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上海松江洞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2024年4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水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西路588号的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正在排放的污水采样。支队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检测报告,其中化学需氧量值为645mg/L,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文件规定:化学需氧量值应≤500mg/L。5月27日经批准立案后开展调查取证,5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12日经审理,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并于7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于2024年7月18日递交了陈述和申辩材料。2024年7月30日经审理,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被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据金融界了解,对2024年4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水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西路588号的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正在排放的污水采样。支队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检测报告,其中化学需氧量值为645mg/L,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文件规定:化学需氧量值应≤500mg/L。5月27日经批准立案后开展调查取证,5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12日经审理,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并于7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于2024年7月18日递交了陈述和申辩材料。2024年7月30日经审理,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上海松江洞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构成了违规行为。对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海松江洞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相对人代码 | 9131011713410999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13222024001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水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西路588号的上海松江洞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污水总排放口正在排放的污水采样。支队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检测报告,其中化学需氧量值为645mg/L,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文件规定:化学需氧量值应≤500mg/L。5月27日经批准立案后开展调查取证,5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12日经审理,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于7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于2024年7月18日递交了陈述和申辩材料。2024年7月30日经审理,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机关 | 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10117002472415G |
数据来源 | 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10117002472415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