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新疆证监局公告,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该企业在2022年4月28日作为收购人之一,参与了渤海租赁的收购。然而,2023年7月19日,由于担保物权纠纷,法院裁定将其所持渤海租赁全部263,591,433股股票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该企业迟至2023年8月31日才通过渤海租赁公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此外,该企业在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转让渤海租赁股票,且未及时公告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