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
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
2023年12月12日,币安CEO Richard Teng和联合创始人何一联合举办中文AMA。活动中,何一分享了一则见闻,引发了众多听众的关注。她关注到一名曾经对前途未来深感迷茫的大学毕业生,在何一的建议下做了币安的返佣,几年过去,“也就赚了200万元”。
尽管何一对此的评价略带调侃,但“也就”一语,也暗含这种靠帮虚拟货币交易所推荐用户赚取佣金的收益相当可观。这让不少币圈的朋友开始心动,纷纷表示自己可以“也就”一下。那么问题来了,通过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推荐用户赚取佣金,是否暗含法律风险?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防范?我的经验是尽量在项目方或者社区的官方推特上去点击链接和下载,电报群说实话我觉得已经很不安全了,就在近一周的时间,我身边已经有两个币圈的朋友因为点击下载了群内的某链接资产丢失的悲惨故事发生。当然推特账户也有骗子,同样的社区你会发现有很多的同名账户。而这也是下面这种诈骗套路常用的。
利用佣金激励用户邀请社交圈注册成为新用户,是一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下常见的营销模式,它能够快速扩大用户规模、提高销售转化的效率。在这一模式下,用户扮演了“顾客”和“代理”的双重角色。通过这一模式,平台得以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用户也得以赚取相应的佣金,可谓是一种“双赢”的模式。
对于推广返佣本身而言,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并不应当给予绝对否定。对于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应当根据推广返佣本身所针对的项目予以区分。本文按照推广返佣具体针对的项目类型分为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从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的角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禁止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做法,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其本身也在商业活动中有较多应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商业活动中,正如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间人通过推广拉新的方式在商业活动中赚取佣金的,需要以明示的方式,且需要如实入账,否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此同时,作为帮助推广收取佣金的个人而言,经营者有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否则将涉嫌偷税漏税,将受到税务部门的追缴和处罚。
在推广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其手段和方式,推广返佣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激励中间人推广,而不是为了下线,如果其进行推广的手段只侧重于找新的代理,达到“一传十,十传百”的营销目标,而忽略了最重要的产品或服务本身,这种“拉人头”模式的推广就会逐步演变为传销,从而构成违法犯罪。
在一些境外不法网站,如涉赌平台的案件中,有一类人员,既非平台的组织者,也不担任平台网站的代理,但是会通过推广的方式为平台发展会员,从平台获取相应的返佣。这类网络平台通常会将自己包装成各种名目或形式,如常见的棋牌或捕鱼类游戏。用户如果希望通过推广这类涉赌平台赚取佣金的,囿于其平台本身的违法违规性质,其推广返佣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具体而言,需要区分用户对该平台及其从事业务违法性的认识充分性。
如果用户明知该平台涉嫌赌博犯罪,仍然对其进行推广从而赚取佣金的,将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的共犯。在赵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赵某明知涉案平台为赌博网站,仍然通过发送二维码引导下载的方式推广该网站,并从中赚取佣金206019.77元,最终获刑三年,缓刑五年[1];
如果用户在推广过程中对该平台是否涉赌从而构成违法犯罪的的认识充分性不足,但在推广后接到有关投诉、意见、反馈称该平台涉赌而不采取措施的,其主观仍然是明知,则应当认为其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孙某某、重庆隆某科技公司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被告单位与多家空壳公司合作,对某捕鱼游戏进行推广,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被告公司主管人员,其他被告徐某、李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玩家投诉举报游戏可能涉赌后,未履行公司管理人员职责停止推广,法院最终认定上述被告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下,大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币安、火币网等相继发布公告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并对大陆用户进行清查,但仍有不少小型虚拟货币交易所租借境外服务器在境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一些用户参与其中,并根据平台返佣机制从事为平台推广的活动。
以币安为例,在《币安常规返佣模式指南》中,返佣机制的规则模式概括为“每通过常规返佣模式成功推荐一位新用户注册币安,推荐人即可在新受邀用户通过币安的任何现货(杠杆)或合约市场进行交易时赚取手续费佣金。”
币安常规返佣模式指南2021-04-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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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通过常规返佣模式成功推荐一位新用户注册币安·推荐人即可在新受邀用户通过币安的任何现货(杠杆)或合约市场进行交易时赚取手续费佣金·这意味着·您现可通过现货常规返佣链接或合约返佣链接邀请用户·并通过这两个买道获得佣金·当您的好友通过您的常规返佣链接注册时·您还可以为他们提供交易手续费折扣·(立即邀请)*邀请人可在受邀用户通过交易机器人或跟单交易进行交易时获得佣金。
尽管拉新返佣这一行为相较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其参与程度更低,但针对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处理仍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用户帮助平台推广赚取佣金的行为伴随一定的法律风险。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不仅定义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易滋生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
实践中,虚拟币交易涉赌被查处的案件也时常见诸报端,如最高检2021年发布的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中唐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德扑圈”“云巅俱乐部”联盟币对赌),再如近期浙江丽水警方通报的部督20220916开设赌场案(该案当事人通过区块链交易凭证的唯一性实施赌博,涉及全国代理600余人、赌客4000余人,资金2亿余元)等。
由于虚拟币交易所业务开展存在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可能性,一旦该平台及其员工被定罪后,用户通过拉新赚取佣金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这也是本文第二个话题专门以涉赌平台为例来介绍推荐返佣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尽管认定该推广返佣涉嫌违法犯罪基于对该平台的最终定性,但仍然需引起有关用户的重视。
此外,基于推广返佣“分享营销”模式的特点,如果参与推广的用户就此转变身份成为“代理商”,通过发展下级不断吸引新用户参与交易投资,赚取返佣的,有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与此同时,基于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并从事有关交易的行为,在实践中还有被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推广而赚取返佣的行为也可能被关联,受到追究,需要有关从业人员注意。具体而言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本案中刘某某与另一被告开发并发行only币,在平台搭建完成后以only币奖励作为引诱进行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购买only币进行投资。法院最终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诈骗类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架设数字交易所平台并上线其自编自造的U币(本质为没有投资价值的“空气币”),以骗取用户的资金,在运营过程中为吸引更多用户,嫌疑人通过各种方式许诺该U币的高回报,后该U币“暴雷”,价值暴跌直至无法交易。后该案15名被告被判处3-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4]
(3)非法经营罪。在广东高院最近发布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买卖与美元挂钩的泰达币(USDT),被警方查获当天便交易了81.4万个,结合所挂勾美元币值折合为人民币达510万元。后法院认定两被告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5]
用户在帮助虚拟货币交易所推广赚取佣金的过程中应当留意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仔细甄别其涉赌风险,对于一些不知名的小型交易平台更是要慎之又慎。
在推广过程中如存在层层代理并存在形如入门费、门槛费等的费用,以及不合理的高额返佣等情况的,还应当留意该平台是否涉传销活动,以免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一员。
由于虚拟币交易在我国的监管较为严格,用户在为虚拟货币交易所做推广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有关投资经历对特定虚拟货币性质进行判断,以防自身参与到推广这些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性质的虚拟币交易活动当中,受到牵连。
如果用户因为参与推广返佣而被办案机关追究,一定要尽早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帮助正确分析与处理自己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尽可能规避所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
注释:
[1]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4刑终25号刑事判决书;
[2]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刑终367号刑事判决书;
[3]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书;
[4]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le51q67FG2LnX68pB2WUDA
[5]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fTkasyUXbTCPzWxZi_NOZQ
来源:金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