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2002年第27号令(《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公布了对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额度增发300万吨的决定。相关企业需按照商务部2023年第4号令(《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领。该公告发布于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