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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U卡境内运营和使用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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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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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逐渐显化,并随着信息技术的成熟而不断发展。1不同于价值浮动空间较大的比特币,U币(USDT)与美元锚定,属于稳定币,波动性小, 因为成为币圈交易的介质。由于U币的出金伴随的法律问题,U卡应运而生,由于国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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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U卡的国内运营和使用同样伴随着一些法律合规问题。 一、U卡的运行机制 (一)U币的概念及性质 USDT,又称泰达币,是由泰德(Tether)公司推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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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交易、存储、消费支付等功能。U币属于稳定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以实现价值稳定;U币与同等数量的美元等值,泰德公司对U币提供1:1的预存美元资金保障,用户可以随时在U币与美元之间进行兑换。其建立旨在提供一种价值相对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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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加速货币流通,增强交易信任。U币相较于比特币(BTC)等具有更高的价值稳定性,尽管如此,和人民币等法定货币相比,U币不具有法偿性这一重要特征,因而根据我国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2021年9月24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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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U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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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仍然属于虚拟商品,不应及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U卡介绍及使用流程 U卡既有实体卡也有虚拟卡,其功能基本相同,是在基础功能之外支持U币充值、消费或者取现的银行卡,最大的特点在于可以方便、快捷的通过U币进行跨境资金的转移和转换。现有常见U卡有万事达U卡(Unioncash Card)、银联U卡、dupay等。实体卡如万事达U卡是Paytend推出的国际信用卡,可接受范围更广且接受度更高,更适合国外旅游或者消费;银联U卡则在国内受理范围相对更广。Dupay等虚拟卡多用于电子商务或者国际支付,更加便捷和灵活,但是无法在ATM机进行取现操作。 U卡的使用流程可以概括如下:用户持有U币和U卡,将U币从钱包地址充值进U卡地址后,即可直接使用U卡进行消费或者取现。钱包地址是加密钱包提供商在用户创建后随机生成的数字、字母组合,具有唯一性,用户可以自由对外提供以进行包括U币在内的加密货币交易操作。U币充值时会被U卡运营方结算为外币,由运营方与国内银行进行国际清、结算。因此,用户可以在中国境内直接使用U卡,消费或取现的对象仍然是人民币,即法定货币。 二、U卡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U币交易本身的法律问题 由上可知,在进行U卡充值时,充值进卡的是U币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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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消费等支付结算过程最终落地的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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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仍然是法定货币。具体以万事达U卡为例,在其提供服务期间,用户可以在国内使用人民币购买U币,将U币充值进万事达U卡后,在国外ATM机取出相应的外币。同样,用户可以通过将使用外币购买的U币充值到万事达U卡,来在国内ATM机提取人民币。这种充、取货币的行为被形象地称为入金和出金。出、入金环节虽然有KYC,即要求用户提供身份验证资料的环节作为门槛,但是这种门槛是较为基础和简单的,出、入金实际上还是能够完成游离于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之外的人民币和外币兑换。 虽然我国暂时没有专门针对包括U币等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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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但是相关政策的态度一直是明确的,即否定其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也不允许其与法定货币互兑换。例如,2017年《公告》第三条强调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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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相互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在此基础上,由于避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提供人民币与外币的客观、私下兑换途径,相关平台还可能实际涉足非法换汇。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法换汇属于第(三)项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无论是U卡境内代理还是运营公司,在提供U卡出、入金支持的客观基础上,实施U币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中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如“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其“典型意义”就强调了被告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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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4 (二)U币交易涉及其他法律问题 根据2021年《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对U卡平台境内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5除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导致的行政违法责任及上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之外,U卡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现有U卡均为国外发行,通常U卡境内代理及运营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将不可避免的为U币、U卡及相关交易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广告推广宣传等服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如果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且被证明或者推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U卡境内代理及运营公司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外,U币作为一种相对新兴的存在,大部分人对其并不了解,无法透过现象看本质。一方面,利用公众对U币的不熟悉,甚至有以U卡代理或运营商名义进行网络传销、诈骗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U币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美元代币,其交易流通属于金融活动,在国家不承认其法定货币地位并禁止相关业务活动的前提下,提供U卡及其渠道的代理或运营商行为具有非法性,又可能涉嫌相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三、U卡用户行为评析 在交易所涉款项和U币来源合法的前提下,用户使用U卡的非经营性常规用卡行为通常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根据U卡的运行机制,在“人民币-U币-外币”或者“外币-U币-人民币”的交易模式下,因为规避了我国的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可能受到外汇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因为U币具有匿名性、保密性等特征,存入U卡的U币或用于购买U币的资金可能来源于上游犯罪行为。如果交易所涉款项或者U币来源不合法,基于用户使用U卡的客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账户、转换、转移资产、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主观具备明、应知的条件下,U卡用户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例如,在刘某走私、贩卖等案中,刘某在毒品交易中使用U币进行结算,方式隐蔽并将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6不过实践中除了自洗钱等特殊情况外,能够直接认定确定明知的情形较少,通常还需根据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主观状态做推定。根据2009年最高法对洗钱等罪的司法解释,7对被告人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其认知、收益的种类、数额和收益处理方式等进行判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以不正常途径、价格、方式进行交易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通常会推定系明知。在万里盛、喻震宇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四被告人在异常交易地点——宾馆房间内将上线所汇款项用以购买U币,转移资金并获利,法院就认为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判决四被告人构成掩隐罪。8类似的,实践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高价“手续费”、使用匿名或者加密聊天工具沟通交易等足以证明U卡用户具有主观明知的情形,可能根据上游犯罪的不同类型,分别构成洗钱罪或者掩隐罪。 而《典型案例》之二“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9中,被告人詹某祥提供身份证供范某玭等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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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虽然没有对范某玭等人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认识,但概括明知所帮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帮信罪。根据2019年两高关于帮信罪的司法解释,10U卡用户使用U卡交易直接或间接为上游网路犯罪人员提供帮助的,即使对他人犯罪行为没有具体认识,也可能构成帮信罪。 四、结语 我国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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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的活动的政策经历了从限制到全面禁止的发展,对于U卡这一新生事物而言,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及U卡用户行为的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虽然尚未成熟,但是法律合规风险却不可忽视。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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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8-02 09:14
4Alpha Research:美联储转向平衡和“对外一致” 但对于Crypto的态度仍偏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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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不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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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相关的发行、交易与融资等提供交易入口、指引、发行渠道引导等。 4Alpha Research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复制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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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8-01 17:19
百链竞发下半场 BTC layer2市场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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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以太坊一样的盛景,BTC生息能否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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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实世界的鸿沟,答案都在你我的乐观情绪当中。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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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8-01 16:09
仅限24小时! Solana手机预定者可免费领取空投,每人500个SEND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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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预定者发放空投,每人免费领取5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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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D,限时24小时。 周四(8月1日),基于Solana区块链的Blinks生态项目SEND发文,正在对Solana社区进行第一次空投,每个Solana手机预定者(Chapter2 Preorder Token地址持有者)都可以免费领取SEND代币空投,500枚SEND/每人或每个地址。 【SEND官方发布的公告,来源:X】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窗口只开放24小时,意味着超过该期限将无法领取,而没有认领的SEND代币将回流至金库。 SEND是一种围绕Blink生态系统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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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是通过奖励推动Blink生态发展。根据公布的代币经济学显示,总共有10亿枚SEND,具体分配如下图。 【SEND的代币经济学,来源:X(@thesendcoin)】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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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慧眼
08-01 15:39
WEB3监管-香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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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将被涵盖。任何在香港从事“提供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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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易服务”业务(或积极向香港公众推销此类服务)的人都需要获得牌照,无论该等服务是否通过实体提供该提案并不清楚“服务”是否旨在涵盖“中间”服务(例如,协助客户在许可的 VATP 上购买 VA 和/或向客户出售 VA)和“自营交易”活动(例如,与机构和复杂的交易对手、做市商或基金打交道的加密货币交易公司)。(i) 澄清在作为委托人进行交易和/或与机构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是否适用豁免(类似于当前证券框架下证券交易商的许可豁免),以及 (ii) 确认该制度无意涵盖其他 VA 服务,例如 VA 托管、质押和借贷。 2)域外适用。许可义务的范围将涵盖在香港运营的 VA OTC 提供商以及从海外向香港公众“积极营销”的提供商。“主动营销”一词在香港其他监管制度中也有出现,指主动与香港投资者进行沟通、针对香港公众的大众媒体节目以及针对香港投资者的互联网活动等活动。 3)本地存在要求。VA OTC 提供商牌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注册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它还需要在香港拥有合适的经营场所。 4)获得许可的 VA OTC 提供商禁止的活动。被许可人将被允许进行任何 VA 的现货交易(反之亦然),但不允许将 VA 转换为另一种 VA(因此这些服务的提供商需要作为交易所运营并申请 VATP 许可证)。VA OTC 提供商被许可人也不得提供其他服务,包括任何形式的 VA 咨询或推荐服务、提供 VA 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产品(包括质押、借贷和保证金交易)。最初的想法是不允许被许可人直接或间接托管/托管客户的虚拟资产,除非该服务本质上是临时性的并且是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5)汇款服务需要单独的许可证。被许可人只能在指定条件下进行 VA OTC 交易收益的汇款。为了提供汇款服务,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单独的 MSO 许可证,尽管可能有简化的许可流程。被许可人只能将 VA 从其注册钱包转移到客户钱包,客户可以提供所有权和/或控制权证明。 6)限制代币访问。该提案极大地限制了 VA OTC 提供商可以进行交易的 VA 范围,再加上每笔现货交易都包含法定货币部分的要求以及禁止 VA 进行 VA 交易,意味着当前的 OTC 经纪商业务模式将需要进行调整。 7)业务行为的要求。VA OTC 提供商将被要求任命一名合规官和洗钱报告官,具备 VA 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以健全和审慎的方式开展业务,遵守行为义务,并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与其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类似,它们将受到实质性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义务的约束。 8)某些受监管实体获得豁免。银行、证监会许可的公司、VATP 和稳定币发行人将不受许可制度的约束。这可能会受到有兴趣向客户提供 VA 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的欢迎。 9)香港海关CED 的权力。CED 将被授予许可和监督权,以及对未经许可或不合规活动的制裁权。 10)许可期限。成功的申请者将获得为期两年的许可证,并可根据申请再续展两年,这与 MSO 的许可证制度一致。 3、未来预测 在 2023 年发生备受瞩目的欺诈案件后,港府一直预计对 VA 现货交易活动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尽管如此,FSTB 的提议比许多市场参与者预期的影响更为深远。一些更严格的限制(包括在香港成立或注册以及对符合条件的虚拟资产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公司重新考虑其在香港的业务或战略。 与此同时,现有的 VA OTC 服务商应考虑其是否属于许可框架的范围、其积极营销的程度以及香港的用户基础。 金融稳定委员会建议引入新的监管制度,作为《反洗钱条例》的修正案,该修正案需要在香港立法会通过后才能颁布。金融及科技委员会的目标是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法案。 4、过渡安排 在扩大的AMLO牌照制度开始之前,香港现有的VA OTC业务经营者将获得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果他们在过渡期的前三个月内向 CCE 提交了许可证申请,则可以继续经营 VA OTC 业务。 过渡安排的运作细节预计将在公众咨询后提供。FSTB 将: 1)要求在过渡期前三个月内未向 CCE 提交许可证申请的现有 VA OTC 业务经营者在过渡期前四个月结束前关闭其业务;或者 2)向在过渡期前三个月内提交许可申请并能够满足 CCE 许可要求的现有 VA OTC 业务运营商授予视同许可,以便在过渡期后继续运营,直至 CCE 最终决定他们的许可证申请。 八、关于发行稳定币监管的立法提案 2023 年 12 月 27 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和金管局联合发布了有关稳定币监管立法制度建议的公众咨询文件(“立法建议”)。立法提案的推出是由虚拟资产(“VA”)市场与传统金融体系之间潜在的相互关联性推动的。具体来说,FSTB 和 HKMA 将稳定币,特别是法币参考稳定币(“FRS”)视为关键的货币和金融稳定风险领域,可能导致 VA 行业溢出到传统金融体系,反之亦然。 立法范围和方法 FSTB 和 HKMA 提议,他们的目的不是修改现有立法(包括《支付系统和储值设施条例》(“PSSVFO”),而是引入一项新立法,该立法将解决稳定币的特定特征,并能更多地解决稳定币的问题。很容易成为将监管制度扩展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的基础。FSTB 和 HKMA 还建议,FRS 持牌人发行 FRS 将被排除在现有监管制度的范围之外,包括适用于证券(例如集体投资计划)和 SVF 的监管制度。 FSTB 和 HKMA 提议,最初许可制度将仅适用于法定稳定币(“FRS”)的发行人,即以一种或多种法定货币作为指定资产的稳定币。FSTB和HKMA指出,虽然从套利或算法中获取价值的FRS将受到监管制度的约束,但此类FRS不太可能能够满足HKMA的许可要求。 尽管如此,FSTB 和 HKMA 仍为将监管制度扩展到其他形式的 VA(包括其他类型的稳定币)敞开了大门,将拟议的 FRS 发行制度描述为虚拟资产监管的“第一步”。值得注意的是,FSTSB和金管局建议立法制度应授权“当局”修改范围内稳定币和活动的参数,但没有具体说明这一权力是专门保留给金管局还是由金管局协商保留与 FSTB。 2、FRS 的托管和发行 就提供FRS而言,金融及科技局及金管局均表示认为无牌实体发出的FRS不适合公众投资。因此,他们的目的是只有持牌 FRS 发行人、认可机构、持牌法团和持牌 VATP 才能在香港提供 FRS 或在香港积极营销此类产品。同时,认可机构、持牌法团和持牌VATP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无牌实体发行的FRS。 关于托管,金融科技委员会、金管局和证监会正在继续研究针对此类活动的适当监管方法。预计在中短期内将就此主题提供进一步的监管指引(包括金管局关于授权机构提供 VA 托管服务的指引)。 3. 金管局的监管权力 与《银行业条例》下的类似条文相呼应,立法建议赋予金管局监管权力,以便在持牌人 (i) 已经或可能破产或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采取行动;(ii) 以损害其用户或其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开展业务;(iii) 违反了其任何许可条件或拟议监管制度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金管局将有权: 1)要求持牌人采取金管局认为必要的任何与持牌人的事务、业务或财产有关的行动,包括限制持牌人的FRS签发业务; 2)指示持牌人向金管局委任的顾问寻求有关其事务、业务和财产管理的建议;和; 3)要求持牌人的事务、业务和财产由金管局指定的经理管理。 FRS 发行人的所有权或管理层变更也需要金管局的同意,包括与 FRS 发行人的全部或部分业务的任何拟议合并、出售或处置、控制权变更(包括多数或少数股东变更)股东控制人或间接控制人)以及首席执行官和董事的任命。 此外,金管局亦有权收集资料,包括向持牌人索取资料或文件,或到持牌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若金管局有合理理由怀疑有违规行为,金管局将有权对持牌人及与涉嫌违规行为有关的人士进行调查。金管局还将有权发出指示,要求 FRS 发行人遵守其法定义务,以确保 FRS 发行人受到保护。最后,金管局还将有权制定法规以实施 FRS 监管制度,并就其预期如何履行这一新制度的职能发布指南。 九、最后 总的来说,香港政府对 Web3行业保持着开放、积极的态度,同时香港政府对 Web3行业的监管也是积极的。香港政府希望通过积极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制定,为 Web3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和有利的环境。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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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7-31 22:33
创新技术无用、无脑梭哈Meme:本轮加密牛市的价值体系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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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E一切”。从纯炒币的视角来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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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MEME,只不过VC币通过叙事包装更容易找到长期价值,而纯MEME币则完全依赖短期市场情绪的博弈。长周期投资VC币需要承受涨得慢的煎熬,短周期投MEME币则要面对梭哈归零的风险。 不同路线的选择 每个投资者都有自己的选择,不必互相指责。选择VC币意味着承受长周期的煎熬,选择MEME币则要接受高风险的波动。庆幸的是,许多开发者依然坚守自己的信仰,选择了ETH、TON或Solana等生态。虽然这个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和挑战,但相比于MEME币的赌博,他们的选择更具有长期价值。 3. 行业的繁荣与挑战 行业的空前繁荣 BTC和ETH现货ETF双双通过,甚至曾经对Crypto不屑一顾的老政客川普都发出了让美国成为BTC超级大国的呐喊。行业内的资金、人才和项目达到了空前的繁荣阶段。只要不过于沉溺于交易本身,不被市场涨跌情绪裹挟,就很难对当前行业持消极态度。Crypto行业正逐渐打破过去几轮周期的小众感,与Web2快速融合,成为一个大行业。 内卷与成熟 随着开发者涌入、叙事变多、项目Token增多,玩法和选择也增多,价值项目和骗局也同时增加。这导致持币者财富增长变慢,频繁换仓交易的风险增多,炒币致富的难度也在增加。过去几轮炒币经验在当前环境下变得不再适用。虽然早期红利正在消失,但Web3行业的内卷和成熟是必经的过程。 结论 面对行业的快速变化和内卷,开发者和投资者都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不能因为短期内的市场现象而错乱价值观,回归到所谓的“赌场本色”。Crypto行业的初衷不仅是为了赚钱,更是为了推动技术创新和价值创造。这个行业的未来依然充满希望,只要我们坚持信念,积极面对挑战,就能在大浪淘沙的过程中找到真正的价值。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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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7-30 22:30
特朗普比特币大会演讲与目前总统选举形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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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不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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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相关的发行、交易与融资等提供交易入口、指引、发行渠道引导等。 4Alpha Research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复制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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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7-30 22:29
WEB3监管-阿联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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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等最高监管机构则不约而同针对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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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规范文件。 同时,VARA法规禁止在阿联酋使用不可追踪的代币或隐私加密货币。然而,如果它们是用允许追踪的技术创造的,那么隐私令牌是被允许的。 4、证券和商品管理局(“SCA”)和阿联酋中央银行 2023 年 2 月,阿联酋联邦证券监管机构 SCA 目前主要负责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自 2023 年 4 月 17 日起,SCA 还开始接受打算在国内提供加密货币服务的公司的申请。除已在阿联酋金融自由区获得许可的服务提供商外,该国所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均已被指示需向SCA申请批准后方能运营。 除此之外,阿联酋中央银行还将继续监管任何加密货币支付。2023 年 5 月,阿联酋中央银行补充了现有法规,为金融机构在处理加密货币和不可替代代币等虚拟资产时发布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指南。 尽管联邦层面对加密资产的监管不断发展,但某些酋长国已经建立了地方具体法规和监管机构来监督和规范加密货币交易,并对在该酋长国境内运营的加密货币公司施加了进一步的许可和披露要求。迪拜的 VARA 是这一发展的现有例子,哈伊马角预计也会以类似的方式跟进,特别是考虑到哈伊马角数字资产绿洲的建立。 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加强审查之后,联邦和地方层面所有这些新法规的出台将加强对加密货币交易的监管。阿联酋中央银行发表声明指出,所推出的指导意见考虑了 FATF 的标准。 三、迪拜的虚拟资产生态系统 虚拟资产行业将建立在迪拜作为亲商城市的良好地位及其作为不断发展的商业之都的持续驱动力之上,以满足未来经济的需求。该酋长国拥有三个致力于 Web3 和加密货币生态系统的自由区:迪拜世界贸易中心 (DWTC)、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 和迪拜多种商品中心的 DMCC 加密中心。 DMCC 执行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Ahmed bin Sulayem 表示:“数字资产在 DMCC 推动迪拜贸易的使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DMCC 加密中心现已成为 400 多家阿联酋加密公司(超过三分之一)的所在地,提供了一个全面的生态系统,以促进加密和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和采用。除了提供资本、人才、资源和机会之外,加密货币中心还与迪拜政府密切合作,以确保一个强大的运营环境,使迪拜酋长国跻身全球加密货币舞台。” 作为迪拜政府创建新经济部门努力的一部分,迪拜世界贸易中心宣布将成为虚拟资产和加密货币的综合区和监管机构,包括数字资产、产品、运营商和交易所。 作为 2015 年成立的相对较新的自由区,DWTCA 的监管和竞争性运营环境旨在促进迪拜虚拟资产生态系统的发展。VARA 负责对迪拜大陆和自由区地区(不包括 DIFC)的虚拟资产行业进行许可和监管,与 DWTC 管理局有联系,DWTC 管理局旨在成为受监管虚拟资产业务的专用区。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是 DIFC 自由区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投资代币的监管。 四、迪拜虚拟资产监管主要参与者 1、2022 年第 4 号法律:虚拟资产法 2022年2月28日,迪拜颁布了2022年第4号法律《迪拜酋长国虚拟资产监管法》,又称《虚拟资产法》。该法律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颁布,为迪拜监管机构如何监管新兴的虚拟资产行业奠定了基础。 虚拟资产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迪拜的加密战略产生影响: 提出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义 建立许可制度 对被发现违反其政策的公司进行处罚 建立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 主要目标就是将迪拜定位为设计虚拟资产未来的全球主要参与者。 该法律将适用于迪拜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服务,包括所有特别开发区和自由区,但 DIFC 除外,DIFC 有自己的一套由 DFSA 监管的数字资产法规。 《虚拟资产法》使迪拜成为少数几个专门针对涉及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和企业采用法律框架的司法管辖区之一。该法律是阿联酋实现成为全球数字资产中心愿景的一项令人兴奋的进展,并可能吸引企业进入该地区蓬勃发展的新兴数字技术市场。 该虚拟资产法将虚拟资产定义为“可以进行数字交易、转让或用作交换或支付工具,或用于投资目的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包括虚拟代币”。 该定义较为宽泛,以便 VARA 在确定法律的适用性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它涵盖了广泛的资产类型,包括证券代币、不可替代代币和加密货币。但是,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形式(例如 CBDC)被排除在外。3 2、DIFC: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2021 年,DIFC 的主要监管机构 DFSA 宣布了“数字资产制度”,这是一个分为两个阶段的举措,扩大了许多金融服务活动的范围,允许 DIFC 的公司提供围绕虚拟资产的产品和服务。 DFSA 的目标是以审慎、负责任和透明的方式促进数字资产创新,监管重点是与反洗钱、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托管相关的风险。其拟议的法规将适用于对在 DIFC 内或从 DIFC 营销、发行、交易或创建代币感兴趣的公司。4 许多区块链项目已经在 DIFC 建立了业务,都想在这个对新兴技术的保持开放性的园区实现愿景。 投资代币(证券代币和衍生代币) DFSA 的“数字资产制度”第一阶段于 2021 年初开始,当时 DFSA 公布了一项涵盖所谓投资代币的监管框架,供公众咨询。 投资代币本质上是与预先存在的受监管投资类别具有相同或基本相似的目的或效果的代币。该框架包含两种类型的代币:证券代币或衍生代币。 总体而言,投资代币被定义为权利和义务的数字表示,与使用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技术发行、转让和存储的证券或衍生品等效或基本相似。 根据该框架,DIFC 内或来自 DIFC 的任何人都需要 DFSA 授权才能从事与投资代币相关的某些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推广或公开发行代币,以及申请将证券代币纳入官方证券列表。 安全代币将根据现有的证券法规进行监管,并提出额外要求,以减轻区块链特有的风险。 加密代币 2022 年 11 月,DFSA 实施了加密代币制度,这是其数字资产制度的第二阶段,涵盖了投资代币框架未涵盖的代币。 DFSA 将加密代币定义为“用作或打算用作交换媒介或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代币,但不包括投资代币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投资或排除代币”。因此,该框架创建了两类代币:加密代币和排除代币。 加密代币包括比特币和以太坊等支付代币、由法定货币支持价值的稳定币以及混合实用代币。 非投资“排除代币”包括不可替代代币和纯实用代币,尽管这些代币仍然属于 DFSA 反洗钱制度的管辖范围。央行数字货币(CBDC)也被排除在外。 重要的是,DFSA 强调,具有受监管投资特征的资产参考代币(例如商品衍生品;基金单位)将被视为受监管投资,并属于投资代币制度的范围。 从事加密资产金融服务所需的授权 新的监管制度禁止未经授权的公司在 DIFC 内或从 DIFC 提供与加密代币相关的金融服务。对于从事相当于金融服务的加密代币活动的公司,有六个月的宽限期以获得适当的许可。此外,仅允许使用经过认可的代币进行的活动。 允许的活动包括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进行投资交易、安排交易、管理资产、提供金融产品咨询、提供或安排托管、运营清算所以及运营另类交易系统。这些活动将遵守适用于这些金融服务的现有法规,并进行调整以反映区块链技术的特定风险和特征。 关于谁可以围绕加密代币开展受监管的活动,DFSA 目前仅允许在 DIFC 注册成立的实体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的实体分支机构满足某些严格条件。 实用代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实用代币具有超出纯粹实用用途的相关混合功能,则它们将包含在加密代币的定义中。 该框架将“纯实用型代币”定义为在封闭生态系统中运行的实用型代币,可以访问其发行人/发行人集团提供的产品、服务或折扣。 当代币超出纯粹用途时,例如作为交换媒介或开发二级市场,就会出现“混合功能”。混合实用代币通常首先通过首次公开募股提供,目的是为区块链项目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 DFSA 在咨询中引用的混合实用代币示例包括数字营销人员用于支付 Brave 浏览器广告费用的基本注意力代币 (BAT) 以及用于支付去中心化数据存储服务费用的 Filecoin (FIL)网络。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火币通证(HT),用于支持火币的业务和产品。 禁止代币 该框架还引入了“禁止代币”类别。禁止的代币包括: 算法代币,通过使用算法机制调整代币的供给或需求来实现价格稳定。这些代币使用的方法可以在价格上涨时发行更多代币,并在价格下跌时从市场上购买,但该方法对用户、市场或监管机构来说并不是立即透明的。因此,算法代币可能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监管。 隐私令牌或设备,用于隐藏、匿名、模糊或阻止追踪令牌持有者。隐私代币对监管合规性构成风险,因为它们几乎不可能准确识别代币的持有者或受益所有人,或追踪交易链。 根据当前规定,隐私代币和设备以及算法代币的提供商将被禁止在 DIFC 内或从 DIFC 运营、提供或推广这些代币。 接受的加密代币 根据加密代币制度,任何想要在 DIFC 内或从 DIFC 提供与加密代币或其衍生品相关的金融服务的人都将要求 DFSA 明确认可该代币。这种“公认的加密代币”策略在中东其他地方得到了呼应(例如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巴林)。 2022 年 11 月 1 日,DFSA 发布了一份认可代币的初步清单,这些代币将立即可供拥有适当许可的公司使用,以在 DIFC 内或在 DIFC 内开展金融服务。初始列表中的代币包括比特币(BTC)、以太坊(ETH)和莱特币(LTC)等。 对于不在官方接受的代币列表中的加密代币,必须先获得认可该代币的 DFSA 批准申请,然后才能供 DFSA 授权公司使用。 一旦令牌被识别,它将被添加到 DFSA 的集中寄存器中,任何拥有所需权限的人都可以提供与令牌相关的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DFSA 目前不允许在 DIFC 内或从 DIFC 发行新的加密代币。不过,它表示,随着获得更多监管经验,将不断审查这项政策。 最后 作为世界上最富有的 10 个国家之一,对于希望吸引企业和富有投资者的加密货币公司来说,它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因此,许多加密货币公司最近在阿联酋,尤其是迪拜设立了办事处,希望借助该市数字资产雄心的浪潮,进入阿联酋利润丰厚的市场。国际领先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Binance、Crypto.com、Kraken 和 Bybit 的加入就是几个例子。 是什么让迪拜如此有吸引力?明确的国家利益、业务证明、愿意参与加密货币的资金和兴趣的客户群,以及宽松的城市政策,免除投资者对加密货币利润纳税。 对于公司来说,明确的监管框架的好处超过了其他加密货币友好司法管辖区甚至更宽松的税收政策。在迪拜建立业务使公司有机会与以友好和进步着称的监管机构保持工作关系。 迪拜吸引人的部分原因是,与新加坡相比,获得许可或批准建立加密业务很容易,新加坡由于更成熟的法规而在合规性方面更加的严格。 尽管阿联酋因其对加密货币友好的做法而受到赞誉,但它目前也仍因未能充分解决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而受到国际社会的严格审查。2022年3月被列入FATF灰名单,关注房地产、贵金属等部分行业风险。阿联酋想要成为世界WEB3中心,合规和风险防范是其必修课程。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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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7-29 21:45
Uniswap前端交易收入突破5,000美元,UNI币价为何不涨反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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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图,来源:Trading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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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价格迟迟没有出现像Binance平台币BNB那样的表现,主要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资金集中于比特币,山寨币普遍因得不到热钱而下跌;二是Uniswap与美SEC存在诉讼纠纷,使得投资者敬而远之。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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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慧眼
07-29 15:58
至暗时刻的Crypto行业:反思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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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律。老实说,从纯炒币的视角来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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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MEME,无非是VC币靠叙事包装了一下,长周期看更容易找到价值循迹,而纯MEME币褪去了华丽的包装,只是要么涨要么跌的情绪在博弈,短期看更容易产生财富故事。 我不去评价两条路的对错,只能说,任何投资市场都有长短周期理念截然不同的两拨人,选择了VC币就得承受涨的慢的煎熬,选择了MEME币则得承受梭哈归零的风险,不用互骂对方傻叉,真的是路线不同而已。 不过,庆幸的是,我认识的大部分Builder,都能在MEME横飞的当下坚守自己的信仰。毕竟对开发者而言,选择ETH生态,还是TON生态,抑或是Solana生态,当然也可能是扶不起的Cosmos生态,选择本身的成本和代价以及潜在的回报都是不确定的。这个过程虽煎熬但步步都是积累,不像MEME一旦赌性失控,一次豪赌都可能招致无法挽回的下场。 行业的繁荣与挑战 客观讲,BTC、ETH现货ETF都双双通过了,一个曾经对Crypto不屑一顾的老政客川普都发出了让美国成为BTC超级大国的呐喊,整体行业资金、人才、项目等都到了一个空前繁荣的阶段。 只要不过于沉溺于交易本身,被市场涨跌情绪所裹挟,说实在的,我找不到任何对当前行业消极的理由。应该讲,大环境来看Crypto行业正逐渐打破过去几轮周期的小众感,以Web3的大行业身份和Web2快速融合中。 这过程中开发者涌入多了,叙事变多了,项目Token变多了,玩法和选择也变多了,价值项目变多了,骗局也增加了。这样的局面导致钻石手持币的财富增长变慢了,频繁换仓交易的风险增多了,炒币致富这条路越来越难了。尤其是用过去几轮的炒币经验来应对当下的环境,越发不管用了。 消极点说,大家的炒币早期红利正在消失,但积极来看,其实是Web3行业愈发内卷和成熟了。 这是每一个成长中的行业都会必经的过程,对于开发者而言,得面对行业竞争内卷的大浪淘沙洗牌冲击,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仍然得加强学习以寻找更多的机会。这过程中创业会变难,投资会变难,赚钱也会变难。 总结 万万不能价值观错乱到认为行业不行了,而回归到所谓赌场本色。至少对大多数人而言,这并非大家加入Crypto行业的初衷。 Crypto行业正经历着从泡沫到成熟的转变,这一过程充满挑战,但也充满机遇。坚持初心,保持对创新的关注,才能在这场大浪淘沙中脱颖而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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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7-2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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