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高埗合信烟酒商行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根据公告内容,2024 年 4 月 27 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钟柱东(19110052089),何振堂(19110052099)等联合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蔡俊升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检查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中心西路 1 号 102 室东莞市高埗合信烟酒商行的经营场所,现场查获云烟(紫)、白沙(精品)、玉溪(软)等 28 个品种共计 1085 条卷烟,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419001114266),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随后,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蔡俊升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中心西路 1 号 102 室门前车牌号为粤 S0676G 的黑色日产牌面包车上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钻石(荷花)、好猫(猴王)、黄果树(长征)等 42 个品种共计 1910 条卷烟。当事人蔡俊升无法出示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该批卷烟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随后,又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蔡俊升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新联企石村丰收路 6 号仓库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红双喜(硬)、红双喜(9mg)、宝亨(宝珠)等 9 个品种共计 732 条卷烟,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419001114266),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业进货的有效证明。
东莞市高埗合信烟酒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 号)附件第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构成了违规行为。处罚内容为:一、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进货总额 434800 元 10%的罚款 43480 元;二、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额 21600 元 45%的罚款 9720 元,并将非法生产的 90 条卷烟公开销毁;三、没收无标志外国卷烟 642 条;四、取消蔡俊升经营的“东莞市高埗合信烟酒商行”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高埗合信烟酒商行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900MA55A01F4L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蔡俊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烟处〔2024〕第12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钟柱东(19110052089),何振堂(19110052099)等联合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蔡俊升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检查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中心西路1号102室东莞市高埗合信烟酒商行的经营场所,现场查获云烟(紫)、白沙(精品)、玉溪(软)等28个品种共计1085条卷烟,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419001114266),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随后,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蔡俊升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中心西路1号102室门前车牌号为粤S0676G的黑色日产牌面包车上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钻石(荷花)、好猫(猴王)、黄果树(长征)等42个品种共计1910条卷烟。当事人蔡俊升无法出示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该批卷烟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随后,又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蔡俊升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新联企石村丰收路6号仓库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红双喜(硬)、红双喜(9mg)、宝亨(宝珠)等9个品种共计732条卷烟,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419001114266),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业进货的有效证明。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吊销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一、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进货总额434800元10%的罚款43480元;二、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额21600元45%的罚款9720元,并将非法生产的90条卷烟公开销毁;三、没收无标志外国卷烟642条;四、取消蔡俊升经营的“东莞市高埗合信烟酒商行”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 ||||
罚款金额(万元) | 5.32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8.811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419001114266)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