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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2024年前2月罚单透视:邮储银行被罚金额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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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分行警告并罚款26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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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并表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不足等违规被罚170万元 2024年1-2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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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分支机构的重要罚单有14张,罚没金额合计788.45万元。其中,涉及1张170万元的大额罚单。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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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并表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不足;母行对境外机构案件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报告境外子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170万元。 工商银行:因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被罚140万元 2024年前两月,涉及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重要罚单有16张,罚没金额合计684.17万元。其中,涉及1张140万元的大额罚单。 2024年1月2日,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罚款合计14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 版权声明:本作品版权归面包财经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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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财经
03-13 14:20
又有银行上调黄金积存金起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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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大涨之后,随之引来一系列变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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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宁波银行也公告调整贵金属积存金业务起购金额。3月11日,宁波银行在公告中表示,由于近期国内金价波动较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行自2024年3月21日起将积存金起购金额由500元调整为600元,按重量起购克数维持1克不变。若购买金额不足600元的,交易申请将无法成功提交。 在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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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发布关于个人黄金积存业务调整定期积存起点金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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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3-13 13:04
揭秘中国最赚钱的十大公司,福布斯排名并不是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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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能力极强的行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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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银行,凭借其庞大的客户基础和稳健的经营策略,每年都能实现稳定的高额利润。 此外,中国的房地产行业曾经也是赚钱能力极强的行业。曾经万科、恒大、碧桂园等大型房地产公司,凭借其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每年都能实现高额的销售收入。 总的来说,中国赚钱能力最强的十家公司,他们的成功并不仅仅依赖于福布斯的排名,更多的是依赖于他们的盈利模式、运营效率以及市场占有率等多个因素。因此,我们在评价一个公司的赚钱能力时,不能仅仅看其在福布斯的排名,更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评估。但作为普通老百姓、作为投资者,更要学会理性投资、在不断学习投资技巧的同时学会规避可预见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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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3-13 11:06
三人行上涨5.05%,报68.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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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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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京东、快手、微博、滴滴等众多知名企业。 截至1月19日,三人行股东户数1.65万,人均流通股8864股。 2023年1月-9月,三人行实现营业收入38.86亿元,同比增长8.88%;归属净利润3.2亿元,同比增长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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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3-13 09:56
中信特钢(000708.SZ):2023年全年实现净利润57.21亿元,同比下降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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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深、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一组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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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股比例分别为75.05%、4.53%、4.26%、1.38%、0.51%、0.36%、0.32%、0.31%、0.26%、0.24%。 公司研发费用总额为44.52亿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90%,同比下降0.02个百分点。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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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3-13 09:48
有银行半日“秒光”!2024年首批储蓄国债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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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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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从2.2%降至1.95%,5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降至2%。随后,12家股份制银行和多家中小银行迅速跟进下调存款挂牌利率。 在过去两年中,随着市场利率中枢的下降,储蓄国债的利率也有所下调。然而,与定期存款利率相比,国债的利率仍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目前国有大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三年期定存的挂牌年化利率已跌破2%,为1.95%;五年期定存的挂牌利率为2%。尽管国债利率经历了下调,但其相对于银行存款的优势依然明显。 此外,储蓄国债的投资门槛相对较低,以100元起售卖,适合大中小投资者;国债分段计息的方式也让其更具优势。如果投资者在购买持有国债期间需要提前支取,仍可以按照持有时间获得不同利息。 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国债不仅是对国家经济的信任,也是对未来收益的期待。国债的热销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众对国家经济的乐观态度和对国债市场的信心,这种信心是基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政府信用的坚实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在抢购储蓄国债的同时,投资者也应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做出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具体选择仍然要看投资者自身需求,要综合回报率、产品特点、自身需求等多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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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03-1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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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跌2.12%,报6.92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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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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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中下跌2.12%,截至10:27,报6.92元/股,成交4.1亿元,换手率0.61%,总市值17300.76亿元。 资料显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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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公司是一家大型商业银行,主要提供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资管业务等全面的金融服务。截至2022年末,该公司市值约为1,585.41亿美元,全球上市银行排名第四,一级资本在全球银行中排名第二。 截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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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户数32.6万,人均流通股76.68万股。 2023年1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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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营业收入5884.4亿元,同比减少1.27%;归属净利润2554.54亿元,同比增长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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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3-12 10:37
锋尚文化(300860.SZ):2023年现金流量净额负4200万元,净利润为1.34亿元,同比增长超8.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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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蒋葵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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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价值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分别为41.89%、12.99%、8.77%、6.23%、3.65%、2.61%、1.35%、0.87%、0.46%、0.46%。 公司研发费用总额为3866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71%,同比下降5.97个百分点。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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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3-11 11:15
国海证券(000750.SZ):2023年全年实现净利润3.27亿元,同比增长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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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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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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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分别为23.33%、4.82%、4.41%、3.84%、3.23%、2.15%、1.93%、1.46%、1.29%、0.87%。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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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3-11 11:04
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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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664000元左右。被告人曾健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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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尚某转账242379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世联资产数字货币,另外曾健康通过微信给尚某转账10000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世联资产数字货币。 另外查实:被告人曾健康于2018年4月1日,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04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曾健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以及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OTC交易涉及非法经营罪的主要情形为: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二、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03 法律分析: 我们逐一来分析: 1、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 删除(优势在于,用户最了解自己的诉求;能有充分的时间精力投入。劣势则在于,不懂美国破产法律,且破产程序复杂、耗时长;存在信息搜集和信息不及时风险,如错过申报期,错过债权人大会;尤其是,个人作为债权人大会的单个成员,谈判话语权较低。)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8条,“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又根据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支付结算仅在货币与货币之间进行资金的转移。 根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当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对其他数字货币进行定性。而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笔者认为:买卖数字货币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制的“支付结算”行为。 其次,非法经营的概念是相较于合法经营而言,根据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数字货币相关业务已被国家定性为非法经营活动,不属于行政许可经营范畴,自然就不存在与之对应的合法经营的业务。 就OTC交易而言,无论是线上点对点交易还是线下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均为买家与卖家之间之间进行直接的资金往来,而涉及到相关法币的支付,也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持牌支付机构进行,买卖双方以及OTC交易商家均未直接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所禁止的业务仅限于ICO(首次代币发行)以及禁止交易所从事兑换及信息中介等业务,并未禁止自然人之间进行数字货币的交易,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二中,行为人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处理结果,笔者并不认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行为,律师做不起诉或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的比例也并不低。 2、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 前述案例一即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以及非法介绍买卖。 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结合以上两条,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两种行为被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这是因为非法经营行为需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该两种行为的主体具有较为明显的盈利特征。而私自买卖和非法介绍买卖的主体,一般并不是以买卖外汇赚取汇率差价为目的,而是基于其他诉求,如在国外生活、工作需要等。 那么,是不是私自买卖和非法介绍买卖就一定不构成本罪呢? 对于私自买卖行为,若没有以盈利为目的,笔者认为不应当构成犯罪,但若有证据证实购买者后续是为了倒卖获利的,则可能会构成犯罪。对于非法介绍买卖行为,以下三种情形([2])可涉嫌犯罪: 一是为非法买卖外汇的双方进行介绍; 二是为非法买卖外汇的卖家介绍买家; 三是明知买家购买目的是为了倒卖而为买家寻找卖家。 对于OTC交易而言,行为人可以通过OTC交易商家以外币形式购买数字货币,之后,再将数字货币再次通过OTC商家出售,获得法币。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从前述行为本身而言,行为人尚不构成犯罪(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可能涉及相关行政处罚),但是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以其他罪名处理。 对于OTC交易商家而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因此,若OTC交易商家从事买卖数字货币,造成外汇非法流入流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虽然数字货币如USDT(泰达币),其价值可对标美元,但数字货币本身并不能等同于任何一国家的法币,因此,倒买倒卖数字货币的行为不宜直接认定行为人一定构成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 ([1])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71条 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 ([2]) 《检察日报》“非法介绍买卖外汇”何种情形可予定罪 作者:王东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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