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成都金勤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被成都市天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罚款人民币0.69万元。
据公告内容,成都金勤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地下室负一层非机动车库有1处排烟风机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违反了《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成都金勤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行政处罚违规行为。作为结果,该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和人民币5400元整两项罚款,合并执行后罚款总额为人民币69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天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13 |
处罚内容 | 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成都金勤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成都金勤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69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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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该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地下室负一层非机动车库有1处排烟风机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违反了《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处罚机关 | 成都市天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100MB1E90207W |
数据来源单位 | 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100MB1E901279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4794932618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