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上交所发布的公告显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星)及其相关责任人因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被通报批评。
详细来看,2023年4月17日,深圳新星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200万元到-4,2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00万元到-5,200万元。然而,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属于由盈转亏,应当在 2022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及时、审慎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该公司迟至2023年4月17日才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未能向市场揭示业绩亏损的风险。
上交所认为,深圳新星的行为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学敏、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卢现友、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志、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肖长清等相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因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深圳新星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此事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