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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即钱包:新标准ERC-6551将为NFT带来哪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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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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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本文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行为进行推广与背书,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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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20
中国内地公民在香港展业做Web3 绕不开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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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设立问题、金融牌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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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报税与审计、人力工作安排等等问题,接下来刘磊律师团队系统为大家介绍。 一、如何在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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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公司? 想要在港设立能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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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公司,必须满足以下几点条件:第一,公司的注册地在香港且有香港银行账户。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参照以往实务,将公司注册地安排在开曼、BVI或者其他地区有不合规的风险。第二,必须有实际办公地址并拿到业主同意书。如果在港设立公司,必须选择办公区,如果是居家场所等其他不合规定的场所则会面临工商扫楼的风险。第三,理论上至少2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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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的持牌人员(RO),但在实务中,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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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易不休市,因此最好需要3名以上的持牌人员。第四,公司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0万以上,流动资本金在300万以上。在实务中,注册资本金越高,成立公司的通过率也越高。第五,为来港办公的内地员工办理香港工作签注,这就涉及到香港的本地员工保护政策和引进外地人才政策。下文也将从实务角度出发,对上述环节的重点部分进行合规解读。 二、内地人士在港展业如何申请香港银行账户? 内地Web3人士想要在港展业吸纳本土资金,就涉及到在港设立账户问题。从目前的实务来看,如果内地人士希望在港设立个人账户,可以通过本人线下前往香港的银行,携带身份证件及资产证明当面办理,或者在内地联系香港的客户经理,线上完成预申请并以邮件形式协调开户。其中线上办理可能涉及到内地的律师见证环节,需要有在中国注册执业并可在官方中国法律服务网查册的律师核实开户人身份以及审阅复印本与原本一致后,由律师在见证书上签署姓名并盖公章。 如果非本地人士想在港设立公司账户则要求更严格,不仅需要香港公司的全套贸易资料(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提单、发票、报关单等)、关联内地公司的资料(营业执照、销售和采购合同、银行流水、增值税发票等)、董事股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以及其他辅助资料(公司网站、产品资料介绍、个人资产证明等),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反洗钱审查才能通过开户申请。当账户申请成功后,公司也应当从多方面保证经营合规性,做好审计报账工作,并避免账户资金“快进快出,整进整出”等问题。 三、内地人士来港工作签证问题? 内地人士想在港持续性开展工作,就必然涉及到人员签证问题。目前,香港针对内地开放的签注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香港旅游签证(包含个人签注G签和团体签注L签)、香港商务签证、香港工作签证、香港自由行签证、香港留学签证等。香港工作签证也就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一般就业政策”,即香港专才计划。要求内地人士必须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才可根据此计划申请来港工作。 香港专才计划不仅需要候选人本身富有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对于其香港的雇主公司也有条件要求:其一,公司的成立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特殊情况下,对于投资金额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内部调职或是其他能够显示为香港做出重大贡献者可尝试以成立时间少于一年的初创公司进行递交);其二,公司必须实质运营,即在香港有本地办公地址和不少于3名本地员工缴纳强积金时长不低于6个月的证明;其三,公司的年营业额不低于300万港币;其四,公司应当重点证明确实有该职位的空缺,在港难以觅得合适的人选,否则应当优先考虑在港的本地人士。 四、在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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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税收问题? 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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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等非现金类的资产,甚至是股权,从财务数据来看都是可以形成财报的。一个法人主体的公司,所有的盈利都应当合情合法并且合乎香港当地的税收政策。如果对于一个投资公司,它的主营业务是靠投资赚取收益的话,虽然在香港没有资本利得,但是因为主营业务是靠投资所获得的收益,那么就会产生企业的利得税。在具体金额计算方面,香港企业收入扣除掉运营成本(工资、办公费用等)之后的盈利部分低于200万港币以下,收取8.25%的利得税税收,大于该部分的,收取16.5%的利得税税收。对比其他地区的税收政策,在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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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税收政策相对友好。关于币价波动问题,香港公司的财务年度一般是12月底或者3月底这两个时间段,可以进行选择。假设在评估的时间段,公司账面上是10个比特币,公司的初始资金是5个比特币,那么审计机构会在财务年度的时候去对应它的估值是多少,然后由专门做虚拟资产审计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出审计报告,才能完成财务报税。 五、申请何种金融牌照以及申请流程? 在港开展金融业务需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性质和底层交易逻辑来申请金融牌照。目前,在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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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要是申请1号证券交易类、4号证券投资咨询服务、7号自动化交易服务、9号资产管理牌照的组合。以9号牌照以及其虚拟资产副牌的申请为例,想要获得9号牌虚拟资产副牌,可以申请普通9号牌并基于普通9号牌申请Virtual Assets(虚拟资产)副牌,也可以一步到位,直接申请Virtual Assets(虚拟资产)9号牌。但一步到位的要求会比较高:需要有适合的持牌负责人(RO)曾经管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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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理论上必须是要两个持牌负责人。但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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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易目前并没有股票市场所谓的“休市时间”。所以香港证监会实务中要求至少有三个持牌负责人,相当于三班倒的逻辑。持牌负责人需要有至少两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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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管理经验,并且符合9号牌RO需要有6年以上的资产管理经验。并且如果候选人在2021年9月份之后,还在内地从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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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业务,就无法成为一个合格的持牌负责人。 在申请时间轴方面,在香港申请普通金融9号牌,一般需要9个月左右的时长。申请时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层面的复杂程度。如果股东人数较少、出资结构较简单,申请时长可能会相对缩短。普通9号牌在做升级时,会附加问卷(questionnaire),列明所聘请的服务商,交易所,托管机构,以及设立的基金类型,投资资产类型等,至少需要一年时长。在目前香港证监没有快速针对该领域增加人手的情况下,从拿到9号牌到升级牌的话,至少需要有1~2年的时间准备。 此外,香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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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还有双重牌照监管政策。对于证券型代币交易交易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对于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所,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要求VASP牌+信托牌。 六、未持牌交易平台能否参与过渡期安排?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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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热度不减,一些客户考虑到目前香港持牌时间偏长,向我们团队咨询能否先开展相关业务,后申请牌照。对此,刘磊律师团队的回答是:需要看是否符合香港过渡期安排。根据立法会通过的《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2023年6月1日前已经在香港运营的交易平台可参与过渡性安排。交易平台在2024年2月29日前向证监会递交VASP牌照申请即可“被当作获发牌”,继续经营现有业务直至证监会作出颁发/拒绝颁发牌照的决定。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只有在2023年6月1日前在香港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的平台才有资格参与过渡性安排,而在考虑某平台是否在香港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时,证监会将会考虑业务实质多种综合因素。 七、拿内地资产在港作为发币抵押资产可行吗?抵押内地资产是否需要商委审核? 不少内地的Web3从业者都咨询过刘磊律师团队同一个问题,那就是能否使用内地资产在港作为发币抵押资产以及资产是否需要商委审核。要回答这一问题,这就要涉及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根据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根据现有规定,初始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刘磊律师团队认为,根据该文件,内地Web3从业人士希望使用内地资产作为在港发币的抵押资产是可行的,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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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常规投资并无本质区别。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保证境外投资受益的资金回流合法合规。且投资者在境外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流国内时,也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因此,如果内地人士在港展业,希望将内地资产抵押作为出资,必须符合37号文的要求,并且经过商委严格的审核和登记流程,否则就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投资者,其境外投资受益的资金回流也将出现阻碍。 但是目前,在实务之中,使用内地资产作为在港的发币抵押资产能否顺利通过商委审核,还有待验证,我们也期待着,未来官方释放出对于内地投资者更加友好的信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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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19
一文了解“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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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持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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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将于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以下简称“ VASP 发牌制度”)。一场香港乃至大中华地区的行业巨变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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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19
一文快速了解近期 18 个新项目(DeFi、游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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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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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本文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行为进行推广与背书,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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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19
从Web3.0“去美元化”看货币未来形态的终极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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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在1999年曾预测,未来会出现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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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将成为一种全球通用的货币,可以用来进行跨国交易和支付。而经济学家费尔南多·阿尔瓦雷斯(Fernando Alvarez)也曾发表言论称,“未来货币的形态将更加多元化,数字化货币和加密货币将会成为主流,但传统货币仍将继续存在,并且货币的选择将取决于市场需求和个人偏好。” 这个建立在区块链技术的货币世界似乎在朝我们涌来。 目前,加密资产仍然是一个小众资产,但包括CBDC在内的数字资产正逐渐崛起。未来,数字资产可能会呈现出一个私人市场法币稳定币与CBDC并存的市场结构。从全球避险属性来看,2023年第一季度,全球官方黄金储备增加了228吨,创下了一季度历史新高。全球央行正在积极增加资产多样性,其中加密货币也将因其独立性而被越来越多地考虑纳入多元资产储备中。去中心化进程不会因一个国家的限制而停滞不前,数字资产将呈现出数字化、多中心化、不局限于法币的多元化形态。 “货币既是一种社会结构,也是一种政府结构。”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前主席克里斯托弗·吉安卡洛(Christopher Giancarlo)在共识大会说过,货币的意义本身就不局限于金融。货币未来的形态将会被宏观经济的大手不断推动,不断地朝着去中心化的方向演变,也不会出现全球储备货币霸权。 2022年3月,瑞士信贷策略师佐尔坦·波兹萨(Zoltan Pozsar)发表了一份名为“布雷顿森林体系III”的研究备忘录。他认为,西方对俄罗斯的制裁是一个拐点,将推动经济进入新的世界货币秩序。这可能导致加速去美元化的趋势,但美元仍然有很大的份额。具有先进性的Web3.0领域正在不断发展,就像沙盘模拟一样,将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和选择,更多的创新和突破。我们将会见证这个历史的变迁,也会见证更广泛的金融创新应用涌现和一个更包容、更公平、更稳定的多元多极金融生态未来。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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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18
NFT 即钱包:新标准 ERC-6551 将为 NFT 带来哪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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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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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本文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行为进行推广与背书,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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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18
新规解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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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纠纷依然三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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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部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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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然而可能是因为尚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讲,却是意义非凡的,其重要程度远超《94公告》《924通知》。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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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会议纪要》的第86条。 01《会议纪要》第86条原文 【用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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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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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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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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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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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以交易平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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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02《会议纪要》第86条解读 针对这条郭律师就不逐句解读了。因为这条90%的作用是为了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有依据驳回的,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讲并没有多大用处,鸡肋至极。首先,《94公告》是2017年发布的,2017年以前和交易所的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2017年之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至于有关部门是哪儿,其实大概率也就是公安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了。但为什么《会议纪要》中没有直接写明这些部门呢?从社会人的角度来讲,法院想给别人增加工作,那也得先问问人家同不同意啊。所以,除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名发布司法解释,否则法院也只能自扫门前雪了。 03《会议纪要》第86条修改建议 哎,希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点联名发布一些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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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司法解释吧。郭律师办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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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案件,最难的其实并不是民事案件,最难的恰好就是那些“三不管”的刑民交叉类的案件了。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6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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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17
巴厘岛或成为币圈天堂!知名大佬遭暴力抢劫,外国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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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工具或金融服务工具。 印尼当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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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风险且容易被用于洗钱和资助KB主义,可能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并给社会造成损失。 然而,印尼在鼓励各国数字游民移居巴厘岛享受生活的同时,印尼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如何有效地监管这个新兴的币圈群体。 由于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和跨境流动性,监管机构在追踪和控制这类交易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 此外,币圈人员可能会利用加密货币来进行非法活动,这无疑给当地的社区安全带来了威胁,难免使游客顾虑巴厘岛的治安。 现在,巴厘岛酒店凶案悬而未破,印尼尚未公布案件详情,在印尼的中国同胞希望印尼当局尽快破案,还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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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眼
2023-05-16
新规解读:以9月3日为限判断挖矿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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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部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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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然而可能是因为尚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讲,却是意义非凡的,其重要程度远超《94公告》《924通知》。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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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会议纪要》的第85条。 01《会议纪要》第85条原文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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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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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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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租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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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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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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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02《会议纪要》第85条整体解读 本条的核心在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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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本条是《会议纪要》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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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6条中,最长的一条。不过看起来虽然很长,但问题也是很多的。郭律师这就带大家来分段解读。 03《会议纪要》第83条分段解读 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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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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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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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租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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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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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解读:首先在这一段中可以体现出当前的法学专家们,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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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挖矿机制的了解,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传统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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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确实是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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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技术的发展,现如今类似于比特币这种POW(工作量证明)模式的挖矿在主流币种其实已经越来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经在2022年完成了从POW到POS(权益证明)机制的转变。这几年的新锐币种,如FIL等,则使用的是POC(容量证明)机制。此外,还有DOPS(委托权益证明)、DeFi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但是显然,该条所规定的仅适用于POW挖矿。 修改建议:本条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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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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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仅第一句涉及挖矿的定义部分修改,其他不变,同时建议针对其他类型的挖矿机制进行补充)。 第二段: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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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首先,这段内容的核心其实和第84条一样,同样是将《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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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变相的赋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该条也对《通知》发布前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2021年9月3日前挖矿合同都是有效的。该点充分说明了当年的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是多么的错误。关于郭律师评论该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决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案」》,该篇文章已经被个别平台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说到谁的痛楚了,不过该篇文章中郭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在这次的《会议纪要》中其实都有体现,所以司法还是不会缺席的,点赞。最后,该段内容也对《通知》发布后的原挖矿合同的嗣后履行进行了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挖矿是不能继续了,如果有因此产生损失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来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 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发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删掉这个日期。因为《通知》上的时间虽然是9月3日,但实际上公开发布的时间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时间计算,确有不妥。 第三段:对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解读:该段内容是上一段的延续,主要规定了《通知》发布后与“矿机”相关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在这一点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谁想坚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寻死路”败诉无疑了。 修改建议:除了与上一段一样的时间问题外,郭律师建议在该条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进行裁判。”本条虽然明确了《通知》发布后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后应该怎么处理,并没有规定,并且结合以往案例来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驳回诉讼请求这种简单粗暴的判决方式,郭律师认为还是写明的好。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5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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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Crypto VC 们最近有何动向?7 个工具助你轻松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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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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