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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一员工贪污70万元拟用于炒股,担心事情败露潜逃22年

2024-01-22 11:45:18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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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建设银行荆州市北湖支行营业部专柜主任一审获刑10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1973年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01年8月15日被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3年9月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1年8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荆州市北湖支行大庆路储蓄所所长、北湖支行营业部专柜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以小额存款套取空白存单、国债收款凭证,再虚开大额存单、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60.11145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此外,刘某还涉嫌贪污罪,并在贪污后潜逃长达22年。

2001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从荆州市社保局共揽储70万元。之后,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述70万元全部存入“阎某峰”账户,并欲购买股票于8月10日将其全部取出。2001年8月11日,刘某得知沙市区社保局要对账,担心事情败露,遂携上述70万元现金潜逃。

2003年,中国建设银行荆州市分行(现已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向港埠集团、沙市区社保局、荆州市社保局支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442.265024万元。2004年,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已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36.443201万元。

2023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

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二百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建行荆州分行405821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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