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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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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据多家官媒报道,青岛市公安局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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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高达158亿元。抓获的74名嫌疑人遍布全国17个省市。 虽然本案中多名虚拟货币承兑商/U商被抓获,但最初案发并非是因U商。 据报道: “这1000多个账户的流水每天超过300万元,总交易金额高达20多亿元。这些资金存在全天候、高频次操作,快进快出等特征。 这些账户都是通过网银或者手机银行操作,操作地址在境外,但这些账户的开户人都没有出过境。” 民警通过调查,发现金某涉嫌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提供非法换汇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那么,金某涉嫌地下钱庄交易,为什么牵扯到了U商呢? 据报道: “我们综合运用多种分析工具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金某有大量资金集中转移到李某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内。而且这些资金只进不出; 李某是一家县级城市纺织企业的普通员工,但她名下关联和掌控的第三方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却高达50多亿元,明显与其身份不符; 为此围绕她的交易对手展开审查,发现李某的另外一个身份其实是一名专门从事非法买卖虚拟货币的承兑商,李某通过境外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帮助金某把大量资金兑换成泰达币等虚拟货币。” 李某等U商所从事的交易是“搬砖套利”,即:通过法币与虚拟币之间的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收益。在该案当中,因警方对地下钱庄的侦查工作,顺藤摸瓜,抓获了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U商。 据报道: “我们收了人民币,在李某那里买了泰达币,然后用泰达币买了各种虚拟币,然后把虚拟币搬到外国的交易所平台,在交易所炒币后,赚取炒币差价后,然后再卖掉变成当地货币给客户; 好多人做这种换汇,我给‘客人’换汇,赚取汇率差,利润是在千分之三到五。” 02 邵律师评析: 广东高院和这次青岛警方发布的两则案例,还是有一些共性存在的。 广东省大埔法院判决U商因买卖虚拟货币犯非法经营罪,广东高院在发布这则案例时,对于案情的描述也十分简单,并没有告诉大家,买卖虚拟货币,在何种情形下,会触犯刑法当中的非法经营罪?且其文章标题取名《这种差价,不能赚!》,这说明,无论是内容还是标题,法院对于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给出了否定、消极的态度: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获利的模式,不允许!另外,大埔法院的案例中虽然没有提到该案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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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的参与办理,但主审法官已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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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可能是巧合)就在短短8天后,各大官媒发布消息,青岛警方破获虚拟货币承兑商参与的地下钱庄案,再次提到U商在他人从事地下钱庄活动中起到了帮助换汇作用。并且该案是公安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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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联合执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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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表示:“地下钱庄从客户那里收取人民币后,就去购买虚拟货币,再通过境外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卖出去,就可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外币资金,这样就实现了人民币和外币的转换,构成了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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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行为。” 所以结合这两个案例,邵律师做一个大胆的预测: 1、此后涉虚拟货币承兑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的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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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 越来越多的人将虚拟货币作为跨境支付的工具,与此同时,由于虚拟币的支付的高效性、匿名性等特征,虚拟币也越来越广泛的成为了网络灰黑产的支付工具。 尤其是网赌、电诈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已早早的将大本营转移到了缅北等国外地区,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以及将虚拟币兑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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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成了此类群体的刚需。那么,OTC商家以及场内U商能接到的大金额的、批量的订单,也必然是以此类为主(普通炒币的哪有如此高频的兑换需求)。人民币→虚拟币→外币,人民币被U商们在交易所中的买入卖出进行流转,终端兑换为外币,在这客观上确实对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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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秩序产生了冲击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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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不出手不行了。 2、因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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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的参与,U商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被定性为“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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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将成为常见案例。 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U商通过虚拟币交易赚差价的行为能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是有很大争议的,有不少全国各地的警官朋友加到本人的微信与本人做探讨。存在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的行为,是否是非法经营罪当中的“经营行为”?“买卖行为”一定等于“经营行为”吗?刑法当中并未对什么是“经营行为”做出定义,如果U商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仅是短暂性的,低频率的(但买入卖出数额和获利额极高)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呢? 其次,根据我国政策,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虚拟商品”,所以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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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中“外币”的概念,不能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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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不存在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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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根据下述规定,私自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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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和非法介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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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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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以及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也不应立案追诉。但实践中,如果A行为无法定罪,那么以B行为入罪,也有可能存在(基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以及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因内心被恐惧所支配,未必会陈述全部完整事实,司法机关未必能够清晰区分行为人实际所从事的是倒买倒卖、变相买卖、私自买卖、还是非法介绍买卖行为,但这决定了行为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相关概念区分详见《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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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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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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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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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 第七十一条(三)实施倒买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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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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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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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追诉。 但如果司法实务当中能够看到越来越多的U商被定非法经营罪,那么基于理论基础的辩解将会显得苍白无力。 3、越来越多的U商会因牵扯到地下钱庄而涉案。 地下钱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虚拟货币作为境内外资金的流转具备天然的优势。例如,2019年甘肃特大地下钱庄案,2021年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犯罪“歼击21”专项行动,2023年公安经侦系统“夏季行动”打击地下钱庄“十大战役”等等。 邵律师在此前的文章当中也多次讲过,U商无法穿透交易本身,看到交易链条背后的故事。即使U商不明知自己经手的资金或虚拟货币是不是地下钱庄流转而来,但因侦查机关在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追踪虚拟币/资金流向,必然会查到“工具人”U商。即使没有被定非法经营罪,刑法当中总有一项罪名可以定,包括但不限于帮信罪、掩隐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等等。 写在最后: 买U卖U并不违法,这行只能挣点“搬砖”的辛苦钱,如果订单量大且长期稳定,U商说自己主观不明知对手方涉及地下钱庄,可能也很难令承办人员信服。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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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10 22:12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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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李某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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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在笔者撰写的《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一文中,详细列举了涉及“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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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情形。根据规定,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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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以及非法介绍买卖)的四种情形当中,只有倒买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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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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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行为被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在该案例当中,正是将两被告人的行为定为“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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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案件分析 由于法院发文对于案情描述的比较简单,并未说明陈某与邹某、黄某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的交易细节,仅以“伙同”一词概括描述了本案全部背景,且邹某、黄某也未到案。 笔者认为,单纯的陈某与黄某交易买卖U的交易行为本身,是无法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因为根据我国虚拟币相关政策规定,比特币,USDT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被定义为一种虚拟商品,国内并不禁止自然人之间进行虚拟币与法币的兑换。如果OTC场外交易违法,那么岂不是每个兑换过虚拟币的人都成违法犯罪了? 所以OTC商家或炒币者不必因此案过分惊慌,本案是否构罪的关键,恰恰就在于文内未提到的各主体之间的交易背景,交易模式,而不是单纯的交易行为本身。 03 图解释法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用图示做出说明: B从事着“对敲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的生意。C找到B,让C帮他把手中的人民币换成美金。 于是,B就拿着C给的人民币找到OTC商家A,告诉A自己要买U,A收了B的人民币之后,将U转入B指定的地址。 再接着,B把收到的A转入的U,兑换成了美金,最终,B将美金转账给C。 就这样,B与C的交易完美结束。 什么是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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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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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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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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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非人民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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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直接买卖)。 在上图过程中,B完成了:收人民币,转为U,将U兑换为美金的交易过程。U在这其中,充当了一个兑换媒介的作用。 买卖虚拟货币并不犯法,但B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实现了将人民币转为美金目的,这才是触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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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非法经营罪的原因所在。所以,如果上述法院案例当中的陈某,是作为B的身份向他人收购泰达币,那么构成非法经营罪争议不大, 那么如果陈某是身份是上图交易中A的身份呢?例如,A作为一个U商,长年靠买卖USDT虚拟货币搬砖套利赚差价,A为了给到B要求数量的U,于是向他人大量收购。B因非法经营罪涉案,牵连到了A,此时,A是否构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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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呢? 这里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① A明知B经营地下钱庄,其为B换U仅为获取差价收益; ② A不明知B经营地下钱庄,其与B合作是因为B的需求量大,靠走量,A可获取更高的差价收益; ③ 因B的报价比市场价高,除了量大以外,每笔订单A还可以赚取更高的差价收益,因而选择与B合作; 第一种情形,A明知B经营地下钱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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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为B提供U的行为,等同于帮助犯,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第二种情形,A选择与B合作,仅仅是因为B可以给到他更多的业务量,对于B本身的业务不明知,这里想到此前遇到的一个案件,当事人是在虚拟货币交易所做场内交易的U商,其客户是在韩国留学的中国人,该韩国留学生一年多来从他这里买了大量的U,虽然他曾经问过这个留学生为什么需要这么多U,对方也没有和他解释过。因留学生被抓,该U商也因非法经营罪被拘留。 笔者认为,若U商本身对合作方及其上家的具体换汇行为不明知,U商客观上呈现出的间接帮助对手方换汇的行为,没有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其也没有明知他人可能非法换汇而提供帮助的主观意愿,因此也不应当构成帮信罪。即,该U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形,A因B报价更高而选择与B合作,在司法实务当中,可以推定A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等,判定A的明知程度是达到了与主犯相同的犯罪故意(非法经营罪)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帮信等罪名)。 写在最后: 关于广东高院转发的虚拟币交易被判非法经营罪案例,因据公开资料可查信息极少,故本文中的相关意见并不构成笔者对该案例本身的评判。本文系以该案为例,对实务中可能的情形展开分析。 买卖虚拟货币搬砖套利这门生意不违法,之所以涉刑风险高,是在于U商无法穿透交易本身,看到交易链条背后的故事。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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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10 22:12
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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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洗钱、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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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不法交易的手段。 02 案例介绍: 本文将对OTC交易中涉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先看2个案例: 案例一:案号:(2018)浙0102刑初215号 案情简介: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桂荣在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在境外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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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以本人及亲属名义办理银行卡,供他人用以汇兑人民币,进行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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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总计人民币2200余万元,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0余万元。 2017年8月8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桂荣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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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桂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例二:案号:(2021)陕01刑终131号 案情简介:2018年9月28日,曾健康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拘留;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曾健康明知自己所持有“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然于2018年2月22日,向被害人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介绍名叫“世联资产”的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数字货币只涨不跌。洪某2决定购买5001枚数字货币,并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曾健康提供的卡号转账30000元,曾健康向洪某2承诺购买的世联资产数字货币需要一百天返还,每天返还1%。后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健康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上述总金额664000元左右。被告人曾健康通过建设银行给尚某转账242379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世联资产数字货币,另外曾健康通过微信给尚某转账10000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世联资产数字货币。 另外查实:被告人曾健康于2018年4月1日,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04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曾健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以及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OTC交易涉及非法经营罪的主要情形为: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二、实施倒买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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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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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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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03 法律分析: 我们逐一来分析: 1、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 删除(优势在于,用户最了解自己的诉求;能有充分的时间精力投入。劣势则在于,不懂美国破产法律,且破产程序复杂、耗时长;存在信息搜集和信息不及时风险,如错过申报期,错过债权人大会;尤其是,个人作为债权人大会的单个成员,谈判话语权较低。)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8条,“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又根据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支付结算仅在货币与货币之间进行资金的转移。 根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当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对其他数字货币进行定性。而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笔者认为:买卖数字货币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制的“支付结算”行为。 其次,非法经营的概念是相较于合法经营而言,根据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数字货币相关业务已被国家定性为非法经营活动,不属于行政许可经营范畴,自然就不存在与之对应的合法经营的业务。 就OTC交易而言,无论是线上点对点交易还是线下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均为买家与卖家之间之间进行直接的资金往来,而涉及到相关法币的支付,也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持牌支付机构进行,买卖双方以及OTC交易商家均未直接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所禁止的业务仅限于ICO(首次代币发行)以及禁止交易所从事兑换及信息中介等业务,并未禁止自然人之间进行数字货币的交易,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二中,行为人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处理结果,笔者并不认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行为,律师做不起诉或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的比例也并不低。 2、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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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非法经营 前述案例一即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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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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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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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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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买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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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非法介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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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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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以及非法介绍买卖。 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实施倒买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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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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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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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结合以上两条,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倒买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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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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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行为被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这是因为非法经营行为需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该两种行为的主体具有较为明显的盈利特征。而私自买卖和非法介绍买卖的主体,一般并不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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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取汇率差价为目的,而是基于其他诉求,如在国外生活、工作需要等。 那么,是不是私自买卖和非法介绍买卖就一定不构成本罪呢? 对于私自买卖行为,若没有以盈利为目的,笔者认为不应当构成犯罪,但若有证据证实购买者后续是为了倒卖获利的,则可能会构成犯罪。对于非法介绍买卖行为,以下三种情形([2])可涉嫌犯罪: 一是为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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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双方进行介绍; 二是为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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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卖家介绍买家; 三是明知买家购买目的是为了倒卖而为买家寻找卖家。 对于OTC交易而言,行为人可以通过OTC交易商家以外币形式购买数字货币,之后,再将数字货币再次通过OTC商家出售,获得法币。 根据《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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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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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从前述行为本身而言,行为人尚不构成犯罪(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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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可能涉及相关行政处罚),但是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以其他罪名处理。 对于OTC交易商家而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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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和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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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决定》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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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因此,若OTC交易商家从事买卖数字货币,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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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流入流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虽然数字货币如USDT(泰达币),其价值可对标美元,但数字货币本身并不能等同于任何一国家的法币,因此,倒买倒卖数字货币的行为不宜直接认定行为人一定构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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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非法经营罪。 ([1])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71条 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 ([2]) 《检察日报》“非法介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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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可予定罪 作者:王东海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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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03-10 22:12
黄金大涨落袋利润!多头继续强势!下周走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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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财经、中金在线、汇金网、汇通网、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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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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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中国黄金投资、黄金评论网等)凭借多年来对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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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势的分析与研究,具备其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与交易理念。其曾屡屡发表鹤立鸡群的观点,且观点明确,并非模棱两可。胜率达88%左右; (文/头狼指导 微亻言:MADA6233) 免责声明:以上分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操作建议,据此操作,盈亏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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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狼论市
03-10 21:36
黄金不断刷新新高还会跌?现货黄金价格走势分析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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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纸黄金/白银、T+D黄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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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理财
03-10 21:04
黄金利好再度落地!哪里还能做多?下周走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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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财经、中金在线、汇金网、汇通网、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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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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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狼论金
03-10 20:24
文承凯:3.11黄金最新行情走势分析及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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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大周涨幅。目前对黄金、白银、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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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资金缩水、收益不理想或者仓位上有套着的单子,都可以搜一搜文承凯老师(微:wck1889)得到帮助。 尽管2月份的就业增长有所提速,但根据周五的非农就业报告,美国失业率却有所上升,且工资增长也有所放缓。这一数据发布后,市场参与者对美联储可能在5月份降息的预期增强,而6月份降息的概率仍维持在73%。 对于下周的黄金市场,最大的风险点在于即将公布的2月份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报告。如果通胀数据高于市场预期,可能会对贵金属产生一定的卖压,从而对黄金价格构成一定风险。 【黄金技术分析】 经过本周令人瞩目的七天连续上涨,黄金价格已经触及历史最高点2195.04美元,市场可能会在此位置附近出现短期的整理。然而,我认为这仅仅是黄金上涨趋势中的一个小憩,而非终点。日线图上已经连续八天阳线,周线也呈现三连阳的强势态势,并且成交量逐步放大。随着价格逼近2200美元关口,投资者可能会对多头趋势产生敬畏甚至犹豫。但我认为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 与上一轮快速冲高至2144美元的历史高点不同,本轮上涨呈现出更为稳健和持续的态势。上一轮上涨过程极为短暂,多头力量在短时间内快速释放后力竭而衰,导致冲高回落并陷入调整,经过长达三个月的修正后才重新启动上涨。而当前,每一轮上涨都伴随着适当的调整,亚盘修正、欧盘上涨,美盘进一步破高已成为一种稳定的循环模式。这显示出市场正在以更健康、更可持续的方式上涨。 对于下周的布局,我建议我们继续遵循这种循环节奏进行操作。亚盘时段可能会出现一些调整,我们可以关注2163美元这一关键支撑位,这是周五尾盘回撤的低点位置。预计周一开盘后,市场可能会在此位置附近进行确认,然后再次走高。因此,我们可以在回调至2163一线时介入多单。如果市场如预期般在午间企稳并在欧盘时段走高,那么美盘时段我们有望看到价格进一步突破并创新高。下周黄金操作思路上文承凯建议低多看涨为主,并围绕2163一线进行多单布局。 【现货黄金投资,被套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你总是会被套?】 对于投资者来说,盲目听从他人而不独立思考,将会尝到失败的苦果;缺乏个人投资策略而盲目投资的散户,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些不从自身经验中吸取教训,而将希望寄托于幻想中的人,注定会是一个失败者。 1、不服输型 这类投资者常常抱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心态,似乎永远坚信自己没有错误。他们不断做单,不断止损,账户资金逐渐减少,情绪愈发焦虑。这种投资者,如果不改变策略,最终只会面临资金耗尽的命运。 解决方法:在投资市场中,不会同情不服输的投资者。认输并不是失败,而是为了更好的盈利。避免过度交易,珍惜自己的资金。 2、逆势加仓型 这类投资者常抱着“物极必反”的信念,认为行情总会反转。结果往往是被深度套牢,最后在爆仓的边缘挣扎。 解决方法:虽然可以逆市抢反弹,但绝不能逆势操作。要顺应市场趋势,顺势而为。 3、不知深浅型 这类投资者往往有股市经验,却忽视了原油市场的特性,如资金杠杆操作。结果往往是在股市中得心应手,在原油市场中却一败涂地。 解决方法:保持谦逊的心态,了解不同投资品种的特点。做好风险控制,避免过度杠杆化。 4、做单死抗型 这类投资者往往不设止损,或者之前设过止损但因被扫损而放弃。他们在震荡行情中可能有所斩获,但一旦遇到单边行情,便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解决方法:每次做单都必须设置止损。这是保护资金安全的基本原则,无论行情如何波动,都要坚持设止损。 5、贪得无厌型 这类投资者常常重仓操作,希望一夜暴富。然而,结局往往是资金迅速减少,甚至爆仓。 解决方法:采用轻仓操作策略。在原油投资中,保证金占总资金的20%可视为轻仓,30%则为重仓。盈利并非靠仓位大小,而是靠判断方向正确与否。轻仓试探,顺势可加仓,但保证金与总资金比例不应超过30%。 6、赚小亏大型 这类投资者做单迅速,赚钱的单子拿不住,亏钱的单子却死扛。虽然短期内资金可能不会有太大损失,但长期下来资金会逐渐减少。 解决方法:做单前制定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可以使用移动止损来保护已盈利部分。同时,保持良好的交易心态,不被短期波动所影响。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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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等市场中,盈利和风险是成正比的我们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的心态。赚钱时要明白是如何赚的,亏损时要清楚为何亏损,并总结经验教训。如果你目前对黄金、白银、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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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严重缩水、收益不理想或者仓位上有套着的单子,都可以搜一搜文承凯老师(微:wck1889)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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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承凯
03-10 20:06
文承凯:3.10黄金强势来袭2200指日可待、下周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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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大周涨幅。目前对黄金、白银、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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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资金缩水、收益不理想或者仓位上有套着的单子,都可以搜一搜文承凯老师(微:wck1889)得到帮助。 尽管2月份的就业增长有所提速,但根据周五的非农就业报告,美国失业率却有所上升,且工资增长也有所放缓。这一数据发布后,市场参与者对美联储可能在5月份降息的预期增强,而6月份降息的概率仍维持在73%。 对于下周的黄金市场,最大的风险点在于即将公布的2月份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报告。如果通胀数据高于市场预期,可能会对贵金属产生一定的卖压,从而对黄金价格构成一定风险。 【黄金技术分析】 经过本周令人瞩目的七天连续上涨,黄金价格已经触及历史最高点2195.04美元,市场可能会在此位置附近出现短期的整理。然而,我认为这仅仅是黄金上涨趋势中的一个小憩,而非终点。日线图上已经连续八天阳线,周线也呈现三连阳的强势态势,并且成交量逐步放大。随着价格逼近2200美元关口,投资者可能会对多头趋势产生敬畏甚至犹豫。但我认为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 与上一轮快速冲高至2144美元的历史高点不同,本轮上涨呈现出更为稳健和持续的态势。上一轮上涨过程极为短暂,多头力量在短时间内快速释放后力竭而衰,导致冲高回落并陷入调整,经过长达三个月的修正后才重新启动上涨。而当前,每一轮上涨都伴随着适当的调整,亚盘修正、欧盘上涨,美盘进一步破高已成为一种稳定的循环模式。这显示出市场正在以更健康、更可持续的方式上涨。 对于下周的布局,我建议我们继续遵循这种循环节奏进行操作。亚盘时段可能会出现一些调整,我们可以关注2163美元这一关键支撑位,这是周五尾盘回撤的低点位置。预计周一开盘后,市场可能会在此位置附近进行确认,然后再次走高。因此,我们可以在回调至2163一线时介入多单。如果市场如预期般在午间企稳并在欧盘时段走高,那么美盘时段我们有望看到价格进一步突破并创新高。下周黄金操作思路上文承凯建议低多看涨为主,并围绕2163一线进行多单布局。 【现货黄金投资,被套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你总是会被套?】 对于投资者来说,盲目听从他人而不独立思考,将会尝到失败的苦果;缺乏个人投资策略而盲目投资的散户,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些不从自身经验中吸取教训,而将希望寄托于幻想中的人,注定会是一个失败者。 1、不服输型 这类投资者常常抱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心态,似乎永远坚信自己没有错误。他们不断做单,不断止损,账户资金逐渐减少,情绪愈发焦虑。这种投资者,如果不改变策略,最终只会面临资金耗尽的命运。 解决方法:在投资市场中,不会同情不服输的投资者。认输并不是失败,而是为了更好的盈利。避免过度交易,珍惜自己的资金。 2、逆势加仓型 这类投资者常抱着“物极必反”的信念,认为行情总会反转。结果往往是被深度套牢,最后在爆仓的边缘挣扎。 解决方法:虽然可以逆市抢反弹,但绝不能逆势操作。要顺应市场趋势,顺势而为。 3、不知深浅型 这类投资者往往有股市经验,却忽视了原油市场的特性,如资金杠杆操作。结果往往是在股市中得心应手,在原油市场中却一败涂地。 解决方法:保持谦逊的心态,了解不同投资品种的特点。做好风险控制,避免过度杠杆化。 4、做单死抗型 这类投资者往往不设止损,或者之前设过止损但因被扫损而放弃。他们在震荡行情中可能有所斩获,但一旦遇到单边行情,便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解决方法:每次做单都必须设置止损。这是保护资金安全的基本原则,无论行情如何波动,都要坚持设止损。 5、贪得无厌型 这类投资者常常重仓操作,希望一夜暴富。然而,结局往往是资金迅速减少,甚至爆仓。 解决方法:采用轻仓操作策略。在原油投资中,保证金占总资金的20%可视为轻仓,30%则为重仓。盈利并非靠仓位大小,而是靠判断方向正确与否。轻仓试探,顺势可加仓,但保证金与总资金比例不应超过30%。 6、赚小亏大型 这类投资者做单迅速,赚钱的单子拿不住,亏钱的单子却死扛。虽然短期内资金可能不会有太大损失,但长期下来资金会逐渐减少。 解决方法:做单前制定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可以使用移动止损来保护已盈利部分。同时,保持良好的交易心态,不被短期波动所影响。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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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承凯
03-10 19:35
黄金谨防冲高回落!多头还能继续吗?下周走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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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财经、中金在线、汇金网、汇通网、环球
外
汇
、金融界、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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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中国黄金投资、黄金评论网等)凭借多年来对黄金、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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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势的分析与研究,具备其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与交易理念。其曾屡屡发表鹤立鸡群的观点,且观点明确,并非模棱两可。胜率达88%左右; (文/头狼指导 微亻言:MADA6233) 免责声明:以上分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操作建议,据此操作,盈亏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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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狼论金
03-10 19:33
黄金大涨落袋利润!多头继续强势!下周走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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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狼论金
03-1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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