资产占比超过 10% 基金)的公司方面,管理公司须拥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并且公司至少有一名员工拥有管理虚拟资产或者相关产品的经验。管理公司须满足发牌监管机构对虚拟资产管理公司的现有或新增要求,需要持有升级的 9 号牌。即发行公司需要满足《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发团活注册机构的条款及条件》。 ②托管机构:在托管机构方面,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须使用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平台或金融机构进行虚拟资产托管。相关虚拟资产平台或者金融机构须满足香港金管局对于托管机构的要求。与交易类似,虚拟资产要求第三方独立托管,并且托管商必须是香港持牌交易所或者 HKMA 认可的金融机构及其附属公司,此外还需要满足: 托管账户必须与资管公司的自有账户分开; 大部分资产放置在冷钱包中,少部分放置在热钱包中以供申赎; 私钥安全保管,要求私钥必须保存在香港地区,有效防止外部攻击及适当备份。 ③服务提供商:在服务供应商方面,香港证监会要求,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所有必要的服务提供商(如基金管理人员、做市商和指数提供商等)须具备香港证监会关于虚拟资产基金运营和服务的相关资质。 ④投资策略要求:在期货投资方面,香港证监会指出,管理虚拟资产基金的公司须保证相关虚拟资产期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同时,相关虚拟资产期货的展期成本(roll cost)为可控制的,虚拟资产基金公司应阐述对这些展期成本的管理方法。对于主要采用期货投资策略的基金,香港证监会表示,经证监会授权的虚拟资产基金,应采取主动投资策略,使投资组合具备灵活性(如期货仓位多样化、多个到期日),同时具备展期策略及应对任何市场干扰事件的能力。同时在杠杆式投资方面,香港证监会明确指出,证监会授权的虚拟资产基金不得在基金层面杠杆式投资虚拟资产。 ⑤虚拟资产估值:在虚拟资产估值方面,香港证监会指出,对于虚拟资产的估值,获得证监会授权的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采用基于主要交易平台的交易方法(即由能够反映基础现货交易活动的大量份额、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发布的基准指数)进行估值。 ⑥风险披露和投资者教育:《通函》要求发行方在发行文件和财报中进行各环节的风险披露,同时要求发行方和分销方在推出产品之前进行投资者教育。 ⑦审核制:根据《通函》要求,准备发行或者计划将基金总资产价值 10% 或以上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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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必须事先征询香港证监会意见并获得批准。 1.2 投资者投资的条件 目前香港政府已就加密货币交易立法,在香港领有香港证监局批出牌照的交易所,才可以合法交易加密货币。由于 ETF 并不算是直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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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目前的法例下,加密货币 ETF 反而被视为基金监管,因此只要是合法于香港证监及港交所上市的加密货币 ETF,均可以经合法渠道购买。 就香港目前的交易方式而言,任何人购买 ETF,都需要购买特定下限的基金单位,而不同入场门槛令会令买卖及成本有异。如三星比特币期货主动型 ETF 的入场门槛为 50 基金单位,而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 ETF(3066.HK)的 100 基金单位。同时香港存在投资者限制,根据《联合通函》要求,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销售必须符合相关司法管辖区的要求,即虚拟资产现货 ETF 禁止向中国内地投资者销售。虚拟资产有关产品并无于中国内地直接或间接向中国内地之法人或自然人发售、出售,或为其利益而发售、出售。中国内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未事先获得中国内地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比特币 ETF。 2. 香港现有期货比特币 ETF 香港汇丰银行日前已开放以下三项 ETF,三者已在香港交易所获批上市: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 ETF、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 ETF、三星比特币期货 ETF。 2.1 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 ETF 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 ETF 为比特币 ETF,是香港第一只比特币期货 ETF,投资追踪对象为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上的比特币期货合约,发行方为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上市,目前最低入场门槛为 100 基金单位。其资产规模截止至 2024 年 02 月 01 日为 3080 万 USD,份额规模为 1389 万份,每单位资产净值为 2.2175 美元。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 ETF 管理费(包括受托人费、托管费及行政费)每年 1.99%,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估计为 2.0%。基金涨幅自成立以来 131.00%,近一年来 62.08%,近一个月 1.03%。 2.2 南方东英以太币期货 ETF 南方东英以太币期货 ETF 为以太币 ETF,投资追踪对象为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上的以太币期货合约,发行方为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上市,目前最低入场门槛为 100 基金单位。其资产规模截止至 2024 年 02 月 01 日为 1209 万 USD,份额规模为 724 万份,每单位资产净值为 1.6709 美元。南方东英以太币期货 ETF 管理费每年 1.99%,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估计为 2.0%。基金涨幅自发行以来 71.07%,近一年来 80.16%,近一个月 11.29%。 2.3 三星比特币期货 ETF 三星比特币期货 ETF 为比特币 ETF,投资追踪对象是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上的比特币期货合约,发行方为三星资产运用(香港)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上市,目前最低入场门槛为 50 基金单位。其资产规模截止至 2024 年 02 月 01 日为 1014 万美元,份额规模为 475 万份,每单位资产净值为 2.12 美元。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 ETF 管理费每年 0.89%,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估计为 2.0%。基金自发行以来涨幅 96.70%。 3. 香港和新加坡居民投资比特币 ETF 的税务处理 比特币 ETF 在下层的征税与其他 ETF 大致相同,涉及资本利得税、所得税、预提税,具体征税与其注册地与类型、投资者居住地、投资目标所在管辖区等因素有关。在 ETF 的出售与赎回中,出售是资本利得税事件,而赎回不是应税事件,不需要纳税;同时投资其他国家或地区比特币 ETF 分红会涉及预提税。 3.1 香港居民投资期货比特币 ETF 的税务处理 香港以属地为征收税项的基础,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同时香港对公司和个人取得的资本利得均不征税,但出于如果持股期限较短,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会被视为交易性质,从而征收利得税。所以当香港居民通过出售比特币 ETF 所获得的价差收入时,一般不需要被征收利得税,同时香港居民在香港获得的比特币 ETF 分红一般不须交税。 香港企业对通过出售比特币 ETF 所获得的价差收入时,被征收利得税。投资者法团首 200 万港元的利得税税率为 8.25%,其后的应评税利润则为 16.5%。至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法团以外人士,两级的利得税税率相应为 7.5% 及 15%。同时企业投资者在投资比特币 ETF 时获得分红一般不须交税。 3.2 新加坡居民投资期货比特币 ETF 的税务处理 新加坡、香港对公司和个人取得的资本利得均不征税。但出于反避税考虑,如果持股期限较短,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会被视为经营所得征税,对持股超过 20% 且持股期限超过 24 个月的出售股权利得不征税。同时香港企业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无须缴付预提税,因此新加坡居民或企业投资香港比特币 ETF 获得的股息与分红不需要扣除预提税。 在投资者层面,新加坡同样实行领地来源原则,只对在新加坡产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征税。然而,新加坡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在新加坡域外产生的收入被汇往、传送或带入新加坡,则亦被视为「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 个人投资者将投资香港比特币 ETF 的所得汇入新加坡境内,则一般要针对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加坡 2024 年的个人所得税从 0% 到 24% 不等,具体取决于个人的应税收入。 新加坡居民企业对于海外来源的股息收入有税收豁免,若满足:(1)当在新加坡收到该笔来自海外的收入时,产生该笔收入的海外国家最高的企业税率(标题税率)至少是 15%;(2)该笔收入在海外已经被征税;(3)当局认为免税将对该居民公司有利。 4. 现货比特币 ETF 动态 2022 年香港批准期货型加密货币 ETF,目前有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南方东英以太币期货和三星比特币期货三只上市产品,其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每只基金 AUM 均不到 1 亿美元。 2023 年 12 月,香港证监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通函,表态已准备好接受虚拟资产现货 ETF 的认可申请。这意味着香港正成为亚洲区内第一个允许虚拟资产现货 ETF 上市的市场。 2024 年 1 月 26 日,嘉实基金香港公司已经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了比特币 ETF 申请,成为香港第一家提交比特币现货 ETF 申请的机构。据媒体报道,香港证监会希望加快第一只香港比特币现货 ETF 的审批,计划春节后,第一只香港现货比特币 ETF 将在港交所挂牌。香港证监会可能沿袭美国的做法,即一次批出好几家的申请。截至目前,除了嘉实基金外,暂未有任何其他机构提交申请,尽管包括南方东英等机构曾多次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但是暂未提交。 随着比特币合规开展和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提升,比特币现货 ETF 的推出实现了传统金融市场与虚拟资产市场之间的紧密连接,标志着结构化金融市场向虚拟资产领域敞开了大门,将比特币通过现货 ETF 的形式进行金融产品标准化。比特币现货 ETF 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便捷和规范化的投资方式,同时可以提升市场的有效运作并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护。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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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10:10
红星新闻专访曼昆律所:深度解析NFT数字藏品“陷阱”5大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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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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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一些投资者的“财富密码”,同时也暗藏风险。有不法分子以发行“数字藏品”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已有一些地方公检法部门对外公布涉及“数字藏品”的刑事案件。 对此,曼昆律所主任刘红林律师和刘正要律师接受红星新闻采访,分析了官方认定为非法集资罪或诈骗罪案件的五个特征,并认为对外公布此类案件,可以提醒消费者理性认知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 01 五个数字藏品涉刑案件 一、 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等为噱头引人入局 2022年11月,红星新闻报道《数字藏品涉刑第一案!涉嫌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律师:销售数字藏品要避免触及法律红线》一文,提到河南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公布了一起网络平台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的案件。该案涉及一家数字藏品平台,8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这起案件是当时官方部门公布的第一起数字藏品涉刑案件。2024年3月,红星新闻从涉及该案的知情人士处获悉,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在睢阳分局公布的这起案件中,经警方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班某伙同毕某涛、期某思、班某圆等人利用网络藏宝阁APP平台出售虚拟卡通图片,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噱头,涉嫌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睢阳案受害者李先生是一名数字藏品爱好者,他同时在多个平台购买数字藏品,还活跃在一个有多名数字藏品爱好者的社区内。李先生购买的数字藏品中,有的平台让他赚了钱,也有的平台藏品价格下跌导致他亏钱。据李先生介绍,用户在平台上购买了一定数额的藏品后,如果藏品的价格出现了低于购买者购买的价格,用户就会亏损。用李先生的话来说,藏宝阁和其他让他亏钱的平台不同的是,“其他平台仍在运营,而藏宝阁的管理人员联系不上‘卷钱跑路了’”。 二、开启二级市场用“老鼠仓”套现获利 根据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就破获了一起以发行“数字藏品”为幌子的诈骗案,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200多万元。蜀山分局民警通过调查发现,该平台公司其实是一个打着发行、交易“数字藏品”幌子的诈骗团伙,其谎称所发行的“数字藏品”系“大师名作”,实际上都是来自一些普通画手的作品,甚至直接从互联网上截图、拷贝的图片,没有任何收藏价值和实际价值,也无法适用于任何场景。公司运营团队通过价格干预、肆意炒作,以掌握内幕、承诺回购、限量发行等骗术造成饥饿营销的假象,诱导投资者争相买入,并在平台开启的二级市场,渲染“数字藏品”的价值,利用投资客“追涨”的心理,鼓动投资客与投资客之间进行交易。 等到藏品的价格被迅速拉高后,该平台公司再将留下来的份额“空投”到自己的自持账号上,冒充投资客将图片以高价挂出,实现高位套现,同时关闭其他投资客的卖出通道,实现诈骗投资客钱财的目的。 蜀山分局警方已将该平台公司负责人、程序员以及客服人员等7人抓获归案,核实客户端用户100余人,亏损共计250余万元,公司非法获利40余万元。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三、虚增交易量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2023年11月,上海高院对外公布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数字藏品”的集资诈骗案件。在这起案件中,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设立“通古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并谎称平台是与官方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的。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还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及价格,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一波操作后,“通古平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张某、刘某也获利颇丰,在收到用户的钱款后两人就陆续提现并分赃。同年9月底,二人见目的达到,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通古平台”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据闵行区人民法院查实,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主犯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从犯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安排多名业务员营造成功人士人设骗微信好友 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投资数字藏品获得高额返利的诈骗案宣判。2022年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李某某安排多人作为业务员,添加好友营造成功人士人设。李某某购买用于诈骗的某数字藏品,并让业务员在购买的该数字藏品投资平台注册账户,向微信好友推荐该平台,宣扬该平台无风险,获利高,吸引微信好友投资。欲待时机成熟则关闭该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占为己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等7人二年二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五、有人搭建黑平台骗钱被判刑十二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7日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陈某作为A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搭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涉案平台,发售不具有对等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以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赠送实物”等骗术,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资金。后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流转交易,以拉抬价格等方式干预、炒作,利用客户“追涨”心理保持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陈某持续提现涉案平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关闭平台造成客户无法提现和查看藏品,导致案发时无法退还全部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02 数字藏品骗局五大套路 刘正要律师指出,我国刑法上的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数字藏品涉及的罪名中,被官方认定为非法集资罪或诈骗罪的,通常涉及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虚假宣传,承诺升值,部分数藏平台在销售数字藏品的时候会对外宣称产品能够升值,例如百分之三十甚至更高,或者承诺保底回购,如某个数字藏品的发行价为999元,平台承诺将来这个数字藏品的市场价格跌破发行价时候,平台进行发售价回收。 二就是虚假上链,数字藏品具有唯一性,能够真实上链,部分平台发布的所谓数字藏品并没有真实上链,消费者购买之后不能在区块链上查到。 三是老鼠仓或者拉盘行为,部分数字藏品平台宣称卖出1000份数字藏品,实际上对外只卖了400份,其中可能有600份都还在平台。后期平台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各种宣传造势,例如消费者群里有1000人,其中七八百人都是平台内部账号,通过账号之间的互动,营造某个藏品非常火爆的假象,从而炒高某个藏品价格,再将平台手里的600份全部高价抛出,平台获得大量盈利,被抛售的数字藏品价格迅速下跌。 四是增发,平台对外宣称为了提高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只销售1000份数字藏品,但市场上流通出来的却有2000份。 五是平台售卖的数字藏品画作对外宣称是某名家所画,但实际上平台只是随便找的某画师,并不符合它的IP价值。 在以上涉刑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的轻重程度不同,刘正要认为主要是根据涉案的金额确定。刘正要提到,诈骗罪的量刑一共有三档:第一档,诈骗金额3千至1万元(全国各省可以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治安情况等制定该幅度内的标准,江浙沪、广东深圳等地区的立案标准是6千元),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较大”,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第二档,诈骗金额3万元至10万元(多数地区都设置在1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巨大”,可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诈骗金额50万以上,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刘红林谈到,涉及刑事犯罪的数字藏品平台的负责人将犯罪的金额进行主动退还,那么这一行为在定罪量刑这方面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部分涉刑案件提到了平台开通二级市场,刘正要提醒说,一级市场是指发售的市场,是平台与用户的交易,二级市场是指平台开通了寄售市场,所有的用户都可以在平台上面进行买卖,用户之间、用户和平台都可以进行交易。开通了二级市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是开通了二级市场以后,会更加利于平台方进行集资诈骗等不法行为,对于用户来说,风险会较大。刘正要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二级市场中,部分平台方会假装买家或者卖家账号在市场里参与交易,此类账号的体量较大,平台方很容易通过这种方式去收割其他的普通用户。 03 如何勘破数字藏品骗局 一、购买前需确认平台八项资质 面对层出不穷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刘正要提醒用户在购买数字藏品之前,可以在网络上查看平台的资质要求,包括: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平台网站的ICP备案及许可; 3.开通网站必须备案; 4.开通二级市场所需要的EDI许可证; 5.数字藏品上链所需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6.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二、数字藏品需有真实知识产权 除此之外,刘正要提到,发行人或平台合作的IP方均需要对发行的数字藏品有真实的知识产权,即使平台使用AI生成的图片来铸造,也要关注AI平台对于生成图片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声明。目前来说多数平台并未授权或转让任何的知识产权类权益给用户,用户在购买此类数字藏品之前,可以去相关合作方的对外宣传网站或账号上搜索相关信息,查看是否是真实合作。 04 曼昆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经常会被问到数字藏品的刑事案件涉及到的被诈骗资金能否要回的问题,刘正要表示,被司法机关追回的财物是可以依法返还的,但实务中因为很难全额追回用户的投资款,比如用户投资款被犯罪嫌疑人挥霍,一般情况是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投资比例返还。 刘红林进一步提醒,如果平台被判定为确实存在诈骗的犯罪嫌疑,那么用户第一时间就需要去报案,将相关经历、证据、在网络上查询的公司基础信息等材料作为报案证据,在律师的协助下做书面材料的刑事控告。除此之外,刘红林认为,部分用户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合理,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红林说,也有用户将数字藏品发行公司的负责人、员工的个人信息在微信群或者公众号上呈现,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到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 相关部门将典型案例和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对于整个数字藏品市场来说,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刘红林认为,对外公布此类案件,可以提醒消费者理性认知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此外,对于数字藏品发行方来说,也是正向引导,可以对发行平台的某些运营模式和对外宣传内容进行风险提示。 为了加强风险防范,刘红林认为监管机构在准入资质方面需要有一个引导性的标准,官方发布的涉及合规经营资质的指导文件,对于行业发展而言是有价值的。其次是对于消费者和平台的纠纷,监管部门需要一个合理的应对机制,双方的权益都需要保护。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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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高风险投资品,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请咨询相关监管机构是否存在投资亏损风险。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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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08:50
比特币再创新高!英国首次允许加密货币交易所产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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