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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意大利警方捣毁中国洗钱黑手党 33人被捕,其中7人为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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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地转移到中国。 “飞钱”不涉及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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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顾客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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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供应商之间的资金转移。但警方表示,中国是这些现金的最终目的地。 Ruis说:“两名中国经纪人之间的交易是通过三角关系和在中国进行的虚假商业交易进行的,而现金则通过所谓的‘钱骡’通过飞机运往中国。” 警方声明称,欧洲刑警组织联合调查小组于 2021 年破解了一个平台上的加密聊天记录,为这个调查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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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风云
2023-10-05
食物发霉、没有空调 揭秘 SBF 的监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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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犯罪前科,包括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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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目前的囚犯包括洪都拉斯前总统 Juan Orlando Hernandez 和中国商人郭文贵,前者对贩毒指控不认罪,后者对诈骗指控不认罪。 其他曾在监狱短期服刑的人包括对幼童实施性侵与性虐待 Jeffrey Epstein 的同谋 Ghislaine Maxwell 和制药商 Martin Shkreli。 日常生活很规律 SBF 在 MDC 的日程安排可能很严格。 该监狱的一本入狱手册显示,囚犯们早上 6 点起床,必须整理床铺、拖地并处理垃圾。之后,像 SBF 这样的囚犯可能会去监狱周围工作,比如在监狱的厨房里做预备厨师,为整个监狱提供清洁服务,或者在监狱的维修车间提供协助。 上午 11 点吃午饭,下午 4 点吃晚饭。根据 Change.org 上的一份请愿书,监狱内的伙食应该包括火鸡、米饭、蔬菜或水果等等,但囚犯们实际上吃的是冷切肉、三明治面包、发霉的牛油蛋糕和其他「厨房里无法辨认的食物」。 SBF 是一个素食主义者,如果他不喜欢食堂的伙食,每周可以用 150 美元的小卖部津贴购买花生酱和果冻三明治,每个价值 3.65 美元。根据监狱的规定,他每天最多可以买两个这样的三明治。 共用宿舍、没有暖气、没有操场 除了吃饭和工作,囚犯可以休息。但是,MDC 监狱没有操场进行娱乐活动。因此,SBF 只能在室内活动室跟其他囚犯一起打牌、聊天、看电视。 据前囚犯称,SBF 还可以在五个单独的淋浴间中洗澡,但洗澡的人很多,队伍往往很长。同时,SBF 住的地方可能是有着上下铺的集体宿舍,但也有可能被保护性监禁,住在自己的牢房里。 无论如何,在 MDC 监狱里要想睡个好觉可能并不容易。在一篇 MDC 囚犯的监狱回忆中,宿舍和监狱中其他房间的灯光一天 24 小时都处于半明半暗的状态。此外,前囚犯们还说,经常可以听到犯人整夜整夜地在牢房里大喊大叫。 寒冷交错是 SBF 在布鲁克林 MDC 监狱可能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根据几份当地新闻报道,MDC 的许多区域都没有暖气,大部分场所也没有空调设备。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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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27
比特币:从暗网的黑暗交易到万亿经济帝国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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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币与暗网的关系。在这个网站上,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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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交易、偷渡、非法动植物交易、儿童色情以及雇佣杀手等一切罪恶活动都在公开进行,而比特币成为唯一被接受的货币。 比特币的匿名性,加上网站采用的“洋葱路由”,使警方想要追踪IP地址成为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丝绸之路凭借其无比强大的隐秘性一夜之间成名,成为了虚拟货币在暗网中的首要流通场所。 3. 暗网的繁荣与比特币的价值 暗网上的“经济强国”能够支撑虚拟货币的价值。2014年,六大暗网平均每天的比特币交易量达到65万美元,而当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支付供应商BitPay每天的平均交易量不到43.5万美元。 4. 比特币与暗网的新挑战 然而,虚拟货币并不是唯一选择。门罗币、达世币、还有其他加密货币开始在暗网上崭露头角。这些数字货币在匿名性和交易隐私方面不断竞争,各有千秋。 门罗币通过添加环形签名和混淆地址等技术来提高匿名性,使人们无法追踪交易的真实来源。达世币采用混币技术,将多笔交易混合在一起,使交易更难追踪。这些货币成为了暗网交易的新选择。 5. 技术与人性的较量 在这个故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尴尬的事实。虽然人们追求去中心化和自由,但一些自由度过高的地方反而会滋生更多的问题。暗网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网络暴力和非法交易,同时也更难以制止犯罪。 丝绸之路的创始人Ross Ulbricht 曾说,“我要创建一个经济仿真体,让人们体验生活在一个没有系统化权利使用的世界里是什么样子的”,这种对极致自由的追寻,说起来其实和区块链所描绘的愿景并无二致,但是绝对自由是好的吗? 另一个尴尬之处在于,尽管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承载了众多美好愿景,但在目前的文化和政府监管下,加密货币的隐私性似乎正在消失。这使得人们开始质疑,区块链技术是否真的能够实现去中心化的愿景。 结论 比特币的故事,以及它与暗网的关系,揭示了数字货币的复杂性和人性的双重性。虽然区块链技术在不断发展,但它仍然面临着许多技术和道德挑战。我们期待看到未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更好地利用区块链技术,为人类社会带来积极的变革。无论如何,比特币与暗网的故事将继续发展,吸引着更多人的关注。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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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23
Token2049|新跃社科大学教授David :健全的法律与正向价值观才能护航crypto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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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加密货币社区必须对洗钱、贩卖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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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恐怖主义融资、赌博和色情等非法活动保持警惕。然而,保持平衡也是至关重要的。像 " Tornado Cash "这样可以提高隐私保护的技术,应该从其潜在的益处进行评估,而不仅仅是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彻底否定此类技术可能会阻碍 Web3 的发展和价值主张。 在我们迈向数字经济的过程中,数据安全和隐私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这不仅是技术要求,也是维护人类尊严的根本。支撑数字经济的工具和技术应优先考虑这些价值观。 如果我们要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就绝不能妥协。底层技术是维护人类尊严工具的关键。希望我们不要以牺牲人类尊严为代价来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Crypto必然受地缘政治的影响 David Lee单独强调了地缘政治对crypto的影响力:这种影响是多方面的,各国会根据自己的经济、政治和战略利益采取不同的方法。随着加密货币格局的演变,无疑将在塑造全球权力动态、贸易关系和金融体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作为Builder,不仅要考虑技术,还要考虑政治和经济。技术可能是虚拟的,但不会受到物理的限制。必须确保在对crypto友好的地区发展,保证政治稳定。了解加密货币的地缘政治的细微差别,有助于行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取得成功。 监管套利,即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差异,是加密货币领域的一种短命策略。随着加密货币的发展,全球机构都在推动标准化监管,从而缩小了这种套利的范围。20 国集团(G20)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机构正在努力创建标准化的监管框架。加密货币法规瞬息万变;今天对加密货币友好的国家,明天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规定。在宽松的监管环境中运营会损害公司的声誉。此外,不断搬迁以利用监管差异在逻辑上具有挑战性,可能会扰乱业务。为了实现可持续增长,最好在明确的监管环境下运营,并与监管机构合作。遵守健全的法规还能促进消费者信任,这对加密货币的长期成功至关重要。 新加坡正在拥抱crypto 新加坡是一个开放的经济体,对 Web3 非常友好,政策相对稳定且具有可持续性。新加坡希望成为 Web3 的重要节点。与香港更注重散户投资相比,新加坡更注重机构类型的业务活动。新加坡金管局欢迎业界提出负责任的数字资产创新倡议,并鼓励有关各方向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提交提案,以进行实际测试。 这允许 Web3 初创公司和项目在真实场景中测试其解决方案,而无需立即面对全面的监管要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既负责监管,也有开发职能。它在平衡监管与发展方面做得很好,针对不同的产品开发周期采用了适当的监管水平。 另外,新加坡金管局推出了金融业技术与创新计划(FSTI 3.0)等计划,承诺为技术与创新提供高达 1.5 亿新元的资金支持。新加坡对教育的重视培养了一支技术熟练的劳动力队伍,使其成为 Web3 人才的热土。 Crypto必须面对道德与合法性的挑战 道德与合法性的交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加密货币和技术等领域。 与监管机构和政府的合作,对加密货币社区至关重要。合作可以防止过度监管扼杀创新,同时确保道德问题得到解决。加密货币行业应避免 "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利润 "的心态,因为这会到平衡点至关重要。重要的是要参考既定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并与监管机构和该领域的专家进行持续对话,以驾驭这些复杂问题。 总之,加密货币社区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还应优先考虑道德问题。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努力,再加上对创新道德的承诺,将是实现大规模应用和确保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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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22
比特币的加密货币市场主导地位升至 50% 并且可能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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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以帮助冻结他们认为被用来洗钱、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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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的加密货币。目前,除非逮捕或定罪,否则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扣押受污染的加密资产, 专家表示,这可能会让犯罪分子在警察获得法院批准冻结目标资产之前转移目标资产。新的犯罪法案取消了逮捕要求,并允许法院在逮捕之前下令没收资产。尽管可以冻结资产以防止资产转移,但从技术上讲,在逮捕或定罪之前,仍无法从嫌疑人手中扣押资产。政策观察人士表示,该法案可以帮助防止受污染的资产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之前被转移,这可能意味着更快的资产冻结,甚至为该国的公共财政提供巨额捐款。 此处表达的观点和意见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在做出决定时,您应该进行自己的研究,有疑问记得评论区讨论,好了、撸串研究生就讲到这里,咱们下次见!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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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21
黑帮占领华盛顿:反击监管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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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疗抑郁症的益处,却把它们列为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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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让人们感到愤怒。 就在昨天晚上,罗恩就自动驾驶汽车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这张图比较了监管较严和监管较松行业的商品价格,应该让人们感到愤怒。它应该被贴满全国各地的城镇,尽管它已经经常在网上被分享,但应该被更多人分享。 硅谷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反事实难以理解。我们很难理解,如果事情发生了变化,会发生什么:如果我们使用更多核能而不是煤炭,会有多少人不会死去;如果对迷幻药的研究继续下去,会有多少人还活着;如果这些行业不被蚕食,医疗和教育会多么便宜。 硅谷需要想办法传播这些信息。 然后就是希望。 与此同时,硅谷还需要更好地描述未来的可能,以展示对当今人们生活的真正影响。 当然,这首先要从构建能够明显改善人们生活的技术开始。更安全的自动驾驶汽车、更便宜的能源、更便宜的住房、更好的药品。全面实现更便宜、更好。在落后阶段,社交媒体和 SaaS 是宝贵的垫脚石,但在领先阶段,硅谷需要对日常生活产生更明显的积极影响。 当然,这里有一个鸡和蛋的问题。法规的束缚会让硅谷难以真正做成自己想做的事,因此每当遇到路障时,硅谷就需要大声疾呼。古利指出,在监管俘获问题上需要增加透明度和沟通,这一点很好。 信息必须明确:如果你让我们来做饭,并与我们一起做饭,我们会让一切变得更便宜,并提高我们所有人的生活水平。在最近的一次播客中,有人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亿万富翁和普通人使用的都是同一部 iPhone,连接的都是同一个互联网。除了土地,几乎所有东西都可以这样说。 人们需要有足够的动力给他们的代表打电话,换掉他们的选票,到华盛顿抗议,或者组织游说团体,年复一年地拿出数百万美元的竞选捐款,让这种情况不再发生。 同样,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做,但硅谷需要得到民众的支持。 好消息是,虽然骗局和爆炸事件成为头条新闻,但我真心相信硅谷是站在真理一边的。硅谷的激励机制与普通民众的激励机制相比,与在位者的激励机制更为一致。当科技公司能够为更多人提供更好、更便宜的东西时,他们就赢了。 玩长期游戏很重要。 像杰夫-贝索斯(Jeff Bezos)这样的硅谷名人都在谈论玩长期游戏的重要性。在这场战争中,这一点比任何一家公司都重要。 这场战争肯定不会一蹴而就。它需要多年的战略组织、清晰的沟通,最重要的是兑现承诺。当硅谷成功击败某个行业的监管俘虏时,它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取得了成果。每当它做到这一点,它就会为下一场更艰苦的战斗赢得支持。 科技资本主义与美国,在其最佳状态下,是相辅相成的。硅谷的责任不是推翻制度,而是改善制度,让支持增长的候选人当选,与监管机构合作,帮助他们履行职责,保护美国人民的利益,并证明政府和企业可以为所有人的利益共同努力。 如果它成功俘虏了华盛顿,就需要做一件最难想象的事:利用这种俘获为创新和人民谋福利。它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开源监管,并向下一个后起之秀敞开大门。 事实上,领先的科技公司已经在试图利用监管俘虏为自己谋利,这表明这一挑战将是多么困难,但却至关重要。 如果硅谷的使命真的是让世界变得更美好,那么它就必须认识到自己的领导责任,代表人民与在位者抗争,并不惜一切代价赢得胜利。只有这样,它才能赢得展示可能的权利。 这就是赛场上的游戏:夺回华盛顿,让它变得更好。 在未来的几十年里,硅谷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与华盛顿特区走得如此之近,以至于能够从内部改善华盛顿特区。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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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20
14问14答!教育部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明确如何处罚、违法线索如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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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等内容,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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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超标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8.问: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这不同于一般行业,应当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保证学生免受侵害的角度,从严把握用人标准,这是最重要的行业底线要求。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开展从业人员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询,织密校外培训安全防护网。《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9.问: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退费难”“卷款跑路”是人民群众最为痛心疾首的商家无良行为,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校外培训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规收取大额预收费导致“卷款跑路”风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依法予以防范治理。此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有关政策,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10.问:对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为落实中央《“双减”意见》精神,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教育部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已公开印发了管理办法,公布了《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各地也公布了管辖范围内的竞赛活动白名单,凡未列入白名单的均属违规举办的“黑竞赛”。这类“黑竞赛”普遍存在收费高昂、管理混乱、质量低下、兜售奖项、牟取暴利等严重问题,不仅加重学生负担、影响校外培训治理成效、破坏教育生态,而且隐藏诈骗风险、侵害群众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问: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按类别具体由哪一级的什么部门来处罚? 答:依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实际,《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实施机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指导和规范。二是明确管辖部门。规定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三是明确衔接机制。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了“行—行”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行—刑”衔接机制。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市场监管、民政、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12.问: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如何举报? 答: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是发现校外培训违法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对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欢迎人民群众如实监督举报,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13.问:《办法》对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过程和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校外培训执法的生命线,直接影响校外培训执法的公信力。《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重点对实操层面迫切需要明确的情形和标准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立案和结案标准。具体规定了立案应当符合的5项条件,明确了符合结案的4种情形。二是明确调查职权。具体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询问、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职权,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调查。三是明确听证告知情形。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等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四是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这样既可依法严惩重罚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又有利于促使违法者积极主动退还未消课的预收费,解决“退费难”问题。加之此前已配套印发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已建立了一套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标准化体系,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水平。 14.问:如何确保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落地见效? 答: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压紧压实执法责任,着力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效能。一是建立挂牌督办机制。明确规定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二是建立公开通报机制。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形成警示震慑,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统计报告机制。明确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具体规定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中需追究责任的4种情形,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力求通过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守护孩子快乐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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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9-12
外贸公司用USDT虚拟货币收款换汇 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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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收到的人民币款项的上游来源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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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项罪的所得及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不仅仅账户上的款项会被冻结,更有可能极大的可能因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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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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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赃罪”等罪名被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理。 (2)或涉嫌非法经营罪 《外汇管理条例》要求个人和企业的所有结售汇业务要通过金融机构办理。虽然外贸公司使用了虚拟货币作为媒介,但按照“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后这种利用虚拟货币的结汇行为仍有极大的风险被司法机关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该《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通常情况下,相对于外贸公司来说,承担虚拟货币和人民币结算的服务商更容易被认定该罪,但是,如果外贸公司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亦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03 小结 近年来,我国外汇监管口径越来越严格,一些“钱庄”也在不断变通,通过私下换汇、Usdt 等更多更隐蔽方式进行资金跨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给中国的金融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外贸公司利用 U 等虚拟货币进行结汇,确实一定程度上省去很多成本和时间,但是同时带来相应的民事、行政监管、刑事风险。外贸公司通常结算大额货款,一旦遇上不靠谱的服务商,势必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并且难以追回。甚至,由于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更加倾向于“实质”认定变相买卖外汇行为,绕过正规的结汇途径的行为也会被实质认定为违反外汇管理。因此,建议外贸公司以及其他有类似需求的公司也要更加谨慎选择结汇方式。 本文作者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拥有 10 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 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 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 2020 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李安琪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领域:区块链数字资产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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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9-06
加拿大狂发旅行警告!这些地方慎去!包括中国这地区!赴华人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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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地,游客也应保持警惕,因为犯罪团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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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已知在那里存在。 团伙和卡特尔在餐馆、酒店和夜总会等旅游胜地发生过争斗。 在前往墨西哥时,游客应随时保持警惕,避免夜间旅行,留在旅游区。 政府还建议加拿大人避免前往一些地区,如奇瓦瓦、格雷罗和米却肯等,这些地区要求所有非必要旅行。可以在线找到有关地区旅行警告的详细信息。 4 中国香港 风险级别:高度谨慎 原因:香港以其繁忙的城市生活和周围的壮丽风景而闻名。然而,由于台风索拉(Typhoon Saola),加拿大政府建议停止出于非必要目的前往香港。 旅行警告表示,台风索拉预计将于2023年9月1日横扫香港,带来“大雨和猛烈的风”。 还可能出现山洪暴发和山体滑坡,可能会干扰交通、电力、水和食品供应以及紧急服务。 5 德国 风险级别:高度谨慎 原因:如果您计划在今年秋天参观德国的景点,加拿大政府已经警告游客要在该国保持谨慎,原因是恐怖主义威胁。 在旅行警告中,政府表示,已经在欧洲的几个城市发生了袭击,并可能随时发生。 潜在目标可能包括政府建筑物、宗教场所、机场和交通枢纽,或者像旅游景点、餐馆、酒吧和圣诞市场等公共区域。 德国政府拥有一套有关恐怖主义的公共警报系统,当地媒体会分享警报级别的变化,因此在旅行期间监控这一情况至关重要。 游客需要注意周围环境,并在大型活动如体育赛事或公共庆祝活动期间格外小心。 这些旅行警告提供了有关前往这些国家和城市地区的安全建议,以帮助游客保持警惕并减少潜在风险。在计划旅行时,始终建议查看加拿大政府的官方旅行建议,以确保您的安全。 参考链接: https://www.narcity.com/canada-issued-travel-advisories-for-these-spots-could-affect-fall-vacation 作者: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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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爆料君
2023-09-06
人民法院报: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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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价值,且从司法解释关于盗窃、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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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违禁品定盗窃、抢劫罪的规定看,也应当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但鉴于我国现行政策禁止虚拟货币流通,不宜将其认定为合法财产予以保护。 第三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且属于合法财产,除非其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属为财物 1. 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法定货币特别是纸币(具有收藏价值的除外),除了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支付手段等法定功能之外,其本身并不具有一般性使用价值。 但虚拟货币不同,其本身可以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表现在: (1)充当结算媒介。在一些区块链应用领域例如证券结算领域,区块链系统内部的加密资产流通不可或缺,如为了实现区块链证券结算系统中的货银对付(DVP),需要由区块链中的控制或指定节点在向托管银行存入等额法定货币的前提下,发行虚拟货币即「结算硬币」(Settlement Coin)以实现系统内部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2)充当虚拟凭证或财产。如作为演唱会、音乐会的门票等,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不可篡改的功能;作为电子投票、游戏道具等,使用区块链技术确保虚拟财产不可篡改。在此情况下,尽管依法应当否定其货币功能,但不影响其财物属性的认定,也是法律为新兴技术发展保留必要通道的功能体现。 2. 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客观存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通过区块链将世界上任何角落的陌生人连接起来,通过「共识机制」和「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来传输价值,成为世界范围内便捷结算工具,特别是通过锚定法定货币(或资产)方式保持价格稳定的稳定币如泰达币(USDT)应运而生以后,虚拟货币的货币功能日益完善。虚拟货币具有的去中心化特征,通过分布式加密系统运行,世界上所有的虚拟货币硬件系统都存有虚拟货币账本,虚拟货币不会因一个硬件的灭失而灭失。也正基于虚拟货币技术上的不可篡改性和反脆弱性,虚拟货币被部分群体视为「硬通货」,成为现实生活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手段。在当下的世界支付体系内,虚拟货币已经超越其计算机数据这一物理特性,作为新兴金融技术,被许多国家纳入金融体系,并将其作为一种合法的货币使用,如日本、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据统计全世界已有 73 个国家近 3 万台虚拟货币 ATM 机。 我国目前出于保障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打击违法犯罪等考虑,尚未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及货币功能,但其交换价值因存在境外市场的法定认可和合法流通而客观存在,无法摒除。如果将虚拟货币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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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违禁品予以对待,不承认其交换价值,势必导致虚拟货币不可避免地从境外流入境内后,凝结的劳动价值、市场价值被废弃,客观上导致财产灭失,并不利于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 3. 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虚拟货币的,应当按照财产犯罪处理。如前所述,虚拟货币客观上具有正向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同于不具有任何正向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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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违禁品。在司法解释等出于对占有保护的目的,而规定盗窃、抢劫、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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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违禁品,构成相关财产犯罪的情况下,「举轻以明重」,虚拟货币理所应当成为财产犯罪对象。 基于虚拟货币之计算机数据这一物理特性,司法实践及学理上一直存在将涉虚拟货币犯罪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定罪处罚的做法和观点,显然放弃了对虚拟货币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评价,又不得不通过扩大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手段解释的方式,为此类行为寻求入罪途径,确有违「罪刑法定」之嫌。如某案中,涉案被告人并不是使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技术手段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未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等行为,其行为实质是非法获取虚拟货币,侵犯的法益是物的所有权,并未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所保护的公共秩序之法益。舍弃财产犯罪,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定罪处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及财产权益的保护。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赞成将通过骗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方式取得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行为,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的意见。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等,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的,不能退而求其次,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定罪处罚。 (二)现行法律政策并未将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物品 1. 相关规章明确认定为虚拟商品。2013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 2013 〕 289 号,以下简称《 2013 五部门通知》)明确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进而,如泰达币等与比特币一样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特点的其他虚拟货币,也应当属于虚拟商品。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归属于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亦得到民法典这一开放态度的支撑。 2. 行政法律政策并未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 2021 〕 237 号,以下简称《 2021 十部门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此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所有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都是属于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才是非法金融活动而予以禁止。 「业务」的释义是个人的或某个机构的专业工作。对于偶尔一次的买卖行为,显然不能定义为业务活动,比如某案中作为出售虚拟货币方的李某乙,现有证据可以查明是第一次代其儿子在境内出售虚拟货币,将其此次售卖行为定性为业务活动,显然不妥。综上,笔者认为《 2021 十部门通知》并未将所有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都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而予以禁止。司法实践必须结合个案行为特征,对是否属于应当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作出认定。 再从《 2021 十部门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看,买卖虚拟货币可认定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才认定行为无效,而不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不具有行政违法性。虽然买卖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因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等可以认定无效,但交易对象虚拟货币本身并非非法物品。 3. 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仅「厌恶」交易行为,并不否认虚拟货币的合法财产属性。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选取的 2022 年以来的 16 件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终审民事判决看,司法实践对于以虚拟货币的生产、交易、投资为目的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全部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但对涉案的虚拟货币及交易对价,并未采取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并由行政部门予以追缴等措施。其中,颇具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 1581 号民事判决,认为为获取虚拟货币而订立的软件开发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合同款 10 万元,而非没收该 10 万元,或者将该 10 万元排除在法律保护范畴之外,这与《 2021 十部门通知》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对于未涉及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民事行为人风险自担、责任自担,现行的法律政策尚未禁止,更未将虚拟货币认定为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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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书刊、管制刀具等一样性质的违禁品,相关主体持有虚拟货币具有合法性。例如林农所有的林木,在未取得砍伐许可证前,可以合法所有,但不得以砍伐方式处置。 综上,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我国相关主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仍属于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二、以合法性的基本立场处理涉案款物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涉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涉案款物并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应当在刑事、民事法秩序统一的基础上,分别予以对待,做到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一)被害人无交易行为的 如盗窃他人虚拟货币的,被害人并无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对外出售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被告人通过非法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虚拟货币密匙,从而窃得虚拟货币的,盗窃行为侵害的是被害人对虚拟货币的合法财产权,被害人并无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对于被告人尚未转移的虚拟货币,应当责令返还给被害人;对于已经转移的虚拟货币,可以按照被告人销赃价、被害人购买价或被害人的前手购买价、参照被告人或被害人近期同类虚拟货币交易价等,认定犯罪数额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对于无法查明销赃价、购买价等的,鉴于我国已经取消境内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故缺乏相应的市场参考价格,即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由相关政府价格认定部门作出价格认定,相关虚拟货币的价格不计入犯罪数额,但犯罪行为应予以认定。 (二)被害人有交易行为的 对于被告人是利用被害人的交易行为而实施的诈骗、抢劫、抢夺、盗窃等涉虚拟货币犯罪行为,因被害人系在实施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过程中,致其合法财物被侵害,被害人亦具有过错。刑事判决在确定被告人的退赔责任时,应当注意与民事裁判保持一致。对于具有多次虚拟货币交易、无法说明虚拟货币合法来源、有证据证明系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交易虚拟货币等情形的,可判令追缴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不再责令退赔被害人;不具有前述情形的,应结合被害人的民事过错程度,判令被告人部分或者全部退赔被害人,其中判令部分退赔被害人的,其余部分应当责令向被告人追缴并予以没收。缴获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特别途径,在国际市场合法售卖,取得款项上交国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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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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