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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解读:金融审判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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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六条「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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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不过就在前几天,网上突然有部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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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进行了流传,然而可能是因为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说,才是至关重要的,其重要程度远超《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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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因为这份《会议纪要》虽然也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但却将会直接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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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而这份《会议纪要》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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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六条规定相关的一些内容郭律师其实在以往就点评过很多,有兴趣的可以翻一下郭律师以往的文章,至于六条规定背后由来的案例,郭律师也办理了很多,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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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 《会议纪要》第83条原文 【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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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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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本条的核心是为了释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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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方式。我们一句一句来看。 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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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 首先,这句话直接给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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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司法定性。先来说说背景吧,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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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性,各国都有不同的结论,有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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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虚拟财产,有的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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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有价证券,还有的直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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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为了货币。而我国则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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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为了一种虚拟商品。且这种定义在2017年的《94公告》中也得以了延续。而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由于虚拟商品则被归类到了网络虚拟财产中,因此郭律师在那时就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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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过,这一定义却在2021年的《924通知》中被悄悄删去了。如今《会议纪要》则重新把这条内容加了回来。其中的原因,郭律师猜想更多的还是为了司法实务案件的审理,毕竟社会矛盾不是当做空气处理就可以消失了的。而一但有了这个司法定义后,不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都可以有一个更为准确的适用。 其次,这句话也肯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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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有价值的。因为既然属于财产,必定有属于他的价值。但郭律师认为该条的表述仍存在一些不妥之处。 修改建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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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将部分两个字从末尾移到开头) 理由:1.为什么要在开头加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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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杂多,除了比特币等主流币种,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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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都可以划归为空气币的范畴,而这些空气币中,又有绝大多数其实并非是对区块链技术进步或社会生态建设有直接或间接价值的币种,甚至直接就是犯罪分子们用来实施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这种空气币,不论是从发布的目的、或是流通的目的、或是参与人的心态、或是最终造成的结果来看,都不应当被归类为财产的范畴。因此,仅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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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际社会或主流国家政府认可)才是具备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如果不加以限制,直接将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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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列为网络虚拟财产,最终将会导致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产生新的理论矛盾,使得判决无法自圆其说,直接从理论层面增加了裁判的不确定性。 2.为什么要删掉结尾处的“部分”。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当然具备多种子属性,但经过郭律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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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来讲,是完全符合全部的子属性的。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司法定义,如果再进行细分,多数法律法官可能都未必能够完全理解部分属性是哪些属性,更不要提其他法律人和普通群众了。如果非要在末尾处加上这个“部分”,那也请立法者最好释明到底是哪部分。郭律师认为,我们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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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还需有证券等其他属性。这样不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务层面才都是合理。 第二句: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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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关于第二句,则是充分肯定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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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在2021年的《924通知》后,其实很多法院在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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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案件时,想都不想就会认定是合同无效,简单粗暴。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这句规定虽然看起来只明确提到了抵偿因互易、劳务,但我们也不要漏了后面的这个“等”字。这个“等”字反映在司法实务中,极有可能会造成两极分化,部分法院可能会认为“等”就约等于认同了几乎所有的不违返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另一部分的法院则可能会自动忽略掉这个“等”字。此外, “少量”一词的表述也是同样的模糊描述。多少量算多,多少量算少?不过关于这一点,郭律师并不反对,反而十分认同,毕竟每个地方都有当地的特殊情况,只要每个地区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审判尺度就够了。郭律师认为这也体现出了立法者的高瞻远瞩,在不断的试验中找到最适合的裁判尺度。 第三句: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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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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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 关于第三句,是法院裁判以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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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付对价类案件的具体裁判规则。也就是说以后此类案件,法院不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而是可予支持(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同时,即使对方无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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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合同对价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举个例子:张三用一个比特币买李四的一头牛,但张三拿到牛后却拒绝支付李四一个比特币。此时,法院可以判决张三支付李四支付,如果张三明确表示要遵纪守法不能搭梯子不能上币安不能支付比特币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张三向李四赔偿这头牛的实际价值。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我国以往的所有官方文件中,即使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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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但却没有价值的评估依据。有的法院参考交易所的价格,有的法院则直接不予认定具体价格,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得到公平正义裁判。 修改建议:如果能把“可”改成“应当”就更好了,增加司法的确定性。 第四句: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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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第四句,其实是对《924通知》的延伸,也是为了预防有些人把法院当成了“交易所”,利用虚假诉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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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这点无可厚非,但郭律师认为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因为什么是经常性,没有做出释明。这一点反映在司法实务中,则会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法院的裁判尺度漏洞或利用和部分法官的不正当关系,实现经常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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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行为。 修改建议:建议对经常性做个释明,例如参考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两年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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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付工具进行十次以上交易的,可认定其具备经常性。 《会议纪要》第84条原文 【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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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审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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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解读 本条的核心其实是在于变相的确定《94公告》的法律地位。 在此之前,无论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94公告》亦或是《924通知》,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虽然《会议纪要》也不属于法律,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却约等于司法解释,而《会议纪要》对于《94公告》的引用,相当于变相的赋予了《94公告》在司法审判中和法律同等的作用。不仅如此,郭律师认为虽然《924通知》没有被直接引用在内,但在法院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大概率也会类推使用。 而在将《94公告》赋予“法律地位”后,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即可以减少“自由心证”的过程,不用在纠结规范性文件是否能够作为裁判的依据。原被告双方也可以不用在纠结引用《94公告》是否适当而进行辩论,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裁判的确定性。 此外,本条还对法院审理“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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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的案件的裁判尺度进行了规范,即2017年9月4日之前的合同有效,之后的无效,简单明了。同时该条还规范了此类案件的案由,即“委托投资合同纠纷”,要知道在《会议纪要》发布之前,此类案件有立委托合同纠纷的,有立保管合同纠纷的,还有简单粗暴的立合同纠纷的。最后,该条还释明了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即“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来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张三主动忽悠李四委托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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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张三说了保本保息等让李四委托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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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又或是张三拿李四的交易所账户搞量化交易等,那么张三大概率是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该条一但正式落地生效,将极大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往那种上来就是“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无脑裁判方式而言,无疑是司法的进步。 修改建议:总体而言本条简单易懂,可执行性强。不过该条并未提及委托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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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价格的问题。虽然在《会议纪要》的第83条中有提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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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方式,但如果只是将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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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所账户交给第三方投资,并非作为支付方式(也就是说没有对价),明显无法依据第83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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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进行评估。那么此类情况下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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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这样一来也就又回到了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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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纠纷案件的终极难题“是否能够参考交易所价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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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不过综合83-88这六条来看,也可能是有意的回避的该问题。当然,此时可能会有键盘侠跳出来说:“可以判决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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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那么郭律师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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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波动巨大,万一投资的时候是7万美元一枚,结果最后币的数量没变,但价格却只剩下1万美元一枚了,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判?难道判赔7枚?还是认为没有损失?因此,对于这一点,郭律师始终坚持,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 《会议纪要》第85条原文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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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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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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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租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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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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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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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解读 本条的核心在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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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条是《会议纪要》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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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6条中,最长的一条。不过看起来虽然很长,但问题也是很多的。郭律师这就带大家来分段解读。 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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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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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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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租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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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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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首先在这一段中可以体现出当前的法学专家们,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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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挖矿机制的了解,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传统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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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确实是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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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技术的发展,现如今类似于比特币这种POW(工作量证明)模式的挖矿在主流币种其实已经越来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经在2022年完成了从POW到POS(权益证明)机制的转变。这几年的新锐币种,如FIL等,则使用的是POC(容量证明)机制。此外,还有DOPS(委托权益证明)、DeFi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但是显然,该条所规定的仅适用于POW挖矿。 修改建议:本条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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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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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仅第一句涉及挖矿的定义部分修改,其他不变,同时建议针对其他类型的挖矿机制进行补充) 第二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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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首先,这段内容的核心其实和第84条一样,同样是将《关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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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变相的赋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该条也对《通知》发布前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2021年9月3日前挖矿合同都是有效的。该点充分说明了当年的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是多么的错误。关于郭律师评论该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决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案」》,该篇文章已经被个别平台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说到谁的痛楚了,不过该篇文章中郭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在这次的《会议纪要》中其实都有体现,所以司法还是不会缺席的,点赞。最后,该段内容也对《通知》发布后的原挖矿合同的嗣后履行进行了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挖矿是不能继续了,如果有因此产生损失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来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 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发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删掉这个日期。因为《通知》上的时间虽然是9月3日,但实际上公开发布的时间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时间计算,确有不妥。 第三句: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该段内容是上一段的延续,主要规定了《通知》发布后与“矿机”相关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在这一点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谁想坚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寻死路”败诉无疑了。 修改建议:除了与上一段一样的时间问题外,郭律师建议在该条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进行裁判。”本条虽然明确了《通知》发布后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后应该怎么处理,并没有规定,并且结合以往案例来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驳回诉讼请求这种简单粗暴的判决方式,郭律师认为还是写明的好。 《会议纪要》第86条原文 【用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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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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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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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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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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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以交易平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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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解读 针对这条郭律师就不逐句解读了。因为这条90%的作用是为了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有依据驳回的,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讲并没有多大用处,鸡肋至极。 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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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 首先,《94公告》是2017年发布的,2017年以前和交易所的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2017年之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至于有关部门是哪儿,其实大概率也就是公安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了。但为什么《会议纪要》中没有直接写明这些部门呢?从社会人的角度来讲,法院想给别人增加工作,那也得先问问人家同不同意啊。所以,除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名发布司法解释,否则法院也只能自扫门前雪了。 修改建议:哎,希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点联名发布一些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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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司法解释吧。郭律师办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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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案件,最难的其实并不是民事案件,最难的恰好就是那些“三不管”的刑民交叉类的案件了。 《会议纪要》第87条原文 【判项及执行问题】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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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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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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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本条可以说是《会议纪要》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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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六条中,重要程度仅次于第83条(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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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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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案件办理起来难,不光是难在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难在即使胜诉了也很难执行。在过往几年以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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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件中,也不乏有很多法院支持原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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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例,但除了一些具备特殊情况的案例外(如双方事先约定了违约条款等),没有一例常见情形下的普通案例(公开案例中没有)是可以执行到位的。 本条的发布,虽然也并不能快速的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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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但至少也打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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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类案件的局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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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件的执行铺好了大前提。 第一句: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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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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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 首先,在“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这一点上,就有太多的方式可以做到“不具备”了。例如存在去中心化钱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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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私钥和助记词;又例如钱包被黑客“盗”了,还进了混币器。这些就是最简单的方式(只是举例,不是教大家如何规避执行,更复杂的在完全公开之前就不举例了,别被坏人学去)。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难确认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而且,根据目前的法律逻辑和过往案例来讲,法院也不会强迫被执行人再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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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来用于执行(对此感兴趣的可以留言,另外写一篇分析文章)。这样一来,不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法院也只能“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了,至于什么是合理诉求,可以参考《会议纪要》第83条的规定,但“合理诉求”中是否包含让被告返还等额的法定货币,则没有直接写明。郭律师猜想,这大概还是怕法院沦为“交易所”吧。(倒也无可厚非,也只有国家正式开放经营交易所才能解决这些根本矛盾了,但这一天猴年马月呢?) 第二句: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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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这句话虽然也没有讲的很明白(让法院去国内认为是非法存在的交易所执行?正当性满足吗?合法性满足吗?所以没有讲的很明白),不过却直接赋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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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执行性了。民事执行的程序,无非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是在某安某易等交易所的话,还是有可能实现的,郭律师相信,各大交易所们也是乐于配合法院去执行的(法院都认可的交易所,大家当然更放心,公信力是交易所的成败关键)。不过小交易所就不一定了,毕竟很多二三线的交易所,已经连1000万U的现金流都拿不出来了(键盘侠们就当我是在吹NB吧)。 综上所述,这一条其实也无法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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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件的执行难。但相对于以往来说,确实已经是很大的司法进步了。针对这一条,郭律师没有什么修改建议。因为社会不是非黑即白的,立法也不是张口就来的,当前较为模糊的规定,反而可以为未来更为可行的法律带来更充分的实践依据。 《会议纪要》第88条原文 【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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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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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本条为程序性规定。 在以往的案件中,虽然也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陈旧,其中的“经济纠纷”等措辞已明显不合乎当下的司法情势,且效力等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因此,在实际处置的过程中,很多法院只会裁定驳回起诉,但在裁定驳回起诉后,却并不会及时将案卷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就造成了原告方处于三不管的状态(公安一般也很难立案)。 不过,这次的新规则明确规定了“涉众性经济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查处,甚至还进一步规定了,如果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的,法院还可以将案件上报至政法委协调处理。这将使得此类案件,不在处于“三不管”的状态。 最后,该条也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时间节点,放到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这样一来也必然将大大的增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修改建议:如果能把“涉众性经济犯罪”改成所有的刑事犯罪就更完美了,这样一来普通的诈骗、盗窃等案件也会得到更好处理。不过这个修改建议估计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毕竟,这样一来无疑将极大的增加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成本。却只能多保护“经济损失有限”的普通当事人。毕竟司法虽然想尽可能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财政预算确实现实要解决的。总会有个“先富带动后富”的过程。 结语 写了好几天,《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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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六条规定暂时告一段落,最终也形成了一万字的分析解读,同时也提到了郭律师自己的一些修改建议。其实这六条的背后已经有郭律师的一些努力,但郭律师认为这六条仍然可以变得更合理一些,这些建议不知道会不会被采纳,或是会被采纳多少。但在郭律师及郭律师团队始终都把推动区块链(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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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合规发展作为终身的奋斗目标。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3至88条的解读内容。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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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香港加密新政即将生效 这些项目代币将随之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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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支付基础设施,为全球超过百万商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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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用户提供去中心化支付及衍生金融解决方案。 今年2月Alchemy Pay 宣布新增支援Google Pay 购买加密货币,同时Alchemy Pay 将是第一个进入香港市场的支付,Alchemy Pay于4月9日至5月9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巴士和其他地标性建筑上,投放为期一个月的加密货币公益宣传广告,主题为“I love Hong Kong,I love Bitcoin,I love ACH”,以感谢香港对Web3行业的开放和包容。预期ACH在香港新政正式落地后有进一步上涨的机会。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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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腾讯政企高级解决方案专家刘严:全真互联下的数实融合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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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叫做区块链;在香港,很多跟虚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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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在线的虚拟交易结合起来。两方有一些政策不同,我认为大陆的场景是远超过香港,而且它的体量非常大。香港这边会有一些政策资金的优势,我们希望更好的把两方做一个融合。 通过这些技术,我们逐步的在向真正的Web3.0世界逐步迈进。当然目前还有一些技术还在发展过程中,比如说我们的XR、AR,包括脑机接口、海量的计算,其实现在还没有完全发改成熟。 预估在2040年左右,我们会进入到一个真正的全真互联的世界,到时这样的计算、脑机接口、包括复杂机器人的定义,到那时候都会有一些相应的标准。 通过发展这些关键技术体系,一方面可以实现虚拟世界全真的展现,还有双向的互动。另一个就是可以实现远程的交互,通过物联网,包括腾讯所擅长的一些连接、社交的能力,更好地实现全真的双向互动。底层的能力,其实就是大家熟知的像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这几个能力其实目前已经发展成熟,只是说在有一些政策方面,目前还需要一些标准。 最终实现一个是“全”,“全”的意思就是说面向全域、跨领域的打通,还有连接。再一个是“真”,我们可以塑造一个实时逼真数字孪生,还有一个反馈的能力,最终实现一个互联,就是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互联,我们可以在真实的世界有更多的一些虚拟场景,也可以在虚拟的世界有更真的交互体验。 其实这些年我们也做了非常多的智慧城市项目,都是我们落地的智慧城市项目,这里面用到了Web3.0技术的底座,我们会把这种动静结合的地图整合在一起,一方面有现实的地图,一方面会加入AI的预算,包括对未来的一些规划,可以做成一个虚拟地图,这样我们打破了时空,还有空间的间隔。 最终我们通过全真互联,一方面重塑连接、交互关系,另一个就是创造数实融合的价值,这方面腾讯在游戏、包括社交领域,其实已经积累了非常多年的技术经验,我们将来在Web3.0领域,其实是有一个先发优势的,最终实现从能力拓展,然后实现模式升级。 下面我给大家播放几个短片,让大家更真实地感受一下我们在Web3.0领域将来可能会做到什么样。 这个机器人是我们现在腾讯正在研究的一个机器人,目前它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一些简单的交互,比如说能够飞、跑、跳,按照既定的程序有一些主动的反馈。这里面其实我们在设计这个机器人的时候就使用了虚拟结合的技术,一方面通过一些真实的人体行动,去赋能到这个机器人里面,这个机器人的动作是跟真人非常像。另一个我们在研发这个机器人的时候也加入了很多AI的反馈,这些机器人是有一些智能的能力,它通过一些视觉可以自己判断,它可以在这个过程里面躲避一些障碍物或者运送一些设备,并且它可以接收指令。 通过机器人,将来我们可能会更好减少人工的工作量,另一个,我们也有更多的场景,比如说进入到一些危险区域,机器人去防爆、机器人去一些人类去不到的地方,比如说深海;机器人也有一些感知能力,这里面加了非常多的传感器,这些技术在目前已经非常成熟。 另外就是我们把这项技术也应用到了飞机的训练模拟里面。这个是在南航这边跟南航合作的项目,我们的飞行员在进行虚拟模拟的时候使用了音视频,还有传感方针的技术。通过这些技术,很多飞行员就不需要去进入到昂贵的真实的空间里面去模拟,我们有非常实时的效果。 另外我们还做了一个数字长城的项目。这个项目是跟中国文保基金会一起合作的,把北京八达岭长城的有一段整体还原出来。其实有很多人想还原长城有什么意义呢?其实我们不仅仅是把现实的长城还原出来,我们还在里面做了非常多的一些虚拟化的设计,就是能让它回到几千年前的状态,也能看到我们在每个长城里面做的一些相关的修补,包括其中的一些工作,这样让更多的人了解这段历史。这个在很多的文博会,包括一些博物馆,有合作的项目,更好地帮助普通群众了解长城,还有文物的修复过程。 另外我们还有这种像虚拟的演唱会。其实在疫情期间,我们举办了好几场的演唱会,罗大佑、包括跟周杰伦也搞了几次演唱会;在疫情期间,很多人通过现场演唱会的方式,拉近了直接社交的距离。我认为在将来就不仅仅是只是看屏幕这样简单,有可能我们戴上一个VR眼镜,就可以看到真正的有很多人坐在我们身边,有很多人就在我们现场,我们能感受到现场的氛围,并且能感受到当时的一个听觉、视觉、触感。 这些是腾讯面向全真互联的一些技术储备。这些技术储备在很多大的平台公司也都有,只是说我们的方向和能力可能更侧重于社交和链接。这些技术储备里面,面向全真互联,我们具备比较突出的是XR的一些能力,包括AI、大数据、物联网、5G、音视频、数字孪生、云渲染、区块链,包括游戏的虚拟引擎,这些都是我们已经积累比较成熟的产品。这个是我们在深圳南头古城做的一个虚拟南头古城的场景。大家如果到南头古城可以看到,南头古城有一个数字展厅,我们跟南头古城一起合作的。大家如果没有来过深圳,也可以在线上直接使用这个小程序进入到南头古城虚拟现场,而且南头古城里面有非常多的资源,包括一些旅游的资源,包括像住宿的资源,包括美食娱乐,包括随时举办的文化活动,我们都把这些资源全部整合到一个场景里面,我们就可以像实景游览一样在线上进行体验。另外我们有虚拟人的技术。虚拟人这块,腾讯本身做得已经比较成熟,很多是基于游戏引擎来生成的。目前虚拟人既可以做动画式的虚拟人,也可以做仿真的,同时也可以根据需求定制。最近我们也发布了一个产品,比如说大家录上10秒钟的视频,我们可以在24小时内仿真出和您基本完全上一样的实体人来,这个人他一方面会有你的面部表情,你的动作,你的肢体语言,全部仿真得几乎是一模一样。我们将来可能也会用在一些像早报直播,包括银行接待、向导等等领域,目前很多银行已经使用了我们的虚拟人来做线下展厅。 另外就是NFT的数字资产。数字资产方面,腾讯是相对比较保守,我们更多是提供技术,我们做的一些数字资产更多是一些免费的礼物,或者是一些收藏品,或者是这样一些线上的展示,不会去做数字资产的交易。但是在香港的场景下,我相信交易会是更大的场景,其实腾 讯在里面更多是提供技术来支撑。 这个是我们做的一个面向文物的还原。包括构建文化的新场景,大家可以看到上面是一个《清明上河图》,我们把整个《清明上河图》进行了一个全真互联的还原,还原以后,其实这里面不仅仅是可以看到我们在古代的一些情况,甚至可以加入一些现代的元素,包括我们在《清明上河图》跟实体的一些景点进行联动。 这是一个虚拟古镇的场景。这个在很多游戏里面大家都看到过了,其实虚拟古镇不仅仅是用在游戏里面,我们也在很多文旅局,帮他们做了综合运营指挥平台,可以看到整个景区数据的现状,包括全真互联的现状,这些是我们在智慧城市,包括一些建筑里面做的场景。如果 大家来到腾讯滨海大厦就会知道,整个大厦全部都是数字化可控的,当我们进来的时候,其实通过人脸识别,它已经识别了你的身份,你走到每一层的时候都会有相应的指引,并且你可以通过手机去约电梯,也可以通过手机直接去关停一些设备。我们其实在整个滨海大厦里面的所有物联感知设备都已经接入到我们手机上的小程序里面。 这个是我们在交通出行的场景。一方面我们会把现实的一些场景进行抓拍,同时我们把它做成全真互联的虚拟场景。通过这种虚实联动,指挥中心可以在大屏上进行指挥、进行协同。 这个就是我们将来可能会出现的虚拟卫视。目前腾讯会议已经在全国会议领域占了很大的市场,将来我们会逐步的开发这种虚拟会议室的场景,将来开会可能大家就是人坐在家里戴上一个VR头盔,好像全部都在身边一样进行现场会议。 另外,我们帮助一些文旅部门,包括一些文创,去做文化产品的市场宣发,这里面我们有非常多的IC可以去融合合作。 我们也帮助非常多的企业去做新零售。通过这种新零售的模式,结合我们说的将来的Web3.0的虚拟场景里面,我们有更好的购物体验。同时,我们会逐步的把用户沉淀下来,更好的帮助用户去促活拉新,把我们的客户经营好,把我们的私域流量做的更加拓展。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谢谢各位领导。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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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香港加密新政即将生效 盘点值得投资的6个加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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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支付基础设施,为全球超过百万商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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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用户提供去中心化支付及衍生金融解决方案。 Alchemy Pay是亚太地区领先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支付解决方案和技术提供商,开发了亚洲首个加密货币与法币混合支付解决方案,能够为超百万家线上和线下商户提供快速、安全和便捷的聚合数字货币和法币支付技术解决方案。Alchemy Pay目前正致力于推出其第二代去中心化支付系统(ADPS2.0),集成DeFi聚合及强大的Alchemy Trust系统,打通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之间的可信认证通路。ACH是Alchemy Pay发行的通证,用于激励生态、系统准入消耗及治理,总量为100亿枚,其中51%将在ADPS2.0上线后通过持续不断的支付和金融生态行为挖出。 今年2月Alchemy Pay 宣布新增支援Google Pay 购买加密货币,同时Alchemy Pay 将是第一个进入香港市场的支付,Alchemy Pay于4月9日至5月9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巴士和其他地标性建筑上,投放为期一个月的加密货币公益宣传广告,主题为“I love Hong Kong,I love Bitcoin,I love ACH”,以感谢香港对Web3行业的开放和包容。预期ACH在香港新政正式落地后有进一步上涨的机会。 总结 香港新政代表了中国开始放松对加密行业的监管控制,中国加密货币的叙事一直受到加密市场KOL的关注,越来越受市场重视。这给加密行业带来了许多利好,上面列出的6个和中国相关的项目在价格和采用方面前期已出现了显著增长。 中国在加密货币领域日益突出的地位在上面6 大中国项目中得到了体现:NEO、VeChain、Conflux、Huobi 、Filecoin和Alchemy Pay 。这些创新努力正在突破各个领域的界限,例如供应链管理、去中心化存储、智能合约平台和加密支付。随着中国放松的监管立场、政府的战略支持以及与中国知名公司的稳固合作伙伴关系。 随着中国加密货币生态系统的持续蓬勃发展,上述6个项目可以利用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并为全球采用数字货币做出贡献, 这将长期利好这6个项目的代币。 关注我们 veDAO是一个由DAO主导的去中心化投融资平台,将致力于发掘行业最有价值的信息,热衷于挖掘数字加密领域的底层逻辑和前沿赛道,让组织内每一个角色各尽其责并获得回报。 Website: http://www.vedao.com/ Twitter: https://twitter.com/vedao_official Facebook:bit.ly/3jmSJwN Telegram:t.me/veDAO_zh Discord:https://discord.gg/NEmEyrWfjV ?投资有风险,项目仅供参考,风险请自担哦?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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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4 月获顶级加密 VCs 投资的这 27 个项目 都是什么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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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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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本文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行为进行推广与背书,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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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香港打击洗钱指引全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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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内容 如何判别相关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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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打击洗钱指引全文:涉及虚拟货币章节内容 如何判别相关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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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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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会是Web3强心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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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法律团队 我国内地刑法并未明确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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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财物”,香港近期的判决亦可为我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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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护起到积极的参考作用。 核心提示 近期香港地区的判例认为比特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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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厘清现行港府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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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管框架,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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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者的财产利益。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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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财产,亦打通了港府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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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财产税的可能性,实际上美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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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就遵循了这一进路。 我国内地刑法并未明确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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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财物”,香港近期的判决亦可为我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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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护起到积极的参考作用。 普通法体系下“财产”定义的扩张 我国香港地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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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财产”的争议,源于普通法体系下“财产”必需为可被拥有的实物这一概念。在普通法中,所有个人物品不是可占有的就是无形的。法律不可能知道除这两者之外的第三种情况 (Colonial Bank v Whinney [1885] 30 Chi. D. 261)。在这一传统观点的引导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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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一种财产形式存在困难:它们既不是可占有资产 (chose in possession),也不是无形资产 (chose in action)。它们不是可占有资产,因为它们是虚拟的,无形的,不能被占有的。它们不是可通过起诉获得的无形资产,因为它们不体现任何能够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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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完全属于这两个类别 (AA v Persons Unknown [2020] 1 WLUK 91)。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法体系下对于财产的定义在 Web3 时代似乎有些“行不通”,这使得拓展“财产”这一古老的普通法概念变得尤为重要。最初做这一尝试的人是 Bryan 法官,其在 AA v Persons Unknown 一案中得益于摆在他面前的英国司法管辖区工作组于 2019 年 11 月发布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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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和智能合约的法律声明: “77. 我们的观点是,不能就 Colonial Bank v Whinney (1885) 30 Ch D 261 中的原则视为限制认定法律中的财产 (property) 的范围。它表明普通法有能力扩展传统的定义和概念,以适应新的商业惯例……” “83. 20 世纪的一些重要法规在定义财产时,假定无形财产不限于可起诉物。1968 年的《盗窃法》、2002 年的《犯罪所得法》和 2006 年的《欺诈法》都将财产定义为包括行动中的东西和其他无形财产。可以说,这些法规是为了他们自己的特殊目的而扩展财产的定义,但它们至少表明,将无形的东西视为财产,即使它们可能不是行动中的东西,也不存在概念上的困难。此外,《1977 年专利法》在第 30 条中进一步规定,专利或专利申请 『是个人财产(不属于行动物)』。这必然承认个人财产可以包括除占有物(专利显然不是)和诉讼物以外的东西。” Bryan 法官采用了法律声明的结论,“根据该术语的狭义定义,加密资产可能不是诉讼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被视为财产”,并认为 “像比特币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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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财产”。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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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财产 上述之论断在普通法体系之下开启了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财产的先河,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迎来了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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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志性裁决(Re Gatecoin Ltd [2023] HKCFI 914 [2023] HKEC 1223, 2023 年 3 月 31 日裁决),该裁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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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财产,并可被视为信托资产。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有助厘清现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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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管框架,并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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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者的财产利益。 该案例源起是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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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Gatecoin 在 2019 年宣布清盘,试图从一家合作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收回存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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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清算人向法院提出疑问,询问庭上 Gatecoin 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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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视为“信托资产”。如果这部分货币不是信托资产,就将直接全额返还给债权人。据悉,该交易所在 2020 年 10 月时持有价值超 1.4 亿港币(约 1,780 万美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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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Gatecoin 一案中,主理法官 Linda Chan 认为,香港应与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监管地区看齐,对“财产”采取宽泛的定义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脚步。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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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了作为“财产”的 4 大标准: 可定义的 因为分配给加密货币钱包的公钥是容易识别的,有足够的区别,并且能够独特地分配给个别账户持有人。 可由第三方识别的 只有私钥的持有者能够访问并将加密货币从一个钱包转移到另一个钱包。 具有可由第三方取得拥有权的性质 它可以并且是活跃的交易市场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a) 所有者对该财产的权利受到尊重,以及 (b) 它对第三方有潜在的好处,以至于他们希望自己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稳定性 加密货币的整个生命史都可以在区块链中找到。 根据英国、新加坡、维尔京群岛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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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资讯,而是具有可交易价值的物品,拥有者具有排他性,且没有任何公共政策反对法院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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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财产地位。 另外,香港法院已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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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了所有权的中间禁令的先例,从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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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财产”。法官由此判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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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财产”并无不妥。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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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财产对于相关持有者的财产利益保护意义重大,举例而言,在 2022 年,当新加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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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财产后,其司法机关便有权在审理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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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案时发布禁止令,保护受害人价值约 960 万新加坡元的被盗虚拟财产。就香港地区而言,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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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直被公众默认为“财产”,但在本案判决之前并无法律先例及论证去支持这一点。因此,本次判决的重点,在于把这个“论点”变成“真实法例”。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件仅经原诉法庭裁决,不能排除未来上诉是否有扭转结论之可能。 财产属性的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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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提供可能 当然凡事都有两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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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财产当然更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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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者的财产权益保护,但这也为政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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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相关业务征税打下了法理基础。实际上美国已经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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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问题上首开先河。美国联邦财政部国内税务局(IRS,以下简称“美国国税局”)早在 2014 年就开始着手建立数字货币领域的纳税人报告制度。该制度旨在将数字货币相关交易纳入联邦层面的税收监管体系之中。其后美国国税局发布了《2014-21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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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以下简称“2014-21 通知”),该通知将可以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数字货币认定为“财产(assets)”,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财产的纳税原则适用于数字货币的开采、持有和交易等行为过程;纳税人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接受数字货币价值达 600 美元以上的需要向 IRS 申报;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如果一年内交易金额超过 2 万美元,或为单一客户交易笔数超过 200 笔的均需要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相关交易情况。飒姐团队认为,港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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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财产,下一步亦会如美国一样,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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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征税工作。 写在最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香港法域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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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财产,但我国大陆地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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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禁止型监管模式不会改变,在大陆地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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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业务均是违法的,这实际上体现了两地财产保护方面的冲突性,但这种冲突性至少在刑法领域上可能存在调和的余地。内地刑法对于“财物”的定义并未像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一样严格,简言之,在我国内地刑法体系之下,财物并不以有体为限,这倒与我国香港地区对于财产概念的定义有异曲同工之妙。或许未来内地与香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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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物这一属性之下,在打击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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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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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护问题上会有更加深入的合作。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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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8
BRC-20热潮褪去 聪计价的时代来临还是熊市的自娱自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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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字节。 假设您想在比特币上创建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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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两样东西:聪(satoshi) 和标签。satoshis 是比特币的最小部分,类似于美分是美元的最小部分。标签是可以附加到 satoshis 的附加数据。序数Ordinals使数据能够被刻在比特币的单个“聪”satoshi中。他们使用一个叫做序数理论的逻辑排序系统,给每个独立的“聪”satoshi一个唯一的数字。然后,任意的数据可以被刻在每个单独的“聪”satoshi中。这些刻在“聪”satoshi上的数据可以是图像、视频、音频、文本,甚至是整个应用程序。 Ordinals使NFT得以创建,它完全是比特币原生的,不需要第二层的解决方案,不需要改变比特币协议就可以工作,并且向后兼容网络。 2023 年3 月 9 日匿名开发者domo推出 $ordi代币与实验性的标准协议BRC-20。BRC,英文Bitcoin Request for Comment的缩写,中文意思是比特币征求意见协议。值得注意的是,BRC-20标准并不像EVM区块链上流行的代币标准那样使用智能合约,BRC-20代币将JSON数据嵌入序号铭文中,使用户能够部署、铸造和转移代币。 第一批创建的BRC-20代币 $ordi代币包含以下JSON数据,定义了代币的名称,每个铸币厂限制为1000个代币,最大数量为2100万个代币: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比特币一直以来只作为数字黄金使用,那么是否比特币也应该支持更复杂的功能呢?序数和铭文NFT的引入引发了对比特币的新一轮兴趣,社区也开始尝试挖掘比特币网络作为存储不可变数据方式的潜力。 二、BRC-20热潮给比特币生态带来了哪些影响 根据brc-20.io显示,截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部署在BRC-20的代币已超24000种,总市值4亿美元。$ordi稳居第一,市值2亿美元,占总市值一半。$ordi 比特币第一个原生代币,总量21000枚,作为第一个诞生的BRC-20具有象征性意义,犹如NFT中的Punk。创造者domo也表示 $ordi 只是实验性的代币,没有实用意义,但这不影响大家的炒作以及FOMO情绪。 1、BRC-20给比特币矿工带来了更多收益 比特币的模型通过两种方式激励使矿工保护网络:区块奖励和交易费用。区块奖励大约每四年减半,从长远来看将减少到零。因此,最终,比特币的交易费用将是对矿工的唯一补偿,这些费用一直以来只占矿工收入的一小部分,也是在比特币社区中被长期关注的问题。而如今交易费用占矿工收入的百分比接近历史新高。根据Dune Analytics 数据显示,截至5月22日BRC-20协议产生的总费用已经达到 1201BTC,其中 87.6% 来自 BRC-20。 2、BRC-20 导致比特币网络严重拥堵 近一个月以来,由于 $ordi代币的财富效应,吸引了一大批用户涌入比特币网络交易BRC-20代币,导致比特币链上拥堵严重、Gas费激增。5月7日,币安因提币交易庞大、手续费激增,一天内两次暂停比特币提取;5月8日,比特币网络因拥堵停止出块1小时,链上每笔交易Gas费最高曾冲至30美元,创下自 2021 年 5 月以来的最高记录。 目前对 Ordinals 和 BRC-20 的兴趣增加导致比特币网络的交易费用高昂和运行缓慢。比特币网络可以比作一条双车道高速公路,每辆车代表一次从 A 点到 B 点的交易。矿工充当收费站,验证交易并允许它们通过,交易费用类似于司机通过收费站支付的价格。Ordinals NFT 和 BRC-20 代币就像运载数字物品的卡车,在高速公路和收费站占据更多空间。大量卡车(NFT 和代币)会导致比特币网络拥堵和饱和,拥塞导致处理交易的等待时间更长。一些用户愿意为优先处理支付更高的费用,从而增加了每个人的整体交易费用。 NFT 和 BRC-20 代币的创建和交换有助于增加对比特币网络交易处理的需求,从而影响交易费用。Ordinals 的部署不仅导致比特币区块链上的活动显著增加,甚至还导致莱特币网络上的活动大幅激增。 3、Bitcoin二层网络叙事重回人们视野 BRC-20 对比特币实现生态拓展确实有着一定的助力,整个加密世界很多人的共识会回到比特币本身,但从实际角度出发,目前BRC-20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就好比自己在一张纸上写了个数字,然后自己说这是一张支票。BRC-20没有智能合约,使用铭文当账本,但是不可篡改的账本很难产出一个高效又稳定的系统。并且占用了比特币链上非常宝贵的资源,包括支付一定数量的聪作为矿工费以及等待交易确认时所耗费的时间成本。由于其十分不稳定,很容易在交易中产生问题,甚至在UniSat 推出 BRC-20 交易市场后不久,就因受到攻击而暂停了市场。BRC-20和Ordinals NFT的热潮一度导致比特币链上拥堵严重,“如何解决链上拥堵、降低Gas费”成为当前比特币生态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比特币二层网络的叙事再一次回到了人们的视野范围内: 1.闪电网络(Lightning Network):比特币的最早的L2解决方案之一 主要应用在比特币的支付场景中,闪电网络能够帮助用户节省成本,提升效率。核心思路是将用户交易环节放在链下进行,只有最终的交易结果才在比特币主网链上确认,从而提高比特币网络的交易效率,让用户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完成支付。 2.RGB协议: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智能合约支持的基础设施 RGB协议是一种基于比特币的颜色币协议,它允许用户在不影响主链上的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扩展比特币协议,创建和交换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相当于一套可扩展且具有隐私特征的智能合约系统。由LNP/BP协会开发、主要用于支持比特币和闪电网络的智能合约部署。支持开发者在比特币或闪电网络上创建、部署和执行智能合约,同时维护其数据的安全性。通过RGB协议开发者可在比特币上部署代币、NFT资产发行合约、去中心化金融应用(DEX、借贷)、DAO等。该协议承诺支持且兼容在比特币和闪电网络上运行的复杂智能合约。 3.Layer2侧链解决方案 侧链解决方案顾名思义即单独再做一条单独的公链,定制的账本、共识机制、交易类型、脚本和合约的支持等都可以重新定义,然后通过特定的跨链技术关联到比特币主网。Stacks、Rootstock、OmniLayer等比特币侧链,都通过跨链桥将BTC在侧链和主网之间转移。在侧链上还可以支持智能合约,构建DeFi等各种去中心化应用,可扩展性较强,实施难度相较于其他方案比较低,同时账本相对安全。但侧链的节点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运行,账本共识依赖于某些中心机构的管理,去中心化程度低,跨链桥风险问题难以解决,这可能是很多不错的侧链扩容方案都没能获得大规模采用的主要原因。 三、当潮水退去,BRC-20 将走向何方? 首先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以太坊NFT的故事似乎不再新鲜,而BTC生态的NFT仿佛给投资者打上了一记兴奋剂,犹如狂热的掘金者们,贪婪的开垦BTC生态这片成长空间巨大的荒地。尤其是很多ETH持有者及NFT玩家正在快速将目光转向 BRC-20,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BRC的这种繁荣主要还是NFT存量市场中的老玩家所推动的。这群“赌徒”们曾在上一个牛市期间在一张猴子图片上下注超过 50 万美元。试想一下,无论这群人走到哪里,我们都会看到该生态系统涌现出来的流动性和财富效应。这对少数人来说像是一个改变命运的机会,对大多数人来说更像是一场典型的击鼓传花的庞氏骗局。作为普通投资者,需要格外注意这场BRC热潮中的风险。 不过从这张图里我们可以看到,即使考虑到炒作和FOMO因素,我们离这种新经济的真正潜力还很遥远。至少相较于以太坊上的ERC-20市场体量来说,BRC-20还是个baby。BRC-20 虽然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也许目前问题很多,没有实际价值,可是如果更多的Builder关注到了这个赛道,那么我相信在不远的未来 BRC-20 可能将用于许多其他事物,例如将在 BTC 上构建的 dApp 的代币。 我们虽然不鼓励对于这种无价值炒作的FOMO,但可以看到的是,该生态已从最初的场外订单簿交易、逐渐发展出 NFT 钱包、二级交易市场、NFT 发行工具等配套设施,虽然很多基础设施尚不成熟,但不难看出,整个加密市场对 BTC生态的未来有着正向的预期。 BTC生态的叙事是需要时间和周期的,BRC-20只能算是星星之火,最终能否形成燎原之势,我们要重点关注闪电网络以及Layer2侧链等项目的下一步动作。Ordinals 和 Inscriptions (序数和铭文)和 BRC-20 代币已经向世界证明了人们对于比特币区块空间的需求不再仅仅止于点对点交易,用户们希望在比特币链上做到像以太坊和 BNB 链上同样的事情。虽然 Casey Rodamorr 和 domo 用他们的创新刺激了生态的发展,但现在要看社区和开发者如何把它带到下一个层次。 References: https://blog.chain.link/brc-20-token/ https://dune.com/cryptokoryo/brc20 https://domo-2.gitbook.io/brc-20-experiment/ https://brc-20.io/market https://unisat.io/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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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8
一文解读香港324页加密交易监管条例新规:一币一尽调 稳定币不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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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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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运营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也就是俗称的香港加密资产监管新条例。链得得为大家带来本次香港加密交易市场新规则的全新解读。 香港一直瞄准亚洲乃至全球加密交易中心的宝座,其态度和行动力在最近一年有极大体现,具体请参看链得得之前文章【链得得独家】半年内有望吸引超 80 家加密企业,All in 的香港会成为全球加密中心吗?以及下载链得得最新app查看专题系列:得得专题 | 香港《宣言》:加密中心城的“背水一战”。 业界巨头都进行了意见提交 这份交易规则的咨询案件从 2 月到 3 月底,总共收到了业内 152 份回复,包括 Amber Group、Ripple Labs 、Binance.com、Huobi、OKX Hong Kong 等,绝大部分意见都是支持证监会进行持牌管理,将加密货币交易合法化的建议。 证监会梁凤仪表示,“提供清晰的监管期望方能促进负责人的发展,香港全免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旨在提供妥善的投资真保障并管控起风险,从而推动业界可持续发展和支持创新。” 平台运营者禁止馈赠特定币种 大家最关注的应该还是交易平台如何取得交易牌照。证监会强调。至少在 6 月 1 日以前,香港证监会目前还没有批准任何交易所的牌照申请,证监会提醒投资者,目前依旧有很多公众可以接触的那些交易平台均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证监会发布了《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这一指引文件将成为发牌条件,同时交易平台还需要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进行平台自我审查,认证上报。证监会还将陆续发布相关指引。 在咨询总结中,证监会表示对于平台运营者也有相关行为准则,比如规定平台运营者不应提供与买卖特定加密货币币种相关的馈赠。这就意味着,某些交易平台的“撒币行为”将会不合法。 香港目前没有加密资产保管人的监管制度,所以,加密资产的托管比较难。因此,证监会表示直接对客户加密资产行使控制权的公司(即持牌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全资附属公司)进行监管。同时,证监会也在对新资产保管技术进行监察,比如秘钥储存需要有认证。 具体的《适用于加密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指引》文件,请点击链接查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官网公布的具体文件附录A部分。本次文件对指引有一定修正。 体量大的加密资产获许可?并不是 证监会表示,交易平台需要对平台的币种进行尽职调查,持牌交易所更应该在每一次每一个币种上币之前都应该进行尽调,而不是按照币种进行豁免。 链得得发现,这一点,与日本目前已经执行了 5 年多的加密监管法案是一致的。只是日本持牌交易所的每一次上币,手续极为繁琐,也限制了日本加密交易行业的发展。 同时,证监会认为,尽调时间跨度应该设置在 12 个月既往交易记录,虽然时间如此设置并不能避免崩盘,但是设置规定时长无疑有利于监管。 对于智能合约的审计,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应该聘请独立的评估专家,或者在合理情况下依赖由另一方(比如发行人)委托聘请的独立评估转件进行审计。此项极为重要。 除了条例规定,证监会表示,零售型加密资产发币时,平台运营者还需要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公司清盘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IV 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虽然因为费用昂贵,证监会并不强制发币机构向监管机构单独提交法律建议书,但是遇到特殊情况,证监会有权要求发币机构提交有关特定代币的法律意见。 对于交易的币种,证监会规定,应被纳入至少两个可接受的、可投资的、由独立供应商提供的指数中。并且,为了遵循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财务基准准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Benchmarks),其中一个需要在发布传统证券市场的指数方面具有经验的指数提供者。 证监会特别指出,并不是体量大、市值大的加密资产币种就一定是高流动性的,所以交易平台的尽调显得格外重要。 稳定币暂不能交易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已在 2023 年 1 月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逃离文件的总结》,稳定币的监管安排会公布于 2023-24 年度,证监会表示,在稳定币监管条例公布之前,稳定币不可以提供零售市场的交易服务。 同时,对于加密资产衍生品的交易,证监会表示,会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单独考察,本次不涉及。 投资者需要有业内经验 证监会在其结论中表示,持牌平台应“在向零售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之前,遵守一系列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入职、治理、披露和代币尽职调查及准入。”也就是,进行加密资产交易的投资者,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识,以及有对风险评估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目前香港证监会在官网打开页面进行投资者信息盘点问询页面,其中包括加密资产投资者的既往交易和投资经验、从业经验等。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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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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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性经济犯罪案 法院应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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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部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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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然而可能是因为尚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讲,却是意义非凡的,其重要程度远超《94公告》《924通知》。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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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会议纪要》的第88条。 《会议纪要》第88条原文 【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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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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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会议纪要》第88条解读 解读:本条为程序性规定。在以往的案件中,虽然也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陈旧,其中的“经济纠纷”等措辞已明显不合乎当下的司法情势,且效力等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因此,在实际处置的过程中,很多法院只会裁定驳回起诉,但在裁定驳回起诉后,却并不会及时将案卷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就造成了原告方处于三不管的状态(公安一般也很难立案)。 不过,这次的新规则明确规定了“涉众性经济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查处,甚至还进一步规定了,如果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的,法院还可以将案件上报至政法委协调处理。这将使得此类案件,不在处于“三不管”的状态。Ps:新规生效后,结合郭律师之前发布的维权宝典“退款四步法”来使用,效果更直接。 最后,该条也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时间节点,放到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这样一来也必然将大大的增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会议纪要》第88条建议 修改建议:如果能把“涉众性经济犯罪”改成所有的刑事犯罪就更完美了,这样一来普通的诈骗、盗窃等案件也会得到更好处理。不过这个修改建议估计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毕竟,这样一来无疑将极大的增加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成本。却只能多保护“经济损失有限”的普通当事人。毕竟司法虽然想尽可能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财政预算确实现实要解决的。总会有个“先富带动后富”的过程。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8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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