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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中伟股份、科士达领涨!电池ETF(561910)盘中再度冲高! 机构:全球大储有望超预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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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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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外送通道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新型储能。新能源赛道新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依旧是新质生产力主攻方向。 东兴证券研报指出,锂电池环节盈利提升的关键在于与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与成本端控制能力。头部厂商技术积累深厚,更具差异化的产品矩阵可充分覆盖下游客户不同层级需求,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且在生产规模、精细化制造能力以及产业链一体化布局等方面全面领先二线厂商,在行业竞争有所加剧、产品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背景下,成本端优势将驱动二者盈利持续分化,头部厂商盈利有望维持相对稳定。 【低位布局产业链核心,关注电池ETF(561910)】 电池ETF(561910)跟踪的中证电池主题指数,涵盖电池制造、核心材料、锂电设备、储能逆变器核心标的。其中超5成权重为新能源车概念。而从产业角度,CS电池指数更聚焦新能源车产业“核心部分”,更具高成长、高弹性特征。 Wind数据统计,截至2024年3月8日,CS电池指数(931719.CSI)最新估值为18.57倍PE,位于十年期2%的分位数,即比近十年的近98%的时间都便宜。 数据来源:Wind,统计区间截至2024.3.8,近10年维度。指数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指数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市场发展的所有阶段。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上述观点、看法和思路根据截至当前情况判断做出,今后可能发生改变。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或承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做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对于以上引自证券公司等外部机构的观点或信息,不对该等观点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任何实质性的保证或承诺,亦不构成投资推荐。中证电池主题指数近五年表现分别为36.08%(2019)、140.43%(2020)、52.43%(2021)、-30.22%(2022)、-33.08%(2023)。中证电池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指数编制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指数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亦不构成基金投资收益的保证或任何投资建议。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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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3-13 10:28
公司日报 | A股三大指数涨跌不一,2000增强ETF(159555)尾盘拉升,收涨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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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创新药ETF(15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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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基金(562300)、港股创新药ETF(159567)、基建ETF(516950)跟踪指数最新市盈率(PE-TTM)分别处于成立以来2.80%的分位、2.95%的分位、3.67%的分位、3.87%的分位、4.82%的分位,估值性价比突出。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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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3-12 17:39
精工科技10.02%涨停,总市值63.4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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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号,公司主要从事“碳纤维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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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装备”双“碳”核心产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也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解决方案。公司拥有1200余项专利和技术成果,产品销售覆盖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国内碳纤维整线系统设计、制造、工艺调试集成解决方案首台(套)提供商和国际上种类齐全、极具竞争力的绿色节能专用建筑建材钢结构设备全球品牌合作伙伴。 截至9月30日,精工科技股东户数3.21万,人均流通股1.42万股。 2023年1月-9月,精工科技实现营业收入11.2亿元,同比减少14.39%;归属净利润1.43亿元,同比减少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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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3-12 14:46
实务探讨:虚拟货币投资挖矿中的要点问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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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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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2)金融风险。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挖矿”行为也进一步衍生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相关金融风险,危害外汇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社会稳定。 (3)在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宣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优化产业结构的情况下,双方本应对此有警惕,但双方仍继续就购买“矿机”达成交易,对于出现目前情形,双方均有过错,由此引发的损失双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法院在判决双方承担相应责任时,认定合同无效的说理理由,其实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理理由也基本一致。 2. 合同无效,对于买卖双方会产生什么后果? 若法院对于该类纠纷进行实体审理,那么案件处理结果可细分给三种: 情形一:驳回诉讼请求 认为双方均应自担风险,那么对于买方来说,就应当承担已支付款项全部无法追回的风险。对于卖方来说,比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为买方挖币,但买方不支付矿机运行所产生的电费,卖方已付出的垫付电费的成本,同样无法追回。 情形二:认为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不就过错责任进行划分 该情形下,法院认为,在93通知出台的背景之下,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不去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若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损失,也应自行负担。【13304】 情形三:认为即使合同无效,进一步的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相较于情形二,情形三是对双方当事人更为公平合理的。跟情形之下,法院审查的会更加仔细,查明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过程,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国家政策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个人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为此付出的成本等因素。但遗憾的是,此种情形的案例较少见。在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10例判决文书中,仅占3例。 3.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三[4]:合同无效,但不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所对应的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购买矿机,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原告支付12万余元。被告将原告所购矿机交由案外人托管并签署《设备托管服务协议》。原告因后续(仅签订合同时的前3个月能够查看)无法在app上查看矿机挖矿所获得的积分,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返还12万余元货款。 律师解读: 该案例中两审法院的判决思路即对应了上述情形一和情形二。 此案历经两审,有关认定合同无效,两审法院意见均一致。但由此产生的后果,两审法院的判法却截然不同:一审认为原告应自担风险,驳回了原告诉请;二审认为被告应当将货款返还。 根据我们的大数据案例检索,简单粗暴的直接驳回原告诉请确实是法院判决方式的一种,但毕竟矿机类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各地、各级法院对此的认识程度并不相同,对买方而言,若诉请被驳回,考虑上诉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二审法院均未载明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以及也未评判因合同履行,双方(尤其是对于被告而言)已付出的成本。根据判决书,双方对于矿机运行过一段时间是不持异议的,那么这段时间,被告为此必然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和案外人签署《设备托管服务协议》),这部分成本为多少?双方应该按照怎样的比例负担?设备后续因为什么原因停止运行?因停止运行又导致被告产生了什么成本?被告是否对于设备停止运行有过错?若法院进一步的考虑各方按照过错比例负担相应责任,那么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案例四[5]:合同无效,法院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责任分担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双方签署《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台矿机并让被告托管三年,并支付费用19.8万。被告应在21年7月13日开始运行并提供BZZ挖矿服务。被告虽然为原告的服务器做好了机房上架、系统调试等前期准备工作,但至今未实际产出过BZZ币。被告也未将案涉设备交付给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19.8万款项及设备中断运行损失。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双方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对应原告主张的设备运营损失,因合同无效,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为3万,考虑矿机仍由被告控制(据此划分双方过错程序),故被告承担2万,原告承担1万,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8.8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虽然仅签署了一个合同,但实际存在矿机买卖及托管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在【案例一】中,法院对于两个法律关系的效力进行了分别认定,但绝大部分案例都不会进行详情区分,本案也是。法院认为,《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的目的是双方企图通过虚拟货币“挖矿”获利,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合同无效。 法院裁判的思路分三步走。 第一步,为履行合同,已产生的损失有多少; 第二步,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第三步,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但是第一步中,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实际损失的情况来认定,而是考虑各项合理性因素后(这也是实务中法院的通常做法)进行综合认定,(例如本案例中,原被告实际损失远不止3万),同样,第二步也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的审理情况,酌定两方的过错比例。 总体上来看,在检索到的19份有效案例当中,该案例的裁判结果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4. 相关法律依据 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的合同类型以买卖合同和(设备托管)服务合同为主。合同纠纷对应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二级案由,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对应在三级案由。换句话说,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作为《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有其特别的,更为细致的规定。 但是,若此类合同被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则不会进一步适用有名合同的特别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应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合同无效的案件而言, (1)若法院认为合同未履行、或者合同已履行但当事人自身有过错,应自担风险,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2)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履行情况如何),应当恢复原状,则判决支持原告(买方)返还全部货款; (3)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且各方均有过错,应按比例分担过错责任,则判决部分返还原告(买方)货款。 但目前比较尴尬的处境是,即使对于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审理法院可能会有以上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我国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的认识,可能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04挖矿合同纠纷涉及到的其他法律问题 1. 挖矿合同签订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93通知的发布及生效日期为2021年9月3日。 在合同签署于2021年9月3日之前的案例中,(2022)京0115民初9524号判决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在93通知之前,故合同有效。但这是19个有效案例中唯一一例以此理由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其余均认定合同无效。 在合同签署于2021年9月3日之后的案例中,均认定合同无效。 由此可得出结论,合同的签署时间,基本不会影响法官对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效力的判定。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自2013年以来,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就不断发文,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相关平台的兑付和交易。 93通知虽然时间上发布于2021年,但通知的内容和此前我国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内容是一脉相承,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处于不断认识和不断完善的阶段。由此,司法机关对于合同效力的认识,也是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法规政策的宏观背景之下作出的判断。 2. 投资款用虚拟货币来支付,能否要回来? 先说结论:有争议。 判决不予返还的理由大体为:双方之间给付的“款项”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判决支持返还,如(2020)浙011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基本案情为: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矿机托管给第三方运营,由被告代收矿机产生的比特币奖励,但被告代收后未给付原告,原告起诉。法院认为,我国并未明令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比特币仍可以作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比特币相对应的人民币折价款。 3. 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在笔者统计的19份案例中,除去原告诉请中未涉及利息请求的以及法院连本金(矿机款)都未支持的(更别提本金所对应的利息)案例后,还剩下11个有效案例。其中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占6例;支持的占5例中,再扣减判决日期在93通知发布之前的2例后,仅存3例。 判决不予支持利息的理由有:利用“挖矿”行为获取收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6],原告在合同无效中亦存在过错[7],投资者应自担风险[8],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已包括利息,不得重复主张[9]。 判决支持利息的理由有:合同有约定(且合同有效),合同有约定(注: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原告主张利息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笔者对此判决持异议)。合同无效但法院认可存在资金占用损失[10]。 以上就是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纠纷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梳理。司法实务中,因该类型案件仍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各地法院虚拟货币挖矿类的合同纠纷的裁判口径并不相同,甚至同一案件,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思路也存在较大差异。 由于我国监管政策的特殊规定,实务中,虚拟货币挖矿类争议的解决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若最大限度的维护矿机设备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具体认定。 注释: [1]廖诗评:《国内法域外适用及其应对——以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为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 [2](2021)沪0112民初15465号,(2021)沪01民终11624号 [3](2022)京0115民初9524号 [4](2021)粤01民终22072号 [5](2022)湘0104民初1613号 [6](2022)粤01民终19334号 [7](2022)陕0103民初8275号,(2021)粤01民终22072号 [8](2021)湘0182民初13304号 [9](2020)浙0112民初2997号 [10](2022)京0115民初9524号 [11](2022)浙0108民初552号 [12](2022)湘0104民初1613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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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12 14:30
万丰奥威(002085.SZ):eVTOL可以涉及载人客运、载物货运、警务安防、公共服务、私人飞行等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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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稳定增长。 公司积极践行“碳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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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加快纯电动飞机eDA40开发应用力度,并有望成为全球第一款纯电动商业化运行飞机;同时随着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加快eVTOL产业布局,努力发展成为低空经济通用飞机创新制造企业的全球领跑者。 Q4:什么是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以及其应用场景A:eVTOL全称为ElectricVerticalTakeoffandLanding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使人或货物以无缝、经济的方式在城市低空快速流动,高效开发城市低空空域资源。从应用场景角度来看,eVTOL可以涉及载人客运、载物货运、警务安防、公共服务、国防军事、私人飞行等多领域,同时eVTOL为低空经济由ToB/G向ToC拓展的重要载体。 eVTOL应用场景广阔:在交通出行领域,通过构建立体交通网络,解决道路拥堵问题;在旅游业,打造低空观光、海岛飞行等旅游新业态;在医疗服务领域,提供eVTOL出色的航速与载荷能力使其适用于医疗急救、远距离就诊等;eVTOL还用于低空物流、末端配送,有效缓解了城市物流压力。此外,eVTOL还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包括消防灭火、应急救援、地理测绘等。 Q5:相比传统的飞行器,eVTOL的优势有哪些A:相对传统飞行器具有安全性、可靠性、环保性、经济性、智能性等特征。相较于汽油或者航空煤油作为主要动力的交通工具运营成本更低,且绿色环保,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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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的航空交通未来趋势。 (1)相比城市地面交通,eVTOL通勤时间更短,效率更高;相比固定翼飞机,eVTOL不需要借助机场跑道可实现垂直起降场飞行。(2)eVTOL使用电能,相比燃料动力更低碳环保。(3)相比直升机噪音更低,尽可能飞到商业/社区中心,提高市内运行覆盖度。(4)eVTOL采用多旋翼、复合翼、矢量型等技术,电池和电机驱动技术简化机械设计结构,具备较高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5)eVTOL具有低成本的优势,电力能源驱动低于传统燃料动力,运营成本大幅降低。根据麦肯锡预计,直升机每可用座英里的运营成本为6-8美元,eVTOL可以下降到0.5-2.5美元,性价比较高。 Q6:eVTOL分类介绍 A:全球范围内涌现出多种类型和形式的eVTOL产品,其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构型上。按照整机构型分类,eVTOL可以分为多旋翼、复合翼、矢量型。 多旋翼:起飞和着陆通过旋翼提供升力完成,其技术风险和研制难度较低,但整体能效不高,速度较低,使用场景相对有限。 复合型:升力和巡航用的螺旋桨相互独立,巡航时通过机翼实现升力。该构型性能较为优良且研制速度快,垂直升力系统在巡航时不贡献动力且有风阻。 矢量型:在不同的使用阶段,通过改变推力方向实现垂直起降或巡航。该构型重量轻、推力大、效率高,在速度和巡航上有优势。 但整体结构设计和飞控系统复杂,稳定性有待改善。 Q7:当前低空领域政策情况介绍 A:2023年为低空经济加速发展的关键一年。 2023年10月,《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提出到2025年和2035年发展目标,多技术路线并举,探索绿色航空新领域新赛道,其中,力争到2025年电动通航飞机投入商业应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实现试点运行。 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低空经济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2023年12月,国家空管委组织制定的《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正式发布。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G、W类为非管制空域。非管制空域的划分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的试点运行以及商业化落地奠定基础。 2023年12月,《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围绕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鼓励技术创新、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完善产业配套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二十项具体支持措施。 2024年2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结合的物流新模式。统筹规划物流枢纽,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大力发展临空经济、临港经济。 国家顶层设计与地方政府支持同时发力,截至2023年,共有16个省(区、市)将“低空经济”有关内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Q8:eVTOL产业发展前景 A:从应用场景角度来看,eVTOL为低空经济由ToB/G向ToC拓展的重要载体。eVTOL主要解决人口密集的城市空间内、城郊及城际点对点的空中运输问题,在拥挤的城市内、城郊、都市圈进行短程通勤时具有显著的时间成本效益,可应用于包括应急救援、货运物流、景区观光、城市交通等诸多场景。 从产业化落地角度来看,(1)政策:当前低空通航领域政策的逐步放开,为eVTOL的商业化普及提供支撑,尤其是eVTOL飞行高度普遍在非管控区域。(2)基础设施建设:固定翼飞机发展需要依赖于通航机场的建设,而eVTOL的产品特性决定其对基础设施的依赖程度较低,也决定其普及难度较固定翼飞机更低。(3)供给端:eVTOL作为未来出行方式的全新载体,相关产品同样在加速落地。(4)成本:相较于固定翼通航飞机,eVTOL具备较强的价格优势,有利于其在C端普及。 Q9:公司布局eVTOL优势 A:eVTOL为技术与资本密集型产业,具备较高的准入门槛。 万丰飞机在低空领域通航整机设计研发、发动机制造、新材料开发应用和整机先进制造领域具备全球领先优势,在清洁能源应用领域也拥有较多经验,包含了纯电动、混动动力等,eDA40是世界第一架申请EASA/FAAPart23认证的具有直流快充功能的电动飞机。 布局eVTOL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在航空动力学、复合材料应用等方面具备领先的技术优势。在适航认定层面,万丰钻石拥有18款机型的全部产权,包含纯电动、混合动力固定翼飞机,在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CAAC(中国民航局)、FA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具备丰富的取证经验。在安全性方面,万丰钻石飞机在通航领域拥有业内领先的安全飞行记录。 万丰进军eVTOL领域在机型开发、航空工程、模具及工装制造、适航认证、安全保障等方面具备显著优势。 Q10:公司在eVTOL领域合作进展 A:万丰飞机与全球某知名主机厂已达成战略合作,拟在eVTOL原型机开发、电池系统、工业设计、航空工程、模具及工装制造、供应链及大规模量产、航空适航认证、品牌力和B2C/B2B销售和售后网络资源等领域深度合作并为合资公司提供支持。 双方加快推进实施进程,公司也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作事项的进展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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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3-12 12:00
益客食品(301116.SZ):与水发浩海终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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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客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水发浩海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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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碳资产开发、禽畜粪污处理、秸秆饲料化综合利用、饲草基地建设等项目达成战略合作。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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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3-12 10:01
宁王市值单日暴增千亿,电池ETF(561910)尾盘力封涨停板!券商密集发声,锂电春耕行情有望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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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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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外送通道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新型储能。新能源赛道新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依旧是新质生产力主攻方向。 根据乘联会数据,2 月国内新能源乘用车批发销量44.7 万辆,同比-10%,环比-34%;新能源乘用车零售销量38.8 万辆,同比-12%,环比-42%;出口销量达7.9 万辆,同比维持,环比-17%;2 月国内销量基本符合市场预期,中金公司认为同环比下行主要由于春节假期以及2M23 高基数。 展望1Q24,中金公司认为2 月下游需求下行主要受假期影响,随后3-4 月有望出现环比增长拐点,全年同比增速呈现前高后低的走势,中金公司预计1Q24 新能源车批发销量在190-200 万辆。向前看,中金公司认为当前国内新能源车市场已逐步进入市场化驱动阶段,产品力和性价比有望支撑后市增长,高性价比车型上市交付有望持续催化下游需求,中金公司预计2024 年国内新能源车批发销量有望达到1,100-1,200 万辆,同比增长20-25%。 中金公司研报指出,补库在即,把握锂电春耕行情。当前锂电池板块估值已较充分反映市场对需求、产业链盈利偏悲观的预期,而利好因素在聚集,2024年1月新能源车终端销量数据较强验证终端需求韧性,近期碳酸锂价格亦有企稳态势,节后随新车上市、订单有望快速回暖,产业链补库概率正逐步增强。 【低位布局产业链核心,关注电池ETF(561910)】 电池ETF(561910)跟踪的中证电池主题指数,涵盖电池制造、核心材料、锂电设备、储能逆变器核心标的。其中超5成权重为新能源车概念。而从产业角度,CS电池指数更聚焦新能源车产业“核心部分”,更具高成长、高弹性特征。 Wind数据统计,截至2024年3月8日,CS电池指数(931719.CSI)最新估值为18.57倍PE,位于十年期2%的分位数,即比近十年的近98%的时间都便宜。 数据来源:Wind,统计区间截至2024.3.8,近10年维度。指数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指数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市场发展的所有阶段。 电池ETF基金全称: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上述观点、看法和思路根据截至当前情况判断做出,今后可能发生改变。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或承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做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对于以上引自证券公司等外部机构的观点或信息,不对该等观点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任何实质性的保证或承诺,亦不构成投资推荐。 中证电池主题指数近五年表现分别为36.08%(2019)、140.43%(2020)、52.43%(2021)、-30.22%(2022)、-33.08%(2023)。中证电池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指数编制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指数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亦不构成基金投资收益的保证或任何投资建议。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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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3-12 09:30
首批中证A50ETF上市,摩根“会分红的A50”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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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治理有问题的企业,保障指数质量,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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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程和社会责任担当趋势,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特征。 上交所指出,中证A50指数产品的推出将有助于引导资金更多地投向A股核心资产,发挥资产配置的功能。未来,上交所将继续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作用,持续丰富宽基指数与ETF产品体系,重点推动宽基ETF的发展。 摩根资产管理表示,当前A股市场正处于估值低位、基本面复苏、盈利上行周期和海外流动性边际改善四重因素叠加的环境,龙头表现或更优,核心资产或迎来配置良机,有望捕捉风格切换行情。同时,随着A股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资产有望成为全球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摩根中证A50ETF聚焦A股各行业龙头,代表着中国经济的未来,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布局A股国际化大时代。 *数据来源:wind,截至2024.3.12, 摩根中证A50ETF是中证A50ETF产品中首批上市、上交所首支上市的产品。 特别提示:摩根中证A50ETF的基金分红不一定来自基金盈利,基金分红并不代表总投资的正回报。摩根中证A50ETF增设季度强制分红机制,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为正即分红。具体内容以基金合同为准。中证A50指数(“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中证”)编制和计算,其所有权归属中证。中证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正式更名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使用「摩根 资产管理」及「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作为对外品牌名称,与JPMorgan Chase & Co.集团及其全球联署公司旗下资产管理业务的 品牌名称保持一致。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在进行投资前请参阅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本资料仅为公开宣传 材料,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同时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上述资料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或发售或邀请认购任何证券、投资产品或服务。所刊载资料均来自被认为可靠的信息来源,但仍请自行核实有关资料。观点和预测仅代表当时观点,今后可能发生改变。本产品由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本材料为公开宣传材料,受雇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并被授权的员工可基于产品或服务沟通目的通过个人朋友圈转发。未经授权请勿转发。本材料仅在中国内地分发,且仅针对中国内地的有关适格投资者。2024030039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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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3-12 00:09
公司日报|新能源板块爆发,电池50ETF(159796)飙涨9.18%,800ETF(515800)成交放量达3.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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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ETF基金(15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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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560060)涨幅分别为9.18%、6.93%、3.85%、3.00%、2.92%。其中,电池50ETF价格创近1月新高。 截至2024年3月11日,汇添富基金旗下成交额居前的产品为800ETF(515800)、MSCI中国A50ETF(560050)、消费ETF(159928)、汇添富快钱ETF(159005)、纳指生物科技ETF(513290)成交额分别为3.26亿元、2.20亿元、9951.67万元、6168.12万元、5752.79万元。其中,800ETF成交额3.26亿元,居可比基金1/2。 资金方面,截至2024年3月8日,汇添富基金旗下资金净流入居前的产品为消费ETF(159928)、恒生科技ETF基金(513260)、汇添富快钱ETF(159005)、纳指100ETF(159660)、中证1000ETF基金(560110)分别净流入1171.20万元、612.22万元、299.97万元、288.10万元、230.38万元。其中,消费ETF近6天获得连续资金净流入,最高单日获得1184.40万元净流入,合计“吸金”6066.01万元,日均净流入达1011.00万元。 两融方面,截至2024年3月8日,汇添富基金旗下融资净买入额居前的产品为证券指数ETF(560090)、医药ETF(159929)、上海国企ETF(510810)最新融资净买入额分别达7.47万元、3.01万元、2.17万元。 规模方面,截至2024年3月8日,汇添富基金旗下规模居前的产品为消费ETF(159928)、800ETF(515800)、上海国企ETF(510810)、MSCI中国A50ETF(560050)、中药ETF(560080)规模分别为90.31亿元、72.46亿元、64.63亿元、53.03亿元、17.82亿元。其中,800ETF近2周基金规模增长1.79亿元,新增规模位居可比基金1/2,实现显著增长。 从估值层面来看,截至2024年3月8日,汇添富基金旗下性价比居前的产品为生物药ETF(159839)、电池50ETF(159796)、恒生生物科技ETF(513280)、医药ETF(159929)、港股通创新药ETF(159570)跟踪指数最新市盈率(PE-TTM)分别处于成立以来0.59%的分位、1.21%的分位、2.21%的分位、2.41%的分位、2.65%的分位,估值性价比突出。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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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3-11 18:02
益客食品最新公告:全资子公司益客产业与水发浩海终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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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客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水发浩海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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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碳资产开发、禽畜粪污处理、秸秆饲料化综合利用、饲草基地建设等项目达成战略合作。2024年3月11日,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益客产业通知,已与水发浩海就终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终止协议》。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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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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