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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录”要求执行不力等,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被罚70万元

2024-01-26 17: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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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因““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被罚7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17

被处罚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124

数量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沙吉达·司马义,对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事项承担责任,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19

被处罚当事人

沙吉达·司马义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事项承担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124

数量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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