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t 支付 117, 238.46 新加坡元(即法币资产); (d) 命令 Ho 女士立即将钱包 1 中剩余的所有款项转给 ByBit,直至总额达到 3, 561, 840 美元(即转入钱包 1 和 2 的加密资产的价值); (e) 对于在扣除上述 (d) 中转账金额后转入钱包 1 和 2 的剩余加密资产(即价值 3, 561, 840 美元的 USDT)(以下简称“剩余金额”): (i) 命令 Ho 女士对剩余金额,或其已经拥有或接收的代表剩余金额价值的钱或资金,或任何代表他们或按他们的命令收到的人的账户; (ii) 关于剩余金额或其任何部分的追索令,以便 ByBit 追索和恢复已被转换的资产或其收益(如有); (iii) 在清算账户后,由 Ho 女士向 ByBit 支付所有被认定为应给 ByBit 的款项的命令。 46. 我还将自 Ho 女士转移问题资产的日期起至判决日期的标准年利率 5.33% 计算利息,这些资产在[ 45(b)]和[ 45(c)]中支付。 结论 47. 在对 Ho 女士作出 ByBit 简易判决后,我还判给 ByBit 45, 000.00 美元的费用(考虑到所争论问题的法律新颖性以及在寻求临时救济时所做的工作,其中费用已包含在内)和支出 11, 500.00 美元。 Philip Jeyaretnam 高等法院法官 Quek Wen Jiang Gerard、Kyle Gabriel Peters、Ling Ying Ming Daniel、Mato Kotwani 和 Chua Ze Xuan(PDLegal LLC)为原告代理; 第一至第六被告缺席且未被代表。 来源:金色财经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