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维科技术及相关责任人因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通报批评。
公告详细了维科技术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情况。2024年1月31日,维科技术披露了一项关于公司购买股权暨对外投资交易的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与株式会社LG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LG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的34%股权。然而,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追认审议并予以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认定,维科技术的这一重大交易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杨东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薛春林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
根据《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上交所决定对维科技术及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杨东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予以通报批评。此次纪律处分将被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上交所要求维科技术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