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方日升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公司在2023年2月收到国际仲裁通知,涉及金额7000万美金,直至2023年9月收到《裁决书》后才首次对外披露。该笔裁决预计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超3.85亿元。
东方日升于2022年3月申请定向增发股票,在相关信披文件中也并未提及上述仲裁相关事项。定增股票于2023年2月上市,发行价格为20.15元/股,发行对象包括国泰君安、诺德基金、财通基金等多家公募机构,合计集资金50亿元。截至11月8日,公司股价跌至18.46元/股。
7000万美元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
东方日升主要从事光伏并网发电系统、光伏独立供电系统、太阳能电池片、组件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20年12月16日,FOCUS与东方日升签订两份《MODULE SUPPLY AGREEMENT》(组件供应协议),约定由东方日升向FOCUS分别提供400MW、470MW合计共870MW的光伏组件。
协议签订后,双方就组件供应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FOCUS于2021年7月14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以下简称 “ICC”)提交了仲裁申请,主张其受到的损失超过7000万美金且会持续增加,要求仲裁庭裁决东方日升违约并赔偿FOCUS因东方日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及支付ICC裁决前和裁决后的利息,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2023年2月,ICC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3年9月作出《裁决书》,裁决东方日升应向FOCUS支付7167.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1403.3万元)。随后,东方日升根据裁决金额全额计提损失,预计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万元。公司在2023年三季度末将裁决结果全额计入预计负债。
对此,东方日升的回复为:“公司判断涉案金额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根据仲裁裁决结果显示,仲裁结果偏离公司判断;由于公司对于《上市规则》中重大诉讼及仲裁的披露标准理解不充分,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谨慎,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原则。”
11月7日,深交所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50亿定增国泰君安、诺德基金、财通证券等机构参与
东方日升于2022年3月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于2022年9月15日注册生效。根据深交所关注函,在定增相关申报文件中,东方日升同样未提及上述仲裁事项。
资料显示,东方日升本次定增发行价格为20.15元/股,共募集资金50亿元,拟用于5GWN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等项目。募集对象共有16个,实控人林海峰以外,国泰君安、诺德基金、财通基金等公募机构获配较多股份。股票于2023年2月13日上市。
2023年8月,定增股份迎来首批解禁后,东方日升股价震荡下行,9月和10月股票成交均价都低于定增价。如果考虑资金成本,诺德基金、财通基金等机构如果没有在解禁之后为数不多的几个股价高于定增价的交易日里清仓,当前或已经出现浮亏,甚至发生实质性亏损。
东方日升这个案例再一次显示出,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质量的重要性,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高质量信披。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披质量、同时也督促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提升投研能力。
国泰君安、诺德基金、财通基金等都是持牌金融机构,未来如何提升投研能力、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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