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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格桑源饮品有限公司被罚款 20000 元

2024-08-18 14: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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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界消息,近日昌都市格桑源饮品有限公司因 2024 年 5 月 17 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被抽检的桶装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涉嫌违反规定,被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据公告内容,

金融界消息,近日昌都市格桑源饮品有限公司因 2024 年 5 月 17 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被抽检的桶装饮用纯净水中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涉嫌违反规定,被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2024 年 5 月 17 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瓦村达荣畜牧产品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ZJSP202400285),经检测被抽检的桶装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5 月 17 日抽检的 15 升/桶的饮用纯净水是该厂于 5 月 17 日生产的,17 日共成产 723 桶。经询问调查,导致该厂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车间抽样发生器传输带中途打结致使臭氧不能正常工作所产生。该故障于 5 月 18 日被发现,企业及时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并对已售出的 690 桶水进行了召回。我局于 6 月 12 日对召回的 690 桶纯净水实施了强制措施,因调查需要 7 月 13 日延长了强制措施。涉案 723 桶水销售价 12 元/桶,货值金额共计 8676 元。销售了 33 桶,违法所得 132 元。

昌都市格桑源饮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 87.5 元;2、罚款 20000 元人民币(大写:2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昌市监处罚﹝2024﹞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昌都市格桑源饮品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17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87.5元; 2、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875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2 2024年5月17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瓦村达荣畜牧产品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ZJSP202400285),经检测被抽检的桶装饮用纯净水中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抽检的15升/桶的饮用纯净水是该厂于5月17日生产的,17日共成产723桶。经询问调查,导致该厂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车间抽样发生器传输带中途打结致使臭氧不能正常工作所产生。该故障于5月18日被发现,企业及时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并对已售出的690桶水进行了召回。我局于6月12日对召回的690桶纯净水实施了强制措施,因调查需要7月13日延长了强制措施。涉案723桶水销售价12元/桶,货值金额共计8676元。销售了33桶,违法所得132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罚机关: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2100MB16179696
数据来源单位: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2100MB16179696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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