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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普医学(301033.SZ):2024年中报净利润为3239.07万元、较去年同期上涨1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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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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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华泰迈普医学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29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分别为16.63%、16.53%、6.43%、4.95%、4.40%、3.94%、3.18%、2.93%、2.50%、2.49%。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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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8-19 09:38
胜宏科技(300476.SZ):2024年中报净利润为4.59亿元、较去年同期上涨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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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惠州市博达兴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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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景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阿尔法优势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分别为18.61%、15.24%、3.28%、1.52%、1.38%、1.30%、1.12%、1.05%、1.04%、0.65%。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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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8-19 09:38
天佑德酒(002646.SZ):2024年中报净利润为7961.75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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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青海天佑德科技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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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陈家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深圳市南方鑫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鑫泰-私募学院菁英145号基金、叶福祥、李晨、南方基金-农业银行-南方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比例分别为41.47%、4.80%、1.39%、1.18%、0.86%、0.85%、0.76%、0.68%、0.67%、0.59%。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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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08-19 09:18
中国央行发放新黄金进口配额,市场需求与价格走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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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金进口配额及市场动向内容导读 新黄金进口配额 黄金市场走势 中国市场需求现状 未来展望 新黄金进口配额 根据四位知情人士透露,中国央行近期向多家银行分配了新的黄金进口配额。这一措施旨在帮助中国人民银行(PBOC)控制黄金流入的数量。此次配额于8月发放,此前因市场需求疲软和黄金价格上涨,该配额暂时中断了两个月。 黄金市场走势 今年至今现货黄金价格上涨了21%,并创下了连续纪录高点。截止到周五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354点,黄金价格达到每盎司2500.99美元。美元走软和市场对美国货币政策宽松的预期推动了黄金价格的上涨。黄金的强劲涨幅主要受到中国市场的影响,特别是在3月至4月期间。 中国市场需求现状 尽管中国央行已发放新的黄金进口配额,但由于市场需求依然疲软,现货黄金在中国市场的溢价水平较低,这可能影响配额的实际使用。珠宝需求仍然疲软,但投资需求保持健康。中国的实际黄金进口受到需求低迷的限制,这表明市场上的黄金供应充足。中国央行在7月份已经连续第三个月未购买黄金储备,黄金持有量维持在7280万盎司。 未来展望 中国黄金市场的低交易量和较低的溢价水平显示出需求的疲软,但市场活动通常会在8月底至9月恢复活跃。尽管如此,黄金在美国市场的强劲表现使得中国消费者对黄金的兴趣可能不会减退。分析师预计,如果中国需求再次回暖,可能会进一步推高黄金价格。 来源:今日美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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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美股网
08-18 00:10
中国突传重磅消息!路透独家:中国发布新的黄金进口配额 金价恐进一步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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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报道称,四位知情人士对路透表示,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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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央行获得新的黄金进口配额,预计尽管金价处于创纪录高位,但需求仍将复苏。 (截图来源:路透社) 黄金进口配额旨在帮助中国人民银行(PBOC)控制进入世界主要黄金消费国——中国的黄金数量。 路透社称,新的配额是在8月份发放的,此前暂停了两个月,主要原因是牛市过后实物需求放缓。 今年以来,现货黄金已累计上涨21%,连续创下历史新高。周五金价创下历史新高,原因是美元走软,市场越来越多地认为美国将在9月份放松货币政策。 现货黄金周五收盘暴涨50.86美元,涨幅2.07%,报2507.33美元/盎司。金价周五最高触及2509.75美元/盎司,刷新历史高位。 分析师表示,中国的强劲买盘是金价3-4月大涨的关键因素,如果需求再度回升,可能进一步提振金价。 路透社称,其中一名消息人士称:“配额已经发放,但本地对离岸的溢价较低,因此在情况好转之前,无法保证配额会被使用。珠宝需求仍然疲软,但投资需求是健康的。” 针对上述消息,中国央行没有立即回应路透社的置评请求。 在人民币兑美元走弱的几个月里,中国一直在削减黄金进口配额。然而,消息人士表示,今年的暂停是由银行自己主导的,因为需求疲软。 贵金属交易商MKS PAMP的大中华区总监Bernard Sin表示:“由于需求低迷,实际黄金进口量有限。这表明,中国市场目前实物黄金供应充足。中国央行继续暂停购买黄金,强化了国内供应充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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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云
08-17 07:28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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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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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全国性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会员单位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一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金融机构董事会(含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二)审定解聘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 (四)审定聘任、解聘首席合规官,建立与首席合规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五)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和合规文化建设水平,督促解决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以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者由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负责对合规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九条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落实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和职能要求,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组织推动主管或者分管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自查与检查、合规风险监测与管控、合规事件处理等工作;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及时报告、整改,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支机构和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本级机构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部门、本级机构合规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节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在所设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是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金融机构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金融控股公司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其首席合规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负责人、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由金融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许可。 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第十三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金融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除外。 第十四条首席合规官应当通晓相关合规规范,诚实守信,熟悉金融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相应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规官应当通晓相关合规规范,诚实守信,熟悉金融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相应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六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首席合规官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应当坚持专业、专注的工作原则,对本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并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组织推动合规规范在机构内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 (二)组织推动合规管理的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合规报告、合规考核、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序运转; (三)按照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沟通、汇报;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变动的,首席合规官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组织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变动对合规管理的影响,提出修订、完善机构内部规范的建议,督促推动相关部门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合规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发展战略、重要内部规范、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首席合规官对金融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者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者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对申请材料或者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首席合规官的合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审定,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首席合规官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金融机构内部规范,组织或者要求相关内设部门对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及其员工应当积极配合首席合规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按照机构内部合规管理程序,组织督促机构及时报告、处理和整改。 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首席合规官发现机构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督促机构及时报告。机构不报告的,首席合规官应当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机构重大财产损失、重大声誉损失的合规风险事件、法律纠纷案件、涉刑案件、被国际组织制裁等合规风险事件等。 本条第三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标准,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所称重大财产损失标准,是指预计损失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者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1%以上。 金融机构应当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制定内部细化标准,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责,其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调查的合规管理事项,关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督促、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发现本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本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设置合规官的分支机构,由合规管理部门及时向本级机构合规官报告。 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发现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在机构内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等,并及时推动采取内部问责措施。 第三节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总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条件的其他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足够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 业务规模较小、员工总数较少,确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条件的,应当由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代为履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机构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拟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二)为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机构重要内部规范,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时提出制订或者修订机构内部规范的建议。 (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推进合规规范得到严格执行。撰写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四)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组织或者参与对违反内部规范主体的问责。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培育合规文化,开展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犯罪预防教育,向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动全体员工遵守行为合规准则。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下设的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遵循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且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符合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负责根据境外业务、市场情况、相关司法辖区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环境等因素,识别和防范合规风险,开展日常合规研究工作,培养专业合规人才。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总部合规管理部门向首席合规官负责,按照机构规定和首席合规官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向本级机构合规官负责,按照本级机构规定和合规官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逐级向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并接受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或者岗位。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合规工作的人员。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上述人员向同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的机制。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各部门、下属各机构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强化对各部门合规岗位、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向机构总部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下属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督导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合规规范。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对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实行垂直管理,由首席合规官统筹合规人员选聘、业务指导、工作汇报、考核管理等事项,并对合规官提名提出推荐建议。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金融机构的各业务及职能部门、下属各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主体责任,应当主动进行日常合规管控,负责本条线本领域合规规范的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管理责任,应当向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推动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监督责任,应当对机构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与合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接受、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并对其履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提供充分保障,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主要由具有法律或者经济金融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组成。其中,初次从事对机构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的人员,以及为机构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配备熟悉所在司法辖区法律法规和相关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增加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等方式,有效防范应对合规风险。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合规官报告的独立性,实行双线汇报,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为主,并向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八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金融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高级管理层重要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首席合规官。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向有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进行质询和取证,要求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外部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第四十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发展,对相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提出修订完善制度、流程、系统的建议,并监督其及时落实;有权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合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强化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内设部门及下属各机构提出处理和问责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扣减建议、岗位调整建议、降级建议等,并有权督促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及时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独立性,决定解聘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本人申请,或者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本机构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首席合规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官及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在机构同等条件(同岗位类型、同职级、同考核结果)人员的平均水平。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除机构主要负责人外,不得采取非分管合规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价、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不得将需要各部门合力完成的合规工作单独作为合规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质效纳入考核,并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下属各机构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合规考核垂直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员工考核、人员任用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严格对违规行为等问题的责任认定和问责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完善经营管理流程,评估问责结果。 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金融机构应当畅通内部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办理。金融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机构员工的培训力度,将合规管理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进一步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第五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金融机构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合规管理报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按照要求提供合规管理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职的首席合规官、提出合规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上收金融机构下属责任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等方式,责令实施整改。金融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调整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仅违反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国银行分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要求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金融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工作调动前,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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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8-16 17:3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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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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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全国性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会员单位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一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金融机构董事会(含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二)审定解聘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 (四)审定聘任、解聘首席合规官,建立与首席合规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五)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和合规文化建设水平,督促解决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以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者由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负责对合规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九条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落实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和职能要求,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组织推动主管或者分管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自查与检查、合规风险监测与管控、合规事件处理等工作;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及时报告、整改,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支机构和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本级机构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部门、本级机构合规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节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在所设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是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金融机构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金融控股公司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其首席合规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负责人、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由金融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许可。 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第十三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金融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除外。 第十四条首席合规官应当通晓相关合规规范,诚实守信,熟悉金融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相应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规官应当通晓相关合规规范,诚实守信,熟悉金融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相应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六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首席合规官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应当坚持专业、专注的工作原则,对本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并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组织推动合规规范在机构内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 (二)组织推动合规管理的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合规报告、合规考核、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序运转; (三)按照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沟通、汇报;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变动的,首席合规官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组织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变动对合规管理的影响,提出修订、完善机构内部规范的建议,督促推动相关部门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合规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发展战略、重要内部规范、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首席合规官对金融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者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者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对申请材料或者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首席合规官的合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审定,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首席合规官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金融机构内部规范,组织或者要求相关内设部门对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及其员工应当积极配合首席合规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按照机构内部合规管理程序,组织督促机构及时报告、处理和整改。 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首席合规官发现机构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督促机构及时报告。机构不报告的,首席合规官应当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机构重大财产损失、重大声誉损失的合规风险事件、法律纠纷案件、涉刑案件、被国际组织制裁等合规风险事件等。 本条第三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标准,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所称重大财产损失标准,是指预计损失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者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1%以上。 金融机构应当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制定内部细化标准,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责,其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调查的合规管理事项,关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督促、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发现本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本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设置合规官的分支机构,由合规管理部门及时向本级机构合规官报告。 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发现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在机构内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等,并及时推动采取内部问责措施。 第三节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总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条件的其他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足够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 业务规模较小、员工总数较少,确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条件的,应当由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代为履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机构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拟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二)为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机构重要内部规范,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时提出制订或者修订机构内部规范的建议。 (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推进合规规范得到严格执行。撰写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四)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组织或者参与对违反内部规范主体的问责。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培育合规文化,开展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犯罪预防教育,向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动全体员工遵守行为合规准则。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下设的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遵循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且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符合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负责根据境外业务、市场情况、相关司法辖区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环境等因素,识别和防范合规风险,开展日常合规研究工作,培养专业合规人才。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总部合规管理部门向首席合规官负责,按照机构规定和首席合规官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向本级机构合规官负责,按照本级机构规定和合规官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逐级向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并接受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或者岗位。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合规工作的人员。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上述人员向同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的机制。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各部门、下属各机构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强化对各部门合规岗位、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向机构总部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下属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督导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合规规范。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对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实行垂直管理,由首席合规官统筹合规人员选聘、业务指导、工作汇报、考核管理等事项,并对合规官提名提出推荐建议。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金融机构的各业务及职能部门、下属各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主体责任,应当主动进行日常合规管控,负责本条线本领域合规规范的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管理责任,应当向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推动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监督责任,应当对机构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与合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接受、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并对其履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提供充分保障,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主要由具有法律或者经济金融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组成。其中,初次从事对机构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的人员,以及为机构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配备熟悉所在司法辖区法律法规和相关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增加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等方式,有效防范应对合规风险。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合规官报告的独立性,实行双线汇报,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为主,并向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八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金融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高级管理层重要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首席合规官。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向有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进行质询和取证,要求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外部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第四十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发展,对相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提出修订完善制度、流程、系统的建议,并监督其及时落实;有权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合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强化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内设部门及下属各机构提出处理和问责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扣减建议、岗位调整建议、降级建议等,并有权督促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及时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独立性,决定解聘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本人申请,或者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本机构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首席合规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官及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在机构同等条件(同岗位类型、同职级、同考核结果)人员的平均水平。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除机构主要负责人外,不得采取非分管合规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价、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不得将需要各部门合力完成的合规工作单独作为合规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质效纳入考核,并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下属各机构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合规考核垂直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员工考核、人员任用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严格对违规行为等问题的责任认定和问责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完善经营管理流程,评估问责结果。 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金融机构应当畅通内部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办理。金融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机构员工的培训力度,将合规管理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进一步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第五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金融机构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合规管理报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按照要求提供合规管理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职的首席合规官、提出合规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上收金融机构下属责任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等方式,责令实施整改。金融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调整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仅违反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国银行分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要求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金融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工作调动前,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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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8-16 17:08
中俄突传一则重量级消息!美媒:中国的银行提高汇率 把俄罗斯逼入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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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人民币兑卢布汇率上涨情况。 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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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of China)已将其汇率从上周末的12.3卢布兑1人民币上调至13.09卢布兑1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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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底开始重新处理来自俄罗斯的付款。6月份,出于对美国对俄工业贸易实施二次制裁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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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了对俄罗斯的付款。 然而,一位俄罗斯进口商告诉《莫斯科时报》,这些恢复的交易一直缓慢且不一致,而且不包括受美国制裁的俄罗斯工业,如电器,因为它们有可能帮助普京的战争机器。 除了中国的银行外,一段时间以来,蒙古和土耳其将卢布兑换成人民币的汇率比市场汇率高出几个百分点。 莫斯科投资银行Sberbank CIB的一位分析师告诉新闻媒体:“每个人都利用这个机会在我们的困境中赚钱。” 中国和俄罗斯外交部没有立即回复《新闻周刊》的书面置评请求。 与此同时,自周二以来,中国农村地区的地方银行已将汇率上调了5.5%至7%。 俄罗斯最近的货币困境发生之前,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将莫斯科交易所列入其货币名单,美元、欧元和香港因此停止在该交易所交易。 《新闻周刊》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了美国财政部,请其置评。 中俄贸易在2023年达到2400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后,今年因制裁而大幅放缓。俄罗斯进口商继续报告延迟拒绝付款,这进一步阻碍中俄贸易。 俄罗斯报纸Izvestia周一援引商业代表的话说,多达9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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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从俄罗斯的直接人民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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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ttier
08-16 14:44
亚太股市全线大涨!日本股市狂拉1100点,恒生科指涨超2%,全球经济前景不确定性担忧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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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概念股再度冲高。银行股也表现不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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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设银行双双创下历史新高。 国内市场方面,A股三大指数小幅高开后维持窄幅震荡,上证指数开盘报2877.94点,深证成指开盘上涨7.83点,涨幅0.09%,创业板指开盘上涨0.11%。截至收盘,沪指涨0.09%,报2880.01点,深成指跌0.14%,报8358.67点,创业板指跌0.04%,报1592.1点,科创50指数跌0.33%,报705.18点。 板块题材上,华为海思、猴痘概念股走强,AI眼镜等消费电子概念股活跃,银行股盘中走强,养殖业、影视院线板块走弱。 值得一提的是,今天上市的新股珂玛科技开盘后一度涨超400%,截至发稿时涨幅为357.62%。该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是行业内的领先企业之一。 港股市场也呈现高开态势,截至11:33分恒生指数涨1.78%,恒生科技指数涨超21%。“京东系”股票全线大涨,其中京东物流盘中涨幅超过14%,京东集团涨超7%,京东健康涨超6%。京东集团昨日发布的2024年第二季度及上半年业绩报告显示,其营收和净利润均超出市场预期,促使股价上涨。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亚太股市的全线大涨,一方面是由于全球经济前景的不确定性有所缓解,另一方面也受到了隔夜美股大涨的正面影响。此外,日本经济的内需修复和再通胀进程的持续,也为股市的上涨提供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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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08-16 11:40
午评:沪指半日涨0.09%,AI眼镜及猴痘概念股表现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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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升,赛力斯涨超5%;银行股震荡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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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双双再创历史新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逼近历史新高,车路云概念下挫,金溢科技跌停;大基建板块回调,勘设股份跌停;游戏板块回调,吉比特跌近5%;白酒板块走低,皇台酒业跌超5%,养殖业板块回调,神农集团跌超4% 盘面上,金融股活跃,AI眼镜概念持续火爆,带动消费电子产业链继续强势,锑金属、锌金属等有色金属以及培育钻石概念大涨,煤炭、半导体、汽车等板块涨幅居前;下跌方面,旅游、白酒等大消费板块领跌,地产、医药等板块跌幅居前。主力资金方面,资金青睐通信设备、工业金属、乘用车等行业;资金出逃游戏、商用车、半导体等行业。 热门板块 1、有色金属概念走强 锑金属、锌金属等有色金属以及培育钻石概念大涨,华钰矿业、黄河旋风双双涨停,四方达、力量钻石、华锡有色、湖南黄金等跟涨。 点评:消息面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9月15日起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中泰证券研报认为,作为缺乏供给的小金属品种,光伏领域消费维持高景气,供给紧张逻辑开始兑现,锑价继续上涨。 2、AI眼镜概念火爆 AI眼镜、VR、AR、MR等消费电子产业链继续强势,亚世光电4连板,联合光电20%涨停,卓翼科技涨停,创维数字、思泰克、亿道信息、中富通、格林精密等跟涨。 点评:消息面上,华创证券指出,智能眼镜有望成为下一代AI最佳落地终端之一。除Meta外,苹果、小米等国内外大厂纷纷布局AI眼镜,有望驱动产业链成熟并有效提振行业信心。 机构观点 华泰证券:市场摆脱调整格局还需要市场信心的提振和增量资金的入场 华泰证券指出,虽然市场周四迎来反弹上涨行情,但从持续性看午后指数涨势有所减弱,上行显得比较乏力。目前看,反弹主要是超跌后的技术性反弹修复,从量能看,两市成交额虽有扩大但仍并不理想。尽管沪指收复了10日均线,但短期风险偏好还难以快速回升,市场情绪的修复仍需要时间。市场要想摆脱调整的格局,还需要市场信心的提振和增量资金的入场,目前看仍需要等待新的催化和动力。 光大证券:市场或已完成阶段性探底,接下来有望开启反弹 光大证券指出,周四市场反弹,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沪深300ETF等多只ETF开盘后即迅速放量拉升,带动整个A股;二是中国7月经济数据出炉,消费增速加快;三是央行开展5777亿元7天期逆回购操作,净投放规模较大。展望后市,连续三个交易日成交额低于5000亿之后,市场终于放量触底反弹,有资金进场的迹象,市场或已完成阶段性探底,接下来有望开启反弹。 东方证券:短期震荡格局依旧,关注新技术驱动的泛科技板块 东方证券指出,周四虽然市场探底回升并伴随着成交量放大,但两市成交仍维持在较低水平,显示市场信心依旧不足,上档压力重重,市场仍将延续弱势态势。短期操作上,建议留意新技术驱动的泛科技板块,如航天军工、游戏、消费电子等,同时继续留意金融权重股尤其是券商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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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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