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于2024年3月在拼多多商城“康斯利食品保健店”店铺内发布食品广告,其食品“GNITE晚安牌水飞蓟籽油凝胶糖果”广告语有“养肝护肝”字样,涉及医疗用语;同店发布食品“GABA睡眠软糖”广告,其中有“呵护你的睡眠健康”等暗示保健功效用语;同店发布食品“美国进口gaba氨基丁酸非褪黑素睡眠软糖”广告,名称“晚安牌氨基丁酸葡萄味软糖”,其中有“已帮助3000000+用户深夜好眠”用语;同店发布“日本酒友解酒片”食品广告,其中有“护胃养肝”“恢复肝活力”涉及医疗用语及“1粒=6瓶啤酒=1瓶红酒”等针对产品功效的表述;同店发布“美国进口解酒片”食品广告,名称晚安牌葛根解酒片,其中有“hu肝”“促进酒精代谢”等表述,并有摄取米糠脂肪烷醇后血液中乙醛含量变化的文字、图表信息。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京东商城“GNITE旗舰店”发布“GNITE晚安氨基丁酸复合果味饮”食品广告,有“助力睡眠”等涉及保健功效用语。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抖音店铺“GNITE保健品旗舰店”发布食品广告“GABA睡眠软糖美国进口GNITE睡眠软糖氨基丁酸轻松入睡”,其宣传广告中使用了“呵护你的睡眠健康”暗示保健功效的表述。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1688网站发布食品广告“严选GNITE美国醒酒解酒防宿醉护肝9片葛根姜黄双蓟片含片进口”,标题使用“护肝”,广告语使用“解酒,帮助排出”“协助肝脏恢复状态”“护旰养胃”等明示、暗示医疗保健功效的表述。上述食品均为普通食品,在其广告中宣传了其产品的医疗、保健功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当事人上述食品广告在自营网络店铺发布,广告费用包含平面制作费用,设计者为平阳县精义电子商务商行,费用为300元/个,共计2400元。目前未发现其他危害后果。 康斯利(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2024年两次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市监处罚[2023]312号”、“杭西市监处罚[2024]54号”),本案为当事人两年内第三次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应对其责令改正,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属一年内三次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涉嫌违法广告数量8条,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处罚之规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144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主体名称 康斯利(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监处罚﹝2024﹞36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4-08-21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罚款金额(万元) 1.4400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康斯利(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于2024年3月在拼多多商城“康斯利食品保健店”店铺内发布食品广告,其食品“GNITE晚安牌水飞蓟籽油凝胶糖果”广告语有“养肝护肝”字样,涉及医疗用语;同店发布食品“GABA睡眠软糖”广告,其中有“呵护你的睡眠健康”等暗示保健功效用语;同店发布食品“美国进口gaba氨基丁酸非褪黑素睡眠软糖”广告,名称“晚安牌氨基丁酸葡萄味软糖”,其中有“已帮助3000000+用户深夜好眠”用语;同店发布“日本酒友解酒片”食品广告,其中有“护胃养肝”、“恢复肝活力”涉及医疗用语及“1粒=6瓶啤酒=1瓶红酒”等针对产品功效的表述;同店发布“美国进口解酒片”食品广告,名称晚安牌葛根解酒片,其中有“hu肝”、“促进酒精代谢”等表述,并有摄取米糠脂肪烷醇后血液中乙醛含量变化的文字、图表信息。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京东商城“GNITE旗舰店”发布“GNITE晚安氨基丁酸复合果味饮”食品广告,有“助力睡眠”等涉及保健功效用语。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抖音店铺“GNITE保健品旗舰店”发布食品广告“GABA睡眠软糖美国进口GNITE睡眠软糖氨基丁酸轻松入睡”,其宣传广告中使用了“呵护你的睡眠健康”暗示保健功效的表述。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1688网站发布食品广告“严选GNITE美国醒酒解酒防宿醉护肝9片葛根姜黄双蓟片含片进口”,标题使用“护肝”,广告语使用“解酒,帮助排出”“协助肝脏恢复状态”“护旰养胃”等明示、暗示医疗保健功效的表述。上述食品均为普通食品,在其广告中宣传了其产品的医疗、保健功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当事人上述食品广告在自营网络店铺发布,广告费用包含平面制作费用,设计者为平阳县精义电子商务商行,费用为300元/个,共计2400元。目前未发现其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自营店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宣传医疗、保健功效,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2024年两次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市监处罚[2023]312号”、“杭西市监处罚[2024]54号”),本案为当事人两年内第三次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应对其责令改正,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属一年内三次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涉嫌违法广告数量8条,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处罚之规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4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6396316035F 数据来源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MB19062420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