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
沪崇教成职〔2025〕2号
各民办学校:
根据《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区教育局与区财政局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制定了《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细则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5年1月8日
附件
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崇明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专设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通过规范流程、加强管理和接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
第三条(适用范围)
1.经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相应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
2.依法依规办学,近5年内无违规办学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办学风险隐患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下列项目:
1.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支持其参与、实施全区性的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新五项标准,加强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等,配套完善周边道路安全建设等;
3.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4.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奖励办学质量好、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民办学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下达,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2.会同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区教育局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民办教育发展项目规划、遴选和资金分配,
2.受理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及资金拨付工作。
3.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民办学校职责)
1.根据区教育局发布的项目指南,积极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2.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接受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项目立项)
崇明区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项目方向。
第九条(项目申报)
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发展的需求,向区教育局申报项目,项目重点围绕内涵建设、师资能力、硬件提升等,项目申报学校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及预算计划等。
第十条(项目评审)
区教育局在受理申报项目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项目评议,经评议通过的项目给予立项,并确定支持或奖励的数额、具体拨款计划和形式,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学校。
第十一条(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为每年一次,一般每年5月份受理申报,8月底前完成项目评审,10月纳入下一年度教育财政预算,12月底根据整个教育财政预算“二下”批准情况确定项目经费,次年3月下拨经费,11月底前项目申报单位完成资金使用。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采购管理)
项目确定后,民办学校需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内容、数量、预算及供应商选择标准等。
第十三条(招投标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国家及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按招投标的程序进行采购与管理。同一个供货商,同一项经济业务不能通过拆分的方式规避签署合同和招投标。
对于达到招投标标准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公开招投标。未达到招投标标准的采购项目,也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制度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和付款的管理流程和配套制度,并严格按照流程、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预算管理)
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规范性。
专项资金的预算,一经审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做到事前控制,禁止超预算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专款专用)
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七条(单独核算)
民办学校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应当开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将直接拨付到专户。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及其利息的收入、支出应当在专户中核算,其他收支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
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清晰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进度控制)
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日常监督)
区教育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项目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的决定,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程序)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验收标准,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所有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均需完工验收合格后才能结帐。
第二十二条(财务审计)
项目结束后,验收内部审计材料。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项目达成等方面。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
民办学校需定期向崇明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执行时限)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