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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宏园网吧被警告和罚款3000元

2024-06-19 1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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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界消息,近日,龙江县宏园网吧因违反《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龙江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发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圆整(3000元)。据公告内容,2024年06月02日20时11分至21时02分,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宏园网吧进行检查,发

金融界消息,近日,龙江县宏园网吧因违反《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龙江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发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圆整(3000元)。

据公告内容,2024年06月02日20时11分至21时02分,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宏园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内有2名未成年人分别在18、19号机上网,违反了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调查过程中,网吧经营者刘福霖承认了违规事实。

龙江县宏园网吧违反了《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据自由裁量基准,对于一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以下的,一般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违规情节和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龙江县宏园网吧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221MA193ALE91
法定代表人 刘福霖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齐江)文综罚字〔2024〕F-00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2024年06月02日20时11分至2024年06月02日21时02分,龙江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士恒(08020321011)、焦洋(08020321006)、郑天阳(080203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龙电云顶4号楼00单元000123号的龙江县宏园网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有编号为91230221MA193ALE91的《营业执照》,编号为230221200017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场所设置电脑64台,实际上网人员31人。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检查中发现18号机、19号机有2名与网吧收费平台登记不一致,要求18、19号机上网人员现场在智慧收银自助上网终端确认身份信息。终端显示18号机上网人员姓名为徐*昂,身份证号为2302212007****0730。19号机上网人员姓名为王*卓,身份证号为2302212007****3811,两人均系未成年人,两人于19时02分共在该网吧储值28元,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当场询问未成年人徐*昂和王*卓,并当场对龙江县宏园网吧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焦洋(08020321006)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12张,执法人员郑天阳(0802032100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法人刘福霖现场全程见证并签字。2024年06月04日08时52分在龙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1室由执法人员刘士恒(08020321011)、焦洋(08020321006)对龙江县宏园网吧经营者刘福霖进行调查询问,刘福霖承认龙江县宏园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06月04日由承办人员建议,经承办部门、法制部门、承办机构、机关负责人逐级审批,决定对龙江县宏园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立案调查。本案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如下:龙江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06月02日对龙江县宏园网吧检查时,发现龙江县宏园网吧内有2名未成年人分别在18、19号机上网,执法人员当场询问两名未成年人徐某昂、王某卓,并对龙江县宏园网吧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06月04日对龙江县宏园网吧吧员刘福霖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事实。龙江县宏园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1、文书编号为(齐江)文综检(勘)字〔2024〕C-00005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06月02日对徐某昂《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4年06月02日对王某卓《调查询问笔录》1份;4、编号为(齐江)文综检改字〔2024〕C-000006号《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5、编号为(齐江)文综调通字〔2024〕C-000006-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6、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2张;7、2024年06月04日对刘福霖《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全过程和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二:1、(齐江)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6号《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了本机关依法履行立案批准程序。证据三:1、编号为91230221MA193ALE91的龙江县宏园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编号为230221200017的龙江县宏园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编号为2*****************5的法定代表人刘福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组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四:1、编号为(齐江)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2、编号为(齐江)文综送字〔2024〕F-000006-1号《送达回证》1份。此组材料证明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在本案中违法行为事实、实施处罚依据、拟行政处罚内容及当事人拥有的相关权利。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互相认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类别(二)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含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一般,给予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违规情节和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故适用自由裁量幅度对其从轻处罚,可以对其警告,并处15000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8
处罚有效期 2025-06-18
公示截止期 2027-06-18
处罚机关 龙江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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