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8月31日消息 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该文件明确,“认房不认贷”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供城市自主选用。随后广州率先官宣首套房“认房不用认贷”,后续有深圳、厦门等城市陆续跟进。
武汉官宣“认房不认贷” 9月1日起施行
31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提出,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中山市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8月31日起施行
广东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其中提出,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二、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家庭住房套数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率先官宣首套房“认房不用认贷”
8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内容提及,“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深圳跟进“认房不认贷”楼市新政
8月30日晚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为更好满足深圳市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深圳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该政策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
厦门:拟实施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月29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实施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大力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抢机遇、强优势、挖潜力,着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全年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进一步实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2.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3.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厦门市税务局)
二、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5.加大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力度。引导主要金融机构主动担当作为,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保持好贷款平稳增长的节奏,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
6.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聚焦“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支持“专精特新”、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行业龙头等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落实上市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绿色通道审查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直联机制,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7.继续免收增信基金服务费。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投资和发展,将免收增信基金服务费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促进工业经济稳定运行
8.实施工业扩产增产扶持计划。鼓励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对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产值规模和规定产值增速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工信局、财政局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9.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扶持政策,支持企业组织和参加国内展销展览、产品推介、产销对接等活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费用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工信局、商务局予以明确。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在机场、高铁、地铁、公交等重点场所开展产品应用、体验、展示。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年底前每月组织一场工业企业对接跨境电商平台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10.积极培育“小升规”企业。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研究出台“小升规”种子企业支持政策措施。对“小升规”种子企业实行“一对一”挂钩帮扶,积极开展企业政策辅导、业务培训。建立优质种子企业清单,向产业基金、金融机构、链主企业精准推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融、产研、产销对接,举办大中小融通对接会,支持大企业面向规下企业发布需求的“大手拉小手”对接帮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厦门市税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四、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1.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12. 实施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13.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期限。(1)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2)商业银行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
14.优化公积金支持政策。 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在押期间的二手房时,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我市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办理二手房预告转移登记后,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互认政策,我市职工配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纳入计算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局)
五、着力扩大内需
15.扩大汽车等大宗消费。支持扩大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对零售增长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适销对路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下乡扩展市场,丰富农村新能源汽车市场供给。加强公共服务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路、景区、农村等重点领域充电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便利二手车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
16.丰富餐饮消费。支持行业协会和主流媒体推出“厦门夜餐饮地图”,举办中华美食荟暨2023“寻味厦门”鹭岛美食节活动、2023厦门必吃100家餐厅等餐饮促消费活动。支持餐饮企业连锁经营,建设中央厨房,积极争创“闽菜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繁荣文旅体育会展消费。持续引进一批高艺术水准的音乐会、话剧、舞剧,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发挥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增加营业性演出活动供给。办好世界田联钻石联赛厦门站等国际国内高端品牌赛事活动,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促进体育消费。发挥《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效应,鼓励做大做强会展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奖补,带动展会消费。(责任单位:市文旅局、体育局、商务局)
18.创新消费场景。挖掘和营造消费新热点,积极培育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社交经济等,吸引国际品牌落地发展,打造一批夜间经济示范区,推动即时零售、新消费品牌、国货国潮、社区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支持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建设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推动商业零售业数字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9.积极促进民间投资。明确一批我市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在我市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和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中选取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通过多种方式与民间资本开展项目对接。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办理用地、用林用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帮助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住房局,厦门证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0.实现盘活存量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综合开发、发行基础设施REIT、企业IPO、市场化处理低效资产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对首次发行及扩募REITs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我市项目建设的,按投资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市、区属国有企业以单列工资总额的方式给予奖励,其他企业以一次性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资源规划局、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全力稳定外贸进出口
21.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推进“百展千企拓市场”,积极组织外贸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展位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2.加快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推进贸易数字化,支持大型外贸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培育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第三方综合数字化解决方案供应商。发展绿色贸易,探索成立专业化绿电绿证服务机构,支持相关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壮大跨境电商规模,支持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
23.优化信贷、信保、跨境结算等服务。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扩大保单融资增信合作,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加快拓展产业链承保,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
24.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实现出口退税申报报关单、发票“免填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
七、加快发展动能转换
25.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企业家出题、科技界答题”新机制,推动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应用一批高质量科技成果,助力企业加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推动向创新链前端攀升,重点支持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培育科技型骨干企业。推动科技型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产学研协同攻关和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解决跨行业、跨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2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奖补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研发。对企业年度自助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7.做优做强支柱产业集群。用好首台套、支持集成电路、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等政策,巩固拓展新型显示、集成电路、航空维修制造、电力电器等产业优势,加快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推动商贸物流融合发展,发展金融科技和特色金融,提升全产业链整体实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
28.加快壮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研究出台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用好加快推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效益,做大做强生物医药、新型功能材料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构建以锂电池为龙头的新能源产业生态。推进文旅创意产业与新兴技术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数字文创产业,做足金鸡百花电影节,推动影视全产业链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文旅局,市文发办)
29.超前布局未来产业。推动第三代半导体、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加速突破,聚焦未来网络、前沿战略材料、深海空天开发,加强基础研发和应用基础研究。聚焦新型显示、新型储能、新一代人工智能、化合物半导体、创新药械等领域,提前布局未来产业和投资风口。(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
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要大力推行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简化政策兑现流程,确保本措施精准便捷直达企业,尽快尽早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在扶持资金上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