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金罚决字〔2024〕3号,北京银行(简称:北京银行),其存在EAST信贷业务数据漏报、EAST投资业务数据漏报、EAST理财业务数据漏报、EAST系统数据与客户风险系统数据不一致、存款分户账流水数据漏报、总行与分行汇总期末余额数据不一致、对公存款分户账数据错报、对公信贷分户账数据错报、个人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数据错报、对监管通报问题整改不到位等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对北京银行罚款合计33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