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9年万达电影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及股东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林宁共同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对万达影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时上述对象对万达电影进行补偿。2021年,万达电影股东大会对万达影视原业绩承诺方案进行调整并签订《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期变更为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万达影视2022年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截至目前,上述对象仍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对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行为记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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