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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股东资金占用128万,欠款方“闪现”恒大身影,科利德回复IPO首轮问询

2023-10-16 15:32:31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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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连科利德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利德”)回复了监管部门的首轮问询,内容涉及主要产品、市场竞争格局、历史沿革等17个问题。该公司拟上交所科创板IPO,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

据招股书,科利德是一家高纯半导体材料供应商,主要从事电子特种气体及半导体前驱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高纯三氯化硼、超纯氨、高纯氧化亚氮等数十种电子特种气体以及高纯四甲基硅烷等半导体前驱体材料。

2020-2022年,科利德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4亿元、1.8亿元和3.04亿元;实现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401.61万元、2551.32万元和4042.73万元。同期,其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66.52万元、4130.44万元、609.32万元。其中,2022年的现金流金额远低于同期的净利润。

科利德表示,2022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低于净利润主要原因包括:客户享有一定的信用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供应商货款付款信用期限相对较短,应付货款、应付票据等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较少,以及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费余额减少较多;存货余额有所增加所致。

在监管部门首轮问询中,科利德历史出资、关联往来等情况也遭到问询。

创始股东128万借款至今未还

资金占用等相关资金管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IPO审核的要点。科利德的原股东占用资金问题就遭到了监管部门的重点问询。

2001年,赵毅、计燕秋、范健伟和赵景和四人共同出资设立科利德,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彼时,范健伟为第一大股东,出资额为40万元,持有40%股份。2004年,由于创立之初公司持续亏损,范健伟和赵景和无意继续投资,上述两人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慕惠卿((实际股东为赵毅和张琳)退出股东名列。

本次发行前,科利德实控人为赵毅和张琳夫妇,二人合计控制58.24%的股份表决权。

范健伟虽于2004年退出公司,但其控制企业福丰年实业曾因房地产经营所需于2001年至2004年期间陆续向科利德借款178万元,目前尚有128万借款未偿还,偿还义务主体为福丰年实业(已于2012年12月12日被吊销)。

对此,监管部门在问询函中要求科利德对范健伟对公司128万元借款偿还情况、是否属于资金占用等进行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范健伟退出公司时,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慕惠卿约定为无偿转让。报告期内,公司出于退出股东出资充足的谨慎性考虑,以范健伟出资额40万为限,对上述出资额的最终受让方、现公司股东张琳计提其他应收款,张琳于2022年12月以自有资金向公司支付了40万元款项。

科利德表示,范健伟控制的福丰年实业对公司128万元借款目前尚未偿还,上述情形构成资金占用,但是该主体已被吊销,范健伟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公司已建立防止资金占用的制度,且控股股东做出了补偿承诺,该等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与实控人连襟关联企业往来款难收回

科利德还存在借款给关联方的行为,而所借款项当前也面临着无法收回的窘境。

招股书显示,为满足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大连冠信曾向银行借款以推进工程进度。为缴纳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大额定期利息,大连冠信及大连冠诚分别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向科利德借款200万元、180万元以实现短期的资金周转。

科利德为何向一家地产行业企业借款?事实上,大连冠诚和大连冠信均曾为实控人赵毅的连襟赵景福持股50%的企业。赵景福虽为大连冠信成立初期的实控人,但在2018年,大连冠信实际控制方变更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0%股份

针对大连冠信的100万元欠款,科利德表示,法院已查封大连冠信名下的一处商业房产,如上述房屋能够顺利按照该价格实现拍卖,预计能够偿还大部分对科利德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科利德表示上述向大连冠诚所借180万元实际为大连冠信指示大连冠诚向公司的借款,也要求大连冠信进行偿还。不过,因无法证明18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方为大连冠信,科利德上述请求未获得法院认可。

随后,科利德判断应收大连冠诚款项180万元已无法收回,且该应收账款账龄为5年以上,因此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予以核销

上述关联往来情况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问询。首轮问询中,科利德被要求说明实控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赵景福及其控制企业间的业务、资金往来等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据了解,因房地产经营不佳及赵景福在丧失对大连冠信的控制权后,背负较大金额的债务,且罹患重疾。赵毅和张琳夫妇还曾向赵景福配偶及其女儿转账以资助其治疗费用和部分家庭开支,2020年资助金额为25.3万元、2022年35万元、2023年1-6月10万元。

科利德称,报告期内,实控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赵景福及其控制企业间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等情况,实控人曾向赵景福妻女资助款项用于其治疗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体外资金循环、代垫成本费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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