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山东高速(600350.SH)发布关于终止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会议决定,终止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
2017年9月1日和2017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
2017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72037号),中国证监会受理了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2017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037号)。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时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
鉴于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自发布至今,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各种因素,并与相关各方充分审慎分析、研究与沟通,决定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临时)、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会议决定,终止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办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本次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基于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山东高速表示,公司终止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资本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来源:界面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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