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因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被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罚罚款10000元。
根据公告内容,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这一事实有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2月份和2024年1月、2月份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了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七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最终决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5RU1Y4E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胡康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
处罚依据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七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该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上述事实有: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2月份和2024年1月、2月份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该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七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17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