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江西银行赣州分行(原南昌银行赣州分行),因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被罚3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1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南昌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胡军兵、时任南昌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吉霞、时任南昌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谢麟权,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原南昌银行赣州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事项负有责任,均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1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胡军兵(时任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吉霞(时任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谢麟权(时任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此外,江西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原南昌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因发放虚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被罚款3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发放虚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时任南昌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行长周佳、时任南昌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王绪林,对江西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原南昌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发放虚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事项负有责任,均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1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周佳(时任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发放虚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20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王绪林(时任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发放虚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