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年的第一缕阳光洒向大地,我们站在一个充满变革和希望的起点上。回首过去,科技与经济的变迁已深刻影响到生活方式和社会进程。展望未来,前行的道路上充满挑战与机遇。值此时刻,金融界推出《启航·求索前行之路》,聚集百位首席共同预见2024。
202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的30周年。在2023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2月29日,万众瞩目的《公司法》终于修订完成,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的第六次修订,也是修订范围和幅度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结合近年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利、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强化董监高职责、增加国家出资公司特殊规定、便利企业设立注销流程等多个范畴,对现行公司法做了深度调整。为了让全国4000多万家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更好的适应和准备,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
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的修改将为我国各类公司的良性健康运行、为我国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助力。
1.强调资本充实原则
自2013年以来,《公司法》确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除少数行业之外,基本上所有公司均对实缴期限不做要求,交由公司股东自行决定。在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同时,该实缴期限将同样适用于增资的场景。可以想见,以后新设公司,股东将更多的从自身资金能力和公司业务需求等方面设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注册资本虚高的情况将大大减少。
对于已经设立的公司中还没有完成注册资本出资的公司,新《公司法》要求“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具体如何实施仍有赖于国务院颁布相关的规定。同时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此外,公司法还在此次修订中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
考虑到以往股东欠缴出资时无人过问的情况,新《公司法》还特别规定其他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助夯实公司的资本充实。比如,在新《公司法》下,董事会负有核查股东出资的义务: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通过公司向该股东催缴出资。股东不能按时出资的,其相应股权可能会失去。此外,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无论如何,2024年还没有完成出资的公司股东需要重新审视所投资公司的资本结构,尽快制定调整方案,确保股东的出资行为遵守新《公司法》和监管机构的要求。随着资本泡沫的挤出,公司将会有更坚实的业务底盘,同时更好地履行其义务,保护债权人和整个交易秩序的安全。
2.强化股东权利保护
我国公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股权的集中。大多数公司都由控股股东控制。如何平等地保护所有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是新《公司法》的一个着力点。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其中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要对公司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
对于小股东而言,新《公司法》也赋予了他们更切实的权利,比如股东可以自己或者聘请中介机构查阅、复制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3.优化公司治理
新《公司法》修改了董事会人员构成,统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下限均为三人,不设上限。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更多的职权,比如董事会保留了在征求意见阶段曾经删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由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新《公司法》还取消了经理的法定职权,将其授予股东制定的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仅设置一名监事。在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大大简化了公司的内部制度成本。
我们预计新《公司法》施行后,将有大量的公司会利用公司法提供的契机,修订章程,根据本公司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4.董监高承担更高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预计,公司的董监高们将会更加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他们将会更加积极地与公司和股东进行沟通,通过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和与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的方式确定自己的职责范围和责任边界。
5.注重职工民主管理
新《公司法》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这样的规定将会大大加强规模较大的公司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的程度,也将促使更多的公司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工会的建设,及其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我们预计,2024年将有更多的公司着力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建设和资源投入。
6.设立退出更加便利
新《公司法》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登记机关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
7.外资企业
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旧“三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根据《公司法》完成其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调整。对于外资企业来讲,2024年也将是外国投资者借助新公司法梳理其境内公司和业务的好时机。
本文作者系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业咨询公司及监管业务合伙人 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