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证监会公布2024年“17号”罚单,对潘后成内幕交易“*ST星星”股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8.72万元,并处以三倍罚款,合计罚没674.8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ST股票由于限制买入数量为50万股,潘后成在内幕交易过程中,曾三次顶格买入。
证监会指出,2021年12月3日,“*ST星星”公告的受赠江西星星48.75%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1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2月3日。*ST星星”副董事长、总经理潘某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9年底以来,潘后成控制的永州星诚科技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ST星星”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潘后成与潘某寿对接该业务。2021年11月17日13:33:07,潘后成与潘某寿完成微信语音通话,通话时长三分零三秒。
经查,“柯某萍”光大证券账户、“柯某萍”中泰证券账户自开户以来由潘后成妻子柯某玉、女儿潘某沪下单交易。戴某强系潘后成实际控制公司的员工,“戴某强”长城证券账户、“戴某强”招商证券账户自开户以来由戴某强下单交易。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四个证券账户在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期间合计买入“*ST星星”4327750股,成交金额14649474.50元。
其中,“柯某萍”光大证券账户在11月18日、11月19日买入“*ST星星”50万股、“柯某萍”中泰证券账户在11月17日买入“*ST星星”50万股,均达到了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最大限制。
公告发布后,2021年12月10日起账户组开始卖出涉案股票,直到2022年8月15日,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经交易所测算,账户组在敏感期内交易“*ST星星”共获利1687222.58元。
证监会认为,潘后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对潘后成没收违法所得1687222.58元,并处以5061667.74元的三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