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月9日消息,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央行指出,《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可以看到,《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排。
具体来看:
关联方明确
根据《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其中,股东类关联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所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内部人关联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投融资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二)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来源:央行
《办法》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划分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二)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按照管理目标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至少包括:
(一)集团内部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各附属机构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或者联合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除附属机构外)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按照交易类型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投融资类: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融资租赁、融资融券、买入返售、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证券回购、拆借、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投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等。
(二)资产转移类:包括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其他出售资产交易等。
(三)提供服务类:包括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审计、精算、咨询等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共享、金融交易风险控制、金融决策分析;信息展示、销售推介、委托或受托销售;有价证券交易经纪服务和承销服务;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租赁、其他租赁资产交易等。
(四)其他类型关联交易,包括存款、保险业务、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以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根据《办法》,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一)投融资类关联交易以投融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其中,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管理费或服务费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此外,按照交易金额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八大禁止性行为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是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二是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三是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四是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五是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是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八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按照商业合理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协议安排应具有真实商业背景,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
金融控股公司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的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办法》还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报告和披露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与依据、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等。
(四)关联交易的风险提示,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交易协议,交易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审批文件,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有)。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办法》还称,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整体情况。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年度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