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天津证监局披露的一则公告显示,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为“海航石化”)因未真实告知上市公司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持股比例变动超1%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具体的违法行为如下:
一、未真实告知上市公司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
海航石化实际控制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学或上市公司)股票。
海航石化于2023年2月10日告知渤海化学当日持股比例低于5%的情况不真实,告知的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某亭信用账户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23年2月11日披露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中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不真实。
海航石化于2023年2月17日告知上市公司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2月17日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的情况不真实,减持比例和减持后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某亭信用账户交易、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23年2月18日披露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结果公告》中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不真实。
二、持股比例变动超1%但未履行告知义务
账户组自2021年6月29日起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2月27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6%;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2月16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023年2月22日约定式购回交易增持“渤海化学”1.66%;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8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03%。上述期间账户组持有“渤海化学”比例变动1%以上但未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海航石化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海航石化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上市公司账户组情况及账户组持股信息。
与此同时,宋文行作为海航石化总经理,对海航石化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海航石化持有渤海化学4253.29万股,持股比例为3.83%,为渤海化学第四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