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8 月 25 日,山东省财政厅等 17 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三十六条明确:「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 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层面上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做出了「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探索。
关注飒姐团队公众号的伙伴们一定很熟悉,虚拟货币在我国司法实践层面上属于一种「特殊的虚拟资产」,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在变现上却存在障碍,无法在国内使用与传统虚拟资产(如游戏账号等)类似的方式变现。今天飒姐团队就从实践层面为大家详细解析《通知》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意义以及后续对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
近期,由于全球经济发展不景气,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遭遇瓶颈期,各地财政逐渐吃紧,将涉案财物变现以缓和财政困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近些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体量的快速壮大,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各类涉虚拟货币犯罪的过程中收缴了大量的包括 BTC、ETH 以及 USDT 在内的各类虚拟货币。
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 2022 年的沙洋县「没收虚拟货币」第一案。2021 年,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有人利用手机 APP 开展网络赌博,后续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虚拟货币交易和结算赌资,涉案流水金额达 4000 亿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对该案涉案虚拟货币账号(当时账号中还有大约价值 10 亿人民币的虚拟货币)采取了冻结措施,2022 年 10 月,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依法没收。该案成为全国首例经法院判决没收的「虚拟货币第一案」,数额之大令人震惊。
那么,我国司法机关后续应当如何处置这些被罚没的虚拟货币,使其成为流动资金融入我国经济血脉中?从实践来看,目前尚未有较好的解决途径,司法机关一般会选择直接将罚没的虚拟货币封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 通知」),其中,9.24 通知明确: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多种犯罪,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自此,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绝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这一规定固然大力打击了当时在我国四处泛滥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但是也导致了如今我国司法机关无法通过传统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扣押、查封、罚没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变现(甚至影响到了民商事活动中的部分涉虚拟货币的财产分割、破产重整等活动)。
飒姐团队一方面惊讶于山东作为一个一直以来以稳健、保守著称的中原大省,此次竟作为「吃螃蟹」的先驱,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另一方面也欣喜于我国司法机关终于在当先开始直面虚拟资产处置的相关问题,这也就意味着相关虚拟资产处置措施将会陆续出台,诸多挤压的涉案虚拟资产即将转化为助推经济发展的「燃料」,连带着也能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虚拟货币纠纷给出具有参考意义的先例。
(一)《通知》的法律位阶
如前所述,该《通知》是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高院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联合发布的,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规章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形式,发挥着重要作用。《通知》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范围仅限于山东省范围内,且不得与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 《通知》的可操作性与意义
要点一,《通知》明确:「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飒姐团队认为,该规定实际上还是考虑到了《9.24 通知》中关于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条款,不允许司法机关向第三方出售,只能与虚拟货币的发行方进行协商,以「回购」的方式将虚拟货币变现。该处置方式对于 USDT 等有明确发行、运营组织的稳定币来说较为可行(但也要考虑到虚拟货币的体量大小以及发行方是否有回购意愿),例如司法机关可以与泰达公司协商回购 USDT,但对于 BTC、ETH 等虚拟货币来说,由于其发行方的特殊性,则存在一定困难。
要点二,《通知》明确:「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 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飒姐团队认为,该规定较大地限制了虚拟货币变现的可能。虽然《通知》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及回购方一定的「议价权」,但同时又对回购价格作出了 80% 的限制。
如此一来,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理由有二:首先是所谓虚拟货币的「面值」问题无法解决。怎么确定虚拟货币的「面值」?以哪个时间节点确定「面值」?应当由谁来确定「面值」?其次则是 80% 的硬性要求可能过高,将会影响发行方的收购意愿。要知道,我国司法机关这么多年来罚没的虚拟货币,如果换算成法定货币是一个极为巨大的数额,即使是分批回购,受限于虚拟货币本身市场的体量问题,发行方未必有能力、有意愿以市场价 80% 的额度回购该虚拟货币。
确实,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山东此次发布的《通知》在实践层面上依然存在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是,飒姐团队赞美这种探索未知领域、勇于解决困难问题的勇气和行动。虚拟货币乃至虚拟资产的变现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困扰司法机关的问题,我们期待在探索多种实践途径的基础上,监管机构以更大的勇气、迈出更大的步伐,为解决该问题而努力。
来源:金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