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发布公告,孙文彪因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经查明,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这些账户于2009年和2016年分别在中国银河证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证券营业部和中国民族证券(现更名为方正证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自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这些账户均由孙文彪控制并使用。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交易“孚能科技”“泸州老窖”“北方稀土”等股票,共计买入股票2.01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95.184271万元,共计卖出股票0.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25.061万元;借用“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交易“比亚迪”“中公教育”“宁德时代”等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51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113.0853万元,共计卖出股票1.5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95.7405万元。
孙文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监管局决定:对孙文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