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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罚款 53,274 元

2024-08-27 08: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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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界消息,近日,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九如堂村六期市场边“银海路-春风大道

金融界消息,近日,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九如堂村六期市场边“银海路-春风大道-诚信大道-兴隆大街合围处”地块春风大道侧项目部办公区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3274元整(¥53,274.00),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用途的商品林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主体名称 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乌福田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517号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
处罚决定时间 2024-08-23
处罚内容 1、处3.5亩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叁仟贰佰柒拾肆元整(¥53,274.00);2、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用途的商品林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罚款金额(万元) 5.3274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九如堂村六期市场边“银海路-春风大道-诚信大道-兴隆大街合围处”地块春风大道侧项目部办公区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贰佰柒拾肆元整(¥53,274.00);2.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用途的商品林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义乌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82322980056Q
数据来源单位 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8232298005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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