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证监会起草了《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考虑到“刻度”标准在计算权益变动披露和暂停时点时更便捷,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无需考虑复杂的计算问题,有利于减少实践中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形,同时也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此外“刻度”标准还有利于内地市场对外开放,便于A+H股、沪港通、沪伦通、红筹企业投资者理解和适用
A股规则,进一步增进互联互通。因此,我们拟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就投资者权益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并明确由上市公司对因公司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