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股份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分别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签订4笔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金额分别为169.8亿元、57.3亿元、40亿元和59.9亿元。上述协议金额合计327亿元,占西水股份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26%。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就签订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事项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二)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1.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天安财险将前述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分别转让给华夏人寿和天安人寿,同步签订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天安财险依据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未对回购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少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导致西水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少计负债341.68亿元和363.16亿元,分别占西水股份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9.73%和56.22%。2.2019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2019年,天安财险未对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项股权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导致西水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4.59亿元,占西水股份2019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9.63%。(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0年6月8日、6月16日、6月23日、7月9日,天安财险持有的“新时代信托蓝海11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3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27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29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陆续到期且未按期兑付,合计金额62.1亿元,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处罚决定如下: 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天安财险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郭予丰,时任天安财险总裁高焕利,时任天安财险财务总监、副总裁、财务部负责人张祥祯,时任天安财险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马淑伟,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董事、天安财险董事苏宏伟,时任财务总监、天安财险监事田鑫,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杜业勤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郭予丰、高焕利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